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2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
所谓国家安全,是指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及其他国家利益的安全。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奋斗取得的胜利成果,是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所以,一切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总是要千方百计地破坏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危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因此,我们必须坚决地同这类犯罪行为作斗争。我国刑法将危害国家安全罪排列在分则各章犯罪之首,表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也表明国家对打击这类犯罪的重视和决心。
(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所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刑法》第102条至第112条所规定的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投敌叛变,叛逃,间谍,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敌等行为。
(3)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
如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间谍,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敌等犯罪的主体,均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能实施。而背叛国家罪、叛逃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前者只能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实施,后者则只能由国家公务人员实施。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绝大多数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少数犯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例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行为人可能出自获利的动机,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一章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12个条文共规定了下列12种具体犯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12
一、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所谓“勾结”,是指与外国政府、外国政党、外国政治集团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进行联络、谋划。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指出卖国家主权、签订卖国条约;策划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制造国际争端向我国提出领土要求;干涉我国内政、组织傀儡政权等。上述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可能构成背叛国家罪。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而且一般是窃据党政军较高职位,握有实权的阴谋家、野心家和社会上有一定政治影响的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根据《刑法》第102条、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依照《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分裂国家罪
(一)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和构成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所谓组织,是指纠集他人、网罗成员,组建分裂国家组织的行为。所谓策划,是指商讨、制定分裂国家计划的行为。所谓实施,是指将分裂国家的计划付诸实行的行为。所谓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是指割据一方,另立政府,对抗中央人民政府领导或者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妄图脱离我国多民族统一的国家。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的既遂,客观上是否发生了国家分裂的危害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我国公民、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
一般来讲,可能实施本罪的多是在某个地区具有一定影响的地方分裂主义分子和民族分裂分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其故意的内容可以表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二)分裂国家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有些人由于狭隘的民族主义和地方主义情绪作祟,或者由于对党和国家的某些民族政策产生误解而一气之下发了一些诸如要地方单干的话,但实际上并没有分裂国家的意图,或者思想上虽有分裂倾向但没有任何具体的组织、策划、实施行为,对于这些情况都不应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而应对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对具有领导职位的人可以给予党纪、政务等处分。
(2)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管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都可以实施本罪;背叛国家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才能实施该罪。
第二,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具有出卖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性质;背叛国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这种行为具有出卖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性质。第三,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的故意内容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的统一;背叛国家罪的故意内容是出卖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三)分裂国家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1款、第106条、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对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煽动,是指以各种方式引起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的意图。这实际上是分裂国家罪的教唆行为,但由于刑法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因而不再以分裂国家罪的教唆犯处理。煽动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口头的;煽动可以是公然进行,也可以是暗中进行。煽动的对象可以是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也可以是特定的个别人。将煽动的对象限制在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的范围内,在法律上没有根据,也不利于司法实践对本罪的认定。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并进而发生国家分裂、国家统一被破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上述结果的发生。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行为就构成犯罪,被煽动人是否接受煽动而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必须是被煽动人接受煽动,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一)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概念和构成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武装叛乱,是指使用武器装备进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活动。武装暴乱,是指使用武器装备制造暴力事件从而引起动乱。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的区别表现在:叛乱以反叛国家和政府为内容,以投靠境外敌对势力为目的,而暴乱则不具有投靠境外敌对势力的目的。组织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是指召集、网罗人员以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策划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是指制定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计划、方案的行为。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是指实行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此外,《刑法》第104条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也构成本罪。也就是说本罪除了一般情况下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方式外,在针对特定对象时还可以是使用策动、胁迫、勾引、收买等方式。策动,是指策使、鼓动他人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胁迫,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内容相威胁,逼迫他人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勾引,是指用名誉、地位、美色等引诱他人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收买,是指用金钱、物资等利益作为代价换取他人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均能实施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武装叛乱、武装暴乱而故意实施。
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参加的是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则不能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处理。
(二)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群众因为对党和国家的某些政策不理解,或者因为某些要求没有得到政府的满足或者答复,或者因为有关部门对某件事处理的方式不妥当,而聚众、起哄、闹事,有的甚至使用暴力冲击国家机关、毁坏公共财物。对于这种行为不应该按武装叛乱、暴乱罪定罪处罚。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实施叛乱、暴乱行为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对行为人应予以说服教育,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群众的问题,满足群众的要求,以消解矛盾。
(2)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换句话说,本罪没有未遂犯。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武装叛乱、暴乱的过程中,往往伴有杀人、伤害、放火、抢劫等行为,尽管这些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但由于武装叛乱、暴乱本身包括这些内容,如果没有这些内容就不成其为武装叛乱、暴乱,因此,对于在武装叛乱、暴乱过程中实施了杀人、伤害、放火、抢劫等行为的,不能按本罪和有关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只能按本罪一罪处理。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组织,是指网罗成员、纠集他人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策划,是指策谋、计划如何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实施,是指实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国家政权,包括我国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在内的整个政权。颠覆国家政权,既可以是颠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整体,也可以是颠覆中央或者地方的某一个政权机关。社会主义制度,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制度。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既可以是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整体,也可以是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某一方面。颠覆、推翻的手段,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非暴力。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的既遂。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目的是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根据《刑法》第105条第1款的规定,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所谓造谣,是指无中生有,制造、散布敌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从而混淆公众视听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诋毁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其他方式,是指造谣、诽谤以外的能够引起人们仇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方式,如夸大、渲染我国社会中存在的问题,许诺将来的政权和制度比现在的好,以引起人们对现实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等,即可认为是其他方式。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产生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意图,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他人是否被煽动起来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都构成犯罪的既遂。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必须是他人被煽动起来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行为人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刑法》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之罪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所谓资助,是指通过提供场所、经费、物资等进行支持和帮助。资助,可以是事先提供,也可以是事后提供。本罪的客观方面仅限于资助,如果行为人超出资助的范围,直接参与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的,应按上述有关犯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本罪处理。本罪的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当资助行为是境内外机构、组织实施时,实际上负刑事责任的是机构、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员,而机构、组织本身并不受刑罚处罚。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他人实施的是上述犯罪而予以资助。根据《刑法》第10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八、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敌叛变的行为。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投奔敌人营垒,即主动投靠与我国处于敌对关系的势力。二是在被敌人抓捕、俘虏后投降变节,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对投敌叛变后,参加了间谍组织,又被派遣回我国境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应以投敌叛变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投敌叛变可以是行为人只身投敌叛变,也可以是行为人率众投敌叛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如果行为人虽然实际上投奔了敌占区,但并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就不能构成投敌叛变罪。根据《刑法》第10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九、叛逃罪
(一)叛逃罪的概念和构成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行为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所谓履行公务期间,是指执行职务或者执行某项工作任务期间。其二,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擅离岗位,叛逃境外;二是擅离岗位,在境外叛逃。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是指行为人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叛变逃往境外;擅离岗位,在境外叛逃,是指行为人在境外履行公职或者执行某项具体任务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叛变逃走。例如,在中国驻外机构工作的人员,擅离岗位,投奔外国势力;中国访问外国代表团成员,擅离代表团,投奔外国等。上述两方面的内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叛逃罪。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叛逃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有的是向往国外的物质生活;有的是出于对祖国的仇视;等等。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叛逃罪的认定
(1)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本罪与背叛国家罪都具有出卖、叛离祖国的性质,两者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因此,两者有相同之处。两者的不同在于:第一,主体的范围不同。虽然两者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国公民,但本罪的主体仅限于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而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中国公民。第二,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而背叛国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本罪与投敌叛变罪都具有反叛祖国的性质,二者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国公民。二者的不同表现在:第一,主体的具体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中国公民,即只能是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则可以是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第二,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为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两种形式,投敌叛变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奔敌人营垒或者在被敌人抓捕、俘虏后投降变节两种形式。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的,应按投敌叛变罪定罪判刑,而不能按本罪处理。
(三)叛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十、间谍罪
(一)间谍罪的概念和构成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具体包括三种行为方式:其一,参加间谍组织。所谓参加间谍组织,是指行为人主动要求加人间谍组织并被间谍组织所接纳,或者间谍组织主动邀请行为人加入其组织,行为人同意加人的行为。参加间谍组织,可以是行为人履行了正式的加人手续,也可以是通过间谍组织的代理人单线发展而没有履行正式的加人手续。其二,接受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的任务。这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加人间谍组织,但是接受了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所交给的任务的行为。对于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我们认为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间谍组织授权布置任务的人,也包括没有得到间谍组织授权而临时布置任务的间谍组织成员。如果将间谍组织的代理人仅仅解释为是指得到间谍组织授权的人,那就会使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成员临时交给的任务这种行为得不到处理,从而放纵犯罪。这里所说的任务,是指刺探、收集我国秘密、情报,破坏我国设施,煽动我国公民抗拒国家法律的实施,离间我国公民与政府的关系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本罪客观方面所说的间谍组织包括外国的间谍组织和境外敌对势力和组织的间谍组织。其三,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这是指为敌人指明或者标示轰炸打击对象的行为。其方式可以是发射信号,也可以是设置标志物。上述三种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种,就可构成间谍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的具体内容因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而有异:参加间谍组织的,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
接受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任务的,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或者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派遣的任务而接受;指示轰击目标的,必须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对象。但无论行为人实施何种具体行为,其犯罪的故意都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间谍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犯罪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是间谍组织而认为是一般组织从而予以加人,事后发现是间谍组织又主动退出的;或者不知是外国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而接受,当发现自己所接受的是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所派遣的任务时拒绝执行的,那就不能构成本罪。
(2)正确认定犯罪形态。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三种行为之
,就构成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参与间谍组织后是否实施了进一步的间谍活动;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者代理人派遣的任务后是否完成了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是否导致目标被炸毁,都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参加间谍组织后又实施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的,或者在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后进一步实施完成任务的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都只能按一罪处理,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对于前两种情形,应按牵连犯处理,因为参加间谍组织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参加间谍组织的行为与接受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后必然要实施完成任务的行为,两者之间也有一种牵连关系。对于上述两种情形的牵连犯,我们认为无论目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都可以按间谍罪一罪从重处罚。因为间谍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按此罪从重处罚既符合犯罪行为的整体情况,也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上述第三种情形本身就是一个行为,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结果,因此,只能按间谍罪定罪,将严重的危害结果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三)间谍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0条、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法律没有对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性质进行限制,因此,只要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或者情报,不管该机构、组织、人员是否与我国为敌,不影响犯罪成立。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既包括设置在境外的机构、组织和居住在境外的人员,也包括境外机构、组织设置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和居住在境内的人员。其二,行为的方式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四种。所谓窃取,是指通过盗取文件、秘密复制文件或者利用计算机、窃听、窃照等器械秘密取得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所谓刺探,是指探听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换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所谓非法提供,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将国家秘密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行为。其三,行为的对象是国家的秘密或者情报。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具体包括: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秘密与机密三个等级。三个密级的国家秘密均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所谓情报,是指国家秘密以外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故意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根据《刑法》第111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十二、资敌罪
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资助行为发生在战时,非战时的资敌行为不能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处理。根据《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2)资助的对象为敌人。所谓敌人,是指敌对的营垒或者敌对的武装力量。(3)资助的方式仅限于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武器装备,是指枪支、弹药、坦克、大炮等武器以及运兵装甲车、指挥通信设备等直接为战斗服务的设备。军用物资,是指武器装备以外的供部队使用的物品,如军服、军被、军用帐篷、军用药品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处于战时和明知对方是敌人而故意供给对方武器装备、军用物资予以资助。根据《刑法》第112条、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