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法制与法治
第一节 法制
一、法制的含义
“法制”一词在中国由来已久。古代典籍《礼记·月令》中说:“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商君书·君臣》中说:“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止。”@从上述记载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对于“法制”一词,基本上是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理解的。然面,在1949年以前,“法制”一词并不常用。在1949年以后至“文化大革命”之前,新中国的法律工作一般称为“革命法制”或“人民民主法制”。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政治生活中又有了“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称。“法制”一词在当今中国社会政治法律生活中大体有以下两种含义:
第一,静态意义上的法制,即将法制理解为法律制度的简称。
从此种意义上理解法制概念,可以认为,世界上任何有法律制度的国家,都有法制。这是“法制”一词的原本含义,亦是该词在新中国革命背景下逐渐广受重视时被最初赋予的确切含义。正是在此种意义上, “法制”一词在英语中也能够找到一个较贴切的对应词汇“legal system”, 意即法律制度、法律体系。
第二,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将法制理解为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
此种动态意义上的法制概念,是静态法制概念在中国社会主义革命背景下的某种扩展。正是从这一意义出发,20世纪后期的某些中国法学人士将法制称为“法制系统工程”“法制系统”。然而,此种“法制”概念在西方语言中无法找到确切的对应词汇。
二、当代中国法制的基本要求
在中国,法制的基本要求,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总结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概括地讲,这四项要求的核心含义是“依法办事”原则。法制工作的基本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有法可依。
它要求国家建立相对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要制定出一系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反映法治实践客观需要、特别是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提供规则和尺度。
有法可依是法制工作的前提。当前中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当然,立法工作还有不足之处,应该进一步加强立法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严密性和协调一致性,使立法更加科学、公正,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要求,反映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律。
第二,有法必依。
它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所有公民,都必须真正把宪法和法律作为行为准则,在宪法和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活动,切实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法律的目的在于调整社会关系,即使有了完备的法律,如果弃之不用,不依法办事,就无法实现法律存在的价值,无法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
有法必依是实行法治的中心环节。当前,在中国现实生活中对已制定的法律的执行和遵守仍不理想,有法不依、有法乱依的现象比比皆是,这是实行法治的主要障碍。要做到有法必依,一方面要求一切法律关系主体做到普遍守法,依法办事;另一方面要求执法、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做到严守职责、依法办案,使已制定的法律真正得到实施。
第三,执法必严。
它要求司法、执法机关和司法、执法工作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实施法律规范的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只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和适用法律,才能使制定的法律发挥应有的作用。执法必严,不能被曲解为“严刑峻法”,而是应按照法律本身所体现的宽严相济的合理要求执行法律。
第四,违法必究。
它要求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于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平等地、毫无例外地予以追究和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制的基本原则之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依法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违法必究是法制工作的保障。
在中国这样一个封建特权思想遗毒严重的社会,努力消除“权大于法”等特权思想的干扰,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法制工作的重要方面。只有真正实现违法必究,才能保障法制工作收到成效。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法制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它们是衡量法制工作的标准和尺度。
第二节 法治的概念
一、法治的含义
在西方,“法治”有若干不同的表述。在英文里,“法治”通常表述为“rule of law”, 即法律的统治。此外, 还存在其他一些表达方式.如“rule by law”(依法而治) 、“rule ace ording to law”(据法而治) 、“government through law”(通过法律的治理) 等。在德语中, “法治”是用“Rechts staat”(法治国) 表示的。
在中文里,“法治”一词最早见于先秦诸子文献。如《商君书·任法》中有“任法而治国”D,《韩非子·心度》中有“治民无常,唯以法治”。
就现有资料看,最早提出法治定义的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一书中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定义,可以简称为“良法之治”。其中,良法的标准体现了当时中产阶级的节制、适度、理智的美德和多数人统治的愿望。
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的过程中提出来的,其思想渊源可上溯到亚里士多德,但并非其法治主张的简单复制。近代法治理论经常被认为以洛克等人为代表,法治被说成是以确定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进行统治,体现的是市民阶级的个人自由和追求财富的愿望,权力制约成了这种法治的体制特征。在近代晚期, 英国政治思想家戴雪明确提出了法治(rule of law) 概念, 他认为法治应当包含排除专断,法律至上,各个阶级、阶层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基本原则。
当代美国法学家富勒则提出了法治应该具备八项(形式)原则:
法律的普遍性,法律要公布,法不溯及既往,法律要明确,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不应该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法律要有稳定性,官方的行为要和法律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1959年在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了《德里宣言》,总结了与会各国法学家对“法治”的一般看法,将“法治”概括为三条原则:(1)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2)法治原则不仅要为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3)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②
《德里宣言》中的法治观念体现了一种新的价值追求,即法治不仅要消极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而且要创造和维护保障个人尊严、自由的各种条件,保障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这种对法治的理解已经不单纯局限于西方近代法律的价值,而是体现了从个人本位的近代法治观念向社会本位的法治观念的转变,兼顾地表达了发展中国家运用法律促进社会进步的愿望。
二、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与法治之间的区别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第一.法治与静态意义上的法制的区别。
法治即法律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在现代社会,法治是工业化进程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产物,并最终与民主、人权、自由、权力制约和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相关联。所以,它是一种与农业社会条件下的传统治理方式完全不同的现代治理方式。静态意义上的法制本意是指法律制度,指一国或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存在,与它相对应的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概念。主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其概念本身没有揭示出法律在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中的地位。
第二,法治与动态意义上的法制的区别。
两者虽然都有严格依法办事、普遍守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但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并未明确揭示出其中所含之“法”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和价值取向,而这恰恰是法治所重点关注并力图解决的问题。较为普遍的看法是,在法治之下,“法”应当是良法,而不是恶法。
第三,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直接相联系,即有国家就有法制,而法治则是近现代历史发展的产物。
也就是说,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但实行法治必须以存在法制、有法制为前提。
第三节 法治国家的构成要素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根本上讲,就是要求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及全体公民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使人民的意志在行使过程中和最终目的上得以实现,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具备以下两个方面的构成要素:
一、法治国家的形式要素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形式要素,是法治各环节、各要素在外在形式方面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或标准。这是形式正义的体现,其基本目标是使法律的结构形式、法的要素及法的运作过程及各环节呈现形式合理性。这些形式要素包括:
(1)法要具有一般性、公开性、明确性、可诉性。
法律规则的一般性是指法律是针对社会中的一般人而非特定人而设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同样的情况应受法律上的同样对待;这些行为模式是将个别的、具体的行为概括为一般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则,从而使之抽象化、普遍化。法必须公布,使所有人能够了解法律的内容,这样才有可能使法律成为自我保护和发展的有效工具。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这样它才能使人们能够预测到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有效地指引人们的行为,也有助于限制法的适用的任意性。法的可诉性,是指当法律中规定的权利被侵犯或滥用,义务被违反时,必须有适当的救济程序和手段。
(2)法的体系要结构严谨、内部和谐、内容完备。
这是指:第一,法的各部门之间、法的效力等级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要彼此衔接、界限明确。第二,法的各部门、各个子部门、各种具体制度、各种规则之间要和谐一致,不能彼此重复或相互矛盾。第三,凡是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都要分门别类地纳人各个法律部门,不能有重大的缺漏。对哪些社会关系需要纳人法律调整及采取何种形式的法律调整,需要立法者谨慎选择,这直接关系到法律调整的质量。第四,法律调整的内容及形式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变迁而有相应的变化,但要注意保持法律变动性、连续性与稳定性的一致。
(3)政府行政行为应具有合法性、程序性。
这是指:第一,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权力一般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超越这个权限应视为违法,越权要承担法律责任,职权与职责直接相统一。第二,行政行为要遵循相应的行政程序。行政程序要公正、公开、公平、高效、合法。第三,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且要遵循合理性原则,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
(4)司法权具有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
这是指:第一,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相对独立的一部分,应当依法规范独立运行。司法机构具有自治性、独立性。第二,审判独立。法官只向法律负责,忠于法律。第三,司法机构是社会冲突和纠纷的最后裁判所,是社会公正的最显著象征。这要求它必须中立于当事人,独立于其他权力机构。第四,司法行为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第五,司法过程须遵循公正的程序。过程的程序性是司法结果正当性的必要保障。司法的程序性能够有力地限制司法专断。以上诸方面都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5)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及职业共同体自治。
法律职业是指基于专门的法学学识和修养及运用法律的艺术而致力于为社会大众服务,追求社会公正的专业性工作。法律职业者一般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师等。法律职业的专门化是社会分工发展的表现,是法治化的形式要求。在专门化的基础上,法律职业者应组成独立的群体,并成为推动法治的强大动力。法律职业共同体可以维护职业的尊严,强化自我管理,增强自身力量。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自治,可以抵制对司法独立的干预,抑制司法腐败,强化司法的职业伦理。
(6)公民和社会组织等严格守法,积极利用法律追求和实现其权利和自由。
法治所要求的严格依法办事,首先是从形式上要求一切社会关系主体都遵守法律,这包括政府守法和民众守法两个方面。政府守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守法,是实行法治的首要要求。当然民众和社会组织守法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除守法之外,法治更鼓励民众在法律范围内追求并获得更广泛的自由和更多的利益。从这个角度也可以看出,法治不应当是基于法律的威慑而服从的秩序,而应当是一种生动活泼、激励人们进取的秩序。
二、法治的制度要素
法治的外在形式要求必须借助于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机制及相关的政治机制来实现,这些形式化的要求要获得完善制度的支持。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要素是十分广泛的。这里只简要介绍几个方面:
(1)民主的、科学的立法制度。
为了达到法律以及法的体系在形式化方面的要求,为了使法律真正成为“良法”“善法”,应当健全立法制度。这大致包括如下制度:立法权分配制度、法规的违宪审查制度、立法监督制度、公众参与立法制度、代表选举制度、代表议事制度、代表与选民联系制度、政党参与立法机关活动的制度等。这些方面都要有严格的程序设计,通过程序把民主、科学的要求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
(2)国家行政权力受约束和监督的法律机制。
这应以建立国家行政权力分工和制约的机制为核心。这包括:行政权力的具体分工及相应职责、行政行为法律化、行政内部监督和制约制度、公务员制度、行政程序的各种制度(如听证制度、知情制度、辩论制度、裁决复议制度、许可程序制度等)、行政赔偿制度、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制度、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等。
(3)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各项制度。
这包括:第一,司法权首先应独立于行政权,使审判不受行政机关干涉。第二,司法机构内部体制的制度,如检察监督制度、法院审判制度等。第三,法律职业的有关制度。如法官任职资格及考录制度、法官行为规范、法官的奖惩、法官待遇规定等。第四,保障司法中立性的各项制度。
(4)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制度体系。
这包括:第一,法律确认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权利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第二,权利和义务相关联,义务是权利的保障。义务的设定应以实现权利,维护基本的社会利益和价值为目标。第三,以社会成员的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抵制国家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不适当的干预,提高公民和组织监督国家权力、参与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
(5)国家权力恰当配置的内部互相制约制度。
国家权力必须分工,以克服过分集权所产生的种种弊端。权力分工是权力合理配置和有效内部监督的前提。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包括:第一,使国家权力的分工法律化,建立各种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如权力机构对行政机构、司法机构的监督,权力机构自身功能的优化,司法对行政的监督。第二,国家权力与国家责任相统一,国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国家赔偿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价值与推进方式
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亿万民众积极参与的伟大社会实践,它正在和必将改变千百年形成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使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逐步迈人民主、法治的文明轨道,使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在现代法治的基础上为人类文明作出新的贡献。
根据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现阶段中国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式官方表述是:“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一、法治国家的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按照中共十九大决定,在时间安排方面,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总体进程相一致,从2020年到21世纪中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同时,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二个阶段,从2035年到21世纪中叶,在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同时,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二、法治的根本价值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仅应当是形式上的法律之治,更应当是实质上的良法之治。所谓良法之治,从根本上说,体现了一套以人民民主、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权力制约、文明有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价值体系。其中,以人民为主体、以公平正义为核心,坚守人类的共同价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的根本内容。
1.以人民为中心
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主体,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核心的价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的基石。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坚持法治的人民主体价值,就是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具体说,一是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二是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三是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四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五是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2.以公平正义为核心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的核心内容。
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方面看,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追求的崇高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
从法治建设、全面深化改革与公平正义的关系看,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另一方面,公平正义也是制度建设与制度创新的重要标准。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国家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
在法治建设方面,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3.坚守人类社会共同价值
全人类共同价值是指全球范围内相对普遍认同的价值,是人类共同的努力方向,是国际社会的价值“最大公约数”。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守的价值内容。
一方面,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作为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另一方面,在“全人类共同价值”面前,每个国家都是平等的主体,应当根据本国国情选择实现人类共同价值的道路、法律和模式,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抄照搬。所以,我们强调人类共同的价值,与西方国家把自己的价值观作为普世价值强加于别国的做法是完全不同的。
三、法治推进方式
20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新兴发展中国家的法治之路艰难曲折,成功的经验较少,失败的教训颇多。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法治建设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和社会现代化的阶段性要求相适应,科学稳妥推进。
1.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其具体含义是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搅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党领导立法,就是要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党保证执法,就是要深人推进依法行政,使各级政府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党支持司法,就是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带头守法,就是要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内活动,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2.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基本含义是,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既要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又要坚定地同步推进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建设,三者之间从国家职能角度体现了依法治国从总体目标到执政党,从执政党到各级政府三者之间层层递进和具体落实的关系。
从内容方面看,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和框架,依法执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在社会管理领域的体现。三者之间既有相互包含的关系,即依法治国包括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内容,又是层层递进和具体落实的关系。
从时间方面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者的完成时间有所不同。其中,依法执政是作为依法治国的关键,贯穿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过程。依法行政的建设目标则预计于2035年前后基本完成。
3.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基本含义是,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既要坚持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又要坚定地同步推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三者之间从法治领域方面体现了法治国家建设从总体领域到具体领域的层层递进和具体落实的关系。
从内容上看,法治国家既包括了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又要通过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得到具体落实。其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的“法治政府”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指包括党政部门在内的法治法理机构,“法治社会”是相对狭义的概念,是指相对于法治政府之外的社会领域。
从两者涉及的对象和基本要求看,法治政府建设基本属于“体制内”建设,主要涉及党政干部队伍,其基本要求是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法治社会建设主要涉及包括“全体人民”“基层组织”“各类社会主体”等,多属于体制外的社会主体,基本要求是全民守法。
从两者的建设特点看,法治政府建设基本上是制度构建性的和队伍“硬约束”的,而法治社会建设往往存在“软约束”问题,主要指向“全社会”和“全体人民”,指向“体制外”的十几亿民众和各类社会团体。对他们而言,如何形成“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往往不是强迫命令能够做到的,需要有一个法治意识的内在生长过程。
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保障,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最终落脚点。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一是党和政府依法治理社会,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人身、财产安全。二是社会依法自治,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有效发挥作用。三是全体人民自觉守法,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蔚然成风,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普遍增强,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广大公民争当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此外,建设法治社会,还必须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自治与他治、维权与维稳、活力与秩序、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5.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
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内在含义就是国家治理法治化和执政党建设法治化。其中,依规治党,实现执政党建设法治化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逻辑前提和根本保障。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依规治党是法治理念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体现,二者共同支撑和保障着党和国家的法治建设。
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一是要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二是要注重宪法法律与党内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在坚持党规严于国法的基础上,党章党规可以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提出更高要求;一些在党内法规中先行规定但更适合由宪法法律来规定的内容,要在完善和成熟后及时转化为宪法法律。要明晰各自规制界限。明确党规与国法各自调整范围,党的领导与党的建设的具体事项原则上应由党章党规予以调整,但党章党规原则上不规定立法保留事项。三是要统筹党规国法建设。当前的重点是要继续深人推进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协调推进党规国法的规划、制定、修改、解释、审批、发布、备案、评估、普及等,确保二者在制定、实施、监督上相互协同,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同向发力、同时发力、形成合力。
本章要点
1.静态意义上的法制,即将法制理解为法律制度的简称。动态意义上的法制,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
2.在中国,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在西方,最早提出法治定义的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
4.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的过程中提出来的。
5.英国政治思想家戴雪明确提出法治应当包含排除专断,法律至上,各个阶级、阶层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基本原则。
6.法制与法治之间既相联系又相区别。
7.法治国家的形式要素与制度要素。
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根本价值与推进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