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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37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一、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类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各种严重的渎职行为,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既可以是作为,如徇私枉法罪,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必须与职务活动或公务活动相联系。
     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和公务活动无关,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类罪中的多数犯罪都必须具有严重情节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否则,不能以犯罪论处。前者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后者如玩忽职守罪。
     (3)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但有少数犯罪的主体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泄露国家秘密罪、枉法仲裁罪。此外,根据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本类犯罪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二、渎职罪的种类
     根据渎职罪的主体情况,可以把渎职罪划分为以下三个种类:
     (1)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
     具体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2)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
     具体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①,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3)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具体包括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人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37
     一、滥用职权罪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与构成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个要素:第一,行为人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滥用职权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超越职权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横向越权,即行为人行使了属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专有职权。二是纵向越权,即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同一性质但不同级别国家机关之间的越权,既包括上级对下级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滥用指令,也包括下级对上级职权范围的侵犯。三是内部越权,即依照有关规定,某类问题应由该单位或机关通过内部民主讨论后形成决策,而行为人却独断专行,不倾听或不采纳别人的意见。②另一种方式是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即指行为虽未逾越行为人的职权范围,但行为人以不正当目的或非法的方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对有关事项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或决定。本罪多表现为作为的形式,即行为人是主动地行使职权,但却逾越了其合法拥有的职权范围或不适当、不正确地行使职权。第二,滥用职权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对于重大损失的标准,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②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④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的人员。根据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该类人员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不能构成本罪,而应依其他有关犯罪论处。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应适用《刑法》第188条关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实践中,本罪绝大多数出自间接故意,但也可能有直接故意的存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滥用职权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把握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是否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如果濫用职权行为仅仅造成了一般损失,不能以犯罪论处,只能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党纪处分。
     (2)本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方面都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观上都出于故意,但两罪有明显的区别:第一,侵犯的客体有所不同。前者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犯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第二,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本罪与其他特殊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
     本罪仅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一个概括的规定,只适用于那些《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而构成犯罪的情况。如果《刑法》分则有明确规定的,即适用该特别规定,而不再以本罪论处。如《刑法》第410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就不能以本罪处理,而应依照《刑法》第410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论处。
     (三)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397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玩忽职守罪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与构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包括两个要素:第一,行为人具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即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有能力且有条件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而违背职责,完全没有履行,具体包括擅离职守和在岗不履行职责两种情况。不认真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虽然形式上具有履行职责的行为,但并未完全按职责要求履行,如在职务活动中出现差错、决策失误、采取措施不及时或不得力,等等。本罪多是不作为的形式,但有时也可是作为的形式。第二,玩忽职守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对于重大损失的标准,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②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④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从事劳务的人员。根据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该类人员因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不能构成本罪,而应以其他有关犯罪论处。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适用《刑法》第167条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规定论处。
     (4)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自过失,故意不能构成本罪。
     (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第一,区分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是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水平和能力有限等原因,以致决策不当,从而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过失,而是想把工作做好,但实际上事与愿违。这与玩忽职守有本质的区别,对此不能按玩忽职守罪处理。第二,区分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区分两者的关键是看玩忽职守行为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2)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都出自过失,在客观方面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即从事任何生产、作业的人员。第二,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前者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中;后者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第三,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3)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上都要求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第一,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主观上只能出于过失;而后者主观上只能出自故意。第二,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前者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后者客观上表现为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4)本罪与其他特殊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
     本罪仅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一个概括的规定,只适用那些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情况。如果刑法分则有明确规定的,即适用该特别规定,而不再以本罪论处。如《刑法》第408条规定的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就不能以本罪处理,而应依照《刑法》第408条规定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论处。
     (三)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397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与构成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即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秘密事项,涉及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及外事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及司法、政党活动等各个方面。并且,本罪所说的国家秘密,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个密级的国家秘密。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包括三个要素:第一,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二,泄露国家秘密。泄露,是指把自己掌管或知悉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不该知悉此项秘密的单位或个人。泄露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口头的、书面的或者提供秘密文件让他人阅读,或者非法复制或窃取后送给单位或个人等。第三,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标准,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为下列情形之一: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此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也应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出卖获利,有的是为了炫耀,以显示自己消息灵通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如果行为人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论处。如果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应以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区分: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的故意。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泄露国家秘密不是出于故意,不能构成本罪。二是看行为的情节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只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的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只能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2)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
     两罪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对象都包括国家秘密,都是侵犯国家保密制度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安全。第二,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后罪的主体。第三,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将自己了解和掌握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他人的行为;后者在客观上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第四,情节方面的要求不同。前者的构成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后者则只要实施了窃取等行为,就构成犯罪,不以情节严重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3)本罪与间谍罪的界限。两罪主观上都是故意,在客观上间谍罪也可以表现为提供国家秘密的形式。两者的区别是: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后者侵犯的则是国家安全。第二,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第三,客观方面不尽相同。后者虽然可以表现为提供国家秘密这种形式,但它必须是行为人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后提供国家秘密;前者则是在没有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情况下泄露国家秘密。这就决定了间谍罪只能是向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国家秘密,而本罪则无这样的限定。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本罪的客观表现为泄露国家秘密,且情节严重。对于情节严重的标准,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有明确规定。本罪主体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了解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单独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自过失。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情处罚。
     五、徇私枉法罪
     (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与构成
     箱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的威信。此外,还包括因对无罪之人非法追究而侵犯的公民的人身权利。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
     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所谓受追诉,是指对无罪的人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起公诉,进行审判等,进人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就可以认为受到了追诉。二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即对有罪的人该立案的不立案,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不采取,该提起公诉的不提起,该审判的不审判。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即根据事实,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而违背法律规定判其有罪或罪重;或根据事实,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而违背法律规定判其无罪或罪轻。本罪的存在范围并不仅限于刑事诉讼的某个阶段或环节,而是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至于本罪的方法则多种多样,或自己或指使他人搜集、伪造虚假的证据材料,或篡改、毁灭足以证实事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或歪曲事实,或曲解法律,或玩弄诉讼程序,等等。但方法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需要注意的是,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作了规定,即徇私枉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第一,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第二,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第三,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第四,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第五,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第六,其他简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上述规定在某些方面实际上突破了《刑法》第399条对徇私枉法罪行为的规定,如规定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行为,应作为徇私枉法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尽管这种规定弥补了《刑法》规定的不足,但通过司法解释解决立法问题的方式是否妥当,值得考虑。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职务的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4)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
     动机是为了徇私枉法或徇情枉法。所谓徇私枉法,是指为了个人利益面枉法,主要是贪图钱财而枉法。所谓徇情枉法,是指为了私情而枉法,主要表现为出于照顾私人关系或感情、袒护亲友或者泄愤报复而枉法。行为人明知根据其他司法人员提供的证据等材料进行追诉会出现枉法裁判的危害后果,而不负责任进行错误迫诉的,如果不是私枉法或箱情枉法,不能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徇私枉法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区分:第一,看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而徇私枉法或简情枉法。如果行为人因为法律水平低等原因,而造成了应当受追诉的没有受追诉或者相反;或者造成了案件的错判,误判的,就不能构成本罪。但如果因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这种结果的,符合玩忽职守罪要件的,可按玩忽职守罪处理。第二,看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行为人虽然实行了徇私枉法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2)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两罪主观上都是故意,都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但有一定的区别: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除了记录人外,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都不是司法工作人员。第二,客观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直接使有罪者不受追究,或者使无罪者受刑事追究,或者在刑事审判中作枉法裁判;后者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记录、鉴定或翻译,而不是直接使无罪者受追诉,使有罪者不受追诉。如果记录人仅仅作了虚假的记录,而未进一步利用其职权出人人罪,那么,就只能以伪证罪处理。
     (3)本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界限。
     两罪都属于枉法裁判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都出自故意,都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有一定的区别: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则是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第二,发生的范围不同。前者发生在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中;后者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第三,构成犯罪情节的要求不同。前者构成犯罪不要求情节达到严重;后者构成犯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4)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获取财物的动机而实施本罪的行为,就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即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由于两者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处理。但不是说受贿罪就一定重于徇私枉法罪,而是应根据犯罪的情节按各自应适用的量刑幅度来具体衡量,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
     (三)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并收受贿赂,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审判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里的民事审判,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进行的审判活动,具体包括狭义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海事海商审判。构成本罪,要求行为的情节严重,至于其具体标准,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根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并收受贿赂,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并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至于重大损失的具体标准,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自过失。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并收受贿赂,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并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本罪,要求滥用职权行为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至于其具体标准,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自故意。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并收受贿赂,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九、枉法仲裁罪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仲裁活动的公正性。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有待于最高司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本罪的主体是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根据《刑法》第399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私放在押人员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自己逮捕、监管、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便利。私放,是指私自决定,非法放走罪犯,既包括行为人亲自私放,也包括授意、指使、强迫他人私放,还可以是通过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使在押人员逃跑或者被释放,等等。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以及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自故意。根据《刑法》第400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且造成严重后果。对于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自过失。根据《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且出于徇私的动机。根据《刑法》第40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御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且情节严重。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执法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且出于私的动机。根据《刑法》第40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四、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管理公司登记和申请、股票与债券发行和上市的正常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于重大损失的标准,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对公司设立、登记具有审批权限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上级部门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自故意,且出于徇私的动机。根据《刑法》第40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并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至于重大损失的具体标准,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自故意,且出于徇私的动机。根据《刑法》第40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六、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发票、税收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并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至于重大损失的具体标准,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自故意,且出于简私的动机。根据《刑法》第40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七、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并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至于重大损失的具体标准,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自故意,且出于徇私的动机。根据《刑法》第40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并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本罪,要求失职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至于其具体标准,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自过失。根据《刑法》第40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九、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林业管理活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并造成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后果。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不按规定的条件随意发放,将采伐许可证发给不应当发放的企业或个人。构成本罪,要求行为情节严重,且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至于其具体标准,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出自故意。根据《刑法》第40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环境监管活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由此使公私财产道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具体表现,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出自过失。根据《刑法》第40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成者拘役。
     二十一、食品、药品监管读职罪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第408条之一规定,行为人具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即可构成本罪:(1)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2)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3)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4)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5)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本罪的主体是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根据《刑法》第408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二十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传染病防治管理活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从事传染病防治管理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由此导致了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构成本罪,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流行,而且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出自过失。根据《刑法》第4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御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活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出自故意。根据《刑法》第41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四、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活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出自故意。根据《刑法》第41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五、放纵走私罪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海关正常的管理活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放纵走私,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放纵走私,是指故意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管、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人员的职责,使走私行为得逞的。情节严重是本罪构成的必备要素,其具体标准,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出自故意。根据《刑法》第41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十六、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0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商检活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伪造商品检验结果。伪造商品检验结果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或者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或者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等等。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行为人在主观上出自故意。根据《刑法》第412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七、商检失职罪
     商检失职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商检活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至于重大损失的标准,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出自过失。根据《刑法》第412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八、动植物检疫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动植物检疫活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伪造检疫结果。伪造检疫结果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等等。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出自故意。根据《刑法》第41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九、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国家正常的动植物检疫活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至于重大损失的标准,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自过失。根据《刑法》第4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对于情节严重的标准,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出自故意。根据《刑法》第41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一、办理愉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人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人境证件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国(边)境管理活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对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人境证件。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负有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出自故意。根据《刑法》第41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国(边)境管理活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偷越国(边)境人员予以放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出自故意。根据《刑法》第41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三、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并由此造成了严重后果。对于严重后果的标准,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出自故意。根据《刑法》第416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四、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仅包括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也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等其他情形。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出自故意。根据《刑法》第416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透漏有关国家机关将追查其犯罪活动的消息或司法机关对其犯罪事实的查证情况等信息。提供便利,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除通风报信之外的可以方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条件,如为犯罪分子提供金钱、交通工具等帮助,或告知其在接受讯问中如何狡辩或避重就轻等。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出自故意。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六、招收公务员、学生私舞弊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招收公务员、学生管理活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对于情节严重的标准,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出自故意。根据《刑法》第41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七、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对于后果严重的标准,2016年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作了明确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出自过失。根据《刑法》第41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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