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第一节法与经济
法与其他各种社会现象都有程度不同的联系,其中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特别是与各种经济现象中的生产方式的关系尤为密切。这是因为经济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在种种社会经济现象中,社会生产方式即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和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定的生产关系的统一,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力量,也是决定其他各种经济现象发展状况的根本因素。
法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法与生产方式的关系上。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体。法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其中生产关系直接决定法律,生产力间接决定法律。
一、法与生产关系
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从静态结构上看,它包括三个方面: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分配关系和由此决定的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从动态过程上看,它包括四个环节: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与社会的上层建筑概念相对应,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
(一)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本质、产生、发展以及特征,都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和制约的。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法在本质上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性质的法。每一种经济基础都有自己特定类型的法。
其次,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一种社会类型到另一种社会类型,归根到底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每一种社会类型的法都不过是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随着经济基础不断发生的量的变化,法律也往往不断调整自己以反映发展变化的生产关系不同的内在要求。
再次,法的内容,即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它们的相互关系以及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价值,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最后,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是从最终意义上讲的。法并不是从经济基础中直接地、自发地产生出来的,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是通过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实现的。
(二)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不仅反映在它决定于经济基础,也反映在它对经济基础具有积极的能动作用或反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法对经济基础有指引和预测作用。
它可以通过提供行为规范,以法的形式总结和反映成功的经验来促进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向健全、完善的方向发展,引导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朝着有利于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方向发展,从而对经济基础起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对不利于、有损政治统治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实行限制、削弱和废除。
一个社会往往存在着不同的生产关系,有的生产关系是与政治统治相冲突的,对这样的经济基础,掌权者往往利用法的手段来限制其发展,甚至可能彻底加以废除。
第三,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有进步与否的区分。
判断其进步与否的标准,主要看它服务的经济基础的性质。法为先进的经济基础服务,就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社会进步;法为落后的经济基础服务,就阻碍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法与生产力
生产力是生产主体运用劳动工具作用于劳动对象获取物质资料的能力。它包括劳动者、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三要素。生产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力则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生产关系由生产
三、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关系
(一)经济对社会主义法的决定作用
第一,在制定社会主义法时,应考虑所制定的法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应从实际经济条件出发,使所立的法符合客观经济规律。
这样的法,才能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促进生产力发展。
第二,在制定社会主义法时,应正确处理各种物质利益关系。
在我国现阶段,物质利益关系涉及诸多方面,立法时应善于将这些物质利益关系体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四、法与市场经济
当今世界有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事实证明,市场经济是当今世界最有效益的经济运行机制。无论哪种市场经济,与法的关系,对法的要求,都比其他类型的经济表现得突出。
(一)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的保障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这是因为市场经济内在地需要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市场经济。在这种意义上,人们往往说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市场经济是主体独立、平等的经济。
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和地位需要由法律来规范和确定,需要有法律所确认、保障的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财产权和其他经济权利。在市场经济中,要求经济主体的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经济主体通过平等、自由的协商或讨价还价,共同决定他们之间的互利有偿、互相制约的关系。在这里,没有超越经济的行政权力或其他力量,指导或调节主体之间关系的只能是平等的法律规则。
第二,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经济关系。
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活动,几乎都是通过契约来实现的。产品生产、市场交换、分配方式、产品消费、社会保障等各个环节,虽然形式上有许多差别,但实质上都是契约关系的表现。从身份到契约是从自然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主要标志。
第三.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经济。
竞争就是比赛,比赛就要有比赛规则和规范。因而在市场经济中,必须要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必要规则,以规范各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否则,市场机制就会失灵或扭曲,经济生活必然陷人混乱。
第四,市场经济是多重利益并存的经济。
在市场经济中,表现为各种利益的多样化,如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多样化,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多样化,地区与地区、部门与部门利益的多样化等。利益的多样化必然引起利益的交叉、重叠和冲突。为了衡量和确定在互相交叉、重叠和冲突的利益之间,哪些是应当受到承认、尊重和保护的正当利益,并应该表现为不受侵犯的权利,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则予以确认;为了公正地解决市场交易中利益冲突和纠纷,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程序。
第五,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经济。
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动力机制使得它呈现扩展的状态,要求打破一切地域限制,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对接,把国内市场变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这就要求主权国家既要熟悉和善于运用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又要充分注意并善于使自己的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同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接轨。
(二)法在实现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固然有突出的优点,但也有需要抑制的弱点。如市场经济主体在局部利益的驱动下,其经营往往带有盲目性、冲动性,容易导致市场供求总量失衡;在市场机制下,市场反映的往往只是眼前的经济现象,难以准确反映经济发展的趋势等。这些因素的存在,往往需要国家通过各种手段对市场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在宏观调控的种种方式或工具中,法律是主要的一种。法在实现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引导作用。
通过法的规范,引导市场经济主体在遵循市场经济体制自身要求的同时,也遵循一套统一而普遍适用的规则,避免或抑制各经济主体随意发展、利益冲突和某些经济领域发展失控或呈现危机,致使市场经济难以健康发展。
第二,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促进作用。
通过法的规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反映市场经济规律,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不仅通过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为市场的发展、完善创造条件,促使市场按法所反映的规律发展,还通过不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为正确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提供标准,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第三,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保障作用。
通过法律规范,确认和维护市场经济主体的正当权益,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利益保障;确立和维护必要的平等原则,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平等保障;建立和维护必要的法的秩序、法的环境,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秩序保障和环境保障。
第四,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必要的规制作用。
通过法律规范,在引导、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制约市场经济中的自发性、盲目性等非有序化倾向和片面强调本位物质利益的消极因素,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节法与政治
什么是政治,古今中外的思想家都有不同的解释。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属于历史范畴,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并将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政治同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它来源于经济,服务于经济。例如,列宁曾说,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就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政治就是参与国事,指导国家,确立国家活动的方式、任务和内容。由此可见,政治的基础是经济,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政治的主体是阶级,政治的核心是国家。国家是关系全部政治的根本问题,一切阶级都要同国家发生关系。国家代表着政治统治权和社会管理权,哪个阶级掌握了这个权力,就能够参与国事,指导国家,确立国家的活动方式和内容。
一、法与政治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法与政治都产生于一定的生产方式,都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都反映一定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它们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关系。政治对法有直接的影响、制约作用,法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的发展。在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中,政治对法具有主导作用,法对政治具有服务作用。就法与政治两者的相互作用来说,政治对法的作用更明显、更直接,政治在与法发生关系的过程中,经常居于主导地位。这特别表现在政治的发展变化,直接导致法、法治的发展变化。当法的状况和法的制定、修改、废止是由于政治的发展变化所引起的时候,当法反映政治目的和要求的时候,这种法的活动,可以说是为政治服务的。
但并不能将法与政治完全等同或对应。首先,两者在范围上有所差别。政治可以反映在法律上,上层建筑其他部分如意识形态同样体现政治。法律反映政治,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直接反映政治。除了政治之外,法律还执行社会公共职能,调整社会公共事务领域内所发生的相互关系。其次,政治意识不等于法律意识。政治家可能抛弃法律,不以法律的手段去解决问题,实行不讲法律的政治,但法律家却不能不关心政治。特别是某些政治概念不一定适宜做法律概念,如“敌人”“反革命”等;某些政治问题也是不能完全依靠法律来解决的。所以,将法与政治简单地等同起来是错误的。
二、政治对法的影响、制约作用
统治者的政治对法律起着主导作用。其影响和制约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治关系的基本状况是法的状况的重要依据,政治的先进与落后是法的先进与落后的重要根据,特别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往往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第二,政治可以为法的发展提供条件和环境。不能设想,在政治条件或政治环境十分恶劣的情形下,法和法治能有较好的发展。
第三,政治可以影响和制约法、法治的内容。国家、阶级、政党、民族的政治活动的内容及其影响,不可避免地影响和制约法、法治的有关内容。社会各阶级的关系也必然会反映在法的权利义务方面。第四,政治的发展变化,往往直接导致法的发展变化,社会各阶级的力量对比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改变。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动态过程,导致反映原有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法律的动态变化过程。政治的发展变化不断向法律的废、改、立提出要求。如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从以前的阶级斗争到现在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转变,这种转变导致了我国法律的体系和内容也发生了很大的转变。
三、法对政治的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
法具有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并直接影响政治发展的作用。这种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法可以确认各阶级、阶层、集团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调整掌握政权的阶级与其他阶级、阶层、集团的关系,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也就是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关系以及统治阶级与同盟者的关系。
第二,法可以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集团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要求,例如,以法的形式将它们确立下来,使其具体化为普遍的、明确的行为规范,并获得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
第三,法可以为一定阶级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如现阶段我国的中心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中心任务就是现阶段我国最大的政治。
第四,法还可以对危害掌握政权阶级的行为采取制裁措施,起着捍卫政治统治的作用。
第三节法与科学技术
现代社会是科技社会,科技产品也越来越成为满足我们需要的各种工具,我们的生活几乎已经被科技完全包围。人类已经从发展科技、利用科技,转变成为受科技影响,被科技所控制。法律当然也不可能对这种强势力量毫无回应。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关系,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释:
一、科技对法律的影响
法律针对科技产品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与后果进行规范。例如,机动车辆出现以后,必须针对此类交通工具的特性制定新的规范(核发驾驶执照、限速以及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等)。其他科技产品如电脑、电话、飞机以及各种药品等,都产生了各自的新问题,需要进行新的立法。又如,借腹生子的技术(代理孕母)可以使无法怀孕的母亲利用他人的肚腹怀自己的孩子,但是如果代人怀孕的女子在小孩出生后主张自己才是“真正的母亲”,这种争执就不是已有的亲属法所能解决的,就必须借助新的立法。其他如核能技术,器官移植,甚至生活中的信用卡、电话卡,都是科技产品所带来的新的生活关系,都需要新的法律规范来确定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科技社会反映在经济生活方面的最大改变,就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所谓知识经济时代,意味着知识产值比重大幅提升。其中最关键的部分,当然是科技研究成果。因为科技成果,主要是一种无形产品,以其为标的的财产权就是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科技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问题,不仅涉及财产层面,往往也涉及人格权、身份权,甚至国家安全等非财产的层面。各个层面问题,都需要借助立法来加以规范。
二、法律对科技的限制
对于科技所带来的不可预见或已经确定的不良后果,例如代理孕母、精子银行、脐带血银行所产生的伦理问题,飞机的噪音问题等,都需要进一步的思考,是否应该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科技产品的生产销售在法律上加以管理、限制?如果确实需要限制,又在多大程度上加以限制?
例如,近年来在生物以及医学科技方面有长足的发展,因此代理孕母、器官移植等都已经是可实施的技术,成功率也很高。但是因此而产生的伦理问题、社会问题也过于复杂。因此有些国家就通过立法禁止使用这些技术,或者进行了很严格的控制。比如曾经备受关注的克隆技术,同样的技术是否可以应用于人类的体细胞呢?这是一个让科学家兴奋,而给伦理学家和法学家带来困惑的问题。如果以学术自由之名可以进行一切课题的研究,只要研究方法不直接损害他人也可以自由采用,那么这种放任就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影响。因而,法律必须对科学研究本身进行必要程度的限制。
第四节 法与文化
文化是指一个民族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的生活方式的总和。它包括知识、观念、社会意识形态等精神现象,以及外在的社会制度和组织机构、仪式、行为规范及一切物化形态的东西。
一、文化对法的指导和影响
第一,法律通过文化的中介反映社会经济政治的要求。
法律是对社会经济政治现实内在要求的反映。但这种反映并不是自动的、直接的,而是需要经过文化的中介,通过对社会现实的认识以及价值评价等精神活动,才能把社会的内在法则上升为法律,形成法律规范。正因为如此,法律有时会把这种要求反映得好些,有时反映得差些。经过文化的中介指导,文化状况影响着法律质量的高低。
第二,文化本身作为社会因素影响法律的内容和形式。
法律有经济渊源、政治渊源,也有文化渊源。法律作为社会行为规范,受到整个社会因素的制约或影响。文化是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在内容和形式方面会对法律产生影响,如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的“德主刑辅”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它一方面使法律道德化,另一方面使法律刑罚化。西方中世纪基督教文化使西方的法律宗教化。从社会历史发展角度看,文化水平的高低制约着法律的野蛮和文明程度。
第三,文化影响着法律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
法律的内容和它追求的社会目的能否变为现实,效果如何,同样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制约,文化因素是其中之一。在社会精神领域,文化作为人的内在观念,指导人的外在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文化是一种行为方式,文化有自己内在的行为模式要求。文化本身蕴含的行为模式与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是否契合,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现程度和社会效果以及在实施过程中所要花费的代价,即国家强制力执行所要花费的成本大小。任何法律的实施都要求有与其相适应的文化的支持,尤其是社会价值观念的支持。
因此,法律一方面在国家强制力支持下调整人的行为,另一方面进行由外在到内在的反向过程即法律的社会化过程。根据人的精神指导人的行为的原理,以求在人的精神领域为法律确立一个文化支点。一般而言,法律与社会占支配地位的主导文化是一致的,因为法律创制本身要经过社会主导文化的指导,会把这种主导文化所要求的行为模式体现为普遍的法律模式。但一个社会的文化可能是多元的,有时法律模式与社会主导文化可能发生偏离甚至错位。这在社会变革时期,法律转变和文化观念转变没有同步的情况下,表现得较为突出。如中国近代清末从西方引进的法律,由于社会的主导文化仍然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体西用”缺少充分有效的文化支持等,最终成为一个摆设。因此,法律能否实现其社会效果,有与之相适应的文化是不可缺少的条件。
二、法对文化的促进和制约
第一,法有自己的精神,它本身代表着一种文化。
如罗马法代表罗马文化,中国传统中华法系代表中国传统儒家文化,我国社会主义法代表社会主义文化。法的实施也是对它所代表的文化的促进,法律通过行为模式对凝结在法律之中的文化精神进行不断的确认和重申。
第二,法对社会整体文化发展所起的作用,取决于法本身代表的文化精神。
有的法律阻碍社会文化的发展,如欧洲中世纪宗教法庭对科学文化的压制。但一般说来,现代社会的法律执行着重要的文化职能,促进社会文化的发展,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公民有言论和出版自由,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现代法治构建的作用
中西之间,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文化之间的优劣比较,自中国在鸦片战争中失败以后,一直绵延不绝,时至今日仍为热点。在当代中国的法学界,对中国法律传统的评价,也是有褒有贬,有肯定有否定,但往往是贬大于褒,否定多于肯定。时下占主导地位的评价是,中国法律传统表现为法律的形式比较单一,诸法合体,刑民不分,法即是刑;人们迷信权威,畏惧权力;法律重义务,轻权利:崇尚人治,缺乏民主法治传统等。应当承认,从总体上说,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较之西方确有很多弊端,西方的法律文化也确实比中国有很多优势,这种优势自近代以来表现得更为突出。但不能因此断言,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已失去了其存在的合理性。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是中国政府在确立依法治国方略时的重要指导思想。这里所讲的中国国情,当然包括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在内。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不能一味否定,其中也有许多在今天仍值得弘扬的东西。一个简单的事实是:传统的文化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积淀和延续,割断这样一个“文化脐带”是根本不可能的。中国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亦应如此,我们应当学习借鉴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的优秀部分,但也要吸取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所独有的东西,把中西两种法律文化融会起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
本章要点
1.法与其他各种社会现象都有程度不同的联系,其中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特别是与各种经济现象中的生产方式的关系尤为密切。
2.政治对法有直接的影响、制约作用,法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的发展。
3.法律针对科技产品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与后果进行规范。
4.中国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应当学习借鉴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的优秀部分,但也要吸取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所独有的东西,把中西两种法律文化融会起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