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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
     第一节 法的实现
     一、法的实现的概念
     法的实现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过程,实现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达到合目的性的结果。法的实现的意义在于:第一,达至法律规范预设的结果;第二,建立符合立法目的的法律秩序。
     法的实现大体经过以下几个阶段:法律规范一法律事实一法律关系一权利义务的实现。
     首先,是法律规范的确定阶段。法律规范经过法定的程序被创制出来,形成规范性文件,反映了国家对公民行为的一般要求,对一般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建立起一种普遍的法律预期。这一阶段是法的实现的基础。
     其次,是法律事实的出现阶段。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和事件。当法律所规定的情况出现在具体的人和行为上时,该规定才可能得到具体运用,进入实施阶段。
     再次,是法律关系的形成阶段。当法律事实出现,法律规范关于权利义务的一般规定转化为主体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化、特定化。
     最后,是法律权利义务的实现阶段。经过具体法律关系的形成,符合法律的权利义务的终极结果方能出现;只有符合立法目的的终极结果出现,才能确定法的实现。
     法的实现可以分为法律规范的实现、部门法律的实现和法律体系的实现。法律规范的实现是微观的法律实现,是具体规范的实现;部门法律的实现是部门法通过法的实施过程达到立法目的的结果;
     法律体系的实现是宏观的法律实现,其标志是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的形成。
     二、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的区别
     (一)法的实施强调过程,法的实现强调结果
     法的实施是通过社会关系主体的执法、司法、守法行为,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变成已然的东西,这是法的运用的微观活动。这种微观活动过程可能出现法律规范条文性结果或阶段性结果,但也可能没有产生终极结果。
     法的实现虽然离不开法的动态运动过程,更强调法律运行的合目的性结果,从而使法的预期的社会目的得以实现,将法的预期的社会目的变成事实。
     (二)法的实施是手段,法的实现是目的
     法的实施是通过执行、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状态,贯彻执行法律规范的运动过程;而法的实现既包括贯彻执行法律规范的运动过程,又包括经由该过程所达成的正向结果。显而易见,法的实施的运动过程未必完全导致成功的结果,未必达到预期的社会目的;法的实现必须达到其预期的社会目的,是实施法律规范的成功结果,从而表明法的实现不仅含有施行的过程,同时也含有成功的结果。
     三、法的实现与法的效果的区别
     法的效果D,也称为法的实施效果,即法通过实施而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实际影响效果。对法的这样一种实际影响效果,可以通过实证的方法加以描述,说明法在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实际运行的状况;同时,对这种效果也可以按照某种评价标准进行评价,说明法的效果的优劣好坏。法的效果与法的实现的区别在于:
     第一,法的效果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实际影响状态,而这种状态不一定符合法律规范设定的目标;法的实现强调法对社会调整的合目的性结果。法的效果是社会关系被法律调整的状况,是法在社会中运作所产生的社会现实,是客观的、实在的范畴。法的实现以法的效果为实证基础,侧重于评价法的效果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契合度,关注法律对社会的正确影响,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第二,从评价的角度看,法的效果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法的实现必须是正值。法的效果并不一定符合法的目的或目标,不一定是正值。而法的实现必须是符合立法目的的正值,其结果必然是建立一套法律秩序。
    
     第二节影响法的实现的因素
     一、影响法的实现的内部因素
     法的实现离不开法律适用主体在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中的表现。影响法的实现的内部因素主要是指法律制度内部的影响因素,如法律规范自身的因素、司法和执法主体的因素以及法律调整的因素等。
     (一)法律规范自身的因素
     法的实现以法的效果为实证基础,侧重于评价法的效果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契合度。法能否实现,一定程度上受到现行的法律规范自身的影响。表现在:
     (1)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客观规律。
     立法者要像自然科学家那样去发现事物关系的规定性,法律总是和人们对事物规律的认知相关联的。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只有符合客观规律,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如果与客观规律相抵触,即使制定了,也必将在客观上归于无效。同时,客观规律也只有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才能使之成为社会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如果法律规范表达和反映了事物关系的规律,则有利于法的实现,否则容易带来的是负面的法的效果,甚至不产生法的效果。
     (2)法律的目的是否明确、合理。
     法律规范的创制是立法主体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立法目的是立法者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与需要,确立立法所要实现的目标,并按此目标设计立法方案,确定调整的对象,选择调整方法。立法目的是立法的起点,又贯穿于立法过程之中,最后必然体现在法的实现上。从结构层次上看,立法目的可以分为国家立法的总体目的、法律体系(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目的、部门法律的目的以及某项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等。从立法内容的性质上看,立法目的可分为政治目的(如阶级统治利益的维护、民主)、社会目的(如安全、秩序、效益)、伦理目的(如公平、正义、自由)。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总目的,是同社会主义的本质密不可分的。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也是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总目的。具体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都充分体现了上述立法总目的,如民法的基本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民法总则》第1条)。
     立法目的体现立法的宗旨、精神和基本原则,是法的实现的目标。在适用法律时,不仅要严格依法办事,还要符合立法的目的。法律有具体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办;如果法律规定有某些弹性或者没有具体规定,则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切合情理,是否适当,都要根据它是否符合立法目的来衡量。
     (3)法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的可操作性,表现为法律在表达上的逻辑严谨,文字规范,含义清晰,具体内容与其所调整对象的客观规律相吻合。法律的可操作性应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原则性太强、过分笼统,势必会造成“执行难”,使法律变成“一纸空文”,法律成为一种象征性宣告,没有实质的社会价值,也不可能取得更好的法的效果。
     (二)司法和执法主体的因素
     1.法官
     法官作为具有公共权威的、中立的第三者,通过可靠的证据和有说服力的证明步骤来确认事实,通过适用和解释法律来发现案件的规范根据,作出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结论,获得法的实现。这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假定:一是事实认识客观公正,从中可以确立充分的判断基础;二是法律体系完备无缺,从中可以找到唯一正确的答案。但是法律现实主义对事实认识的不确实性和法律解释的主观性提出质疑,他们认为在解释法律、行使裁量权、自由心证形成过程中,法官的主观性偏好以及信念有可能对判断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法官对法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的职业道德。
     法官的职业道德有别于一般社会职业,他是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因此,要求法官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法官的世界观、人生观、伦理观念、道德观念、政治正义观、社会正义观,必然对法的实现产生根本的影响。
     (2)法官的学识和经验。
     法官的学识和经验是法的实现的条件。西方国家有一种说法,“法袍加身意味着一个人律师生涯的顶峰”。他们的法官一般来自资深律师或法律专家,法官的职业准入非常严格,展示出一个法官应具有的能力。法官学识和经验主要体现在:一是认定案件事实,是“发现事实”的过程。客观的认定案件事实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能够代表一个法官能力的高低。要求法官能够独立的判断证据,遵循诉讼规律对证据进行认证、质证,并能够根据生活经验合理地进行事实推定等。二是法律的适用,是“发现法律”的过程。而“发现法律”的过程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有法律条文,则需要确定其适用范围,明确其内容的含义;二是没有法律规定,就是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需要由法官自己创设一个规则;三是虽有法律规定,但是属于不确定的概念,需要结合案件的事实将不确定的概念具体化。在后两种情况下,法官的自由裁量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法的实现有很大影响。
     (3)法官的应变能力。
     开庭审判应该成为法官的日常工作,驾驭庭审能力是法官的基本功,应为针对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法律背景的当事人而采用不同的庭审技巧。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许多事先无法预料的情况,需要法官有较强的应变能力,保证法的效果按照预定的轨道实现。
     2.执法人员
     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专有职能,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使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作用,是法的实现的主要途径。执法人员对法的实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人员职业道德。
     执法人员勤政、廉政的动力只有来自献身公益的理想与荣誉感,来自对待本职工作的诚信态度,勤政、廉政才能转化为自觉的行为。
     (2)执法人员利益。
     保障执法人员享有统一、稳定、合理的物质待遇,是保证执法质量,防止执法人员腐败的一个重要问题。
     (3)执法自由裁量。
     法律不可能对所有领域都作出具体的规定,在许多领域只规定了基本原则,给执法人员留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公平,对于实施了同样或者类似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是否同样处理,都对法的实现有较大影响。
     (三)法律调整中的利益因素
     利益是人们行为的主要和直接动力,也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而法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遵守法律能否满足利益的需求,能否使自己利益最大化,是人们守法考量的主要因素。在法律中利益分配公正与否,将影响立法设定的目标能否得以实现。
     二、影响法的实现的外部因素
     法在社会中运行必然与法律制度的外部因素发生互动,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外部因素对法的实现的影响可以有不同的方向,有时可以促进法的实现,有时可能阻碍法的实现。这主要包括:
     1.经济因素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和法律的内容。法律反映了经济上居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识,这一意识正是这个阶级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反映。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也不断地发展、更替。法律的性质和内容为法的实现确立了明确的目标,反映了立法者的物质利益要求。
     现实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状况构成法的实现所依赖的物质条件。经济因素一方面为国家机关执行法律提供了必要的物资条件;另一方面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进行法律活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了物质保障。
     现代市场经济对法的实现的影响在广度上和深度上都是巨大的。市场经济导致法律体系在结构上、功能上发生巨大变革。自由、平等、权利、意识自治等法律原则应运而生,对法的实现的目标、实现手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政治因素
     政治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以政治权力为核心,通过政治主体,设计政治权力的结构和运行方式等政治体制,进而促使社会有组织、有秩序地运行。在现代国家,政治因素对法的实现的影响主要是指民主制度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影响。
     例如,在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构成了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创立的基础,法律规范的内容必然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决定了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权威地位,民主制度是法治制度,它确定法律的最高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均要服从法律,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法的实现的程序保障,一切民主政治都是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进行的,是公开、公正和可预测的,把法律程序作为法的实现的保障。同时,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还对法的实现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民主监督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原则,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不断地建设,特别需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克服现行体制中的弊端,保障法的实现。
     3.文化与科学技术因素
     现行法律能否得到实现以及得到怎样的实现,一定程度上受一个国家或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文化中有促进现行法律实现的积极因素,比如传统文化所强调的尊礼守法的观念,可能使守法者按照现行法律制度设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但文化中也可能包含有阻碍现行法律实现的因素,比如传统文化中包含的一些价值信念(崇权轻法思想)可能影响人们对法律的确信,进而影响对法律的自觉遵守。
     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是法的实现不可缺少的条件。科技的发展产生大量新的社会关系,出现大量新的法律,为法律内容和法律合理性提供新的依据。科技的发展为法的实现提供新的技术手段,如检验鉴定技术的发展提高侦破案件水平,电脑技术的发展能够大量处理法律信息,大大提高了法的实现。另外,科技发展影响法律的评价标准,特别是生物技术、基因工程的发展如试管婴儿、克隆技术等,给道德伦理的发展带来新的困惑和阻碍,进而影响了法律评价的标准。
    
     第三节法律秩序
     一、法律秩序的概念
     法律秩序是通过法律规范和法的实现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有条不紊的社会关系状态。这种有条不紊的状态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观察:从静态上看,法律秩序表现为各种法律主体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其适当的位置,相互间形成稳定的、有规则的位序格局;从动态上看,法律秩序表现为各种法律主体行为、活动以及他们之间相互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过程的确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实质上,法律秩序作为一种有条不紊的社会关系状态,是法律规范和法的实现的结果,是一种保证社会所有成员无阻碍地享受他们的法律权利并且履行他们的法律义务的状态。
     法律秩序是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形成的良性的社会秩序。法律规范是形成法律秩序的一个基础性前提,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法律秩序。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规范的特点决定了法律秩序的特点。由于法律规范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明确性和安定性,使得依此建立起来的法律秩序,与其他形态的秩序相比更加规范、更加稳定。
     法律秩序是法的实现的结果,是社会诸多因素综合运动的结果。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创建和维持一定的秩序,但法律秩序所呈现的状态并非法律这唯一因素所造成的,社会生活其他领域诸如政治经济文化对法律秩序形成产生重要的影响,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法律秩序实际上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解释、法律监督等运行机制而产生的综合结果。
     法律秩序是发展变化的。法律秩序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开始形成的,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法律秩序也随之不断发展。
     法律秩序是以制定一系列法律规范及其法律制度为前提建立的,这是法律秩序的形式要素。但是法律本身不等于法律秩序。因为法律秩序都是基于法的实现的结果。法律是法律秩序的前提。法律秩序的形成是人们有目的的行为,这是法律秩序的主观要素。人类社会的任何秩序所凝结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行为,即使自生自发秩序中的人类行为也带有确保该秩序的维持、绵延的目的和趋向。法律秩序中人们创制法律规范,通过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的实施行为达到法的实现,这些都是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法律秩序是一种有序的、客观的社会状态,这是法律秩序的客观要素。法律秩序,就是人们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归根到底根据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在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创制出法律规范,并使其在社会生活中实现的结果。
     二、法律秩序的形成
     对于法律秩序的形成,历来有建构主义与演进主义之争。建构主义主张合理的法律规范、制度和秩序是人们按照明确的目的设计出来的,至少是能为人们理解和同意的。建构主义认为,国家作为主权机构的立法机关拥有垄断性的立法权力,而法律无非就是主权者的强制命令。自《拿破仑法典》以来,欧洲大陆以国家的垄断立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则属于典型的建构主义的法律秩序。
     演进主义则认为法律秩序的运行所需要的知识,主要分散于每个人的经历的“实用知识”,这类知识不可能被某个计划机构所组织和利用,而只是通过每个人的选择或决策来及时地利用它。法律秩序主要是演进而来的,是人类经验的积累。英美普通法当然是最典型的自发秩序的法律体系。
     由此可见,法律秩序既有自然演进的也有人为建构的,是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一般认为,在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市场经济秩序主要是自然演进的,但制定法对法律秩序的形成也有重要作用。而在后发国家,人为建构的作用尤为重要。中国作为一个有着长期封建集权历史的国家,从未形成一个发达的市民社会,又缺少民主与法治的传统,很难形成自然演进机制,在社会改革的很多方面,仍要倚重于国家权力的推动。因此,现代市场经济秩序、法治秩序的形成主要靠人为建构。但是在当前中国法律秩序人为建构中,不能忽视民间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民间法产生于乡土之间,体现传统伦理基础,是国家控制能力有限性的补充,是自发自生的民间法律秩序。如何在民间法的本土资源基础上建构现代法律秩序是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
     三、法律秩序的意义
     法律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也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法律秩序是最基本的社会秩序,是人类社会秩序体系中的基础和核心。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不能实现法律秩序,就谈不上对人的自由、平等价值的追求,也谈不上人的幸福和公共的善。对法律秩序的追求反映人们对安全、可预见性、可控性、稳定性的期待。随着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社会冲突的日益复杂,人类对法律秩序的期待显得越来越重要。
     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和谐是一种有序的状态,和谐社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社会运行有序体现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社会纠偏机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一个社会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通过加强立法,不断完善健全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法的实现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建立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人与人之间和谐友爱的新型社会关系;通过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大多数内容是引导人们如何行为,只有广大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法律才能充分发挥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功能和作用。因此,通过开展深人持久的普法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全体公民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行为习惯。同时,把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使全体公民既遵纪守法,又诚实守信,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稳固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
     本章要点
     1.法的实现是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过程,实现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达到合目的性的结果。
     2.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是结果与过程、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3.从评价的角度看,法的效果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法的实现必须是正值。
     4.法律秩序是法的实现的结果,它是通过法律规范和法的实现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有条不紊的社会关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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