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
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既是地理历史意义上的概念,也是国家政权意义上的概念,还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近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国家一般由领土、政府、主权等要素构成。国家性质集中反映了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国家形式就是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标志。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国家性质决定国家的形式,国家性质发生了变化,国家形式相应也会发生变化;国家形式对国家性质也有反作用,适当的国家形式会巩固国家的性质,不适当的国家形式会局部改变国家的性质。
第一节 国家性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恩格斯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人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使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①列宁说,国家问题是“全部政治的基本问题,根本问题”。②政治活动和政治现象是以国家为中心的。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一个国家中各阶级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也就是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一、国家性质概述
(一)国家性质的概念
国家性质,即国家阶级本质,又称“国体”,它集中反映了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毛泽东曾经指出,国体问题其实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①。在一个特定国家中,社会各阶级、各阶层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有的处于统治者的地位,有的处于被统治者的地位,有的处于同盟者的地位。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决定着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国家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而出现的。国家是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阶级社会特有的历史现象。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过四种类型的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前三种类型都是少数人掌握国家政权,对社会中绝大多数的劳动者进行统治的国家,本质上都是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则是广大劳动人民掌握政权,对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
(二)宪法与国家性质
宪法与国家性质的关系十分密切。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在规定国家制度时,首先需要明确本国的国家性质。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为了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性质,一般不明确规定其国家的阶级属性,而是通过主权在民、共和、法治、自由、民主、平等等各种抽象的理论或原则模糊国家的阶级本质。例如,《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法兰西为不可分的、非宗教的、民主的、社会的共和国;共和国的格言是自由、平等、博爱;共和国的原则是民有、民治和民享的政府;国家主权属于人民。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20条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社会的、民主的联邦国家。毛泽东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资产阶级总是隐瞒这种阶级地位,而用‘国民’的名词达到其一阶级专政的实际。这种隐瞒,对于革命的人民,毫无利益。”②
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不同,社会主义国家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公开表明其国家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1918年《苏俄宪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宣布俄国为工兵农代表的苏维埃共和国。1936年《苏联宪法》也明确规定,苏联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政治基础是通过推翻地主和资本家的政权并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而成长和巩固起来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现行《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二、我国的国家性质
按照《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国的国体,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人民民主专政既具有无产阶级专政的本质特征,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对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建立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基本理论和基本实践。
(一)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的确立
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特别是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一大党纲明确提出要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在后来的革命过程中,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现实和阶级状况,创造性地运用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科学理论,为新中国国家政权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1948年9月8日,在西柏坡中央政治局会议的报告中,毛泽东指出:“我们政权的阶级性是这样: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不是仅仅工农,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的人民民主专政。”①1949年3月,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前夕,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建立无产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主张。1949年6月,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对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作了系统阐述。他深刻总结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28年的经验,集中论述了新中国政权的性质、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明确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担负着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
根据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以后,新中国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共同纲领》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其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1954年宪法是为从新民主主义时期过渡到社会主义阶段制定的过渡时期的社会主义宪法。原来经过10一15年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阶段后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设想,被调整为10一15年(大约三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完成社会主义改造。②实际情况是1956年提前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中国进入社会主义阶段。1954年宪法继承了《共同纲领》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宪法》总纲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1954年宪法以后的两部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表述曾有一些变化。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将人民民主专政改为无产阶级专政,并且都在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982年宪法恢复并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表述,在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规定更加科学地表达了我国国家政权的内容、实质和特点,更准确地反映了新中国社会结构的历史、现状、变化和发展。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宪法》序言明确提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①由此表明,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定位表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定位表明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但处于初级阶段。
《宪法》确认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并不意味着二者完全等同。②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表述为“人民民主专政”比“无产阶级专政”更适合我国国情③,能够更确切地表明我国社会的阶级状况和政权的广泛基础,体现国家政权的民主性质和特色。
第一,人民民主专政跨越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两个历史时期,集中反映了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特点。
第二,人民民主专政表明了我国社会的阶级状况和政权的阶级基础,即工人阶级比重相对较小,农民占很大比重,这就决定了我国必须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创建和发展国家政权。
第三,人民民主专政有着更加广泛的政治基础。在长期的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我国已经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第四,人民民主专政能够适应我国现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五,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具有广泛性、适应性和开放性,能够准确反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发展和人民范围变化的实际情况。
第六,人民民主专政体现了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两个方面,从而准确体现了我国国家政权的民主与专政职能,反映了国家的本质特征。
当前,国内国际局势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人了新时代。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对于促进国家发展,保障人民权益,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三、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
(一)工人阶级领导
工人阶级对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标志。人民民主专政必须由工人阶级领导,这是因为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工人阶级在人数、素质、构成、分布等方面都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正以崭新的形象和姿态代表着我国先进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特别是进人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大批进城务工人员成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范围和民主内涵不断扩充。
(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历史证明,工人阶级只有依靠同农民阶级建立的巩固联盟,才能夺取和掌握国家政权,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以社会主义为基础的工农联盟,使人民民主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随着我国进人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工农联盟也发展到了新的历史阶段。工人阶级团结农民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不仅进一步扩大了工农联盟的范围,也加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了《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所在、幸福所系。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是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根本点。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中国共产党并非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的一部分,是人民的领导核心和公仆,为共同目标和价值奋斗。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
(四)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
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即对最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新型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或人民民主,是指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管理国家、管理社会各项事业。相比资本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更高类型的民主。新型专政,是指全体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人民民主专政依靠人民的积极主动参与,依靠发扬人民民主来实现。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人民群众根本政治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制度保证。
(五)爱国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是一些不同的阶级、阶层、政党、集团乃至民族、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共同目标,在某些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结成的联盟。简要地说,统一战线就是一定社会政治力量的联合。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是中国人民战胜一切困难,夺取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法宝,也是我们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的实质就是要在一个共同的目标之下,实现全国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最广泛的团结。
我国统一战线经受了长期的历史考验,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形式、范围和内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统一战线是由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组成的阶级联盟,是民主统一战线。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时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阶级状况发生变化,统一战线内部的各种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民族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不复存在,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劳动者;广大知识分子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依靠力量;各民主党派也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各民族已经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平等团结、互助友爱的新型民族关系;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心向祖国,爱国主义觉悟不断提高。适应这种变化,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把新时期统一战线正式定名为“爱国统一战线”。1982年宪法序言对爱国统一战线作出明确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认真贯彻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牢牢把握大团结大联合主题,推动我国的统一战线不断扩大。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9条,在上述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主要包括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现行宪法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列人爱国统一战线,这是适应改革开放以来社会阶层结构新变化的客观现实需要,是对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提出,统一战线的内容进一步丰富和扩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人新时代,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华民族前所未有地靠近世界舞台中心,前所未有地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前所未有地具有实现这个目标的能力和信心。为了团结最广泛的中华儿女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画出最大同心圆,2015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首次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纳人统战对象。至此,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广泛。不论何种阶级、阶层,不论何种党派、团体和个人,只要其行为有利于国家建设,有利于祖国统一,有利于中华民族复兴,都可成为统一战线的团结对象。2018年《宪法修正案》第33条将这一成果上升为宪法规范,充分肯定了统一战线的广泛性和重要性:“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第二节 国家形式
国家作为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国家形式就是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任何阶级在掌握国家统治权之后必然建立一套国家权力运行机制,以保障和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横向国家权力和纵向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
一、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一)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依据一定原则建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最重要的外在表现形态
国家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具有内在和外在的特征和形式。经济基础、阶级结构、文化制度等是国家内在特征的反映,而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标志等则是外在特征的反映。在外在表现形态中,由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的联系最为密切,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也成为国家最主要的外在表现形态。为了有效实现统治,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无一例外地要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采取与国家性质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由此可见,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不仅是国家最主要的外在表现形态,也是与国家密不可分的一种社会现象。
2.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活动的系统体制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简单组合,而是由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起来的逻辑严密的系统体制。一方面,在形式选择上,它要与国家的阶级本质、民族特点、历史传统等相适应,体现为君主制、共和制或其他体制,以实现统治阶级对国家的统治和管理。另一方面,在内容构成上,它涉及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各个方面,使各机关能够形成统一的有机整体,相互协调地行使国家权力。比如,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至少要解决设立哪些国家机关、按照什么原则设立机关、机关之间如何进行权力配置、如何有效行使权力、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等问题。只有原则明确、结构严密、程序合理、能够有效运作的政权组织形式,才能保障国家权力按照统治者的预期目标去实施。
(二)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的关系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国家性质决定着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要求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与之相匹配。因此,国家的性质不同,统治的目的不同,政权组织形式就有所不同。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政权组织形式也会相应发生变化。当然,国家性质并不是决定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唯一因素,而是决定性因素或者主要因素。
2.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对国家性质具有一定的反作用
当国家政权组织形式适应国家性质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当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不适应国家性质时,容易引起动乱或革命,发生政权更迭,甚至改变国家性质。
(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作出不同的分类。下面简要介绍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1.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从历史发展来看,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规定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立宪君主制;另一类是共和制。
所谓立宪君主制,是指君主的权力按宪法规定受不同程度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这种类型的政权组织形式在现代国家中已不占主流。当今世界实行立宪君主制的只有英国、比利时、瑞典、荷兰和日本等少数国家。
所谓共和制,就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政权组织形式的主流。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者之间的关系上看,现代西方国家的政权组织由于国情不同,在具体的统治形式上也不完全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议会内阁制。又称议会制、内阁制或责任内阁制,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政权组织形式。意大利、德国等是实行议会制的典型国家。其主要特征是: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主导地位;政府即内阁,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权,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第二,总统制。总统制是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最早实行于美国。其主要特征是: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实际掌握军事、内政和外交大权;行政权由总统掌握,各部长经国会同意由总统任免,重大决策由总统作出;总统不对国会负责,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除依法对总统提出弹劾定罪外,无权罢免总统;国会行使立法权,法院行使合宪性审查权,二者均是对总统职权的制约。第三,半总统制。又称半总统半议会制。法国是实行半总统制的典型国家。其主要特征是:首先,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掌握重要的行政权,同时政府还设有总理。其次,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谴责政府,当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或否决政府的施政纲领时,总理必须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总辞职。就这一点来说,它具有内阁制的特点。最后,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除享有召集议会特别会议、公布法律、发布命令、赦免和外交等一般元首的权力外,还享有任命总理和政府部长、主持内阁会议、在无总理副署的情况下直接颁布紧急命令、发布总统咨文、解散议会以及统率军队等权力。
第四,委员会制。委员会制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权不是集中在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人手中,而是由议会产生的委员会集体行使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瑞士是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其主要特征是:首先,联邦的最高行政机关为联邦委员会,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的7名委员组成,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当选委员的不一定是议员,如果议员当选,则必须放弃议员资格。其次,联邦委员会采用合议制,政府的一切决定均由这7名委员合议作出。委员会的各委员地位平等,权力相当,并为行政各部部长。再次,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1人,由联邦议会从7名委员中选出,任期1年,不得连任,除担任联邦主席、在礼仪上代表国家外,其地位与其他委员相同。最后,委员会实际上是联邦议会的执行机关,它必须服从和执行联邦议会的决定,无权解散联邦议会。联邦议会否决联邦委员会的某一提案时,并非对委员会的不信任,委员会不必辞职。
2.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1917年,苏俄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苏联的影响下,东欧、亚洲相继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先后颁布了宪法。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本质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一般采取民主共和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共和制是在长期的革命与建设实践中探索和发展起来的。在长期的社会主义政治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典型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第一,公社制。公社制是巴黎公社的政权形式。其特点是公社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废除旧式国家机器,实行直接选举,公社管理人员对选民负责并可随时撤换。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这种‘一定的’形式”①,是按照议行合一原则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政权组织形式。
第二,苏维埃制。苏维埃制是俄国劳动人民在反对沙皇专制统治的革命斗争中创造的政权组织形式。苏维埃制的社会阶级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按照苏维埃制,最高苏维埃实行两院制,它既是最高立法机关,又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一切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并向它负责。最高苏维埃设立主席团作为常设机构;苏维埃的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1931一1937年的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瑞金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它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各根据地、各部分红军的中枢指挥作用,也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建设以及后来新中国政权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培养了大批领导骨干和组织管理人才。
第三,人民代表会议制。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中国为“人民代表大会”,越南、老挝为“国会”,朝鲜为“人民会议”,古巴为“人民政权代表大会”)。这种制度以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其他社会主义建设力量作为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这些国家的宪法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人民权力的完整和统一。
3.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区别
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特征是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广大人民群众掌握国家政权,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无产阶级专政,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经济基础。这在客观上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必然要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相适应。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了国家本质与形式的统一,真正实现了“民主共和制”。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共和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共和制有着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经济基础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并为它服务;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服务。
第二,阶级本质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与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相适应。它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参加国家管理,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与资产阶级国家的阶级本质相一致,为资产阶级服务。
第三,组织原则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活动的,实行人民代表制。人民代表机关代表人民集中行使国家权力,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组织、监督其他国家机关而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牵制。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根据分权制衡原则组织起来的,议会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互相牵制、互相制衡。
第四,民主的范围和形式不同。社会主义的民主是新型的民主,即绝大多数人享有民主,民主的范围十分广泛。人民平等地享有管理国家,管理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各项事务的权利,享有选举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此外,公民还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资本主义民主实质上是少数人享有的民主,这种民主受到金钱和资本的控制,广大劳动人民难以享受到真正的民主。
(四)我国政权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基础和核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特点。与之相对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多按照“分权制衡”原则来组织国家政权,其中最著名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三权鼎立”模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权鼎立”虽然都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但两种制度有着本质区别。
1.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具有本质区别
西方议会无论是一院制还是两院制,都是各党派争权夺利的场所。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人大常委会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依法设立,并根据工作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决定任免其组成人员。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还是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都不是按照党派分配席位的。我国的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无论共产党员还是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没有西方议会中各党派的明争暗斗,而是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充分协商、基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2.人大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与西方国家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具有本质区别
在我国,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这与西方国家议会、政府、法院“三权鼎立”有着本质区别。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要尽职尽责,但不代行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人大根据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通过制定法律、作出决议,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监督和支持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保障各国家机关协调有效地开展工作,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3.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具有本质区别
我国的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社会各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解放军和妇女、归国华侨等都有适当比例的代表,人口最少的民族也至少有一名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大代表工作和生活在人民中间,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从事各自的职业,有各自的工作岗位,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而西方议员分别代表某党某派的利益,是一个拥有自身利益的政治共同体。
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的性质,符合我国国情,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最好制度形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三权鼎立”模式,在我国既无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更无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如果不顾国情,违背人民的根本利益,照搬资本主义国家“三权鼎立”的政治制度,必然会从根本上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动摇我国政治稳定的根基。
二、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总体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是统治阶级对国家的领土如何划分以及划分以后如何规范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权限的问题。
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密切相关。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都是实现国家统治权力的途径,它们在不同的方面体现着国家权力关系,即职权划分关系。国家结构形式在政权体系的纵向方面,即同领土结构相适应的上下层次之间体现国家权力关系;政权组织形式则着重从政权体系的横向方面,即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以及权力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体现国家权力关系。这两种形式是实现国家政权职能不可缺少的表现形式。
(二)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
近现代国家主要采用单一制和联邦制①两种国家结构形式。
1.单一制
所谓单一制,就是由若干普通的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国家在形式上比较简单,是一个统一完整的政治实体,其主要特征是:(1)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2)从国家机构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体系;(3)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通过宪法和法律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4)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②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实行单一制。
按照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的程度差异,单一制又可分为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和地方分权型单一制两种类型。(1)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的控制和监督,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2)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地方政府享有较大的自治权,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较弱,一般只能通过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财政监督等间接手段来实现,但是军事、外交等方面的全国性政务则由中央政府单独执掌。
2.联邦制
所谓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政治实体(州、邦、成员国)组成复合制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国家在形式上较单一制国家复杂,其主要特征是:(1)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除联邦的宪法外,各成员还有各自的宪法。(2)从国家机构的组成看,除设有联邦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体系外,各成员还设有各自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体系。(3)从联邦与各成员的职权划分看,其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但对所谓剩余权力的归属问题,有的规定归于联邦,如加拿大;有的规定归于各州,如美国。但无论哪一种归属,都是在保证联邦行使国家的立法、外交、军事和财政等主要国家权力的同时,又规定各成员享有较大范围的自治权。(4)从对外关系看,有些国家还允许其成员享有一定的外交权,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的国籍。印度、瑞士、俄罗斯、巴西等国也都实行联邦制。
联邦与联邦成员之间通常建立的是分享国家权力的关系,这种关系构成了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具体内容。从共同遵守联邦宪法、基本法律和接受联邦政府进行法定管理的角度看,联邦是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从拥有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独立享有管理本区域公共事务的权力并保留联邦宪法规定以外的全部权力的角度看,联邦成员又是具有相当独立性的政治实体。在典型的联邦制国家中,联邦权力被视为联邦成员权力的让与,因而联邦与其成员之间并非领导与服从的关系,而是契约与合作的关系,这与单一制国家有着根本的不同。
(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建立政权后,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首先要考虑的是无产阶级的利益,同时要考虑到国内的民族关系。所以,在一般条件下,无产阶级应坚持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即单一制国家。列宁曾指出:“我们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因为它削弱经济联系,它对一个国家来说是不合适的形式。”①
我国为统一、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确定这样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根据的是我国的历史传统、具体国情以及多民族国家的特点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1.我国具有统一的历史传统和实行单一制的渊源
早在秦朝,我国就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多民族国家,之后虽有过几次短暂的割据和分裂,但国家统一的局面一直居于主导地位,从未实际出现复合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虽然曾有少数民族人主中原、建立地区性国家政权的历史,但无论汉族还是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都以中国封建正统自居,把中华各民族纳人其封建版图。几千年来,我国各民族都把国家统一作为最高的价值追求,统一理念深人人心。至今延续的这一悠久的历史传统,决定了我国必须建立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历史发展告诉我们,只有国家统一,才能带来各民族的团结、繁荣和发展。
2.我国各民族之间历来拥有和睦相处、友好往来的传统
从民族关系和各民族的居住现状来看,我国56个民族中,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在本民族聚居的同时,又与其他兄弟民族(主要是汉族)相互杂居,即形成“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各民族之间在长期的密切交往中互通有无,建立了相互帮助、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关系。经过历史上多次大的民族融合,我国形成了汉族人口占绝大多数、由汉族与各少数民族共同组成的中华民族,构成了统一的单一制国家的民族基础。在各民族的交往史中,和睦相处、友好往来是主流。特别是近代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族为新中国的成立作出过巨大的贡献。在这一历史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政策逐渐形成并付诸实践。
3.建立单一制国家,有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繁荣发展的基本保障。历经数千年,我国各民族在人口迁徙、通婚、互通贸易的过程中,孕育了团结友爱的宝贵传统。特别是近代以来,我国各族人民为抵御外侮,摆脱帝国主义压迫,同仇敌忾、前仆后迷、奋勇杀敌,终于实现了国家独立和各民族的解放,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然而,时至今日,国际敌对势力仍在千方百计地挑拨我国民族关系,离间民族团结,收买和培植敌对分子,阴谋制造分裂活动。各族人民只有紧密团结,坚决抵制各种颠覆、破坏和侵略活动,才能维护国家的独立,保卫各族人民的革命成果。建立并维护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有助于促进各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4.建立单一制国家,有助于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我国各民族之间是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不仅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结成了休戚与共、互助合作的紧密联系,在发展中各有优势、互补共济。总体而言,汉族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等方面具有优势,而少数民族聚居区地域广阔、资源富集、地理位置重要、民族文化别具特色,在很多方面拥有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采取单一制国家形式,有利于充分发挥汉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各自优长,使之相互结合、取长补短,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总之,我国历史发展和民族关系的现实情况,为我国各族人民提供了建立单一制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基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神圣职责,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基本保证。
(四)行政区划
1.行政区划的概念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指统治阶级为便于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进行管理。行政区划是国家结构形式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结构形式在地理上的表现。一个国家只有进行合理的领土划分,才能实施有效的管理,实现国家的目的。
2.我国行政区划的原则
在中国,行政区划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人民依据宪法和法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凝聚力的重要体现。行政区划及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划分行政区域是为了建立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发挥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作用,以利于人民群众分级管理国家。因此,应当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有利于各民族之间团结。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划分行政区域首先要充分考虑各民族成分、聚居情况、民族传统等,以利于巩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共同发展。
第三,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我国地域广大,但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划分行政区域既要考虑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又要考虑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同时有利于巩固国防。
第四,尊重历史沿革和文化传统。我国是历史悠久、文化多元的国家,行政区划由来已久,历经朝代更迭、政权变化,按照地域形成了不同的地理格局
以及不同的风俗习惯、民族风格、历史传统和地域文化。进行新的行政区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一历史状况和当地群众的意愿。
3.我国的行政区划
根据《宪法》第30条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划为:(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宪法》第31条还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行政单位,是我国新的行政区划形式。1997年7月1日,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成为我国第一个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我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澳门成为我国第二个特别行政区。
综上,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是:(1)一般行政区域单位:基本上是四级制,即省(直辖市)、设区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3)特别行政区。
4.我国行政区划的变更原则和程序
行政区划并非一成不变的,当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发生变化时,行政区划也要随之变更。但是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行政区划的变更应遵循下列程序:
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第三,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国家标志
国家标志一般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和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等。作为国际交往中的国家识别标志,世界各国几乎都有自己的国家标志。国家标志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民族精神,甚至反映了国家性质与政权组织形式的特点,有利于增强国民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热情。
(一)国旗
国旗是国家的一种标志性旗帜,是国家的象征。它通过一定的式样、色彩和图案反映一个国家的政治特色和历史文化传统。各国国旗图案、式样、颜色、比例由该国宪法或者国旗法规定。
我国《宪法》第1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我国国旗为红色,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3∶2。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左上方缀五颗黄色五角星,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大团结,黄色五角星象征在红色大地上呈现光明。五星中,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宽的3/10,居左;另外四颗五角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的1/10,环绕于大五角星的右侧,并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表示亿万人民心向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形式上显得紧凑、美观。旗杆套为白色,与旗面的红色相区别。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1)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2)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3)外交部;(4)出境人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1)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2)国务院各部门;(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5)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7)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9)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10)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应当升挂国旗。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是当今世界通行的一种致哀方式,是一种国家行为。下半旗一般用于某些重要人士逝世或发生重大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以表达全国人民的哀思和悼念。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国旗法》第16条规定了下半旗仪式的适用范围和有权决定下半旗的机构。
《国旗法》第19条规定,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第20条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299条的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国歌
各国一般都有国歌,有的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者政府以法令形式公布,有的是约定俗成并由国家加以认可的。在举行隆重集会、庆典以及国际交往等仪式时,通常以奏唱国歌的形式表达爱国之情。
我国的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如图4-1所示)。《义勇军进行曲》是1935年拍摄的电影《风云儿女》的主题歌,由田汉作词,聂耳作曲。这首歌曲诞生于抗日战争时期,歌词简洁、有力,乐曲雄壮、坚决,充满爱国激情,体现了中华民族勇敢、坚强、团结和充满必胜信念的斗争精神,在抗日军民中被广泛传唱。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其中第三项明确规定:“全体一致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修改宪法的同时,通过了集体填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但保留《义勇军进行曲》的曲谱。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根据代表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决议撤销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国歌决议,恢复原来的歌词,并将《义勇军进行曲》确定为正式国歌。
《义勇军进行曲》诞生于抗日战争时期,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将《义勇军进行曲》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而不加修改,是为了唤起人民反抗外国侵略者的爱国热情,激励人民在祖国和平建设时期保持革命传统,不忘祖国苦难深重的历史,为社会主义建设努力奋斗。
2004年修改宪法之前,有关国歌的规定均在相关的决议或者决定中作出,但没有在宪法中专门规定。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这一章第141条关于国旗的条目中增加1款,作为第2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国歌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国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第3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第4条规定了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3)宪法宣誓仪式;(4)升国旗仪式;(5)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等;(6)国家公祭仪式;(7)重大外交活动;(8)重大体育赛事;(9)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第11条规定将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将国歌正式写人宪法以及《国歌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维护国歌的权威性,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国徽
各国国徽的形状、图案各不相同、各具特色。从国徽的图案及表达的含义来说,有的是本国重要历史事件的剪影和记录,有的反映了本国的地理风貌、自然资源和环境,有的反映了本国的政体、信仰和传统政治理想,有的表达了民族的自由、解放和独立。
我国的国徽呈圆形,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谷穗、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的底色及垂绶为红色,金、红两色是象征吉祥喜庆的中国传统色彩。天安门图案象征中国各族人民的革命传统和反帝反封建的不屈不挠的民族精神;齿轮和谷穗象征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五颗星则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族人民大团结。
1950年6月1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国徽图案及对该图案的说明。同年9月20日,毛泽东主席签署中央人民政府令,正式公布国徽。1954年宪法第10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此后历部宪法均予以确认。1991年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国徽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对该法进行了修正,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再次对该法进行了修正。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各级人民政府;(3)中央军事委员会;(4)各级监察委员会;(5)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6)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7)外交部;(8)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9)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此外,《国徽法》第5条还规定,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1)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3)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4)宪法宣誓场所;(5)出境人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国徽法》规定了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的有关机构和应当印有国徽图案的文书和出版物的种类。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广告、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私人庆吊活动。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格的国徽。根据《刑法》第299条的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首都
首都,又称国都、首府、首要城市或行政首都。我国古代又称首都为京城、京师。首都通常是一国政府所在地和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的中心,是各类国家级机关集中驻扎地,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北京。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其中第一项规定:“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1954年宪法确认了这个决议,但将“国都”改称“首都”。后来的三部宪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北京是一座历史名城和文化古都。在文字记载中,此地最早被称为“蓟”,迄今已有3000余年的建城史和850余年的建都史。西周时,北京成为周朝的诸侯国之一一燕国的都城。自金朝起,正式迁都燕京,改称中都,并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和扩建。元朝、明朝、清朝先后在北京建都。
北京又是有着光荣革命传统的城市,是我国民族解放运动的重要发源地。标志着新民主主义革命开始的五四运动、掀起抗日救亡运动的“一二·九”运动,都先后在此发生并影响全国,使北京成为全国革命运动的先锋和旗帜。1927年,国民革命军北伐胜利,平定北洋军阀,将北京改名为北平。1949年1月,北平和平解放。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决定,改北平为北京,成为首都。
新中国成立以来,北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2008年8月,北京成功举办第29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一个美丽而文明的北京展现在世界各国人民面前。2017年,《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一2035年)》出台。该规划明确了首都北京的战略地位,即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的四个中心定位。该规划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相衔接,明确规划:到2020年,北京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将取得重大进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35年,北京初步建成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到2050年,北京将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首都。
思考题
1.如何认识宪法与国家性质的关系?
2.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3.如何理解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
4.如何理解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有哪些?
6.我国为什么不能照搬资本主义国家“三权鼎立”的政治制度?
7.我国为什么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8.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有什么特点?(P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