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资产阶级取得统治地位后,为了巩固其地位,与其民主制度相适应,确立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是在对资产阶级宪法进行根本改造的基础上形成的。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颁布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后,全国人大先后五次以修正案方式进行了局部修改,共通过了52条修正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巩固和发展,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资本主义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
17世纪和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先后在欧洲各国取得胜利后,取得了政权的资产阶级为了巩固其政权,协调资产阶级内部不同集团的关系,制定了宪法。正如毛泽东指出的:“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的。”①资本主义宪法的产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有着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
1.经济条件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封建社会末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步瓦解,为了满足扩大生产的需要,资产阶级迫切要求废除一切封建主义的羁绊,建立自由竞争与平等交换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种生产关系“是同封建制度的地方特权、等级特权以及相互的人身束缚不相容的”②。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要求建立自由的市场竞争,商品经济在社会经济中处于主导地位,平等自由观念也因此成为普遍的价值追求。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必然反映在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当中。资产阶级要求用根本法组织政府并规范公权力,防止封建专制制度的复辟并为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提供保障,这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经济条件。
2.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是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资产阶级宪法是在摧毁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在与封建势力斗争的过程中,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巩固革命的胜利成果,防止封建势力复辟,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和巩固资本主义制度。以平等自由为基础,以代议制、选举制、政党制等为主要内容的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
以“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三权鼎立”和“法治”等为主要内容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深人人心,是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当时,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一系列民主、自由的主张,论证了以民主代替专制、以民权代替君权、以人权代替神权、以自由代替奴役、以平等代替特权的合理性,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思想理论指导。这些学说和理论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重要思想理论武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它们又成为资产阶级制定、实施宪法和治理国家的重要思想理论基础。
4.法律条件
法律制度本身的发展、法律形式的分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部门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是资本主义宪法得以产生的法律条件。到封建社会末期,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促进了商品交换,使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关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原来的制度形式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各种部门法出现分离、自成体系的趋势。法律部门的分化容易导致各部门法之间的冲突,需要有更高层次的根本法加以统摄,使之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这种法律表现形式的变化也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客观现实条件。
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宪法基于上述政治、经济、思想和法律的条件而产生,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和民主性。
(二)英、美、法等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在资本主义宪法中,英国、美国和法国宪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和发展都或多或少地受到这三个国家的影响。
1.英国宪法
英国是近代宪法的发源地。英国最早产生议会政治,建立了资本主义代议制度。英国最早的宪法性文件是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英国资产阶级直到1688年才取得了比较稳固的统治地位,之后陆续颁布了《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等法律性文件,形成了英国的不成文宪法。英国当时的具体国情是,资产阶级在经济上还不够强大,政治上也不太成熟,而封建贵族仍保持着相当大的势力。在革命中,资产阶级不得不同一部分新贵族结成同盟,以此来反对封建势力。阶级力量的这种实际对比状况和组合方式,决定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相应地,英国宪法也就具有妥协性特征。英国宪法是通过逐步限制王权的途径来形成和发展的,这一过程体现了英国从一个封建君主专制的国家过渡到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连续性和继承性。
作为资产阶级革命妥协的产物,在内容上,英国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把国王纳人必须受到法律约束的范围,但同时又保留了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贵族的部分特权。在形式上,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没有统一的宪法典,而由各个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以及形成的宪法判例、宪法惯例构成。虽然英国不存在统一的宪法典,但它所建立的资本主义代议制度,宪政实践中所形成的大量宪法惯例,为后来其他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制定宪法与构建政制所参考和借鉴。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英国被称为“宪法之母”的国家。
2.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它以1776年的《独立宣言》为先导,以1777年的《邦联条例》为基础而制定。
1775一1783年,北美人民为摆脱英国殖民统治,进行了独立战争。1776年,在费城召开的北美13个殖民地的代表会议通过了著名的《独立宣言》。这部政治性文件第一次宣布了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主张,极大地鼓舞了为独立和自由而战的殖民地人民。它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一份具有历史意义的文献,不仅宣告了美利坚合众国的建立,也是反对封建制度的著名政治纲领。马克思称其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独立宣言》为美国宪法的制定和宪法修正案增补人权条款奠定了基础。1777年,13个州的代表制定了《邦联条例》,规定由13个州组成邦联。但这种松散的邦联国家结构不能适应美国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为克服邦联的缺陷,美国资产阶级开展了制宪运动,要求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国家。1787年9月,费城制宪会议起草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包括序言和7条条文,后经各州批准生效。
美国宪法在形式上表现为统一完整的法典,在内容上确立了以联邦主义和“三权鼎立”为基本原则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但是,受到当时政治斗争形势的影响,美国宪法制定之初在内容上存在很大缺陷,主要是没有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因而一经公布便遭到包括资产阶级民主派在内的公众的批评。为此,1791年通过了10条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修正案,统称《权利法案》。迄今为止,美国先后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
3.法国宪法
1789年,法国爆发资产阶级大革命,革命过程中成立的制宪会议通过了法国历史上著名的《人权宣言》。《人权宣言》较全面地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纲领、经济纲领和法治原则,是法国建立资产阶级国家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明确宣告了“主权在民”“天赋人权”“权力分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资产阶级民主法治的一般原则,明确宣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人权宣言》是法国大革命胜利的产物,体现了法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和发展资本主义的要求,以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对抗封建的君权神授思想,对法国大革命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也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
1791年,法国制定了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这部宪法采取了与美国宪法相同的宪法典形式,内容上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政体,宣告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和贵族爵位、称号,赋予公民迁徙、集会、请愿和宗教信仰等自由权利。它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宣布废除一切封建制度,取消一切特权,具有进步意义,在资本主义宪法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791年宪法颁布以后,在将近两百年时间里,由于国内外政治风云变幻,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断变化,法国的国家政权更迭频繁,经历了两次帝制和五次共和,最终共和制取得了胜利。法国的现行宪法是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
4.其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
如果说英国宪法产生之初,在内容上和形式上还不够成熟,那么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的诞生,则使宪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已与普通法律有了明显的区别,它们所确立的内容和形式为宪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美国、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下,欧亚国家相继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制定了本国宪法,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日本宪法和德国宪法。
日本历史上共有两部宪法:一是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它确立了天皇专权的君主立宪政体,是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资本主义宪法。它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宪法上的条件,但又混合了军国主义的元素。二是1946年的《日本国宪法》,它确立了以天皇为国家象征的议会内阁制君主立宪政体,并在第9条中确立了和平主义原则,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此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在德国历史上,著名的1919年《德意志国宪法》(即《魏玛宪法》)确立了联邦主义原则和二元议会制的共和政体,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强调公民的“社会基本权利”和“经济自由”,对私有制进行限制。《魏玛宪法》提出的对公民经济权利的保护和社会化等原则,标志着资本主义宪法的新发展,推进了近代资本主义宪法向现代资本主义宪法的过渡。1949年5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简称《德国基本法》)获得通过。据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基本法吸取纳粹统治的教训,突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由联邦宪法法院作为独立的宪法机构保障这些基本权利;实行联邦与各州的分权体制,给予各州较多的自治权力;把实权总统变为虚位国家元首;明确禁止对外侵略及实行法西斯统治。
(三)资本主义宪法的基本特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资本主义宪法反对封建主义专制统治,确立并巩固资产阶级政权,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扫清了各种封建障碍,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但是资本主义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中,资本主义宪法作为确认和保障资产阶级统治地位、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律,主要有如下特征:
第一,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但是资本主义宪法大都模糊这一基本特征,不把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作为基本制度来明确,而是一般在公民基本权利部分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从表面上看,这种规定似乎是很合理的,凡是私有财产,不管是谁的,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都一律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实际上,这种规定完全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列宁指出:“任何权利都是把同一标准应用在不同的人身上,即应用在事实上各不相同、各不同等的人身上。”①在任何人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背后,存在着明显的事实:由于主要的社会财富垄断在少数资本家手中,只有他们才是这一原则的真正受益者。无产阶级和其他广大劳动人民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或者一无所有,或者只有不多的财产,这一原则对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来说,只能是欺人之谈。
第二,确立资本主义根本政治原则。为了保证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资本主义宪法以资产阶级政权内部的分权制衡、“三权鼎立”为根本政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国家政权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以三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为根本特征。“三权鼎立”是西方独特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在长期政治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权力运作方式。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通过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工和利益分配,使三种国家权力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从而避免国家权力过分集中。列宁曾经指出:“只要有不同的阶级存在,就不能说‘纯粹民主',而只能说阶级的民主。”②“三权鼎立”反映了资产阶级统治集团内部的“民主”。事实上,资本主义宪法设置三个机关来扮演互相制衡的不同角色,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避免某一个利益集团独揽权力,保证了统治集团内部的“民主”。但这种制度设计并不能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因为参与制衡的每一方都是某一利益集团的代表,并不是人民的代表,甚至不是多数人的代表。“三权鼎立”本质上是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有力工具,最终目的是保障资本主义制度和秩序的长久稳定。
第三,确立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资产阶级推翻封建统治掌握政权之后,以宪法的形式赋予人民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权利,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是资本主义相对封建制度的一大进步,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但在实际生活中,人民并没有享受到法律上的平等权利。这是因为,在资本主义的政治和经济结构中,尽管所有公民在宪法规定上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但是宪法规范中的权利只是一种可能性,权利的实现离不开必要的条件。
在经济资源、政治资源和信息资源不平等的情况下,许多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失去了实际意义。在实际政治运作中,资产阶级总是凭借经济力量来影响、控制政治民主的实施,人民不可能得到真正的民主权利。这种政治与经济、社会相分离的制度,最终造成资本主义宪法形式上给予人民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局面。比如,尽管西方资本主义各国的宪法或选举法规定了普遍、平等的选举原则,但在实际的选举过程中,公民仍然在不同范围、不同程度上受到财产、居住地、教育程度、性别、职业等条件的限制。在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选举仍然是“富人的游戏”“金钱的选举”,宪法赋予人民的平等权利在实际操作中被消减了。
(四)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趋势
资本主义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是西方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长期发展孕育的结果。总体上讲,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是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社会关系发展相适应的。但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在工人运动及各种社会运动的推动和社会主义的影响下,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在本质不变的前提下不得不作出一些调整和改变,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在现代国家,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于调整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完善一国法律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资本主义国家十分重视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如规定宪法的最高法地位,建立法律规范审查监督体系,严格设定宪法修改程序,明确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维护、遵守宪法中的责任等。其中,设立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等专门机构进行合宪性审查是一个普遍趋势。
第二,增加国际协作方面的内容。第二次世界大战特别是“冷战”结束后,世界局势由对抗逐步转为对话与合作,与之相适应,许多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关于加强国际协作的内容。鉴于经济、政治等领域国际合作趋势的加强,有的地区通过条约来推进区域经济、政治的一体化,典型代表是《里斯本条约》。《里斯本条约》的前身是2004年10月29日欧盟25个成员国领导人在意大利罗马签署的《欧盟宪法条约》,但因法国、荷兰等国未通过公民投票而未能生效。2007年12月13日,欧盟各国首脑签署了《里斯本条约》,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里斯本条约》扩大了传统意义上宪法的内涵和表现形式。除此之外,有的国家宪法规定,放弃用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或不参与侵略战争。这些规定反映了国际形势的新发展与各国人民要求和平、友谊和合作的共同愿望。
第三,形式上重视人权保障。人权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过程中提出的权利主张,并为资产阶级宪法所确认。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人权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充实。特别是社会主义宪法产生以后,以不同形式和内容确认了基本人权,并使之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极大地影响了资本主义宪法对人权的保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尤其是进人21世纪以来,人权范围不断扩大。在主体范围上,人权不再仅指自然人的权利和自由,还出现了集体人权的概念;在地域范围上,人权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在内容范围上,人权不仅包含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等传统的权利,还包含大量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这种人权保障总体上是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但仍具有历史局限性。
资本主义宪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有着特定的历史和时代背景。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资本主义宪法只不过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反映了资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服务于以私有制为核心的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它的发展仍然以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为根本目的。
二、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像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所有制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无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后,需要制定宪法来巩固胜利成果和革命政权。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必须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和巩固已经建立的无产阶级政权,其思想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宪法理论。
(一)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建立了人类历史上崭新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1918年7月10日,全俄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即1918年《苏俄宪法》),共6篇90条。这部宪法诞生之前,苏维埃政权于1917年11月一1918年7月颁布了一系列宪法性法令,统称“十月法令”。“十月法令”为《苏俄宪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其中,列宁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被载入宪法序言。1918年《苏俄宪法》是十月革命的产物,列宁在评述其历史意义时指出:“苏维埃宪法和苏维埃一样,是在革命斗争时期产生的,它是第一部宣布国家政权是劳动者的政权、剥夺剥削者——新生活建设者的敌人的权利的宪法。这就是它和其他国家宪法的主要区别,同时也是战胜资本的保证。”①
1918年《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在人类宪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第一次在宪法文本中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宣布国家政权属于劳动人民,实行无产阶级与贫农的专政,对苏俄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革命和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1918年《苏俄宪法》的颁布对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为后来各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宪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1922年12月30日,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南高加索联邦等苏维埃共和国在莫斯科召开全联盟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宣告成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简称苏联)。为了巩固这一成果,推进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革命和建设,1924年1月31日召开的全联盟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这部宪法反映了剥削阶级尚未完全消灭、社会主义改造正在进行时期的特点。
经过近20年的建设,随着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各项任务的完成,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了重大成就。为了继续巩固社会主义制度,苏联制定了1936年宪法。这部宪法用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在苏联建成的事实,确认了剥削制度的消灭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确认了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权和工农两大阶级的联合在苏联社会中的阶级基础地位,确认了一切民族、种族和公民在社会生活方面的平等地位,确认了公民广泛的、有法律和物质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它标志着社会主义宪法已经巩固并发展到了较为成熟的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欧洲、亚洲以及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在取得本国人民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些宪法虽因国情不同而各有特点,但都是无产阶级和人民革命胜利成果的总结,都确认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确认民族平等和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体现了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目前,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高举社会主义旗帜,将马克思主义一般原理与具体国情相结合,发展和完善各项宪法制度,不断赋予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实践以新的内涵。
(三)社会主义宪法的主要特征
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植根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以维护无产阶级统治、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价值追求,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各国实际相结合,借鉴和吸收了人类历史上包括资本主义宪法在内的各种法律文明的有益成分和合理要素,顺应了人类历史发展规律,推动了社会的进步,最大限度地获得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社会主义宪法的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社会主义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性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同样需要通过实施新宪法来确认并不断巩固无产阶级政权,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此,社会主义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阶级本质,确立了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确认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国家政权,保卫人民民主,镇压一切敌人的破坏活动,保证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顺利进行。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深人发展,在国家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尽管还存在着阶级差别,但已不再是阶级对立的社会,阶级斗争也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在人民内部,尽管也存在着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和矛盾,但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宪法既是作为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也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体现。
第二,社会主义宪法确立并维护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宪法普遍将公有制作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加以明确,并规定国家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经济基础,也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以公有制为主体,既为国家主导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资利用的经济资源,也为广大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奠定了物质基础。
第三,与资本主义宪法不同,社会主义宪法直接确认了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无产阶级政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
第四,社会主义宪法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权建设理论。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国家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表机关,人民通过这个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后,通过制定宪法来贯彻马克思主义有关政权建设的思想。社会主义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由人民通过选举组成代表机关,进而产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形成国家机构体系。这种政权组织形式把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把民主的普遍性与科学性有机统一起来,遵循多数决定的原则,同时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高效运转,集中力量办大事。
第五,社会主义宪法保证人民真正实现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宪法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这就决定了它所规定的民主权利不受资本和金钱的操纵,是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的真实而广泛的民主权利。社会主义宪法不仅保障个人权利,而且保障集体权利;不仅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而且注重保障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权利的实现。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领域保障民主权利。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并按照民主的原则建立起各种平等的社会政治关系,不受财产、民族、种族、性别、年龄等差异的限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宪法还规定了人民通过行使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来保障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宪法
一、清末预备立宪
清朝末年,各种社会矛盾空前尖锐,延续两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已面临崩溃。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帝国主义的人侵瓦解了中国原有的自给自足经济,客观上刺激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民族资产阶级逐渐成长为中国历史舞台上的一股重要政治力量。1895年,清廷在中日甲午战争中惨遭失败,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维新派举起“变法”“维新”的旗帜,提出了“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的政治主张,发动了一场争取资产阶级民主的政治运动。尽管维新运动不久便因遭到以慈禧太后为首的封建守旧势力的镇压而失败,但它在经济、政治等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封建制度,推动了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在中国的传播。
20世纪初,帝国主义列强的争夺和瓜分,造成中国空前严重的民族危机。为救亡图存,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势力联合反清团体成立了中国同盟会,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革命纲领,力图以革命方式推翻清王朝统治。在这种形势下,清王朝内部要求变革的呼声也日渐高涨,清朝统治者被迫开始“预备立宪”,意图挽救摇摇欲坠的政权。1906年9月,清政府宣布所谓“预备仿行立宪”,并于1908年8月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制定了一个实行君主立宪的方案,并规定立宪预备期限为9年。
《钦定宪法大纲》分为“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从内容来看,虽然大纲名义上规定了“臣民”的权利和自由,但只是列为附录,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君上大权”和清朝统治,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确认封建专制的国家制度,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从效力来看,大纲仅仅是清王朝拟定宪法条文的准则,没有法律效力,并不具备宪法的特征。当然,大纲规定设立议院和审判衙门,实行一定程度的分权,承认一定范围内臣民的自由权利,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并迅速席卷全国。为挽救奄奄一息的清王朝,1911年11月,清政府公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十九信条》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但它和《钦定宪法大纲》一样,实质都是为了维护清政府的反动统治。《十九信条》虽然在限制君权方面有形式上的让步,但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1912年2月12日,清帝宣布退位,清王朝覆灭,《十九信条》随之被废弃。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统治,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然而,在辛亥革命期间,袁世凯利用出任清廷内阁总理大臣之机掌握了清政府的军政大权。他一方面逼迫清帝退位,另一方面又与帝国主义列强勾结,不断向革命党反扑,企图篡夺革命果实。立宪派和旧军阀官僚也伺机向革命党人施加压力,要求向袁世凯妥协,以求实现“南北议和”。在各方压力之下,孙中山被迫退位,袁世凯当选临时大总统。交权之际,为了捍卫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维护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并借以制约袁世凯的政治野心,在孙中山主持下,南京临时参议院召开制定约法的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于1912年3月11日正式颁布实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7章56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它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从而否定了“主权在君”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特权等级制度。它还规定了“三权鼎立”的政权组织形式,即“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参议院是立法机关,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国务总理和各部部长的总称)是最高行政机关,法院为司法机关,实行责任内阁制。
第二,规定人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它规定人民享有人身、住宅、财产及营业权,有言论、著作、游行、集会、结社、通信、信仰、居住迁徙等自由。还规定只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才能依法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加以限制。这些规定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发展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反对封建专制的根本要求。
毛泽东指出:“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①《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宪法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件。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确立了主权在民、“三权鼎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具有反封建的重大进步作用和积极的历史意义。但是,这部约法没有也不可能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纲领,不可能使广大人民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权利,也不可能实现其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理想。
三、北洋军阀和国民政府的宪法
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封建统治,但仍以失败而告终。袁世凯窃取革命果实后,中国进人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北洋军阀的倒行逆施激起了人民的强烈反对,“护法运动”“护国运动”和“五四运动”等一系列革命运动逐步削弱了北洋军阀的反动统治,而1926年开始的北伐战争则使北洋军阀彻底瓦解。1928年12月29日,奉系军阀首领张学良在东北通电易帜,宣布接受国民党政府的领导,国民党政府实现了全国统一。
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都是反民主的、以赤裸裸的武力为后盾的反动军事政权,其本质与宪法精神背道而驰。但是,辛亥革命后,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穷兵默武、实行独裁统治的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不得不打起制定宪法的旗号,为其反动统治提供合法依据,压制革命力量的冲击。因此,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在统治期间也都分别颁布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
(一)北洋军阀时期的宪法
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立即背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3年10月31日,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匆忙“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天坛的祈年殿,故名“天坛宪草”。“天坛宪草”没有采纳袁世凯提出的总统制建议,而坚持责任内阁制,规定国会对总统的牵制权。袁世凯对此极为不满,通电各省都督、民政长,攻击宪法起草委员会由国民党议员操纵把持,“形成国会专制”,攻击国民党“肆毒宪法”,攻击宪法草案为“暴民专制之宪法”。最终,宪法起草委员会被解散,“天坛宪草”成为一纸空文。
2.《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袁世凯指使亲信组织了一个“约法会议”,炮制出《中华民国约法》,史称“袁记约法”,共10章68条。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袁记约法”取消了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极大地增加了总统的权力,总统因独揽立法、行政、军事、财政、司法大权而成为最高统治者;规定外交大权归属总统,宣战、和、缔约不必经由参政院;立法权归属新成立的立法院,但它不具备监察权;另设参政院为总统咨询机关。其后,袁世凯又发布总统令,以参政院取代立法院职权,致使立法院始终未能成立。“袁记约法”实际上否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确认了封建军阀专制,为袁世凯复辟帝制铺平了道路。
3.《中华民国宪法》
袁世凯复辟失败后,中国进入北洋军阀混战时期。实际控制北洋政府的军阀曹银、吴佩孚打着所谓“恢复法统,促进统一”的旗号夺取大权。曹采取贿赂手段当上总统,被称为“贿选总统”。1923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宪法》颁布,史称“贿选宪法”。随着曹锟的下台,这部宪法很快就被抛弃。
4.《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曹锟垮台后,段祺瑞成为“中华民国临时总执政”。为使其统治地位合法化,1925年8月3日,“国宪起草委员会”成立。经过4个月的起草活动,该委员会起草了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根据当时规定的制宪程序,宪法草案须由国民代表会议正式通过。而在国民代表会议召开之前,段祺瑞政府便已垮台,该宪法草案亦随之“流产”。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
1.《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北洋军阀政权覆灭后,代之执掌中央政权的是以蒋介石为首的南京国民政府。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根据“以党治国”的方针,制定《训政纲领》,宣布在国民党的领导下实行“训政”。训政时期统治权归国民党独揽,政权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托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治权亦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的“指导监督”下由国民政府行之,由此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制统治。1931年5月,国民会议根据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的决定,以《训政纲领》为基础制定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同年6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共8章89条,它虽采用了某些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形式,但在具体内容上确认了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专制统治。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
2.“五五宪草”
1936年5月5日,南京国民政府宪法起草委员会又公布了一个宪法草案,史称“五五宪草”,共8章148条。该草案虽然标榜实施宪法,但承袭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精神,主旨是设立一个大权独揽的总统,把国民党专政和个人独裁合法化。因时局变化,“五五宪草”始终未正式生效。
3.《中华民国宪法》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1946年11月15日,由国民党包办的“国民大会”在南京召开。会议于12月25日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并于1947年1月1日正式公布,共14章175条。这部宪法虽然形式上承袭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关于国会制、责任内阁制和保障人民自由、平等权利的一些条款,但实际上确立的是专制政治体制。该宪法规定总统拥有统帅三军、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文武官员、行使宣战以及和、缔约之权,有发布紧急命令以及经济上的紧急处置等大权,既不受任何约束,又不向任何机关负责。在总统与立法院、监察院、行政院、司法院和考试院等“五院”的关系上,该宪法虽然在形式上确认“五院”分掌各项“治权”,但除立法院和监察院规定由“选举产生”外,行政院、司法院和考试院的正副院长及其他重要官吏都由总统提名或直接任命产生,因此,实际上“五院”是“分”而不“立”,总统凌驾于“五院”之上。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该宪法形式上标榜“地方自治”,但同时又规定省、县自治法不得与中央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此外,该宪法还在形式上确认了人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并且规定:“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但该宪法公布不久,国民党政府就相继颁布了《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动员勘乱时期临时条款》等,剥夺了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
总之,《中华民国宪法》虽然在条文中体现了一些民主原则,但该宪法从根本上代表和维护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所以只能成为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装饰品。由于这部宪法是国民党政府撕毁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准备全面发动内战,在没有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参加的背景下制定的,因此只能是有名无实。
从清末立宪运动开始,除孙中山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外,清政府、北洋军阀及蒋介石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一系列宪法虽在形式上或多或少地带有资产阶级宪法的特点,但实质上或是徒具虚名的语义宪法,或是假宪法之名行专制之实,有的根本未发生实际的法律效力。
四、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在领导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实践中,曾经制定过一些宪法性文件。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27年,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建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工农民主政权——苏维埃政权。1931年,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简称《宪法大纲》),经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修改,正式公布施行。《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也是中国历史上由人民政权制定并公布施行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宪法大纲》全文共17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尽管内容上不够完备,但《宪法大纲》肯定了中国人民通过武装斗争取得的民主成果,体现了反帝反封建、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指导思想。
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根据地进行了民主与法制方面的建设。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正式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简称《施政纲领》),它是陕甘宁边区的宪法性文件。《施政纲领》共21条,确立了“三三制”①的政权组织原则,规定了抗日民主根据地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于实现抗日民主根据地的民主政治、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抗击日本侵略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简称《宪法原则》),明确规定陕甘宁边区的三级政权实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它标志着边区的参议会制度向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转变。《宪法原则》共25条,分为5个部分,主要规定了人民政权的组织形式、人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确立了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的原则,并第一次规定了人民司法原则。《宪法原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巩固新民主主义政权、争取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起到了积极作用。
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是人民民主主义性质的法律文件,是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政权建设经验的总结,体现了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代表了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而斗争的先进方向。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一)制定背景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为新中国的立宪工作扫清了道路。但在新中国成立前期,由于人民解放战争仍在继续,土地制度改革在新解放区尚未开始,被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有待恢复,人民群众的组织程度还有待提高,全民选举尚无法实现,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时机还不成熟。中国共产党发出“五一号召”,提议“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中国共产党邀请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国外华侨等各方面代表组成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决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宪法性文件以规范和统一全国人民的行动,指导当时各项重大任务的完成。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正式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
(二)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和外交政策共7章,总计60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为新民主主义国家,即人民民主主义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第二,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三,宣布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进行土地改革。
第四,规定军事制度以及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和外交政策的总原则,实行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和文化教育政策,实行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外交上坚持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完整,反对侵略等。
第五,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住和迁徙自由等。
《共同纲领》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总结中国人民一百多年来,特别是近二十多年来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经验,从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的一部新中国纲领。《共同纲领》包含了中国共产党的全部最低纲领,即在当前阶段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任务。同时,又在基本大政方针上同党将来制定社会主义的纲领相衔接。《共同纲领》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一致通过,成为新中国的建设蓝图。《共同纲领》是一部立足中国实际、切合人民需要的行动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它为1954年宪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在新中国制宪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二、1954年宪法
(一)制定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在贯彻、执行《共同纲领》的五年内,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主要体现为:(1)土地改革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完成,封建制度基本被消灭;(2)国民经济初步恢复,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实行;(3)抗美援朝军事行动基本结束,新生的国家政权得到巩固;(4)通过镇压反革命和“三反”“五反”运动,提高了人民的觉悟,加强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总之,通过《共同纲领》的有效实施,国家政权逐渐得到巩固,社会秩序逐步好转,人民安定团结的局面已经形成,在这种形势下,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条件趋于成熟。同时,制定一部正式的宪法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的合法性,也是非常必要的。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为全国范围内的基层选举工作和选举产生一届全国人大提供了法律依据。
1954年3月,毛泽东向宪法起草委员会提交了中共中央拟订的宪法草案初稿,作为宪法起草的基础,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充分讨论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多次修改,于1954年6月又向全国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经过全国人民的讨论,宪法草案最终形成,提交1954年9月15日召开的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同年9月20日,会议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主席团公布后实施。
(二)主要内容
1954年宪法除序言外,共分4章,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总计106条,主要内容如下:
1.把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确立为基本原则
《宪法》在序言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这些规定揭示了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必然性,把中国共产党提出并得到拥护的过渡时期总路线作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并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2.对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经济制度作了规定
《宪法》规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国营经济占领导地位,“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同时规定“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通过管理、监督,“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3.对国家政治制度作了更加完备的规定
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五年来国家机关工作经验基础上,对国家政治制度作了更加完备的规定。例如,《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在“国家机构”一章规定了国家主席的设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4.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1954年宪法设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除对《共同纲领》中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加以确认以外,还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政治自由、劳动权、受教育权、进行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这些规定,使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第一次获得宪法保障。
(三)鲜明特点
1954年宪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1)确立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坚持人民民主的基本原则,通过人民广泛参政、议政扩大了宪法的社会基础。将社会主义作为一项原则予以规定,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宪法规定。(2)这部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记载了我国人民一百多年来英勇奋斗的胜利成果,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丰富和发展了《共同纲领》,体现了历史与现实的有机结合。(3)在内容上,这部宪法反映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特点,除了确认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剥削制度,还规定依法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
(四)历史地位和意义
1954年宪法是在新中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制定和颁布的,它吸收了苏联1936年宪法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宪经验,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并加以发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在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经验和社会主义改造与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制度的道路和目标,确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国体和政体,同时较完整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发挥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三、1975年宪法
(一)修改背景
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飞速发展,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于1956年基本完成。但1957年以后,国家政治生活发生不正常现象。在多次政治运动中,由于极“左”思潮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和作用被削弱,国家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被干扰,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宪法秩序遭到严重冲击,以致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宪法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1970年3月,中共中央提出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修改宪法的建议。1973年8月,中共中央决定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1975年1月17日,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1975年宪法。
(二)主要内容和历史评价
1975年宪法与1954年宪法结构相同。除序言外,也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但整个文本总共只有30条。由于是在“文化大革命”这一极不正常的历史背景下修改的,这部宪法存在诸多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1)把“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党的基本路线作为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2)在国家机构方面,规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原属国家主席的职权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共中央主席、中共中央委员会行使;取消人民检察院,其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3)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大幅减少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取消了1954年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居住自由、迁徙自由等规定,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合并,并将义务置于权利之前,强调公民履行义务是首要的。(4)在经济制度方面,增加对个体劳动者的限制,强化单一公有制;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坚持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
同时,1975年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全面领导,肯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保留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性质。
四、1978年宪法
(一)修改背景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拨乱反正工作被提上国家的议事日程。为了纠正宪法中的极“左”错误,恢复被破坏的民主法制原则,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实施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任务,有必要对1975年宪法进行修改。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面修改1975年宪法,通过了1978年宪法。
(二)主要内容和历史评价
1978年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等共4章,总计60条。
1978年宪法较之1975年宪法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主要表现在:(1)指明我国已进人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时期,规定了国家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全国人民在新的历史时期建设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D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2)删去了1975年宪法关于“全面专政”的规定,强调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3)恢复检察机关的设置,健全了国家机构体系;(4)增加了公民的一些权利和自由,如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
由于受到历史条件的限制,1978年宪法未能完全摆脱“文化大革命”的消极影响,未能彻底纠正1975年宪法中的错误,主要表现在:(1)在序言中,继续保留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表述,沿袭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基本路线,肯定了“文化大革命”;(2)在国家机构中,仍未恢复国家主席的建制,保留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制度;(3)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继续规定“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为公民的四大权利;(4)在经济制度方面,对个体经济给予严格的限制等。
(三)对1978年宪法的两次修改
随着对真理标准问题讨论的不断深人,对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教训的不断反思,以及对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重要性认识的不断深化,为适应新的政治经济形势,1978年宪法在公布实施后不久便进行了两次修改。
第一次修改是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决议共8条,主要内容有:决定在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称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县级和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将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扩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赋予人大代表质询权和罢免权。
第二次修改是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删除了宪法原条文中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五、1982年宪法
(一)修改背景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党的工作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重点,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作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以叶剑英为主任委员的宪法修改委员会。1981年6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该决议和十二大报告为宪法修改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历史条件,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经过长时间的筹备和起草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并公布了《宪法修改草案》。经全民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宪法修改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主要内容
1982年宪法在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并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其结构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总计138条。其主要内容有:
1.确立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国家的根本任务
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阐明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并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即“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2.完善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1982年宪法继承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历部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吸取了“文化大革命”期间任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教训,完善了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具体表现在:一是调整宪法结构,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使宪法结构更加合理;二是扩大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三是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四是恢复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等。
3.总结历史经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作为我国根本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4.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一国两制”提供了宪法依据
这部宪法在序言中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为国家统一、香港和澳门回归以及港澳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宪法基础。在民族政策方面,更加注重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扩大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权等。
5.完善国家机构体系
主要包括: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机制,扩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恢复国家主席设置,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增设审计机关,废除领导干部任职终身制等。
(三)基本特点
1982年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吸取了“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制定的。该宪法全面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认真贯彻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依法规范国家权力,充分适应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以及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要求,明确提出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宏伟目标。
六、1982年宪法的五次修改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人进行,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不断发生变化,1982年宪法中某些条款和内容与现实发展不相适应,有必要进行修改。为了保证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并与时俱进地发展宪法,从1988年开始,全国人大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先后五次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1988年的宪法修改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1988年),共2条:
第一,确认了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该条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有利于促进私营经济的发展。
第二,修改了土地政策。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该规定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有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
(二)1993年的宪法修改
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1993年),共9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明确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二,明确规定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三,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第四,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以适应提高企业自主权的要求;规定“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第五,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三)1999年的宪法修改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1999年),共6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指导地位;指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第二,确认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第三,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明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将《宪法》第28条中的“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四)2004年的宪法修改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2004年),共14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确认“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明确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列为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
第二,规定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明确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三,在公民权利保障方面,规定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四,在国家机构设置方面,规定国家主席可进行国事活动;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延长为5年。
第五,将有关戒严的规定修改为紧急状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五)2018年的宪法修改
自2004年宪法修改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人了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和引领意义。
2017年9月29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启动宪法修改工作,对宪法适时作出必要修改。2018年1月18日一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月26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月29日一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共21条,即第32一52条。此次宪法修改的内容较多,主要包括:
1.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将《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同时,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
2.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将《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此相适应,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89条第6项“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后面,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
3.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
将《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同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27条增加1款,作为第3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此外,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还将《宪法》第70条第1款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4.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将《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中的“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将《宪法》序言第12自然段中的“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5.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
将《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将《宪法》序言第11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与此相适应,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4条第1款中的“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6.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
在《宪法》序言第12自然段中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将“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7.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
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1条第2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8.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24条第2款中的“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9.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
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79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的“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
10.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100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2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11.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为了贯彻和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与此相适应,还对其他相应条款作了修改。
总之,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共同纲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75年、1978年颁布的两部宪法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是不完善的宪法;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宪法必须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实践表明,我国宪法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确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
思考题
1.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政治、思想和法律条件是什么?
2.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的区别?
3.我国1954年宪法具有哪些基本特点?其对1982年宪法有何影响?
4.如何理解我国宪法发展的经验与教训?
5.为什么说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
6.我国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