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论
什么是宪法?宪法的核心价值是什么?宪法的本质是什么?宪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什么地位?这是学习宪法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简言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服从宪法,一切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习近平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①该重要论述为我们学习、掌握宪法学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看,宪法的产生是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并以其独一无二的治理功能对法治进程产生了无与伦比的影响。以宪法和宪法现象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宪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亦占居基础性地位。从总体上准确把握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历史发展、分类特征和学习要求,对于深入学习宪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一、宪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世界上不同国家宪法的内容各异、功能不同、结构体系存在区别,人们对宪法的理解也不尽一致,因此,对宪法学的概念界定也不完全相同。一般认为,宪法学是指以宪法及宪法现象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一个国家制定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确认统治阶级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确认统治阶级建立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并使之得到有效运行。所以,宪法学除了阐明宪法的一般原理即宪法的概念、产生发展和基本原则等之外,还着重研究和论述宪法规范及其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国策、国家机构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我国,宪法学是一门研究宪法的本质及其基本理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国策的学科。
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宪法学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法学的基本性质,其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不同于其他学科。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既关系到宪法学学科体系的建设,又关系到宪法学体系与基本范畴的确定。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
(一)宪法典(宪法文本)
宪法学,顾名思义,首先要以宪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宪法学的主要任务是解释宪法条文所形成的背景、规范内涵与实践意义,如国家机关应如何设置、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关系如何、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的权限如何划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何设定等。除了宪法典之外,有关国家机构、组织选举、公民基本权利等宪法性法律,也都属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宪法理论
宪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实际运作以及修改完善都须依据一定的理论指导,建立在一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之上,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并形成了宪法学理论体系。学习宪法学,要深人学习研究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把握宪法的基本规范内涵。
(三)宪法规范
宪法是由一定数量的规范组成的,宪法规范隐含在宪法条文之中。宪法规范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以及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等。所以,宪法学除了阐明宪法的基本原理之外,还应着重研究宪法的具体规范及宪法规范所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
(四)宪法现象及宪法运行过程
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一门学科,不仅要研究宪法的产生、发展和实践过程,还要研究不同宪法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宪法运行的具体过程。宪法与社会生活联系密切,研究宪法必须立足于社会实践,发现生动具体的宪法现象之间的本质联系及其矛盾,进而把握宪法发展变化的内在规律。此外,为了准确理解和阐释我国的宪法,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还应当对世界各国的宪法、古今中外的宪法观点和宪法理论以及各国宪法的实施机制和社会作用等进行比较研究,探索总结宪法的一般特征和发展规律。
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依据。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宪法的关系、依宪治国的内涵、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依宪治国的基本方式、宪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的关系以及宪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等,都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宪法学的研究方法,是指研究宪法及宪法现象、宪法规律的途径、步骤和手段。马克思主义揭示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所蕴含的科学方法论,是研究宪法学的根本方法。这一方法要求从社会经济生活中探究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动因,阐明宪法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内在联系,揭示宪法现象存在的客观规律。在这一根本方法指导下,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
(一)阶级分析法
阶级分析法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方法论中的一种重要方法,是指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观察和分析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阶级分析,首先要考察其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研究其阶级背景,分析其在整个社会的阶级矛盾中所处的地位、所产生的作用以及发展趋势等。阶级分析法是研究宪法学的基本方法。宪法作为法的一种形式,是与阶级社会的特定时期相联系的,因此不对宪法进行阶级分析,就不能认清宪法的阶级本质及其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同性质国家的宪法,规定不同的国家基本制度。从形式上看,这些基本制度具有某些相似或者相同的外在表现,但它们的本质是不同的。资本主义宪法总是试图掩饰其国家性质,而社会主义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性质,同时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在宪法学研究中,只有运用阶级分析方法,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深人分析不同的宪法和宪法现象所产生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等综合因素,才能揭示各种宪法和宪法制度之间的本质区别,划清社会主义宪法同资本主义宪法的界限。
(二)历史分析法
历史分析法是把研究对象置于它所产生的特定历史条件和背景下加以分析和比较的方法。这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列宁曾指出:“在社会科学问题上有一种最可靠的方法,它是真正养成正确分析这个问题的本领而不致淹没在一大堆细节或大量争执意见之中所必需的,对于用科学眼光分析这个问题来说是最重要的,那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①只有追根溯源,弄清事物的来龙去脉,才能把握事物的发展规律。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以及国家基本制度都取决于特定的历史背景,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只有把它们置于一定的历史背景下进行考察,才能认识其本质,把握其规律。宪法中的某些规定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合理的,但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就可能失去合理性而成为影响甚至阻碍社会发展的因素。所以,用历史的眼光、发展的观点观察分析各种宪法现象,是正确认识宪法的科学方法。历史上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对于现实和未来具有借鉴和启发意义。研究宪法,应当注意总结经验,坚持以史为鉴,推动宪法在实际运行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是按照特定的指标系统将客观事物加以比较,以求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并作出正确评价的方法。各国宪法除了包括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基本内容外,也会基于不同的历史、文化和政治背景而具有一些独特的内容。比较分析法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对不同国家的宪法规范或者不同宪法理论的比较,积极借鉴外国宪法中对本国有益的成果,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为本国宪法的正确实施和发展完善提供有益借鉴。在运用比较分析法时,既要考虑本国制度与外国制度在功能上的相似性,又要考察这种相似性背后不同的历史、文化和政治因素,实现博采众长、科学借鉴,避免生搬硬套或盲目照搬。
(四)规范分析法
规范分析法是对宪法文本所包含的法律规范的结构、体系、目的等进行分析并确定其内涵的方法。规范分析法是宪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宪法本身是一个具有内在合理性的逻辑体系,理解宪法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宪法文本,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宪法文本的规范含义,熟悉文本,善于以文本为基础分析现实生活中的宪法问题。规范分析法主要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来阐述宪法规范的内涵。运用规范分析法,既要分析宪法条文,又要分析宪法序言;既要重视对宪法的文义和体系的理解,又要重视把握宪法的时代精神和指导思想等。准确把握宪法规范的要义,必须将其与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们对宪法的要求、评价结合起来,深入理解宪法规范背后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关联。规范分析的基础是逻辑学和语言文字学,必须注意引进逻辑学和语言文字学的最新研究成果。
(五)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联系经济社会和国际国内实际去观察和分析宪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方法。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同时,这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并没有改变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我国是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基本事实。这一基本国情和基本事实既是党和政府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客观依据,也是我们观察和分析宪法现象、认识和解决宪法问题的现实基础。宪法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能否运用宪法理论解决实践中的具体宪法问题,是衡量其是否科学的重要标准。在宪法学研究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既要重视对宪法文本和宪法原理的研究,也要重视从具体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因此,宪法学研究要注重案例或者事例的分析,充分考虑宪法与社会现实的相互影响,避免二者脱节。
此外,在信息技术时代,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广泛、深度应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法成为重要的研究方法。我们既要善于综合运用上述各种研究方法,又要善于运用新技术研究方法,以加深对宪法规范、宪法理论的正确理解和科学认识。
第二节 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
一、近现代中国宪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与宪法一样,中国宪法学最初也继受于西方。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变法维新、仿行立宪等思潮的影响下,西方宪法学传人中国,中国宪法学开始孕育和形成。与西方宪法学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与法治原则而产生的社会背景与演变过程不同,中国宪法学是在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的冲突中形成并发展的。
辛亥革命之前,伴随着西方宪法文化在中国的传播,中国的宪法学主要表现为对西方宪法的介绍以及仿照西方模式对中国宪法发展提出一些初步构想。如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资产阶级改良派比较系统地介绍了西方的君主立宪政体、议会制度等,通过比较西方各国政体的优劣,他们大都倾向于在中国建立君主立宪制。在清末的立宪运动中,清朝政府曾派大臣到西方各国考察政治,尽管并非真心实行立宪,但他们介绍的西方立宪经验以及撰写的各类奏章和报告在客观上发挥了传播宪法知识的作用。
辛亥革命之后,孙中山创立的“五权宪法”①学说开始产生重大影响,大量学术论著相继问世。②这些成果标志着中国宪法学的初步形成。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开始,宪法问题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焦点。不少学者从不同的政治立场出发,对宪法问题提出不同的主张。这一时期宪法学发展的特点是:提出了宪法概念、宪法功能等基本范畴,宪法学开始进人法学教育体系并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开始进行比较宪法学研究,编纂出版了大量宪法汇编等。在急剧变化的社会环境中,中国宪法学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了自己的学科理论和知识体系。进人20世纪30年代后,新民主主义宪法理论的成果开始出现,大大丰富了中国宪法学的内容。③这一时期宪法学发展的主要特点是:比较宪法学研究得以体系化,出版了一批高水平的学术著作;④大学宪法学教育初具规模;同时,随着宪法学知识的普及和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宪法学专题研究也有了新的进展。
总体上看,近现代中国宪法学在内容、方法以及体系等方面形成了自身特点。但也存在历史局限性,主要表现为:宪法学研究未能从整体和理念上把握立宪主义实质;未能完全结合中国社会的客观实际;宪法学的学术价值与理论风格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宪法学知识的体系化有待进一步凝练等。
二、新中国宪法学的创立和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伴随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制定和1954年宪法的颁布,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在中国逐步发展起来,宪法内容、体系、功能、价值、解释和方法等发生了深刻变化。同时,基于历史原因,新中国宪法学的创建和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
1949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彻底废除旧法统,开始创建新的法律制度与法学体系。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新民主主义政权和法制建设经验,加强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国家机关组织法的宣传和研究,在借鉴苏联国家学说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我国自己的学科体系。1954年宪法颁布后,新中国宪法学开始迅速发展,有关单位翻译、出版了一批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宪法学的著作,宪法学界发表、出版了一系列宣传介绍1954年宪法的论文和著作,初步建立起宪法学的课程体系,学科名称也从最初的“国家法学”改为“宪法学”。
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以及在指导思想上“左”的错误严重阻碍了新中国宪法学发展的良好势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国家法治遭到严重破坏,宪法学研究处于全面停滞的状态。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新中国宪法学进入了恢复时期,并逐渐得到迅速发展,宪法学界结合中国社会发展实际,一方面为宪法修改提供积极建议;另一方面,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开始系统研究中国宪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随着1982年宪法的公布实施,宪法学呈现出繁荣景象。1985年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对于团结和组织全国宪法学者开展学术研究起到了积极作用。宪法学成为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宪法学专业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培养制度也建立起来,对宪法学的繁荣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大量宪法问题,宪法学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推出了一大批研究成果,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提供了依据,宪法学价值获得了较为广泛的认同。
进入21世纪,中国宪法学研究逐步形成了独立的学术脉络与主题,强调宪法学研究要树立历史意识、中国意识、问题意识和学术共同体意识。在价值取向上突出学术的社会责任与专业化特色,在研究思路上重视研究对象的专题性与规范性,在研究内容上注重中国特色和现实关切,并加强了对宪法学基本范畴、基本权利理论、宪法文本与宪法事例等问题的研究,为建立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①颁布之后,中国宪法学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宪法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对中国共产党坚持依宪执政、实行依宪依法治国、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重人权的宪法保障、加强宪法实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发展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
新时代中国宪法学的历史使命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刻把握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特征,加强宪法基本理论研究,对与宪法相关的现实问题进行深人分析,提炼规律性认识,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宪法理论支撑,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理论。
第三节 宪法学的分类和特征
一、宪法学的分类
基于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各国的宪法和宪法现象存在多样性。而随着历史的变迁,同一个国家的宪法和宪法现象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与此相适应,宪法学也具有多样性,不同的宪法学在概念体系、核心问题和研究方法上都有很大的差异。
(一)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与资产阶级宪法学
根据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体现的意识形态的差异,可以将宪法学分为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和资产阶级宪法学,某些概念、名词在形式上看起来有相似或相通之处,但实际上二者在宪法学基本理论和根本问题上有着完全不同的主张。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即无产阶级宪法学,是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指导下建立并形成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它深刻揭示了宪法与经济基础的辩证关系,指出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宪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并反过来为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服务;揭示了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指明宪法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揭示了宪法的阶级本质,指明资产阶级宪法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并对被统治阶级施行专政的法律武器。而资产阶级宪法学不承认经济基础对宪法的决定作用和宪法对经济基础的能动反作用,宣扬资产阶级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的永恒性和普世性,局限于阐述宪法的表现形式;主张社会契约论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掩盖资产阶级国家权力的阶级属性。资产阶级宪法学虽然建立了专业化的知识体系,在同封建主义作斗争过程中起到过积极作用,但有着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
(二)其他分类
以宪法发展的历史阶段为标准,可以将宪法学分为近代宪法学、现代宪法学和当代宪法学,三者在基本原理和关注焦点上存在差异。在政治上,近代宪法学以反封建为目标,着重关注人民主权、权力分立、人权保障等资产阶级革命目标在宪法中的规定以及在政治体制上的落实。在经济上,近代宪法学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安全与秩序,避免对社会经济生活过多干预。在公民权利上,近代宪法学强调保障与自由放任经济相适应的经济自由、精神自由和人身自由,反对国家过多干预私人生活。基于对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导致的经济危机以及社会弱者丧失基本生存条件等严重社会问题的反思,现代宪法学在许多领域有了新的发展。如在宪法理论中引人了“福利国家”的理念,主张国家应在一定程度上积极介人社会经济生活;主张经济活动的秩序必须以保障每个人有尊严地生活为前提;反对财产权的绝对保护,主张财产权也负有社会义务;主张在保障自由权的同时要保障社会权,即对社会中的弱者给予积极的帮助;等等。此外,随着合宪性审查制度在世界范围的扩张,现代宪法学更加重视宪法在实践中的解释与适用,不再仅关注国家的政治运作。通常认为,当代宪法学始于20世纪90年代以后,其在理念上更加注重人的尊严和人的全面发展,关注现代科技对人权的影响,强调宪法的多元价值和宪法文化的多元化。
此外,依据研究方法以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宪法学还可以分为宪法解释学、宪法经济学、宪法社会学等。
二、宪法学的基本特征
宪法学的基本特征是宪法学与法学的其他学科以及与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相比较,在研究对象、学科地位、研究方法等方面体现出的特性。
(一)宪法学具有更加鲜明的政治性
宪法学具有鲜明的政治性,首先是因为其研究对象即宪法的政治性。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在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我国宪法的政治性,集中表现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宪法的高度政治性,决定了宪法学研究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在此意义上,所有的法律都具有阶级性,也都具有政治性。但是宪法比其他法律更集中、更全面地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在体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特别是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上,宪法居于首要地位。列宁指出:“宪制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表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表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体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①
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或某个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例如民法主要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等。
(二)宪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基础性
在法学学科体系中,法理学处于基础地位。宪法学虽并不像法理学那样为法学的各个学科提供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学的共同研究方法,但宪法学的知识体系对于各个法学学科同样具有重要的基础意义。从法的渊源的角度看,许多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都根源于宪法,比如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民法的契约自由原则等。对这些基本精神与基本原则的研究,必须回到宪法学,厘清宪法相关规范的内涵,获得宪法层面的价值支持。在我国,许多部门法问题的研究同样以宪法学的相关知识为基础。例如,研究民法中的所有权问题,必须立足于宪法关于保障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规定以及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的规定;研究刑事诉讼法中的逮捕制度,必须立足于宪法关于人身自由及其限制的规定;研究行政法中的行政主体问题,必须立足于宪法关于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等等。如果不正确理解和阐释宪法上的相关规定,部门法的研究就可能出现片面性,甚至根本性的偏差。此外,在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建立以后,各个部门法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合宪性问题就可以通过宪法监督制度予以纠正,因而形成了宪法学和其他法学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为避免违反宪法,各个法律部门必须重视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并以宪法规范作为本部门法的重要法律渊源,各部门法学也要从本学科的角度提出理解和解释宪法的主张,与宪法学形成良性互动,从而建构内容完整、逻辑严密的法学知识体系。
(三)宪法学具有特殊的规范性和实践性
在学术研究中,宪法学与政治学等学科具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政治学也研究政党、国家权力、国家机构等宪法问题,对国家基本制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宪法学的研究中也不乏对很多政治现象和政治制度的评析,因而很容易出现模糊宪法学与政治学等学科之间界限的认识。相对于政治学等学科,宪法学包含大量的原则性和价值性规定,具有法学特有的规范性与实践性,体现出鲜明的法学学科特征。首先,政治学只是将宪法作为一种政治现象进行描述和分析,可以对不合理的、与政治现实不相符合的宪法规范提出批评并主张修改或者废除;而宪法学为了维护宪法文本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首先要考虑如何通过对解释方法的科学运用使其具有合理的含义。在这个问题上,宪法学表现出对于宪法文本和宪法规范的更强的从属性。其次,宪法学的实践方法与政治学的实践方法也不相同。政治学更多运用政治学分析方法去把握社会现实,对政治理论和政治制度进行检验和评价;而宪法学则运用法学方法对宪法理论和宪法制度作出分析,强调用案例与事例的解决来检验宪法解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关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与事例是宪法学实践性的一个基本特点。从这个角度来看,尽管宪法学与政治学在研究对象上有共同之处,但是二者在规范性和实践性两方面的不同,显示出宪法学鲜明的法学学科特点。
第四节 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一、学习宪法学的意义
宪法学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学习宪法学,掌握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基本理论,为学习法学其他学科打下扎实的法学专业基础理论,对于培养法律专业素质,树立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和运用宪法的意识,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和运用宪法的自觉意识
宪法体现的是人民最根本的意志和党的最重要的主张,在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的重要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门类及其组成部分都以宪法为依据和立法基础。宪法学作为一门基础学科,不仅研究宪法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而且从宏观角度研究宪法规定的国家政治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学习宪法学,不仅可以掌握宪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从更高层次理解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理解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治国理政的总依据,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同时有助于从全局的高度理解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理解这些制度为什么是立国之基、治国之本,理解宪法为什么既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从而牢固树立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和运用宪法的自觉意识。
(二)有助于科学分析各种宪法现象,正确认识和评价各种宪法理论
中国宪法学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基本原理,阐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历史发展以及国家制度的基本观点,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的基本方法。学习宪法学,有助于增强理解各个国家的宪法、观察分析各种宪法现象的能力,保持对各种有关宪法的理论和主张进行分析和批判的能力,有助于正确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比如,学习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制度、国家机构等宪法理论,能够帮助我们正确划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同资产阶级宪法学的本质区别,对我国为什么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民主而不能实行西方宪政,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鼎立”①,为什么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而不能搞西方的多党轮流执政等一些重大理论问题,都会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把握。
(三)有助于正确把握宪法学同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切实学好法学专业的其他学科
宪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和统帅的地位,宪法以及若干部门法组成了国家的法律体系。宪法的地位决定了宪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宪法学虽与民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等属于同级学科,但是其他部门法学的许多问题都需要在宪法学中寻找理论基础和规范依据;实践中,部门法的重大争议通常需要在宪法原理的层面予以认识和解决。因此,学好宪法学有助于为学习其他部门法学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发展
党的十八大报告②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③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九大报告①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②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认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的地位,并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明确载入《宪法》第1条,这些都是宪法学所阐述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认识和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青年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投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因此,学习宪法学有助于全面、正确地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正确理解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础和总体目标,进一步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中的重要作用。青年学生只有学好宪法学,树立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和运用宪法的自觉意识,正确认识和理解宪法现象,运用宪法思维来分析宪法问题,才能够为推动依宪依法治国和依宪执政奠定基础。
二、学习宪法学的基本要求
学习宪法学,要注重从整体上把握教材的学科体系,掌握贯穿其中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掌握宪法学的思维模式和概念术语,尤其应把握以下内容和方法。
(一)要注重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基本原理
当代中国宪法学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论,阐述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的课程,它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因此,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关于宪法理论和法治建设的思想,努力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并自觉用以指导宪法学的理论学习和具体实践;要正确掌握和紧密结合毛泽东思想中的宪法理论,特别是国家和法治建设的学说;要深入理解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宪法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内涵和相互关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理解和学习宪法学的指导。在社会实践中,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基本原理同依宪治国的实践经验很好地结合起来,一方面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基本原理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另一方面又要对依宪治国的经验进行提炼和升华。
(二)要注重掌握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
宪法学是一门逻辑严密、体系严整的科学,具有一系列独特的概念术语和基本范畴。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往往把宪法学的一些术语或概念相混淆,比如“征收”与“征用”、“质询”与“询问”、“提案”与“议案”、“人权”与“权利”、“权利”与“基本权利”等,甚至把“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混为一谈。再比如,国家、宪法、政党、人民、公民、权利等都是宪法学的基本范畴,有其特定的内涵和作用。这些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是宪法学学科的基础。学习宪法学,既要注重从整体上把握学科的理论构架,又要注重准确把握具体丰富的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切实提高运用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果不能分清各种基本概念的含义、区别和相互关系,就无法准确理解宪法规范的含义,无法掌握宪法学的基本知识,也就无法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
(三)要深入学习研究《宪法》
《宪法》是我国宪法学的基础和基本依据,二者是“源”与“流”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集中体现在我国宪法文本中,而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也多来自宪法文本,解释宪法文本的概念和确定宪法规范的含义是宪法学的基本任务。学习宪法学,必须严格遵循《宪法》,特别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无论教材编撰还是课程教学,都必须依据而不能脱离宪法文本,必须立足于文本的精神,不能偏离文本内容。要注重理解宪法条文的规范含义和相互关系,注重研究宪法条文的历史根源和时代背景,正确理解和把握宪法条文的规范目的和规范价值。
(四)要注重联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
宪法学是具有很强实践性的学科,要善于联系实践、结合实践,向实践学习。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我们要深入学习宪法学,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熟悉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和方针原则,积极参与其中。要把宪法和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注重对现实中出现的宪法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实践来检验现有的宪法和法律理论与知识,并从实践中发现新问题,推进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完善。学习宪法学要善于结合中国国情分析我国法治建设的规律,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鲜明特点和独特优势,从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力量。
思考题
1.什么是宪法学?如何理解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2.如何理解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3.如何理解宪法学具有鲜明的政治性?
4.如何理解宪法学的规范性和实践性?
5.如何理解宪法学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与发展中的作用?
6.在学习宪法学时,如何将中国宪法文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原理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
7.习近平关于宪法的系列重要论述中的主要观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