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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讲 法哲学及其使命
    
     我们今天先看第一讲。第一讲的标题是:法哲学及其使命。
     这一讲,可以叫法理学及其使命,也可以叫法哲学及其使命。这里有两个词,法理学、法哲学。这些词经常会同时使用。那么,它们究竟是同一概念,还是不同的概念呢?应该怎么来理解这些概念?可以肯定地说,学术界的分歧非常大。有人认为法理学就是法哲学,有人认为不是。究竟是还是不是?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你可以说是,也可以说不是。因为它本身是个翻译词,是从西方翻译过来的。中国有人较真,说两个不一样,西方也有较真,说不一样的。等一下我们看一看,看看这个不一样在哪里,稍后给大家说一下。
     我想,这一讲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法哲学的随想。我用的这个概念“随想”,它意味着我想到哪里说到哪里,比较方便。这是一层意思。第二层意思,我想讨论一下,说法理学也好,法哲学也好,它的使命究竟是什么?第三层意思,我想顺便说一下法学家。
    
     第一节 法哲学随想
     现在我们先看第一个问题,关于法哲学的看法和理解。
     既然讲到法哲学,就不能不首先讨论法的问题。法或法律,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概念问题。法有许多值得我们展开思考的地方。可以说,对法的不同解说,会导致差异分殊的法律形态,导致不同的制度体系。在过去的课程中,我们曾学过法的定义,这里我们可以举出几种。比方说,马克思讲法是统计阶段意志的表现,这是一个;西方人说,法是当事人的合意,这又是一个定义。我再举一个定义,它说,法是神的意志和命令,这也是一个。一口气就说了三个概念,你这样说,他那样说,这里面肯定是有问题的。我认为,如果就事论事地比较这些定义,可能得不出确定性的答案来,或者说,得不出智慧的答案来。因此,我想换一个话题讲一下法。如,我们从文明入手,看看问题有否另开境界。
     一、制度文明中的法
     我的意思是说,法律肯定是人类文明的一种内涵。既然我想在大范围中去理解法,那就必须涉及文明的问题。因为可以这样推理,没有文明就米有法或法律;同理反逆,法或法律作为非常重要的文明现象,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它必得反映人类文明中本质性的东西。这即是说,我试图透过文明的内质去理解法和法律。
     当然,文明这个词实在太大了。我们说人类的文明,通常是人类自有来到今天整个过程的表达。这意味着,一揽子地说文明,我们可能有点把握不住,因此,我们得用点西方知识体系惯用得方法:分类解释。常说人类文明有物质文明(我不怎么同意,因为物质本来就存在,这里应该是器物文明)和精神文明。这是意识形态得研究者、宣传者、领导者们,试图建构某种意识形态体系而说出来得一套词汇,我们用起来也不太方便。那么,依学术得观察和方式,依我们的法律话语,或说,在法学学术里,应该怎样来理解文明呢?
     1、精神文明
     我现在所说的文明,和意识形态的提法是有差别的。但仍然是同一客体。我主张应该有三种文明。这三种文明的概念,有一种和前面所说一样(精神文明?),有一种是不一样的,有一种需要另说。
     所谓一种一样的,是说,在意识形态话语中,有一个物质文明的概念。物质文明这个词很显然跟马克思主义有一定的关系。因为马克思主义号称唯物主义,又号称历史唯物主义。所谓唯物主义是说,世界是由物质决定的,物质是第一性的,精神只是第二性的。世界的本原是物质,因此,物质是很重要很重要的,是世界的原因。由这种原因所推导出来的世界,便是物质文明形态的世界。它的基本的思路即是这样的。当然,如果联系他的历史学说,又有一套讲法,我们在这儿就不研究它了。
     为什么说物质文明这个概念很重要呢?大家都知道,你来到这个世界上要吃饭,其次你得穿、你得用。这表明,你的每一个需求都跟物质有关系,吃的是物质,穿的是物质,用的也是物质,住的还是物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物质很重要,很重要,重要到你离开它就活不下去了。故知,物质文明构成者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如果这样来讨论物质的重要性可能不错,但是,在意识形态种这个词变味了。因为,它在强调物质文明的时候,是在说这样的一个道理:如果人类的文化、历史离开了物质的建构和物质运动,就不可能被书写,不可能形成。它是在强调这样一个理念,即物质的绝对性。这样就有一个问题。有一个什么问题呢?如果说这个说法成立的话,那人的灵魂、人的精神的价值又在哪里?因为他们前面的前提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物质决定精神。依常理可知,一个被决定者的价值显然要附和于决定者的价值。按照这样推下去,你就会觉得,有一个结论对你很不利,或者你不愿意接受。即,一头猪、一头牛也得吃东西,它也得找个地方住,不过它的窝可能没你的好,但它也有一个窝,它也要物质来满足它的需求。那么如果说物质是如此绝对的话,结果是,你跟一头猪、一头牛相比,你有重要性吗?就没了。所以这个理论推下去的结果,你觉得自己被降级了,降到了动物水平。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人是往上走,还是往下走呢?如果说人类再回到动物状态,大家可以无所谓,可以各得其所,当然也就没有什么问题需要讨论了,是吧?反正人类就是那样过来的。可是,无论是在座的也好,不在座的也好,所有人都不愿意说,你是一头猪。别人听到这话,认为是骂人的,不爽。那为了解决这个爽的问题,或者说得文雅一点,为了解决精神的拔高问题,你就不能说我们跟猪、跟牛同等价值。虽然我们依赖物质生存,它们也依赖物质生存,但我们不只是满足物质需求,我们有的东西它们没有,我们必须要把它们没有或不可能有的东西宏大出来。于是,在物质的概念之外又有另外一个词,它叫作精神文明。
     我们刚才说,按照那个逻辑推论,物质的价值意义与精神的价值意义是有差别的。它们一个是主的,一个是从的,一个是根本的,一个是附属的,一个是支配的,一个是被支配的。结果会出现刚才说的那种尴尬:人的动物化。当然,这话说得过了一点。因为这样说的结论,是我们跟猪、牛一样了。为了使大家不等同于猪、牛,我认为,先不要忙于摆这两个世界的次序,你就把它们看作两个同时存在就完了。只说我们离不开物质,但是我们也应该有精神的东西就行了。因为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你有精神,你有一种被称为灵魂的东西,是吧?你有一种追求、向往,你有理想,你有理性,等等,对吧?否则的话,为什么敢说我们是人,而它们是猪呢!所以精神文明也很重要。它同样构成了人类文明体系种很重要的一部分。我们这个课程中还会讲到很多相关的内容,届时,你再看看它的重要性在哪里。
     2、器物文明
     然而,我们在进行这种讨论的时候,实际上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辨析一下。如果说物质文明这个词可以是一个概念的话,从语文的立场言,它是不是意味着某种混淆和不确切呢?此话的意思是说,a物质是一种自然现象,对吧?它是构成世界的东西,我们看得见、看不见的东西,都可以叫物质。现在拿这样一种广谱无限的自然现象,与充满人意、人为的文明搭配,这种搭配,你们想想看,有什么样的问题吗?比方说,月亮上的石头是一种物质,地球上的计算机也是一种物质,都叫物质。但是,我们说计算机是人类文明创造的东西,月球上的那些石头不是人类创造的东西,把这两种不同的东西一揽子都叫做物质,其实是一种混淆。既把自然物和人为物混淆了。混淆的结果是使概念的内涵中有了不准确的地方。因此,我建议修正一下。我们把物质文明改个字,改成器物文明。这样比物质文明叫出来准确一点。因为老子早就说过,“朴散则为器”,朴者,自然也。自然的东西被破坏(散)掉了,人造的世界开始了。这个人造的东西就是器,这个词的渊源应该是在这里。也即是说,我们说的物质实际上指人为、人类作业以后所获得的那种物质,它不同于一般的自然物,是为器物。
     (1)精神文明与器物文明之别
     在这里,为了有别于前面意识形态的讲法,我更愿意把这类文明形态说成“器物性的文明”,加了两个字,“性的”。当然这两个字也可以不加,叫“器物文明”也行,加上来更准确一点。
     接着是精神文明这个词,想来想去不好办。如果我们把它说成“理性文明”,那太窄了。因为不能说,是个人都是有理性的,人在很多时候是没有理性的,也有很多人是没有理性的。说“灵魂文明”也不对,这个词又太专了。结果是没什么可换的,只好将就用“精神文明”。不过,处理方式依然是加两个字,叫作“精神性的文明”,以示和前面的区别。
     精神文明不用说了,如果从历史考查来说,人类有精神现象到现在,约有4万年左右的历史。
     不是说此前一点没有精神现象,我是说,可以被描述的那种精神现象大约有这么长的时间。所谓可以描述,当然得有一种标志,什么标志呢?就是人具出了一种原始自然神的观念。故这里说有大概4万年左右,或说3万多年,是指人类的原始自然神观念产生的时间。从那以后,精神现象就慢慢地被人类注意起来了。比方说,人类社会中广泛存在着的神论思想、宗教思想,还有像印度哲学、中国哲学鼓吹的自然神论,以及各种类型的义理理论,等等。所有这些思想都属于精神的东西。精神之大,可以用它去解释所有的世界现象。精神之小,譬若每个人的一种追求,亦可以称为精神现象。最好的例子是,大家从原来的各个地方,为着自己的前途,不顾自己的年龄,不顾自己的家庭、不顾自己的辛苦,奋力考了一个法学硕士到清华来读书,这种追求就有很重要的精神因素在其中,是某种精神动力使你如此这般的。如果说,仅仅是为了一块糖、一口饭,可能还不至于压力那么大。这显然是精神的东西在起作用。所以我认为,精神这个东西,无论就学理,还是就人类的行为现象来说,当然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2)物质文明与器物文明,狭义劳动与道德优势,颠覆认知,脑力劳动才是人与动物的的区分。(人之所以为人)
     这两种文明对我们影响很大。第一种文明由于极端唯物主义的推涌,以至于人类的某种理想被器物文明的学理所极端化,结果演化出了极端学说,这种学说把世界的某种现象进行了一种充分的哲学学理建构,建构完成以后的体系就不只是说一个概念或范畴,而是演化成了对整个人类历史的描绘。
     比方说,因为物质需要,所以每个人都应该为获得物质、财富去劳动。
     如果你不劳动,别人劳动,那你就不能获得。这叫不劳而获。
     在这里,劳动是光荣的,不劳动是可耻的。因为劳动光荣,所以劳动阶级就成了道德上的优势阶级,因此,所有劳动人民在人类历史上就自动成了一个正面的群体;与之相对应,所有不劳动的人,亦自动变成了一个反面的群体;与之相对应,所有不劳动的人,亦自动变成了一个反面的群体。这样一个正反面的标准确立以后,接下来的结论就是,历史应当是劳动人民创造的,历史应该由劳动人民决定。
     然而,极端推理的弊病在于,比如这样就完成了一个逻辑:人最后都变成了劳动者。大家想一想,如果每个人都成了劳动者--这个劳动者专指体力劳动,我们说每个人都成了劳动者--那人又是什么呢?机器?动物?结论是人的动物化。因为没有偷懒的动物,每个动物都要劳动。这就叫作人的动物性还原。
     (狭义的劳动,马克思学说中的劳动,专指体力劳动。体力劳动,猩猩、猴子会用石头砸开果壳,吃坚果,那也是劳动)
     但是,如果说人类只有这两种文明形态,你认为你所碰到的人类现象是不是都被它们包含进去了呢?或者说,文明的人类世界真的能够被这两样东西瓜分完吗?(数学中的域,集合,推理,归纳)能不能?肯定不能?有遗漏的地方,有遗漏的东西。这些现象既不能归结于物质,也不能归结于精神,它存在于两者都不搭界的地方,也可能和二者都有关联,但显然它处在一个独有的空间里。在这说这话,显然有特指,不是没有特指的。我之所以要特指,是因为它与我的职业有关,也与你们及很多别人的职业有关--我么是从事研究和操作法律及其制度形态的人,我们这样人吃的就是规则、制度的饭,你研究也好,你操作也好,都是干这个事儿的。这就意味着,你要给自己的职业找到一个合法性、合理性的依据。
     3、制度文明
     经验告诉我们,说法与解释对任何职业人群都非常重要,否则,人们会行为无据。比方说当教皇的,他有合法性的依据,因为人的精神很重要,他是精神的掌控者,因此他很重要。农民说他重要,工人亦说他重要,因为他们提供器物数据、环境条件,所以他们当然重要。如此等等,每一个人,每一个群体多少都应为自己的存在合理性寻找一个根据,这个根据越大越好,大到了提高,其地位就越巩固,从业者说话的中气越足。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也想做这个解说。你我是同行、同道,希望我们一起做。当然最主要的原因不在这儿。真正的原因还如前所说,有些人类现象的确不能进入器物文明,也不能进入所谓的精神文明,它介于二者之间的空白地带。那这种现象是什么呢?我认为,可以说是制度。
     (1)制度文明的概念(江山教授提出)
     因此,第三个文明就是制度文明。制度是个什么东西?你能说它是精神的吗?能吗?是不是精神的东西,是还是不是?
     学生:有一部分是,有一部分不是。
     说它是器物的吗?
     学生:应该是器物的,有些制度有点客观存在的性质。
     器物是客观存在的吗?这个表述不对。因为按马克思所说,思想是客观存在的,但思想却不能说是器物,我个人觉得,制度它虽然和精神、器物两种文明都搭界,都沾点边,但其主要部分而言,它既不属于精神的形态,也不属于器物的形态。它实质上是一个有形与无形相兼的形态。这个形态马克思没办法做一个交代,只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这个词又很复杂,马克思说的是很泛的一个用语,它既包括制度,也包括精神。原因是,马克思坚持的是二分法的学说。所以最终只能是两种方法。事实上,制度现象和精神现象不是同一个东西。某些具体制度是一个观念,和精神肯定相关的,比方说我们要法治,不要人治,这些属于观念问题:但什么东西是法治,什么东西是人治,这就不是一个精神问题,二是一个具体的制度问题:并且许多制度还以器物的方式表现着,如斑马线、红绿灯这类。所以,我倾向于认为,制度是一个可以独立于精神和器物之外的第三种文明形态。
     (2)韦伯和他的“工具理性”
     当然,这种文明现象在人类历史上,被注意的时间和程度不像前面两种文明,它相对较晚,亦关注不够。因为前面的器物文明、精神文明太直接、太具体,其影响肯定要更大一些。而制度对人类的价值,被发现,被注意的时间比较晚。第一个注意到这种现象,或系统地注意到它的重要性的人是韦伯。他在研究资本主义为什么会兴起的时候,给出了一个答案。他认为,资本主义之所以兴起,既不是马克思研究的所谓的器物的意义和价值,也不是古已有之的神学的精神意义和价值,二是资产阶级发现了一个新的东西。这个东西他用了一个名称,叫“工具理性”,或者叫“制度文明”。他说,这个东西既不同于所谓的器物文明,也不同于精神文明。它是这两个东西之外的一个不同的东西。他把它理解为资本主义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其中包括会计制度、保险制度、法治制度,还有一系列的各种管理制度。可知,这个制度是广义的制度,不仅仅是指法律制度,还包括经济的、财政的,还有一些生活方面的制度。
     韦伯的这个研究当然很重要。因为,他等于在马克思以外,对资本的兴起做出了一个解说,而且它的意义还不仅仅是对资本主义的经济现象做出了解说,甚至他对我们今天学术界广泛研究的现代性问题--现代性的核心,是人的工具化和理性化也提供了预见性的说明。当然,那是题外话了,这里暂不涉及。问题是,虽然韦伯的解说有所特指,但有一个事实不能被忽视,即人类的任何社会形态中,都有延伸于精神和器物之外的制度形态存在,只是不若资本主义时代那样突出罢了。那么,是否应该承认,制度文明不仅仅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一种现象?(没有真正准确的正义,只有先切蛋糕的人,最后取蛋糕,才能程序上保障正义的准确度,wulilian)或者只能说,资本主义把这个制度文明发挥得很完善、很到位、很特定,这样才产生现代资本主义和现代工业社会。不是说前面没有,前面的制度文明虽说简单一些(甚至一些很排斥社会发展的制度,wulilian),然而,常识告诉我们,任何一个社会离开制度是不可想象的,没有制度怎么可能有一个社会的存在?(制度是客观存在的,只是韦伯发现了它)。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个人倾向于把制度做为一种文明形态来理解,它可以与前面说的精神文明、器物文明鼎足而立。即是说,人类社会实是由这三种文明共同架构起来的,并且,是它们的共同作用,人类才获得了有史以来的丰厚社会成果和历史遗产。由此可以说,制度文明史一个非得要重视的问题,你只有充分地重视它,才能够建构一个合理的、和谐的、正常有利的社会,否则的话,就不可能是一个正常的社会。这里,制度文明有两层意思,一个是泛指,即所有的制度都可以作为一种文明现象;第二个是指,一种好的制度足以缔造一个好的社会,它是一种特指。这表明,我们研究制度,既要研究所有的或一般意义上的制度,也要研究所谓的好的制度,进而从中搞清楚,一个好的制度与一个好的社会,它们的内在关联逻辑以及它所必然具有的内在价值是什么。
     这里,我想说,理解人类的历史和文化现象,理解法律现象,要注意三种文明的综合把握,否则,将不足够周延。理解法或法律为什么要说到文明呢?我刚才已经稍微提示了一下,这是因为,我们所讨论的法这种现象,我们注意到,它属于刚才所说的文明形态中制度文明的范畴。制度文明本身具有文明形态的跨越性、交叉性,而其中的法律制度,则更是典型的复合现象,有些时候,我们甚至不能把法仅仅归之为制度本身。因为它有很多东西同另外的文明同样关系密切。比方说,法律中有许多的观念,它们属于精神的范畴。这些观念是与精神文明一起生成和发展的。另外,亦如刚才所说,制度的载体,以及某些制度本省便是器物化的。如我们交通规则中的红绿灯,还有红外摄像的技术,还有信用卡,以及还有很多很多类似的东西,这些都是器物性的。
     这些器物里面存在的是什么呢?是制度。
     所以理解法律也好,制度也好,你就要考虑到,我们这些人面对的不是一个单一的规则形态,而是一种交叉复合多维并在的文明形态。我们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理解法、法律是什么,否则的话,你说不清楚。充其量,你只能就某个对象说个大概也就完了。如果有了这样一种对文明的综合理解,我们才可能对法律有一个更到位的把握。
     这是我想说的第一个话题,即关于文明的话题。
    
     二、臆说法哲学
     现在,我们用这样的立场来看第二个问题,法哲学究竟是个什么养的东西?
     1、法哲学的概念与理解
     法哲学可以把它理解为,法律现象与精神现象的一种中介,或者说,它用抽象的原则和逻辑的方法去建构法律的知识体系,并以此去揭示制度和法律的价值内质,理解法律,进而解决制度、法律规则中的观念困境,提供法律设计所需的知识铺陈,使法律与人类的精神追求向往趋于同一。这段话不一定要记,它不是定义,只是一种描述,都是些可说可不说的话,听听就行了。大体说,法哲学便是介于这二者之间,尽可能地受用精神文明中的一些信仰、追求和观念资源,然后再把这种信仰、追求和观念转化为法律的条设。就是这样的一种知识现象。这是说个大意。
     这样,马上产生了第二个问题,即如果法哲学可以如此描述的话,那么,法哲学与法理学是同一还是不同一?讲课开始时就提出了这个问题,现在来看一看,它们究竟是同一还是不同一。
     2、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差别
     首先看法理学。法理学是个什么东西呢?它是关于法律的结构、门类划分、相互关系、功能属性、基本原则、运作方式等的一种学理性的知识建构。这是所谓法理学。这里已明显地表示了一个问题,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法理学有一个内外之别。内在哪里?内就内在法律规则内部的结构、门类划分及相互关系。比方说民法、商法、行政法,它们在不同的场合、场景中使用的理由是什么?这几种不同的法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每一种法按照哪一种逻辑去操作运转?等等。这样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学理研究,这是一般法理学所当胜任的。法理学除了这样一个领域以外,还有另外一个领域。这个领域研究的问题是,法律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发生关联时,其状态和逻辑该如何解说。或说,法作为一种现象,它同精神的关系,同器物的关系,同别的制度的关系,同历史的关系,同哲学的关系,同宗教神学的关系,等等,究竟该如何把握。很显然,这种研究时把法作为一个自治的形态,然后以此为点向外延伸,它同样也构成了一套知识体系。这也是法理学。
     此即是说,法理学关注的是,由本身向内寻找相互之间的结构、概念关系的知识体系,和由此向外寻求同别的关联关系的知识体系。如果法理学有这两部分事功需要去做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比较容易知道法哲学究竟该怎么去定义。
     大体而言,法哲学可以这样来理解,它是关于制度或法律的渊源、本质、价值取向、功能意义的思辨性说明和评价,也是对法律与他现象之关系的内源性探究,它长于追问法律是什么?什么是?如何有?为什么要?以及起源、发展的可能性、必然性这类问题。这样一种性质和方式的研究,我想,大家已经注意到它跟前面说的法理学有点差别了。法理学的研究有一个内和外的分野,而法哲学主要用功领地在哪里呢?答题于法理学对外一块相当。即是以法为一个点,然后向外延伸。故勉强可以说,它主要实现者法理学的两个使命、两个事功中间的一块,对外的这一块。或说,它站在法的外部,试图对法律现象作整体性、关联性的解释和说明。
     亦可说,法理学有广义、侠义之分。上言的法理学便是广义的法理学:广义法理学中的第一块,即对法律内部体系予以解说的知识,可视为狭义法理学。而所谓法哲学,则大约相当于广义法理学体系中的第二块知识。
     申明一下,我提供的这个说法不一定对,这只是一种说法而已。换一个人可能有另外一种说法。那么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这样说呢?我认为,这样说可能更有利于我们去理解、把握这两个概念的差异,因为,我倾向于这两个概念还是稍微差别一点好。相对而言,法哲学研究的内容和它所借助的方法肯定要抽象得多,属于思辨得东西或那种虚的东西;而法理学是务实的知识体系,是面向操作,为实务者提供直接的帮助的知识,它通常只就概念、原则、原理、本身做出解说,不会过于枝蔓、延伸,所以是一种相对简单的学理解说。
     正因为存在着这样的区别,这便有了继续理解法哲学概念的需要。可不可以这样说,法哲学是一种以哲学和宗教的情怀、意境、视界及方法,去理解、把握、解释、参悟法的规则、秩序现象和法学问题的知识体系。这也不是概念,仍然只是一个描述。不过,这就意味着,我们彻底把法哲学拔起来了。由此可知,法哲学的用意是要对法律进行虚的研究。既然是虚化,就不会研究实的,不会去说当事人的子丑寅mu,也不会去注意罪行法定的权利原则,也不会去研究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这些原则都是留给法理学和部门法去做的。既然说要向外,我们就要努力去说法律与所有关联现象的内源性关系。比如说法治,这种现象在整个人类文明历史的演绎中,是一个什么东西,为什么会这样而不那样。此外,有关法律最本质的话题,如,法的本质、渊源,法的价值,以及法哲学的目标干嘛的问题,哲学和法学的同一性的问题,秩序之于智慧的依赖问题,精神文明与制度文明的贯通问题,还有法与终极关怀问题,或说终极体悟之于法现象的北京和支持的可能性问题,等等。讨论的这些问题便是基于以上说法而有的。所以我认为,法哲学是一种较为抽象的知识体系。
     3、终极关怀
     所谓抽象,是指离开具体的事物,不依赖观察和模拟的凭借,所做出的具有普遍性、普适性的研究。它是一种绞尽脑汁的学问行为。
     如刚才说到的终极关怀。什么叫终极关怀?有终极关怀就必然有近极关怀。比方说,今天晚上,你刚才上课赶急了,没吃饭,现在肚子饿,旁边的同学问你:“没吃饭吧?”这叫什么关怀?这是一种最近极的关怀。终极关怀显然不是这样的关怀。再说长程一点,我们这个家族的一些人生活还不太,哪一个小孩读书能不能考上大学,哪一个小孩的工作安排得还不太好,我们这个家族后代得延伸......这些关怀也是一种关怀,比刚才没吃饭得关怀稍微要远一点。还有一个关怀是说,中国在今天国际舞台上的地位,中国人的身份、人格,中国的国力如何,这又是一种关怀。但这依然不是终极关怀,对吧?未来叫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过的是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生活,这也是一种关怀。但它是不是终极关怀呢?还不是。
     什么叫终极关怀?
     学生:人之为人的意思。
     差不多,人之所以为人。这话说起来很容易,意思理解吗?
     学生:不理解,这个不好理解。
     不理解,我告诉你一种方法。从今天晚上开始,如果有时间,你找一个安静的地方站着,心平气静,然后问自己:人之所以为人!问40遍,大概差不多就有感觉了。也就是说,所谓终极,是指人类对自身之外,跟具体的己我没关系的某种根化的追求和向往。再说得抽象一点,说得大一点,它是追问,人类未来有一个什么样的前途?宇宙未来有一个什么样的前途?请注意,这里的前途,不是物理学家说的那个先是大爆炸,后来是大坍塌的前途。(哈哈)不是那个意义上的。物理学所说的前景,指示终极关怀中的一个很具体的小事件。终极关怀是有标准的,它是以以下这个词为标准的,这个词叫“成天”。
     那么,这样一种关怀跟我们现下的法律制度有什么关系呢?
     (1958年8月23日,金门炮战,1959年到1979年1月1日,整整炮轰金门二十个年头!)
     有关系。它是说,我们的规则不是一种只着眼于当下某一个现象、某一个事件的具体条设,除了对这些事、象有表面的规置之外,它还贯穿着人类整体的向往和追求,否则,法律就不可能成为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那么,这个向往和追求又是什么东西呢?是善。因此法律、制度必须要体现什么呢?体现善的终极。我说的即是这个意思。后面,我们接着就可以看到,我们把善跟规则套在一起讲,以此来理解一下,为什么说人类的制度、人类的终极是在追求一种善。故说,它们是有关系的。
     还比方刚才说,不同世界现象之间的内源性关联和同构的研究,亦是法哲学的论域。如经济现象、人类学现象、民俗学现象,等等,这些现象表面看都不一样,可是对一个真的研究者来说,并不是不一样,只是一个东西的不同变化、不同表现,你要把这些不同的外衣扒开,看看里面实质性、内质性的东西是不是同一的,这也是一个法哲学要做的工作。
     还有深度问题。狭义法理学对法律的解说,通常只留意法律现象的表层,就事论事居多。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这门只是主要是法律概念及其运行原理、构成规则的集成,说清楚这些已属不易,故深层地理解法和秩序的职责,就只有放弃了。而法哲学可以绕开这些表面的东西,从表面贯通到下面去理解,深扣世界的本根、本原,进而做出一以贯之的解释。是以,对法理的理解和解说就不同凡响。
     下面我们看一下法哲学研究的内容。
     依据刚才对法哲学概念的讨论,可知法哲学研究的内容是很复杂的。比如说法的本质、价值取向都是从人类的智慧理解、经验及体悟中所得到的,可是,人类有时间、空间、地域、种群、环境、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诸多差异,结果肯定是理解、经验、体悟的异彩缤呈。这意味着,单是这一话题,就可以写出很多东西来。
     还有如法是什么?为什么?如何起源?怎样发展?它的基本价值,以及为什么说公平、正义是法的灵魂之类的问题,也是我们必须要研究的领域。同样,依刚才所说,研究这些论题,不应该是单一的、独立的、孤立的,而是要相应地研究像哲学、伦理学、宗教、政治、经济、社会、民俗、自然哲学、科学等文化现象,然后对它们才有一个周延的把握。
     还比方说,法是智慧、经验的结晶,而智慧--有感觉智、理智和性智分别主宰的智慧--又是人类特有的东西。依历史经验和逻辑可知,这种东西对人类来说是一个过程,是一个自我完善、自新的过程。既然人类的智慧、经验、理解是一个过程,是一种呈现,那么相对来讲,法、法的价值、公平正义之类的东西,也一定会跟着这些人类的智慧现象一起出现并自新、完善。这意味着,古人理解的法跟今人理解的法是由差别的,古人说的公平正义跟今天的公平正义亦是由差别的。
     最典型的例证是,在西方,当说到公平正义时,通常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对等、平等、有偿、合意,指的是这类原则。今天,如果我们把这个原则原封不动地拿来讲,你会觉得,这种讲法周不周延啊?不周延了。为什么?很明显,你这个对等、平等、有偿、合意只能对对等的当事人有效,如果碰到一个当事人与你不对等,比方说碰到一个残疾人,碰到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人,碰到一个刚出生的婴儿,你这个原则就有点问题了。你得考虑一下,这些弱势群体怎么办?所以,这些原则也在变。
     还有,刚才说的东西只对人类有效,能对自然物有效吗?没有效。于是,你又会发现,今天要讲正义,还得变招。什么叫正义?不再是古人理解的东西,它有新的含义。这个东西谁来研究呢,民法研究不了,刑法也研究不了,要研究得了,就不会出现一个笑话。大家知道,前几年清华有一个学生叫刘海洋,他拿硫酸去泼动物园的熊,实是给熊喝了,结果熊受伤了。后来刘海洋被抓了,(2023年8月,微博上又爆出了这个事)抓了以后法院要治他的罪。治什么罪呢?法院找了当代中国最著名的刑法学家,研究怎么样给他定罪。最后定个什么罪?损害国家财产罪。由此看来,法哲学还是要的。为什么刑法学家只能定这个罪呢?因为在他们的知识范围、知识视野里面只有这个东西。
     由于法律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它必须同周遭的很多现象发生关联,所以我们应该宽泛地理解,才能够获得比较完整、多维复合的法概念,或者对法有一个完整的把握。而这,恰是法哲学要研究的内容。诚如我刚才所说,像法的价值、公平、正义这些问题,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东西,它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价值、公平、正义这些问题,不是一个固定的东西,它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情景之下有不同的表达。这样的变化,如果法哲学不给予必要的反映,它很可能会造成一种学说上,甚或是制度体系上的困境。我改采所举的例子,就是这种困境的反映。事情发生以后,学者们自己没说法,只好去因循守旧,苟且了事。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必须要予以纠正。而谁可以纠正呢?这就是法理学,或者叫法哲学的责任。它能够提供一个说法,它能够把道理做出延伸。别的知识体系相对而言要困难得多。
     大家或许已注意到了一个现象,这两年新生代得法学家里出现了一批研究民法、诉讼法、刑法得学者,他们很多人都在写“刑法哲学”、“民法哲学”之类的书,我想,这种现象大约也如此有关。因为他们研究到最后发现,他们所碰到的问题,在他们的部门知识里说不通,或按照原来的道理说不通。说不通怎么办?说不通就只好再去找高招,所以一找就找到这儿了。所以我说,法哲学是虚的,可是,不要以为虚的没有用,虚有虚的用途。我们学气功的时候知道这招儿,瑜伽也知道这招儿。这些东西都是虚的,可是,你入门以后会发现,它比实在还管用。这是一个内容。
     还有一个内容,是说,既然我把人类的智慧、文化理解为一个过程,这说明变是很重要的必然现象,但,变只是其一;还有其二,这就是人类智慧与文化的不变,有些东西是永远不变的。那么,什么东西不变?这个不变跟法又有什么关系呢?所谓不变是指根本的不变。法,有其缀系的本根。这个本根即是善道。不管怎么说,法所追求的那个善是永远不变的,所变者,永远只是它表达善的方式,表达善的形式、内涵而已。所以,研究法要注意到,有的是永远不变,有的是不断在变。这种变与不变,便要求法理学、法哲学、法学家,要自若回应,守成如往,开新待来。
     守成,守什么?守是根本的固有。知往,知什么?知传统的故有。开新,新什么?新因时、事、势、情、境、域的不断变化、不断转换而有的现有、未有和待有。所以,守的是固有,知的是故有,新的是现有、待有和未有。这意味着,作为法学家,你得守住善根,然后依据人类所面临的时、事、势、情、境、域的状态,不停地做出相应的反应。这种反应所依赖的知识和背景资源就是法哲学要关注的话题,要关注的内容。
     所以说,法哲学研究的东西表面看好像很虚,但其实并不是完全无用的东西。它对我们观念的演化,对我们世事的更换,对景物的转移都是很重要的。这就是为什么长期以来总是有一帮人在不停地研究法理学、法哲学的原因。因为不进行这种研究,你就很难接受观念的衍更。下面这个例子足证其详。我相信大家现在对法治这个概念已经有感觉了。为什么有了呢?是因为这些年来,学者们不停地去说法治,说多了,人们脑子里就长弦了,日渐认为,这个事情是对的,因为大家都这么说。于是观念就慢慢转过来了,一个西方的制度文化开始在中国有了反应。其实,学者们讨论这个东西的时候,并不是说中国今天一定要实行这个制度不是这个意思,而是给大家一个思维的空间和环境,给大家一个氛围,最后让大家去接受。
     这种现象属人类文化中的解释哲学现象。它是说,人是一种解释动物,没有解释便没有行为。尤其对新事物,解释的需求更重要。对法律制度而言,法哲学是最上乘的解释体系。
     除了以上这些东西以外,我相信,对法的理解,对法哲学、法理学的理解,其实还有很多东西需要予以关注的。比方说,在理解法的时候,我们注意到,法律作为一种制度也有它自己独立的东西。像它的格式、它的形式、它的工具性、它不同于其他制度现象的独有特性,等等,这些也是需要给与关注的。我们刚才讲到了很多贯通的地方,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它独特的地方,这些独特的地方是不能忽视的。研究法学不能忘记这些。
     最后,我们来看一看,法的本意究竟是什么?
     刚才我提了一个字--善,如果说善是法的本意的话,那么,换一种说法,又该怎么表达这样一个意思呢?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提请大家这样想一想,在我们刚才提到的以及一些没有提到的理论里,都曾经获得过这样的一种信息,这种信息是这样表达的:
     比方说,马克思说人类由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最后到共产主义社会。这就构成了一种历史逻辑的关联关系:人类的起源状态是很简单的的一种状态,然后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它却是一个很完美、很完善的状态。这里就构成两个点,对不对?
     (共产主义是完美的社会)
     基督教说,人生来是有罪的。这个有罪是一个基设,也是一个点,经过了你对神的崇拜、信仰以后,结果你消除了这种有罪,最后进入了天堂。天堂又是另外一个点。又是两个点,对不对?
     佛家说,现实中的人,因为具备强烈的欲望和意识,所以你是一个残缺的、有问题的暂且,经历了历劫迂回,空去意识和欲望,你便达到了一种状态,就进入了所谓的涅槃,进入了一种佛的境界。这样,又由一个不完善的点,进入另外一个终极的点来了,对吧?
     孔子说,现实的人是小人,每个人应该通过道德修养,通过知识修养,最后把小人变成君子,变成圣人,又是一个点到了另外一个点,对吧?
     老子说,现实世界,是人为过分的一种虚假世界,这个世界是最不合理的世界,人需要返璞归真,达到真人的世界(是庄子提出的概念,这个真人很厉害,它可以水淹不死、火烧不死、不用吃、用脚跟呼吸,而且永远活下去),又有一个点到了另外一个点,对吧?
     这样的表达还可以找出很多。东西方人都是这样思维,只是说话的话语不一样,意思差不多。现在,我们把这些串起来,你有什么感觉?这一个点,我们给它个名字,叫什么?......对,此岸。那一个点,我们也给它一个名字,叫......对彼岸。也就是说,依据古今中外伟人们的思考,人的价值,其实就是由此岸到彼岸。
     既然都有一个彼岸到此岸的过渡,这就给人定了一个位。你是干嘛来的?你来到这个世界上不是混吃混喝的,不然,就和猪马牛羊没什么差别了。对吧?你之所以是你,不是猪马牛羊,就是因为你定了一个格(表面上,这个格是由上面这些大人物定的,其实不然,你的内秉决定了你必然如此,只是话得由这些伟人们来说,不然他们就不是伟人)。你来到这个世界上就是要干一件事,干什么事呢?由此岸到彼岸!
     但是,理解价值虽然不易,可实现价值好像又是另外一个问题。由此岸到彼岸的话好说,做起来却不容易。有些人很容易过去的,比方说像孔子、老子、释迦摩(牟)尼这种人,他一生70年、80年就过去了,他成圣、成佛了。所以,这些人在我们眼里是伟大得不得了得人。然而,你我凡夫俗子则比较麻烦。
     (1)我们是来干嘛的?
     我们这一辈子实际上不够用,到老了还醒悟不过来,我们是来干嘛的?吃喝问题还没解决好,为吃、为喝、为荣誉、为地位,忙得颠三倒四的,忙得招前不顾后的,还谈什么彼岸价值!这说明,的确应该是有差别的。(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是的,他们是有种,他们有道德的种,有先知天下的种。江山教授的B站讲座中)
     况且还有,我们为什么比他们吃力呢?因为我们是那种弩钝、凡浊的气质组成的个体,不是那种清澈、本然的原因组成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跟他们之间必然有差别。所以,我们不能指靠一生就渡过,我们是接力赛,我们先做一点,后人(后代)再做一点,再做一点,无数的点接起来,最后也从这儿到那儿了。是不是这个道理?因此,我们每个人要了解一个道理,我们不能做圣人,但是,可以做应当做的人,这样才能够保证这种逻辑、这种模式成为事实。
     刚才说的那些伟人,他们过得比较快,很显然他们的能力比我们强,我们走得慢是因为我们能力差。那么,这个此岸到彼岸怎么过,我们不妨再打个比方。大家应该见过弓箭的弓,它还像什么呢?希腊字母里有一个Ω,就像一张弓。从Ω的这边到这边,就像此岸到彼岸。在这个图形中,距离最短的是最下面的窄处,即弦所在的位置。问题是,弦这条路很窄,一般的人走不上去,走上去也站不住,结果就掉下去了。下面是万丈深渊,会一去不复返。所以一般人不敢走,只有刚才说的那些人才敢走。他们为什么过得快,因为他们的路程比我们短,知道吗?他们之所以成了圣、成了佛、成了真,是因为他们能够走弦(王侯)。我们这些凡夫俗子不行,只能走弓。然而,走弓也不容易。第一,路程很远。第二,先得有一个上弓的过程,然后还有一个下弓的过程。这对谁来说都不是好玩的事情。我们都爬过山,爬过山就知道,上山容易下山难。总而言之都是不容易。还有,第三,上弓之时,容易发生方向判断错误。本来是去彼岸,结果却误认为是通向了另外的地方,平添人生价值观念的混乱。
     话说到这儿,我们得考虑一个问题,此岸、彼岸与法有何相干?或说,在人类由此岸通向彼岸得历程中,法有什么意义和价值呢?
     依上述可知,通向彼岸是人类整体性的事业,必得全体参与才能完成这个任务,我们中的任何个体是单独过不去的。因此,这是人类历史性与空间性交合的志业。在这样一个历史行为中,人的社会性、社群性是必不可少的志业方式和存在样态。而社会的存在方式,亦必然意味着,每个个体在走弓的过程中和群体之间会发生冲突、对抗,个体之间亦会有冲突、对抗。如果这些冲突、对抗不能获得安顿、解释,如果这个过程中的波动没有得到适当的协调、调节,不要说走到彼岸,恐怕连弓都走不上去。所以,从这个意义上,你可以去理解,法是干嘛的呢?法就是保障人类能够走完弓的过程而并随生发出来的人伦规则。它的目的就是要保障所有个体、所有人适应人类作为整体的状态,然后才可以去完成这样一个长程时空的过渡。也就是由此岸到彼岸。
     (哈哈,让我想到白娘子传奇中《渡情》,把法这个严肃的东西,轻松一下)
     法哲学,以前的“市民法”,“万民法”,“环境保护法”,从“血亲”到“万民”,到“同际”,未来还有“宇宙之外”的东西。
     现在,我们把这样一种整体的过渡描述为善。是因为从此岸到彼岸就是善(我们后面还要讨论到它)。我们说,法本质上是善,即是由此意而又的结论。
     这里,最终目的是善,过渡的方式还是善。然而在走弓的过程中,法律在维持整体性的秩序和价值的时候,它难免要被歪曲。为什么会被歪曲呢?因为在不完善的状况中,群体中就不免有强有弱,有本事大的有本事小的。凡人都有私心、私欲,而那些本事大的人就不免更有私心、私利、私欲,还有私见。他们往往会凭借其所占有的资源条件,强化对其他个体的控制、限制,乃至压迫、剥削。这样的后果,便是在具体的人类行为、社会生活中,在具体的历史过程中,法所当然的善的价值要被扭曲掉。(苏格拉底对法的尊重,实际上是尊重他自己)善的价值被扭曲了,同样即意味着规则被扭曲了。因为,只有歪曲的规则才能够维持它那个扭曲的善,对不对?否则的话,它维持不了。这就意味着,法作为一种抽象理解,它的价值,它的追求是善,这是没有问题的,但,任何具体的法、具体的规则,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如政治的、功利的、自然因素的,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会导致其表达的形态往往不是善本身,甚至可能是恶。(运算放大器的失真,模拟信号采集,无限接近,甚至收敛不了,出现相反结果,自然科学里的方法,用到此处,更好理解。)
     比如,马克思说,法是一个阶级压制另外一个阶级的工具。这便是一种对恶法的批判。西方法律规定,法律中只有人才是主体,主体可以支配一切非主体,这也是强化某种恶的东西。总之,在当下这种环境中,我们会看到,具体的法律总是被恶歪曲的。而且,这样的歪曲是全方位的,它的形态歪曲、内涵歪曲、价值歪曲,以致实在法总是与抽象的善背道而驰。此即是我们必须承认的事实:法现象的抽象善与具体价值之间的落差。因为我们都在走弓,所以我们免不了要做具体的事情,因而也就不免恶法。
     由此可知,法律它既要表达不变的、固有的那种善的理念和价值,坚守善的志向,同时它也有在具体的表达中必不可少的歪曲、扭曲的可能性。所以说,对法的理解必须要有多这种多层次、多角度、多维化的胸怀,方可有一个真实的把握。或即说,对法律,既不能把它看成都是好的,也不能把它堪称都是不好的。好的和不好的是所谓的价值问题。为了辨析好与不好,你就要给出一个或一套价值标准。什么知识足以给出价值标准呢?无疑只有法哲学。
     以上是关于法哲学的理解问题。我自个儿想着说了这样一些话,不一定对,供你们参考。
    
     三、法哲学的形态与类型
     下面我们接着看另一个问题。
     既然法律有可能被歪曲,现在就清理一下究竟有什么样的歪曲。歪曲的理解和歪曲的规则的结果是什么。我个人认为,对法律的歪曲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法律的政治化;第二种是法律的主体化、功利化;第三种是法律的社群化、伦理化。
     1、法哲学的形态之一,法律的政治化
     先看第一种,法律的政治化。
     为什么说它是一种歪曲呢?我们刚才讲法律是一种走弓的规则,规置群体过渡状态的一种规则。可这只是最表面的一个命题,在它的下面有很多的前件必得予以了解,才可能得出判断。人是群体动物,群体动物必得有权威存在,才可能被维系。这就有了两个前提,一个是群体,一个是权威。还有第三个前提,权威和群体都得靠体制维持。正是基于这些前提,我们很容易注意到,依赖权威和体制生存,是所有社会化动物得共同行为特征。在动物世界里它主要用暴力,即最简单得方式来表达,辅以体制。而在人类世界种,则有演绎的阶段性,开始用力能,后来就变成了智慧。不管是力能还是智慧,权威的存在应是群体存在的前提。但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因果关系常常是倒置的。本来应该是先有群体,后有权威;我们反而是先有权威后才有群体。结果成了这样的一种局面:一个强人能够笼络出一个群体,而灭了这个强人,这个群体就完蛋了。
     这就意味这一种异化。社会的存在及法律规则的设计本来不是为强者,而是为了社会本身。但因为强者的出现--他之所以成为强者,就是他有本事、有能力能够让那些不强的人服从他--情形发生了变异。(自然属性突出,但法律规则设计时没有限制,出现漏洞,他反而利用漏洞成了强者,资源更加被他“合法”夺走。)他利用强者的优势,先是用力能使其他个体服从,进而利用体制、规则来控制群体。强者之所以可以这样做,除了有能力资源外(不是主要优势),还有一点,便是善于利用体制、规则资源来控制他人(其他个体)。善于是什么意思呢?是他透过体制把规则全部变成了政治统治合法、有效的载体。于是乎,一般性的规则就演化为了政治性的规则,就成了一种异化的规则。这种现象在地球上到处都有,但是,比较而言,所有的专制社会,包括中国古代社会,就要极端得多。大体上,所有古典的政治家们基本上都是这样做的,他们把规则进行人为的扭曲,使它成为他统治别人、统治社会合法、有效的工具。这种扭曲意味着,在这里,法律变成了工具,法律不是它本身。这是第一种歪曲。
     2、法哲学形态,法律的主体化、功利化
     第二种歪曲,法律的主体化、功利化。
     所谓功利化,是说,法律只是帮助人么解决利益需求的一种工具,除了利益意外别的不考虑。或说,在这种法律形态中,人类本身的和谐价值失落了、不用管了。其结果是,它导致人类所面对的世界被二分化了:一部分是人(主体),一部分是物;非物即人,非人即物。西方法律体系是此类型的典型代表。我们在观察西方法律体系的时候,很容易注意到,尤其从罗马法开始,它的表达就这么简单,一方是人,一方就是物。而人只能是少数,多数的物中也包括人,即那些没有法定资格的人也是物。世界被他们如此理解以后,就被引导到了一种极其功利的状态。因为人的目的就是为了得到物,得到利益,所以当人不能成为人时--此乃因为资源稀缺,不能让太多的人有主张物利权利的资格,在完全杀灭资源竞争者不可能的前提下,用法律剥夺大部分人的权利资格,即可实现少数人的特权--人也就变成了法律所定义的物,处于被使用、被支配、被占有地位的物。刚才说到,法律迎丹时全人类走弓的和合规则,可是在这里,它已然被另一种力量所扭曲,变成了少数人谋求利益的工具。这是法律工具化的歪曲。(奴隶,民工,共产党员,共产主义战士是特殊材料做的,彰显特权)
     3、法哲学形态,法律的社群化、伦理化
     第三种歪曲,法律的社群化、伦理化。
     社群化,有很强的伦理色彩,某种意义上讲,社群的规则即是伦理本身。本来,伦理化是最接近法之本意的。因为伦理的原则就是社群的和谐,这与法律追求的人类和谐是近似的。但为什么我还说它也是歪曲的呢?原因是因为,首先,社群所构垒的界域,本身容易阻止伦理善的广普化,以至于善制造了恶;其次,在有些社会里,有些人过分地高扬了伦理的价值,过分地拔高了伦理的可能性,以至于把它变成了一种广普化的强制性规则。法律规则的伦理化,不仅扭曲了社会民众,亦会使法律的价值变态。(征服埃及的国王,娶了自己的姐姐和妹妹为妻)我们知道,伦理规则是一种高价位的规则,它主要适用于道德素质较高的人群。如果不明就里,盲目推行于社会大众,让每个人都平等地受规于伦理规则,结果只能导致规则的无效。或者说,伦理规则所适用的社会只能是这样的社会:这个社会全部是由君子组成的。如此,这个规则才有效。反之,如果者中间有人不是君子,或社会不完全是由君子组成,有小人间居其中的话,伦理化的法律规则肯定会无效。
     大家都知道有一个水桶原理,一只水桶装水要以最矮的那块板为标准,高板是无效的,因为只要有一块板不够高度,水就会漏掉。而一个所谓的道德社会,它便是要求所有的人都是高板,没有矮板。话说出来是很容易的,但现实社会中间,每个人都是高板吗?不可能的。再伟大的人都有小人行为,每个人都有小人的心性。(从大禹治水有功,出于小人心性,把王位让给一个能力差的人,让他儿子在日后重夺王位,中华为了法律伦理化付出了三千年的代价,直到1979年1月1日,炮轰金门结束,不是一刀切的结束,只是有明显的迹象)也就是说,每个人至少都有一块短板。现在,在每个人都有短板的前提之下,你的规则却往高处设计,这会出现一个什么问题呢?(在2000年,国际上都在说,软件和互联网产品,现在是标准的时代,按谁的标准推行自己的产品,如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产品,垄断便发生了,托拉斯也来了)出现了一种规则的真空状态,就会出现失控,管不住了。所以说,这个想法是对的,但操作起来又是大有问题的。它的问题就在这儿,过分地拔高了人,拔高了人性,把社会建构在一种理想的基础之上。把规则建立在理想之上,就会出现问题,所以它也是一种歪曲。
     (共产党早期,拔高了中国人民的人性,如毛泽东说的右倾主义、左倾主义,不如拿起枪杆子,以最低阶位设计的规则,比较吻合当时的中国地域范围内大部分人的人性,土豪劣绅太多。
     现在的中共,在它们的团队治理中,采用了高板的法规则设计,还是高估了党员的人性,贪腐问题还是困扰着它们,它们可能没有遇到江山教授,哈哈)
     这样几种不同类型的歪曲,应该说,对人类的影响都很大。比如,我们注意到,长期以来,中国古代很多学者,包括孔子在内,鼓吹的是一中圣人贤人的政治。这个想法很好,可是它在中国社会里留下的隐患也很多。尤其到今天,当我们接受西方文化的时候,都常常有一种感觉,那就是,为什么西方人要这样去思考问题,而我们不能这样去思考问题?这种疑问的来源在于,长期以来,我们的文化是把人进行君子化培养,把理想当作现实。所以,我们很多的规则实际上是高了,而不是低了。(高估了人性,无视人性短板)
     所以,我们很多规则实际上是高了,不是低了,因此不合时宜,不合实际。我们现在要把规则降下来,降到小人的水平。我们宁可假定每个人都是小人,也不应该假定每个人都是君子。只有这样,我们的规则才有它的真实有效性,才能够解决问题。
     (在机场,安检与人权,出口与进口的设计上,疫情之后,有了一个人权上的进步,进口有多个,每个进口有多个人把守,出口只有一个人看守,保证只出不进。同时,搅拌站内车辆出口闸口杆被车队点的外卖员给撞歪了杆,出去不被阻拦了。我觉得,这肯定是车队指使外卖员故意为之,车辆出去方便了,门口的保安只需看好车辆不要从出口通道逆行进入就行了,这个规则就是善,也提高效率,节约成本)
     (抄表的问题,信息时代,还需要人工抄表,是一种非常不人道,而且有私心的问题,必定有短板,如儿子洗澡用水,显示消费5.39元)
     下面一个问题,我们稍微讨论一下法哲学的分类问题。
     法哲学的分类也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各种说法差别很大。我的分法可能跟别的分法有差别。我认为法哲学可以分为三大类,然后每一个大类里头有若干小类。
     4、法哲学种类之一,神性的法哲学
     第一个类型,我称它为神性的法哲学。
     所谓神性的法哲学是指,规则的生成及效力源之于神的意志与命令,或说,法律是神意的外化,因此,所有关于这类规则现象的学理解说及知识体系,即谓之神性的法哲学。神性的法哲学也有好多下位类型,比方说原始自然神的法哲学、原神的法哲学、自然神的法哲学、义理神的法哲学、宗教神的法哲学,等等。细说分殊实是非常复杂的,我们在这就不一讲它们了。作为第一大类型,应该说它在整个人类法律的思考中,占据了很重要的比例,仅就时间量之久远而言,应该说,它大大地超过了后面我要说的人性的法哲学。人性的法哲学只有几千年的历史,而神性的法哲学则是以万年来计算的,约有4万多年的历史,所以它的时空范围很大。
     5、法哲学种类之一,人性的法哲学
     第二个类型,人性的法哲学。
     所谓人性的法哲学,当然是把人当作根据和标准来理解的一种知识体系。即,法律是人意的表达。然而,人跟人之间的差别又大。此地之人与彼地之人差别很大,古代之人和现代之人也有差别,这种产业状态和那种产业状态的人又有差别,所以,这里的区分就非常复杂了。我给大家念一下名称你就知道这种复杂。我只是念一些。比方说,群自我的法哲学、社群主义的法哲学、政治中心主义的法哲学、个人和自由主义的法哲学、国家主义的法哲学、世俗主义的法哲学、本质主义的法哲学、思辨的法哲学、实质主义的法哲学、价值主义的法哲学、工具主义的法哲学、神秘主义的法哲学、形式主义的法哲学、历史主义的法哲学、自然主义的法哲学、社会主义的法哲学、心理主义的法哲学,等等。你们看到的西方法理学教材里,一讨论到法学流派时,往往会列出这个、那个流派,如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社会连带法学派之类,实际上都是这个范围里分出的。它们只是我刚才这个分类中的一些类型而已,它并不包括所有类型。即,属于第二大类,人性的法哲学中的一些。
     这说明,人类的法律,先有一个神性预制的过程,然后,人类发现了自己,法律才由之进入了人性的时代。此时,人类自己才开始有说法了。人类自己说得太多了,进而就有了各种流派、各种想法。所谓流派,便是把各种想法变成了学说体系的这个、那个法律解释。
     为什么人性的法哲学会如此异彩纷呈呢?我们需要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如刚才所说,即使我们不罗列它,也让人感觉到一种印象:那就是,在以人性为旗帜的法学理论和学说这个圈子里面,有很多很多的派别,有很多很多的说法。为什么会形成这样一种局面呢?我想原因很简单。因为,在神性的前提之下--真正的真理只在神那里才有,所以呢,神性的法哲学,它的分类比较少,乃是因为,真理只有一个,因此--说法也只有一种。可是到了人性的时代,我们就发现了另外一种现象,绝对真理破除掉了,剩下的只有你、我、他这样一些凡夫俗子,而凡夫俗子又掌握不了绝对真理,但他也要去理解,也要去把握,也要去说,那么,在这样一个勉为其难的情形下,就出现了一种局面:你说你的,我说我的,前面的人说前面的,后面的人说后面的。
     这种情形,我相信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平凡。比方说,我们三五个人聊天,我们通常不是听一个人在那里说,对吧?两个人可能都有你说你的、我说我的的情形。如果是三个人以上呢,可能会发现至少有两个人在说话。要是4个人、5个人、6个人呢,你就会发现,这个时候可能有三四种声音在发言。你要想把每个人的话都听到,很难。这个时候,你只有选择其中一个声音来听。实际上,人类社会或人性的时代,每个人或者每堆人,都试图在那里说他的,然后呢,别的人也不愿意听他的,他也想说他的。于是,就形成了你说你的、我说我的的局面。你说你说的是真理,我说我说的是真理。其实,2个人,3个人,5个人,8个人......1万个人,说的都不是真理,说的都是自己的一种看法,一种想法。但出于本能和欲求,人们会把他的想法、他的看法强化,因为,只有强化,他才可能觉得自己有价值、有地位、有意义。实际上,人类生活就是这样一种局面。
     到目前为止,我们所见到的所有学说、理论,包括春秋战国时代的百家、西方的各种流派,乃至我们日常生活中几个人的聊天,性质都是一样的。只是有的人把这些弄得比较大、弄得比较规则、弄得比较学理化,变成了学说,比方说儒家、道家、佛学。有的人呢,提不了档次,说来说去就是那些口水话,反正就是我家今天养了三只母鸡、下了两只鸡蛋之类的东西。(加注:中国好声音,《罗刹海国》,“农民才唱的歌”,上不了档次?抖音让人性平等享受信息权,他想说就说,至于你关不关注,是你的事情,江山教授没有想到,抖音这种软件来得这么快,每一个播主是不是一个学说呢?当然是,只是不是大学说,是小学说而已。)
     也是一种说法,对吧?那么这种情形就足以描述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复杂的局面。其实不是真实的情况有那么复杂,大家谈的都是一类问题,比方说秩序、规则问题。可是你的立场是这样的,我的立场是那样的,于是乎,出现了差异的结果。你说的是这种情形,我说的是那种情形,两个好像天壤之别似的,其实不是。
     当然,虽说如此,但说法真的有天壤之别。比如我们熟知的诸子百家、希腊哲学,它们的说法(内容),却大不一般。这不得不令我们另有思考。
     前面说,人类先有神性的时代,那个时候,只有神有说法,人没有说法。所以说,我们称之为“神性的时代”。因此,那个时代的学说、知识叫神性的知识、神性的学说,法哲学叫作神性的法哲学。后来有一天,人类突然自己醒过来了,觉得自己也可以说了,不只靠神来说。开始,只有几个人说,后来越说越多,便说出了大名堂。比方说,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时间是公元前6世纪到前3世界,也就三四百年的时间,西方有个学者叫雅斯贝尔斯,他称这个时代为“轴心时代”,所谓“轴心”是指,这个时代像一个轴承(轮子中间挑起来的那个东西),它担当起前面的上古代和后面的古代、近代、现代,这是个很重要的时代--它便出现了一种非常重要的现象。这三四百年间,有个什么现象呢?现在,我们闭着眼想一想。我们先到希腊看一下:泰勒斯、德谟克利特、赫拉克利特、柏拉图、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芝诺、恩培多克勒,等等,这一圈是一大帮人,都出生在这个时代,是不是?在换个地方,到印度看看,印度赫赫有名德释迦摩尼(别的人暂时不提了)也是在这个时代,对不对?还有,我们再换个地方,去伊朗看看,伊朗德琐罗亚斯德还是再这个时代。当然还有中国,老子、孔子、庄子、孟子,一干人等,你说,这个时代重要不重要?全球几个主要德文明地域,在那个年代是互不相干德,对不对?但是,就像有人种竹子一样,有一天突然有一大堆竹笋通通从地底下冒出来了。有没有这个感觉?有吧。轴心是什么,轴心就是,它把前面几千年的历史做了一个了断,同时又对后面的历史有了重大的启发。启发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至少我个人这样看--我们今天生活的时代跟那些人生活的那个时代,实际上是同一个时代。(三千年的跨度)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那些人提出的一些基本问题、所制造出来的基本概念,到我们的时代,到今天为止,仍然是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仍然是我们正在使用的概念。我们没有超出他们的范围。他们没有说完的话,我们还在说,说了几千年,还是没完没了。所以呢,这个“轴心时代”,(当之无愧)第一,它很重要,第二,它意味着我们跟它的关系是一个同一关系。
     不过,我们今天的确碰到了说法诡异的情形。它较之此前包括“轴心时代”在内的古典时代,有了重大的变异。其中最著者,莫过于人的解构。人性的法哲学正好生于古典时代,它是前述神性的法哲学种的义理神论法哲学的分化和具体,其主要价值,是人性本质和意义的建构。而当下之诡异在于,自人类现代性爆发以来,这样的建构已成为历史。现时代所解构者,即是这故有的建构成就。这是当下出现各种诡异说法的根本原因。
     面对各种奇谈怪论,其实也不用着急、也不用慌。因为生活就那么回事。让大家来受教育,便是让你多识别一些说法,从中学到若干方法和标准,去判别一下哪些说法更有道理、哪些说法比较适合你自己的意思。学学这种本事,无非就是这个意思。不是说你要把所有说法都要知道,不可能。也不是要你赞同所有的说法,那更不可能。你如果能够赞成其中的一种、两种、三种,或中间的某一些,然后把这些也弄一弄,变成你自己的说法,那就更好了。因为这个世界上不怕说法多,就怕没说法。这是有关人性的法哲学,我们先作这么一个概要的交代。
     6、法哲学种类之一,人际同构的法哲学
     第三个类型,我叫它人际同构的法哲学。
     这里首先有一个概念问题。我所说的“人际”,跟平常大家口头说的人际关系的“人际”,不是一个词。我说的“人际”这个词中的人,其意思不是指个人,而是指人类群体、整体。那么,这样一个“人际”的意思是什么呢?是说,人作为一方,整个人以外的所有生态环境作为另一方,它们之间构成的关系,叫作“人际”。
     不要以为我是在生造概念,我没有生造概念。“人际”,是中国语文里固有的词。你们所说的那个人际关系的“人际”,恰恰是西方来的,不是中国本土话语。只是因为你们已经用习惯了,不觉其然而已。西方人说的人际的人,确实是指个人。故,人际是指个人之间。这与西方的个人主义社会理念有直接关系,他们一说人就指个人,不是指整体(天下)。这句话传到中国以后,中国人沿袭使用。因为现在的中国社会是接受西方文化、文明的。但是,中国古代不这样认为,中国古代说人的时候,一定是人类整体,或人类群体。
     这个词最早是来源于哪里呢?来源于《易大传.泰.象》:“天地际也。”够早吧?后来,汉代有一位著名的人物叫司马迁。司马迁,我们都知道他受过宫刑,对吧?受过宫刑以后很难受,羞愧得无地自容,想死,但是又不能死,因为他还有一件事情没做完,对吧?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形之下,他给他的朋友写了一封信。这封信很多人可能读过,读过没有?《报任安书》。没有读的回去读一下。在这一封信里,他告诉他的朋友任安--那个任安字少卿,所以又叫任少卿--说,他如何因为受宫刑这个事情,生不如死,每每想起这件事来,就汗流浃背......反正感觉很难受。但他又不能去死,因为他有一件很大的事业没做完。最后,他用一句话来形容他的事业。他要干什么?他要“亦欲以究天下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①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梁]萧统编《文选》卷41,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所谓“天人之际,古今之变”,是说他要完成一本书,叫《史记》。他这里用了一个词,叫“天人之际”,就是“人际”这个词早期的一个表达方式。后来,到了宋代,还有一位学者叫陈亮,有一天他给皇帝写了一封信,在这封信里,他直接提出“人际”的概念。这个“人际”指的是什么?指的与司马迁说的是同一个概念,指的是人作为一个类,与人类以外的世界、天地、宇宙之间的关系。“人际”的本意便是这个意思。这里,中国语文的意思很明显,它所说的“人际”,就是指人类和人类以外的关系,而西方话语则是指个人和个人之间。我们现在只是恢复一个传统语辞的意义。
     这个词,与其意思相当的还有几个,如“生际”、“在际”。所谓“生际”是指生命之间;“在际”是指存在之间。“在际”这个词请注意一下,它可以说为“存在际”,但单独用“在”也不错。为什么说不错呢?因为哲学上,我们说存在这个词的时候,实际上它是一个复合词,它不是一个单义词。它是指两个东西的合称:一个叫作存,一个叫作在。我们在一般的表达中,把它们两个的差别模糊掉了。只说存在存在,实际上它是两个不同的词。这个话题我们在这儿暂且不说了。
     这几个词可以同时使用,不过更多的时候,我们挑出“人际”这个词来用。原因之一,先是古人用过,现在仍被人们使用,可见比较好用。虽然这个词的用法在东西两壁的意思完全不一样,可词意大家很熟悉。
     为什么“生际”“在际”这两个词比较少用呢?第二个原因是,际有际会的意思,“生际”主要指生命之间。这样这个词就不免有狭义性。因为,现在我们用这个词是为了沟通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这样一个和谐的旗帜之下,我们会发现,需要和谐的不仅仅是生命现象之间,也包括非生命现象,是不是?但“生际”这个词显然不足够包括非生命现象。所以这个词有点问题,得放弃。
     “在际”这个词,存在也好,在也好,倒是无所不包了,是吧?因为所有的东西都可以称为在。但是,这个词扯得有点太远,把一些不相干的现象包括进来了。比方说,一颗距我们50亿光年远的星球,如果也把它当作此处的存在的话,我们就觉得有点太遥远了,超乎我们的想象。说把月球当成我们的一个什么什么东西,我们还有点感觉。因为我们每个月毕竟能够看到它几十次。太遥远的东西,即使它们天天在天上待着,也显得遥不可及。我们说天上的星星太多,我也不知道哪颗是哪颗。从这个意义讲法,它们过分遥远、抽象、广泛,所以,得暂时把它们放在一边,也学将来可以,到时候再说。比方说,以后你去星际旅行得时候,你今天到了卯星团,明天到了狮子座,后天到了织女座。那个时候或许可以把它们当作触手可及的存在,现在早了点。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大概就是这个意思。
     第三个原因是,我们学法律的人应该知道,法律对人的定义同一般的人对人的理解,是同一呢,还是不同一呢?同不同一?不同一,对吧?因为法律定义的人与自然状态的人的不是一码事情。或说,法律所说的人跟一般的自然人不是一个概念。法律上的人呢,可能是一个实体,也可能是一个想象中的实体。法律可以把我当一个人,也可以把清华大学当一个人,还可以把中国当一个人,完全看它需要怎么说了。它需要的时候,它就可以这样说,不需要的时候,它变可以那样说。因此,法律上的人,其涵盖面非常广,它可以是人,也可以不是人,可以是一头猪,也可以是一头牛。只要它认为你是一个人,你就可以是个人;它不认为你是个人,你是个人也不是人。而自然状态的人,则是一个生理、自然组合构成的存在状态。何以如此呢?因为在法律面前--只有两个东西,一个是人,一个是物。非人即物,非物即人。它就这样一个简单逻辑。反过来说,法律之所以称为法律,它有一个特定的本事就在于,把一个是人的人说成不是人,把一个不是人的人说成是人。这样的故事很多,我们后面会再去了解这种现象。这表明,我们说“人际”这个“人”,它更多的意义来源于法律所定义的人,对吧?如果法律把你定义为一个人,哪怕你不是个人,你还是个人。比方说一棵树,本来不是人,如果法律认为它是一个人,它就是一个人。当然,我们的法律目前还没有做到这一点。不过你别说,我说我们的法律还没做到这一点,有很多国家的法律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了。一条河、一座山、一块海滩、一片沙漠,在有些国家的法律里,已经把它们当作主体对待了。(如环境保护法,就是把山水当作主体对待)这就意味着,人域以外的自在、他在世界,可能被法律认为有人的资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说“人际”的时候,它的“人”是一个法律用语。“人际”,即法律人之间。亦可说,我是根据这个理由来选择“人际”的。
     “人际”之外,还有一个词,即“同构”。它是接着说明,这个“人际”之间有一种新关系,即同构关系。因此要说说同构这个词。在这里,这个词其实没有什么特别的意思。它只是描述一种相互的状态。比方说,在座诸位,从四面八方来到清华法学院的这个教室,这个教室以及你们这个班变成了一个单元,一种存在状态,对吧?这种存在状态是由四面八方的数个个体构成的。对于这个单元、这个实体来说,它便是同构状态。每个人呢,其实也是如此。你的皮肤包裹之内,表面看来,是一个单一的个体,但,只要稍稍有一点点生理常识的人都知道,我们身体中,有无数个个体在里面,比方说,无数个微生物、病毒在你的身体里,跟你同生死、共存亡,对吧?这种状态并不意味着,你就是你自己,你其实是一个复合体,你是一种互养、互在、互存的状态,对吧?简单说,这种情形我们用一个词形容,就叫“同构”。当然,它有它的哲学意义,我们不去开发它。我们只需做出这种简单的理解就行了。
     人际同构也是一种法哲学。这种法哲学研究什么问题呢?听我慢慢道来。
     我刚才说,神性的法哲学,人与自然混元同一、物我一体,人未得分别与特殊(人没有分别与特殊),所以人亦然没有意义和价值。人性得法哲学反其道而行之,把人同它的母体割裂开来,人成了它自己,只管自己的事,别的事不管。特殊者,还人神对抗、反神祛魅。所以,几千年以来,至少,从“轴心时代”到现在,人类关注的是同一问题,什么问题呢?就是人类已域问题。他域问题呢?摆到一边去了。有人或说,不对呀,那物理、化学干嘛的?生物学干什么的?的的确确,这些学科是在研究他域。可是,你不要忘记了某些前提。首先,他域是物理而非本根还原对象,这二者之间的差别是,物理的自然,是对象,是客观存在;而本根的自然则是自我,是同一,是一体之仁。其次,人类为什么研究物理、化学,研究生物学?动机是什么,动机是为了......什么?对,就是为了自己过得好一点,自己过得幸福一点、快乐一点、财富多一点。说白了,即功利主义。当然,也不排除一种较纯洁的动机,如古希腊的时候,有一些哲人就是为了兴趣而去研究自然,不为别的,就是对自然有兴趣。那是一种比较真实的想法。但即使这样,自然也是物理现象,而非自我一体。可是,从中世纪末期以后,就是15、16世纪之后,人类的科学观念发生彻底的转轨。转轨就意味着把全部科学研究功利化,变成了人类谋求福利的工具、路径、方式。这种观念现在还甚嚣尘上。所以,我们现在一说要发展科学技术,为什么大家那么起劲?就是因为它给我们带来了直接的好处。原来没有计算机,现在有计算机;原来没有汽车,现在有汽车;原来没有好的住房,现在有好的住房。大家在这样的物质财富的包围中,强烈地感受到了所谓的科学带给我们的好处。所以现在的科学很重要。比如像清华大学,在中国就非常重要。为什么重要呢?因为这里整个就是一个培养工匠的地方。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工匠才能给我们带来利益、带来好处,对吧?这是很明显的一个现象。但是事实上,这个想法有没有远见呢?是不是应该有的想法呢?我想大家都可以去疑问一把。
     (清华大学2022年开始停招土木工程专业,我以前购买的模拟电路教材,是清华大学童诗白编著的。童诗白是清朝爱新觉罗后代)
     今天,我们已经进入后现代。后现代的本质在于,人域、他域不再是割裂、分离,而是互养、互存、同构。故说,后现代即人际同构的时代。我们发现,当下正是人类历史经历重大转轨的时代。为什么要转轨呢?因为,在我们过分地关注自我的时候,在我们只关心自己的时候,在把所有的自然当成我们的支配物、支配对象来使用、利用的时候,在我们想当然地开发、征服自然、人定胜天的时候,我们刚刚获得的一些小成就,突然间,被无尽的迷茫和危机所裹挟,以致生存难以为继,也就是生存出了问题,对吧?
     (2022年,中国人口出现负增长,少了85万人)
     长期以来,人类对人和自然关系的哲学思考,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叫作“天人合一”,第二种叫作“天人相分”。比方说中国的《周易》和后来的宋明理学以及道家,都说是“天人合一”;中国的荀子以及荀子前面的“郭店楚简”--1993年在湖北荆门郭店挖出了一些竹简资料,这些竹简埋的时间是孔子、孟子之间,或老子、庄子之间,也就是遭遇刚才说的荀子时代埋下去的,这些简所表达的思想很丰富--其中的“穷达以时”,则主张“天人相分”(①《郭店楚墓竹简.穷达以时》:“有天有人,天下有分,察天下之分,而知所以行。”)。这说明,自古以来,东方和西方都有分合问题的相关讨论,至于西方怎么讨论,我们后面会说及它,现在不在这儿说。
     这种相分相合的问题,一直是一个哲学话语,法学原来不太愿意去管它,只是中国例外。中国法律、中国的秩序观念从很早就主张“天人合一”。原因是什么呢?是因为中国古代的文化和文明体系本质上是一个自然神论的体系,是由自然本根伦理直接演绎出来的文化体系。这种内质表现在法思想、法文化领域,便是制度体系的思维同构。所谓四维是指什么呢?第一是指统治者的意志,也就是国家的政治统治法律,这是第一维。
     第二维是中国的知识分子、学者们所弄出来的人域公共伦理规则。他们以道德理想主义为毂的,以道德伦理的裁判者和真理的感悟者、掌管者自居,使自己成为中国社会的第三者。他们制造了一套道德标准,用这套标准去衡量所有的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之上,中国古代对孔子有一个特殊封号,称孔子为素王!什么叫素王?无冕之王,王上之王。你看,从汉代以后,中国历代的王都不敢小视他,而且还不断地给他加封。到了清代,孔子封号已加到几十个字了。什么“至圣文宣王”,什么什么一大堆,最后才是一个孔子的名字。为什么要这样?是因为工人孔子是标准的真理的掌握者、占有者,他制定的东西你得服从,你不服从,你就没有合法性,你就统治不了中国。这是中国文化和中国法律规则的第二部分。
     第三维是中国基层社会的乡土自治法则。中国的社会结构与西方极不一样,它是一个家族凌驾于千万个家族之上的一种政治结构。皇帝是一个家族,下面的各家依然是一个一个的家族,本来是一样的平等状态,但碰巧有一个家族成了统治者,别的家族就成了被统治者。因为是一和多的对峙关系,多的是绝大多数,所以这个一,也就是统治者和多(即被统治者)之间不是绝对关系,而是一种相对关系。今天我是统治者,明天你可能是统治者,说不好的。为了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不至于弄得太乱七八糟,大家都心照不宣地有了一套规矩。统治者该干嘛,被统治者该干嘛,两边都比较清楚。这样,最终就达成了一种妥协:皇权是中国得最高权威,但皇帝及其家族必须给别的家族保留自治权;各个家族自己管理自己,亦得效忠皇权。这种妥协的物理表现,即在县与乡之间。一般说,中央政权到县就打不住了,县以下由宗族、家族、血亲、宗亲自己控制、自己掌握,皇帝老爷再厉害,他也只能管到县令,县下面的官儿你管不着,当然下面的宗族、村社也知道,我不能和你皇帝老爷对着干,我也得尊重你、服从你中央的统治,否则的话,吃不了我得兜着走。因为,中央政权收拾所有的家族有困难,可,收拾一个家族还是不费吹灰之力的,所以我也得规矩一点。于是,二者之间便达成了一种妥协。这是中国古代实行乡村自治的机理。可知,中国古代和现在不一样,古代皇帝就管到县令,下面的他管不着。我干嘛干嘛,我有我的规则。如一般的民事纠纷、一般的冲突自己就解决了,用不着去打官司,打官司的通常是大案子,万不得已才那样干。故知,这一部分法则也是中国整个法律规则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是第三部分。
     第四维,天道自然法则。这也很重要,不要小视它。因为在中国古代,天道是全部人事文化的根,没有天道的缀系和支持,人事的方方面面均不得作为,法律莫可例外。我们现在来看看中国古代的社会体制和法律制度种的几个突出的例证。
     第一,为什么中国明朝以后的法律规定,死刑一定要在立秋之后执行?我们知道中国法律中有一个秋后决,或秋后斩的原则,再重的罪犯一定要拖到立秋后杀。这是为了什么?这是为了遵守自然规则,你不能跟自然规则对着干。你一定要符合自然规则,你人事再大也大不过天道,没有比天道更大的事情。
     第二,今天还有一个环境保护法,其实这个法中国西周就有了,而且写得很详细。(冯玉军教授讲过秦法:弃灰于道者斩)比方说,春天、夏天不准捕鱼,不准烧荒,不准砍树,不准狩猎。而且,在这些不准的行为规定中,皇帝该怎么做,宰相该怎么做,哪一个大臣该怎么做,都规定得详详细细的。不过要特别申述一下,这种规定与今人的动机不一样。今天的环境法是为了利用生物资源,是功利主义驱使所致的结果。而古代中国是为了什么?是为了遵守自然规则,是为了遵守天道,为了自然世界整体的和谐。此乃因为,在中国人的文化和世界观念中,人是自然世界的一个部分,是其组成者,人不是世界的例外,不是独立,不是孤立的。所以,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里,天道规范的思想也很重要。
     (农耕中的中国,那叫生活,不叫生存,俄乌战火离中国太近,很不舒服,预计,会焦虑而亡)
     第三,如政府机构和官员的设置,亦得依自然象数而为。所谓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即是周人设计的体制。
     如此之类,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制度体系和秩序思想是四维法则的有机同构。其中,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一个孤立的东西,而是整个秩序现象的有机组成部分;任何上位的制度,其合法性、合理性,均不在自身,而必须向下位,或母位的法则去寻求,天道自然法则是所有这些制度中的最母位和渊源之所在。(人定胜天的愚蠢)然而,这样一种比较合理的思想和制度体系在近代却被认为是错误的,一股脑儿被倒出去了。我们全面接受西方的东西,我们把西方的民主、法治学了不少,把私法中的主体、物权什么什么都学来了,学完之后突然发现,我们还要学,还要学西方的环境保护法。而西方人的环境保护法的理念又是向谁学的呢?向中国的祖先学的,向印度的祖先学的。看见没有,这就形成了什么循环。大家小时候玩过丢手绢这个游戏,玩过吧?你会发现,最后玩到自己屁股后边去了。就这种感觉。这里头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今天我不在这详细讲。
     基于此我认为,最后一种类型的法哲学,既不是原始时代的神性的法观念,也不是过去长期占主导地位的人性的法哲学,而是一种人际同构的法哲学。这种法哲学以规范思想和秩序理念的方式,要求人们怎么样重新跟自然、环境、生态和谐共处,和睦相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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