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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最集中概括地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宪法指导思想是统治阶级意志、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系统化理论化的集中表现,是宪法的理论基础、精神内核和根本理据,因而是宪法的核心和灵魂。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指导思想的具体化凝练和规范化表达,通常也是国家的重大法治原则。宪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其他宪法规范共同构成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制度框架和规范体系。
     第一节 宪法指导思想
     一、宪法指导思想概述
     宪法指导思想是指体现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及其价值观,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思想原则和理论体系。它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最高意志、根本利益和核心价值观,是宪法的核心和灵魂。宪法指导思想贯穿于宪法文本和宪法实施始终,是宪法的理论基础,是宪法实施和宪法解释的基本依据。
     宪法指导思想与宪法基本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宪法指导思想是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思想理论基础,但它不是宪法的具体条文和具体规则。宪法基本原则是对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发挥具体规范效力的规则,它以宪法指导思想为理论依据,同时又将宪法指导思想的核心价值和基本要求具体化规范化,使其能够在宪法制定、修改和贯彻实施中充分发挥规范指引作用。
     宪法指导思想指导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因而宪法指导思想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宏观性特点,也是普通法律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思想基础和理论根据。普通法律在内容上多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某一特定方面的问题,必须遵循宪法指导思想,针对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实,形成从属性的思想理论或价值观念。
     由于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和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宪法对其指导思想的规定也各不相同。有的国家在宪法文本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指导思想,但是其宪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都体现了一定的指导思想。例如,美国1787年宪法和法国1791年、1848年宪法都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作为基本指导思想;一些亚洲、非洲国家以某种民族主义理念作为宪法指导思想,有一些中东、中亚国家甚至直接将宗教教义规定为宪法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重视宪法指导思想问题,一般在宪法文本中直接阐明马克思列宁主义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例如,1977年苏联《宪法》第6条规定:“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学说武装起来的苏联共产党规定社会发展的总的前景,规定苏联的内外政策路线,领导苏联人民进行伟大的创造性活动,使苏联人民争取共产主义胜利的斗争具有计划性,并有科学根据。”1992年越南《宪法》序言规定:“在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时期,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胡志明思想的指导下……”1976年古巴《宪法》序言规定:“遵循——何塞·马蒂理论和所向无敌的马克思一恩格斯一列宁社会政治思想。”
     二、我国宪法关于指导思想的具体表述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这一根本规定,是近代以来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总结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长期历史经验的必然结论。
     近代以来,为拯救民族危亡,许多仁人志士尝试过各种思想武器,但都不能解决中国的问题。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人类社会发展与解放的科学理论和思想体系,作为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科学世界观和根本方法论,是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成立了新中国,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开创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顺应时代发展,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人了新时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最新理论成果,是开启新征程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进一步明确新时代国家发展的根本任务、奋斗目标、战略步骤,有利于更好地团结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进一步明确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我国宪法始终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制定、修改和实施的。1949年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其法理基础和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制定后的实施也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进行的。由于当时的特殊背景和基于其他具体原因,两部重要法律文献的文本中并没有写明宪法的指导思想。1975年宪法写人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1978年宪法在序言中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作了具体表述。改革开放以后颁布的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强调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写人并深刻阐明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根据时代和实践发展的要求,1982年宪法颁行以后通过的三次修正案,推动和实现了宪法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2条,将邓小平理论作为宪法指导思想载人宪法,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思想地位。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8条,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人宪法,使之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被确立为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思想。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32条,把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人宪法,使之成为新时代的国家意志和宪法指导思想,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宪法指导思想的科学内涵和时代精神。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共同构成我国现行宪法的思想原则和理论基础,是现行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指导思想。
     学习研究宪法,贯彻实施宪法,必须深刻把握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的精神要义,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充满自信,对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对宪法确认的党领导人民创造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满自信,把宪法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到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三、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的重要作用
     宪法指导思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根本指导作用,它不仅是制定、修改、解释和实施宪法的根本依据和行动指南,也是认识宪法本质和作用、分析宪法现象、探索宪法规律和解决宪法问题的思想方法和理论武器。
     (一)宪法指导思想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在改革开放新时期,要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全国各族人民必须有共同的思想基础,才能团结一致,共同奋斗,不断前进。宪法指导思想作为宪法的灵魂,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凝聚了全社会各界的思想共识,是各族人民普遍认同和接受的国家根本意志,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思想指导和行动指南。
     (二)宪法指导思想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
     党的主张来源于人民意愿,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党的宗旨、人民利益和国家意志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党的指导思想和执政理念成为宪法制定和修改的指导思想,反映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党的指导思想通过国家制宪修宪原则和程序,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转化为国家根本意志,表现为宪法指导思想。从这个意义上讲,党的指导思想和宪法指导思想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与此同时,宪法指导思想要求执政党必须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切实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的权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从而使党的领导通过宪法和法律制度化、法律化,更好地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三)宪法指导思想是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根本依据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也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依法予以修改和完善。宪法指导思想不仅从根本上为宪法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且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从宪法的精神、理论和原则等角度,对宪法是否需要修改或者解释、何时修改或者解释、怎样修改或者解释等重大问题进行根本指导,对宪法实施中出现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给予回答和指引,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实践性和稳定性,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不断发展完善。同时,我国宪法指导思想作为科学的思想理论体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是人们认识宪法现象、分析宪法问题、探索宪法发展内在规律的根本方法,对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发展道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总之,无论是学习研究宪法理论,还是推动宪法实施和监督,都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以宪法指导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准确把握宪法问题的实质和特点,科学分析宪法实践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始终将宪法指导思想贯穿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实践过程中。
     第二节 宪法基本原则
     一、宪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取的基本立场和准则。在法学原理上,原则不同于规则。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准则;而原则更具有抽象性、综合性和稳定性,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基础的原理和准则。原则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不规定具体权利和义务,也不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其适用范围较宽,涵盖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较广,且在较大范围和较长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导作用。宪法基本原则既是宪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在宪法学上,虽然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存在不同观点,但强调宪法基本原则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和指导作用则是共识。①
     不同国家的宪法基本原则、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宪法基本原则不尽相同。宪法基本原则具有多重属性和不同特征,因此,从不同角度对宪法基本原则进行分类是认识和研究宪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比如,按照宪法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宪法基本原则分为资本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按照宪法基本原则作用的社会关系领域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基本原则划分为政治性原则、经济性原则、社会性原则、文化性原则和法治原则等。
     (二)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就宪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而言,宪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作用:
     第一,在宪法制定和修改中,宪法基本原则具有衔接宪法指导思想和宪法规范、构建宪法规则体系的作用。宪法基本原则是宪法指导思想的重要体现,它把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目标追求、价值取向具体化为宪法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基本立场和准则,从而在制度层面和创制宪法规范层面保证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整体的和谐有序。宪法基本原则既有相对独立的宪法规则意义,又在宪法指导思想和宪法规范之间发挥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同宪法指导思想和宪法规范一起构成宪法的规则体系。此外,宪法基本原则对宪法修改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例如,《德国基本法》第79条规定,该法第20条确认的联邦制不得通过宪法修改程序加以变更。
     第二,在宪法实施中,宪法基本原则是遵守宪法和适用宪法的重要依据。宪法实施要求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规范被广泛遵守和普遍适用。宪法指导思想由于涉及宪法总的目标追求、价值取向等宏观问题,虽然对宪法主体及其宪法行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但在宪法实施中有时很难据以判断某一具体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及如何适用宪法解决该宪法行为所产生的宪法纠纷。宪法规范虽然具体明确,具有很强的规则意义和规则属性,但在宪法实施中却存在两方面不足:一是宪法不可能穷尽全部宪法规范,必然存在宪法规范的缺漏,仅凭既有宪法规范不足以判断所有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二是宪法行为较之一般法律行为具有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更为复杂等特点,在许多情形下仅依据既有宪法规范难以判断宪法行为是否真正符合宪法。宪法基本原则既是对宪法指导思想的具体化,又具有协调整合宪法规范的功能,从而在宪法实施中成为重要的宪法依据。
     第三,宪法基本原则在维护宪法稳定与社会发展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宪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离不开特定的社会条件。宪法一经制定、修改并颁布实施,便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但它所面对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生活则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对此,各国宪法通常通过规定宪法基本原则等技术方法予以解决。相对于宪法规范,一方面,宪法基本原则作为宪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立场和准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和较强的社会适应性,能够更好地容纳和回应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不修改宪法的前提下实现宪法对新型经济社会关系的调整,保持宪法与时俱进的生命力;另一方面,宪法基本原则比宪法指导思想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通过宪法规范的具体运用,更好地体现宪法的指导思想,发挥宪法调整经济社会关系的功能。在社会变革或经济转型时期,充分发挥宪法基本原则在维护宪法稳定、协调宪法变迁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和重要。
     第四,宪法基本原则在宪法解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宪法解释即对具体宪法规范含义的理解和说明,为保证其准确性,必须在宪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同时,宪法有多个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在进行宪法解释时,必须考虑不同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以确定宪法规范的含义和界限。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体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跨越,总结了我国宪法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基本经验,是我国制定、修改和实施宪法的基本准则。
     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继承1954年宪法原则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起来的。1954年宪法根据新中国成立后的形势和任务,在深刻总结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两个基本原则: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确立这样两个基本原则,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三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国开始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转变的过渡时期。为此,我们党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并要求1954年宪法的制定,不仅要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地确立人民民主原则,还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原则,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将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确定下来,保证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1954年宪法科学地结合了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原则性和逐步过渡的灵活性,不仅巩固了中国人民革命胜利的历史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而且把实际生活中已经发生的重大社会变革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反映了过渡时期国家发展的根本要求和全国人民通过实践形成的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意愿,对于新中国顺利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1954年以后的宪法都继承了上述基本原则,并根据国家政治状况和社会发展赋予其新的表述和内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人了改革开放新时期;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弘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增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我国宪法基本原则也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随着宪法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而不断丰富和发展。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我国现行宪法从历史、现实和未来三个维度,确立了中国共产党是我们一切事业领导核心的宪法地位。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我国宪法序言记叙20世纪中国发生的翻天覆地的伟大变革,肯定我们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伟大成果,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武装斗争和其他斗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果。我国宪法立足历史逻辑,通过记载近代以来党领导人民取得伟大胜利的历史事实,确认了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成果。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由我国的国体决定的
     我国宪法立足国家的阶级本质,明确规定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中国工人阶级的领导,只有通过其先锋队即中国共产党才能实现。1949年,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明确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①《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必然结果,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和执政的实质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崇高目标和国家根本任务决定的
     我国宪法着眼于“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确认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我国宪法集中体现了新时代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其序言规定:“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宪法序言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规定,既是对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总结和对胜利成果的确认,也是对我国国体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认。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严格遵守和实施宪法,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36条,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载人《宪法》“总纲”第1条,充实了宪法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条款,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了现行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和制度。首先,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制度内在统一起来,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理论的运用和创造性发展,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其次,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有利于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实现全党全国人民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一致,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始终沿着正确轨道向前推进。最后,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同时宪法也要为坚持党的领导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在《宪法》“总纲”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中充实“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内容,使宪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内在地包含“禁止破坏党的领导”的内涵,有利于强化党的领导地位的宪法权威,有利于增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领导的自觉性,有利于对反对、攻击和颠覆党的领导的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并为惩处这些行为提供明确的宪法依据。
     完善党领导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制度,健全各级党委(党组)工作制度,确保党在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作用。完善党领导各项事业的具体制度,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各方面。完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党和国家所有机构履行职责全过程,推动各方面协调行动、增强合力。
     (二)人民主权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国家权力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服务人民的利益;国家权力的行使和运用,必须符合宪法。《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规定既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根本依据。我国宪法是充分保障人民权利、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是人民的宪法。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全党同志一定要永远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①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是我国现行宪法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集中体现。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与西方国家人民主权原则具有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人民主权原则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础之上。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人民主权是人民作为国家主人享有最高权力的表现形式。这一原则科学揭示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的阶级基础,具有科学性。西方的人民主权原则建立在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所主张的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础上,依据虚构的自然状态学说与抽象的人性论,将人民主权看作超阶级的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的表现,因而是唯心主义的、不科学的。(2)人民主权中的“人民”,是指掌握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主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和民主集中制及其他多种途径和形式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当家作主,具有真实的民主性。西方国家人民主权原则主要通过代议制、分权制调整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国家权力实质上被牢牢地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广大人民群众不可能真正掌握国家权力。
     人民主权原则主要通过宪法规定得以实现。具体内容包括:(1)确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人民当家作主原则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3)规定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保障广大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对国家权力的行使;(4)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属于人民,捍卫国家主权,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真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原则的实现;(5)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通过其他各种民主途径和形式,如民族区域自治、基层群众自治、职工代表大会等,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将人民当家作主原则贯彻于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6)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措施,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原则得以实现。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虚心向人民学习,倾听人民呼声,汲取人民智慧,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全体中国人民和中华儿女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共享幸福和荣光。
     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就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三)社会主义法治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治国理政的价值、原则和方式。它以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以宪法法律至上为前提,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地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人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①中国共产党坚持法治反对人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抉择。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②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重视党和国家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问题。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刻教训,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任务,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翻开了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人《宪法》“总纲”第5条,使之成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
     法治是治国之重器。“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①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法治和依法治国在治国理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要大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并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法治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目标、总抓手和基本任务、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回答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等重大问题,制定了法治中国建设的路线图,按下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快进键”。执政的共产党专门作出依法治国的政治决定,这在世界共产主义运动160多年的历史上,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90多年的历史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改革开放以来,都是史无前例、彪炳千秋的。这一决定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法治文化“四位一体”全面建设的新征程,标志着我们党治国理政和全面依法治国从理论到实践进人了新的历史起点,具有十分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提出,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人新时代的基本国情和主要矛盾,面向“两个一百年”民族复兴的奋斗目标,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征程,将义无反顾地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努力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实现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法治中国建设目标。①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一项基本方略,是我国宪法制度体系的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规定不同国家机构的职权范围,保证国家的立法、行政、监察和司法等公权力在宪法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我国宪法与社会主义法治共为一体,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休戚与共。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和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证明,凡是宪法制定、修改、维护和实施得好的时候,法治就发展进步,就能在保障人民权利和治国理政中发挥较好作用;凡是法治不断完善发展、得到全面遵守和实施的时候,宪法就能够贯彻好实施好,宪法权威就能够得到很好维护。反之,凡是法治遭到严重破坏和粗暴践踏的时候,宪法必然遭殃受损,人民利益和国家事业必然遭受损失,党和国家的权威必然受到损害。必须把宪法建设与法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宪法在引领、推进和保障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和推进依宪治国,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树立和维护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至高法律权威。
     (四)尊重和保障人权
     列宁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①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人权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内在要求和本质特征。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人权,在成立初期即提出争取人权的口号,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制定了保护人权的法律文件。中国共产党人的人权意识来自中国人民的苦难历史和长期实践。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2015年9月16日,以“和平与发展: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与人权进步”为主题的“北京人权论坛”开幕。习近平在给论坛发来的贺信中指出:“近代以后,中国人民历经苦难,深知人的价值、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对社会发展进步的重大意义,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和平发展环境,将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和世界人权事业。”
     为了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真实的人权和基本自由,1982年宪法不仅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还于2004年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这是我国第一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载入宪法,其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方面:(1)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新中国宪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2)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对人权长期进行探索的理论结晶和实践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及其基本立场的宪法化;(3)它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宪法中的体现,为各级国家机关践行科学发展观提供了宪法准则;(4)它为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完善人权保障制度的基础,为普及人权理念提供了保障。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②人权是人类的共同追求,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法治则是实现人权的根本保障。古罗马政治法律思想家西塞罗认为:“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国家的繁昌和人们的安宁而幸福的生活。”③在我国,人权不仅是一个政治话语和意识形态概念,更是一个宪法法律概念。人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和根本利益的宪法化、法律化的表现形式,是人民幸福、人民利益、人民尊严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治化。“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确保公民权利的实现、人性尊严的捍卫、基本人权的落实为根本目的。”①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生命力。②我们党和国家的一切事业,全面依法治国的事业,归根结底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和保护人民的事业,必须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③习近平指出:“我们要随时随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④把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承诺表达为法治话语,把党治国理政为了实现人民幸福和福祉的目标转化为法治话语,把人民主体地位和主体权利的诉求表述为法治话语,就是充分保障和实现人权。在现代法治社会,人权的宪法法律化程度越高,法治对人权的实现保障得越彻底,司法对人权救济和保障得越充分,这个社会就越容易实现稳定和谐、公平正义、诚信有序。所以,尊重、保障和充分实现人权,必然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并把“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长期以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显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不断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过程。
     实现中国梦,最根本的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于中华民族的每一个成员来说,人民幸福最根本的体现,就是每一个人的每一项权利和基本自由都得到切实尊重和有效保障。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法律才能深入人心,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正因为保障和实现人权已经成为中国的立国之本、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之基、全国人民的主体之魂,因此习近平强调指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①正因为保障和实现人权与执政党的宗旨和国家职能直接相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内在相融,因此党的十八大把“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明确规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使“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党的十九大提出要“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这些关于保障人权的重要理念、政策和改革举措,使宪法规定的一般人权原则得以具体化和法治化,使执政党关于“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政治理念得以法律化和权利化,使关于人民平安幸福、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抽象概念得以具体化和贯彻落实,从而具体落实了人民主体地位,夯实了党治国理政的民意基础,强化了党执政的权威性,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人民性。
     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与西方国家的人权观有重大区别。从宪法的规定和实施来看,这一原则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宪法一方面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另一方面根据国情和社会发展状况具体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体现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中国具体国情的结合,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具有真实性。(2)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不仅包括狭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还包括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集体人权,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广泛性。(3)从宪法规定的权利内容和保障措施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突出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性,体现了我国人权观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人权的立场。我们一贯主张,人权实现的根本途径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发展中国家,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我国有13亿多人口,保护和促进人权,必须从这些权利人手,否则其他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4)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体现了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5)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注重人权在社会主义中国实现的基本条件,强调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此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必须强调人权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反对借口人权干涉一个国家的内政,也反对把人权作为实现对别国的某种政治企图的工具;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和责任,体现了国家主权在实现和保护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强调国际社会应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共同推进世界人权事业。
     (五)权力监督与制约
     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是为确保人民的权力属于人民、避免权力滥用而设计各种制度和方法以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范围及其行使方式的原则。在西方国家,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一般被称为“分权原则”或“三权鼎立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分权常常成为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力分配和制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人民民主的理论出发,在肯定“三权鼎立”理论的历史进步意义的基础上,对“三权鼎立”理论及其实践中的弊端进行了深刻批判。他们的理论和论述影响了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实践。较之西方国家强调权力之间的分立制衡,我国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更注重权力分工与集中相统一基础上的权力的相互监督;较之西方国家只注重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我国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不仅强调国家机构内部的监督,也重视人民对国家机构活动的监督。
     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腐败现象千变万化,腐败行为林林总总,但归根结底是权力的腐败。因为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只要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因为权力的腐败是对法治的最大破坏,是对人权的最大侵害,是对执政党权威的最大损害,所以,依法治国必然要通过宪法、法律和各种制度在依法授权的同时对权力进行制约、监督。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各异,原因也不尽相同,但归根结底是权力滥用、权力寻租和权力异化,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类主体的行为腐败,而这些主体基本上都是政府官员和各种“吃皇粮”的公职人员,所以,依法治国不仅要依法治权,还要依法治官、从严治吏。在我国,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
     其理论依据在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除了第2条“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一般性规定之外,还就人大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作了具体规定。例如,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第10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6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2.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还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从而明确了公民行使监督权和国家赔偿权的宪法依据。此外,《宪法》第35条对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规定以及其他对公民所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也为实现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提供了宪法保障。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相对应的则是国家机关必须履行的保护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否得到实现以及实现到何种程度,则是判断国家机关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
     3.国家机关之间的制约和监督
     由于国家机关的性质和层级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也表现为不同的监督关系:一是不同工作性质和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即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二是同一性质不同层级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如《宪法》第10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第132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第137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三是处理某一类型事务时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如《宪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127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健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构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六)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中。《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我国的民主集中制离不开广泛的人民民主,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运行的前提。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必须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2)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离不开集中,民主集中制的集中不是少数人的独断,而是用民主方式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3)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民主和集中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①
     根据《宪法》规定,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主要内容是:(1)在国家机构和人民的关系上,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他的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构的这种合理分工,既可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使国家的各项工作协调顺畅地进行。(3)在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的原则。(4)国家权力机关的运行高度重视运用民主机制。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和作出决策,都经过广泛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国家治理体制中,如何兼顾民主与效率,是一道亘古难题。西方国家宪法普遍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鼎立”的体制,三权之间相互制衡,但常常相互掣肘、彼此抵悟,效率低下,甚至导致国家机器“停摆”。我国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法治、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人民民主与党内民主等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既可以充分发扬民主,又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保证了国家机关构成的合理性及其高效运行,使得国家机关可以在权力运行中有效协调各个方面的不同利益关系,保证了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从宪法体制上破解了“民主与效率不可兼得”的世界性难题,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的制度特色和效率优势。
     思考题
     1.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包括哪些内容?
     2.如何理解宪法指导思想是宪法规范体系的灵魂?
     3.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和实践是如何贯彻宪法的指导思想的?
     4.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有何重大意义?
     5.我国现行宪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6.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是什么?(P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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