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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法哲学的危机与使命
     第二个话题是法哲学的危机与使命
     法哲学的危机与使命,这个话题讲的是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危机,第二个是使命。危机是什么,这是前提,我们只有知道了危机才知道使命所在。所以,第二个问题是接着第一个问题讲的。
     现在,我们需要分析一下,我所说的危机与使命究竟是什么,以及由哪些?第一个危机,是就中国法哲学来讨论的,以此进而看看,我们的使命何在?第二个危机,是就世界现有的法哲学来看的,其中,我们的使命又在何处?第三个危机,依然是就世界当下的法哲学来看的,只有领域与第二个有差别,前者是在人域之中来看它的危机与使命,后者则是从人际关系中看它的危机和使命的。这说明,我们看问题的两个角度,这两个角度串起来讨论,也可以分开讨论。说白了,就是三个危机和三个使命。
     一、法观念的转型与制度的现代化
     1、第一个危机,西化与现代化
     先看第一个。第一个危机是什么危机?是法观念与法制度的现代化问题。这实际上也是个中国问题,或者说是一个第三世界国家的问题。因为在所有的第三世界国家里,都面临着一个法律规则现代化的问题。
     现代化,这个词大家注意一下,这个词早期的提法不是这样的,前些年这个叫什么呢?“西化”,对吧。因为“西化”太刺耳了,特不舒服的感觉,所以那时候反应很强烈。你看到没有,到20世纪80年代还在争论不休,反对“西化”(和平演变),主张中国特色。90年代还在这样喊,但是,到21世纪没人喊了,为什么不喊?因为现在的情况不一样了,现在是现代化、世界化、全球化。这没说的了,美国也在全球化,心理平衡了。这种说法一听就好办事了。所以,有时候人要找个说法,不找说法活不下去。这是当代人类思想的一个特征。今天的人比较精明,他用现代化、全球化、全球化、世界化来说话,这样比较好听一点,人们容易接受。
     现代化,无论是制度的现代化,还是器物的现代化,应该是没有危机的。危机出在哪里呢?出在现代化开始之前,我们已有观念体系的存在,是现代化的观念、体制冲撞了故有的观念体系,所以,危机便出现了。中国自古以来就有蛮夷之说,对吧?像这一类观念近代也很丰厚。如19、20世纪相交前后,中国曾有一本书,书名叫作《辟邪集》。这本书是干什么的呢?这本书的主题,是宣扬中国是人类社会中最高尚、最文明、最发达的社会。西方人整个就是一个没进化完的种类。它的理由很充分,比方说,不是说人是由猴子进化而来的嘛,那进化的标准就是,猴子身上是有毛的,人身上没有毛的。中国人身上体毛一般很少。
     我刚才提到的那本书,其逻辑是,既然人是由猴子进化来的,人之为人的一个标志当是,人的体毛几乎很少,尤其是东方人,几乎没有体毛。但是,我们发现哪类的体毛很多呢?刚好是那个白种人,通身长了很多很多毛。于是它说,这种人跟那个猴子最接近了,它们实际上是最低等级的。此外,它还有很多很多别的理由。这本书所表达的意思是说,我们中国是一种高度发达的文明,西方则是一种还没开化的野蛮状态。那么后来呢,发展到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有一种争论叫作“国粹”和“西化”的争论。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争论呢?是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特定的时代。我们生活在什么时代?我们生活在解释哲学的时代。这个概念和命题我们后面还要提到,这里稍予以说明。所谓解释哲学,是说人类用自己的思维方式和学理模型进行知识建构,并用这样的知识体系和观念形态为自己的所有行为提供支持、解说。解释哲学属于人类智慧演绎的一个时代,它的前面先后有物我一体的朦胧时代、智力发动的猜测哲学时代,再往后,将是互养同构的时代。在解释哲学的状态和时代中,人类用自己所建造的基本概念、范畴、意义、价值和原则这类智能材料,构筑起人类文明的大厦,更为各地域、社群、团体、,甚至个人的生存、生活、行为提供说法和支持。这是一般而言。说得俗一点,应当也是,我们在解决生存、生活诸般问题的时候,或者每个人、每个社会、每个国家、每个群体在它做出行为之前,都要给自己找到一种语言和观念上的支持,做好事要说道理,做坏事也要说道理。为什么做坏事也要说道理呢?可以说,这是智慧动物的生理特性,它不能做了就做了,而是在做坏事之前、之后,要给自己说个道理,这样,自己才能心安理得。
     可见,解释哲学有高低对错之分。有些道理它属于从歪的地方来解释。如说盗亦有道。有些道理是从小事上来解释。如,今天晚上回去不睡觉,明天早上起来脸青眼肿,也得给自己一个说法:我年轻,年轻可以熬。这就是说法。如果说,你害怕,说我不能不吃饭,我一定要去吃饭,我今天无论如何不跟你再聊了,我不能跟你讲友情,我得去吃饭。依然还是说法。而有些道理则是从高的地方解释的。如孔子给我们提供的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告诉你道德理想主义,要求人们成为君子、圣人之类,那也是一种说法。此外,像老子,也是一种说法;释迦摩尼,依然是一种说法 。大有大的说法,小有小的说法,从古至今,我们几千年来做的事情,其实就是不断地为自己制造和寻找说法。不管干什么,一定要给自己一个解释。这就叫解释哲学。
     我们发现,在当代,现代化是一种很有力量的说法。因为现代化是各中性词,全球化也是个中性词。这样说,即意味着,东方人、西方人没有国家限制,没有阶级差别,没有地理界域,没有种族边限,没有肤色别致,没有语言分差,大家都为着现代化跟着干,这样反而心安理得了。所以这几年没人闹事,没有人继续批判全盘西化说,以及什么资产阶级自由化了,没这个说法了。可是,前几年则大不一样,这些词满天飞,什么“帽子”都来了。以此你们看看,一个词的调整,它能够解决很多很多的社会问题。这说明,意识形态也很重要。
     意识形态有两种,一种是强势化、政治化的意识形态,它过分强调政治中心的价值观,强调政治意志的绝对性。另一种可谓之是弱化的,非政治化的意识形态,相对而言,也是一种高级的意识形态。
     既然说到本土文化与西方文化这样一个话题,我们就要考虑一下,这个问题在中国为什么会发生?
     我们先来寻找几个参照系,比比看。
     如果就人口之多,如果就这么多的人口还能过这么久的安稳日子,如果就国家的国土面积之大,如果就一个国家的历史之悠久,等等,这样一些现象来讨论,甚至还包括它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及精神资源之丰厚之类,那么,你认为,中国在人类世界中,究竟是一个落后的国家,还是一个发达的国家呢?应该是发达国家,对吧。
     哪个国家能够与中国的历史比呀,你找得出来吗?最能跟中国比的只有古埃及,而古埃及也就3000多年的历史。我说的当然不包括今天的埃及,今天的埃及知识地理意义的,古人已经换了好几茬了,谁是谁都不知道了。但中国则不然,中国还没有换过,你我还是祖先的后代,我们都能够追究出我们4000年前的祖先是谁。反之,你找一个西方人试试看,除了犹太人以外,谁能追得出来?追不出来的。没了。为什么追不出来?原因是,他们的单一祖先早就被人干掉了,后面的都是杂交的后代,,或者入侵者的后代,谁也不知道谁的祖先是谁。我说古埃及3000年,不是指最近的3000年,而是指公元前2000年以前的3000年,公元前2000年以后,就不是古代的埃及了,而是走马灯般换人的埃及了,它也叫埃及,但不是那么回事了。除了这样一个3000年历史的社会以外,所有的社会都没有超过2000年的。中国几千年了?少说有5000年了,这个有得比吗?没得比吧?
     人口之多有得比吗?这么多的人能过上可谓是安稳的日子有得比吗?没得比。为什么没得比呢?有个统计说,全球最近5400年以来,中间只有329年的和平期,其他的5100多年天天都在打仗。请问一下,这个统计结果是根据中国的情况得来的吗?不是。扳手指头算,中国怎么也不止300多年和平期。夏商周一下就多少年过去了?所以说,这么多的人生活在安稳的田园式的地域中,过着一种安稳的日子,西方人想是想呀,可门儿都没有。正是基于此,我常说,中国人叫生活,西方人叫什么呢?叫生存。知道生活和生存的差别吗?知道吧?你们现在可能跟古人的感觉不一样,认为现在碰到了生存问题,而且觉得压力很大。比如说,你们中有些人年纪一大把了,还跑到清华来读书,受这种苦。这的确是生存压力所致。但这个生存是衣食的生存吗?不是的。这是你想追求更高的地位、更好的身份、更佳的职位,所应该付出的代价。它是这个意义上的生存竞争。你对生存的解释不是西方古人意义上的解释,这是两种不同的生存。人家是这个的问题(指脑袋)。是说,你今天晚上睡觉,哪怕背着一把刀睡下去,明天早上起床的时候,你的身子起来,你的脑袋不一定跟着起来。这才叫作生存。可见,你要把生存这个词理解到位,不能随便说你现在碰到的状况就叫生存。你这个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东西,他们那才叫生存。中国人除了少数的兵荒马乱,改朝换代的这些事以外,绝大多数时候是战争吗?不是。所以说,世界上那么多人、那么长时间生活在一个温饱有余的文明之中,有得比吗?没得比。
     再具体说,如中国唐代的长安,其人口有200多万。全世界有得比吗?文明带西段最大的城市人口约5万。一个200万人的超级城市和5?为什么唐朝再世界上独立风骚?(一是地理位置,二是历史巧合,李世民杀了其他兄弟,避免了换王带来的灾难,这应该是最早期的民主?)那时候的西方人对中国的崇拜,比今天的中国人崇拜美国还要盛,这种崇拜一直延续到了文艺复兴时代。为什么西方要文艺复兴?就是因为中国人提供的精神产品,及制度性的东西让西方人目瞪口呆,让一大帮欧洲人觉得不可思议。因此,他们拼命去理解、去宣传、去改变他们的社会,最后才把它们改过来的。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曾经是很辉煌的。然而,这个辉煌到今天为什么不管用了呢?(伟大复兴?2022年,人口负增长,经济下滑,移民出国,美元加息,人民币外流,是哪里的问题?)
     我刚才说了一句话,我说,按照某种理论,人最后又由人变成了动物(人的动物性还原)。这是说标准换掉了,世界就不一样了。这里,涉及了人性问题。依某种学理可知,人性是由两部分合成的,一种是动物性,一种是神性。人实际上是动物性加神性的一种生物。因此,我们身上有动物性也有神性。所谓神性是人的拔高,使人超拔的禀赋。应该是这样的,或说方向应该是这样的运动的。然而,西方文化经过艰苦的建设之后,好不容易使人有了一点神性,可到了文艺复兴以后,啪的一下又打回去了。整个人群、社会进入了一种极端的功利主义、物质主义的场景之中。这种生活和存在状态的表象化,便是现代性的爆发。人的动物性还原是现代性的极致。且不说放弃自我、超越生命的东方式灵明觉悟,仅就动物性所拔出的功利性、社会性和理性而言,西方文化在古代时代的成就,已是不菲。不幸的是,这样的成就依然挡不住现时代的欲望狂潮,物质主义、感觉主义、自我主义最终使社会性、功利性、理性还原为了动物性。
     现代性的爆发,最突出的表象是人们的感觉智浮出了水面,成为压倒性的智慧现象。我们的智能可以依靠功能价值的差异,分别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或类型,第一层次是感觉智,第二层次是理智,第三层次是性智。感觉智的核心是自我中心和行为的感觉化。这个感觉智所导致的结果是,人类那种经过几千年苦心培养出来的某种神圣的东西、某种高尚的东西,在不知不觉的物质欲望面前崩溃掉了。(分子生物学的研究,知道感觉是怎样产生的,可以人造感觉,味精和毒品,其实是同样的东西)
     因为感觉对每个人来讲,是一个很真实的东西,也是第一位的东西。你的感觉决定你的行为,当你被感觉牵引着走的时候,你肯定只相信感觉所得到的东西。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形之下,现代人反而觉得中国不如西方。此乃因为,西方文化整个是功利主义和感觉主义的,它所给予人的这种强烈的引诱,无法让每一个有感觉的人抗拒。不要说人,猩猩也抗不住。最近我看了一幅漫画,写了一句话说,为了让大猩猩不只知道抠鼻子,给每个猩猩安一台电视机。这话的意思是说,猩猩也要感觉化。可想而知,猩猩感觉化了,接下来猪马牛羊也得跟着感觉化。当此之下,不但人要退回到动物,动物也要往回退。这是一个潮流。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人成了感觉主义者。让你感觉到好的地方,通常就是功利主义建构成功的处所。所谓感觉好,比方说,你住洋房的时候,你开汽车的时候,你使用计算机,使用手机、无线电的时候,还有使用很多工具的时候,你的感觉会比较好。因为你的感觉好,你才需要这些东西,才去追求它们。但是,当你把所有这些东西都用完了以后,你又会发现,支持你人生的东西(追求的东西)反而没了。其实,这时候你被现代性悄悄地卖掉了,你还不知道。
     现代性的前景是什么,我们现在不去讨论它。反正我们只知道一点,标准换掉了。标准一换掉我们就会发现问题,我们文化的缺陷就暴露出来了,我们的长处全部变成了短处。于是,我们现在就面对一个困境。一个什么样的困境呢?守住自己的东西好像没有意义了,学习人家的东西又很困难,但你又不得不学。于是乎,我们就生活在一种夹缝中间,自己的东西没了,人家的东西又不太容易学,又学得不到位。这样就出现了一种摇摆状态(宋教仁被枪杀),失去了古老的依赖,新的依靠又没系住,可谓左边挂不住,右边也挂不住。中国近代,中国的近代文化和近代历史正是在这样一种状态中到来的。由此可知,我们的法学现在碰到的问题是什么。现在问题是,传统的法律对我们来讲好像一文不值,没有任何意义了。我们所面对的都是从西方引进来的,可西方的东西到中国来以后,我们又发现学起来好难。(不死人是不行的?)
     2、法哲学现代化遇到的强硬的挑战
     比方说我们要建立法治、民主、宪政,要有个人自由,要有人权,等等。这些都是西方的东西。然而,这东西一提出来,马上就遇到了强硬的挑战。挑战来自于谁呢?那就是所有政治上的成功者。
     中国历代统治者奉行的逻辑方式非常简单。最早是,有一个或一些人想了一个辙,想去统治别人。然后,他以某种方式把他的这种想法变成了事实(大禹先让庸人,然后指使儿子夺回王位)。变成事实以后呢,为了有效地控制、统治下去,它必须完成一下这个过程。当每个人的权利--我打个比方说,假定每个人的权利是10,假定啊--数量是10,那么呢,他就把这个10中间的80%收到他的手上去。其中呢,也给每个人留了一点,大概有20%。那些收上去的权利并不是他一个人全部占有。他把每个人的80%收上去以后,便把这些80%变成一个整体。因为,他为了有效地统治所有的那些享有20%的个体,必须要把这个整体的80%,层层分给他手下的人。这样就构成了一个官僚等级体制。最下层的人,即那些被统治者,处在最低等级,只有自己的那个20%,是吧?然后呢,其中的某些人,他又给你配置了10%,这样你就有30%。于是,占有20%的人和那些占有30%的人,便构成了等级差别。(知道为什么那么多人要考公务员吗?这样至少可以多得1%,等级高一些,被剥夺权利的人,只有0%的权利)但是,皇帝知道,如果他只是直接面对那些30%的人,也不行。因为这些人跟他相比,数量太大,他控制不住。这样他要在这个30%的人之上,再设若干等级,比方说50%(比如芝麻官)、80%(比如巡抚)、120%、150%、200%,等等的权利等级。这样,每一个高等级就比下位的等级高出了一个等级,相应地,其权利也多了许多。如此类推,离皇帝最近的那些人,如像宰相、宫廷近臣那些人,其享受的权利可能达到了150%、200%之多。至此,你会发现,权利通过等级制度,表面化为了权力,权力成了中国政治统治的核心。(权利与权力的区别,不要再做解释了吧)因此可说,中国的政治统治、控制是通过权利的人为集中和权力的重新分配来完成的。所以,权力对中国人来说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这样一种政治结构和政治方式使中国的社会、文化跟着它发生了转移。转移的结果是,政治统治、王权宗统变成了第一或中心价值。而社会原本有的第一价值,我们称之为原生价值或社会的原价值,即社群的和谐价值,则被这个后起的第一价值挤到边上去了。因为政治统治作为第一价值或中心价值,它有巨大的排斥力和专断性。我们想一想,如果整个社会只有这样一种价值的话,那就变得非常可恶、非常可怕了,社会就变成完全动物式的了,它最终只剩下人跟人之间的斗争。所以,它不是一种正常的,或者说是人类希望的场境。
     3、中国的法哲学探索
     这样一种情形,中国古来有许多知识分子就已深深的感觉到了,以为必须要救济、调整。这一帮知识分子,因为生活在中国的环境之中,他们不可能想得出孟德斯鸠(法国启蒙时代的思想家)、鲁索的方法、招式,比方说“三权分立”、多党制,等等。他们想的招是中国式的招。如政治中心主义过分地膨胀的时候,他们只能够从人类原生价值里引发、弘扬、再造、焕发出一个东西来,以之救济和抗衡专制统治。这个东西便是道德理想主义的伦理规范。中国的儒家,终其所有所为的工作,即伦理、道德至上,社会和谐、天下大同的终极价值。他们认为,这才是人生和人类的最高目标,所有的价值都要服从它。所以,它是一切的标准。
     (中国人民失败的根源)
     那么,说公法不行,私法行不行呢?我们可否先来玩私法游戏?比方说民商法,我们用合同、契约来解决纠纷可不可以?这个思路不错,至少学过法律的人都理解。但是,操作起来是什么情形呢?“三角债”不用说,“五角债”可能也有。环套环、链套链。或者呢,明里头有契约,暗里头又是一套,以至于影响到了司法的效力。司法判决就像一个鬼画的符一样,没用。(没有权力基础,司法判决就是鬼画符,江山先生一针见血啊)本来说私法领域好一点,结果发现私法动起来比公法还难。原因还是有一种无形的力量在控制者你我。在政治体制或公法领域,这些东西反而变得非常模糊,人们不知道谁是真正的反对者。因为交易、流转的许多行为和现象它不会成为法律,只有你身临其境的时候,事情才会显出端倪,说不定,你就是那个反对者。是不是这个道理。你在抱怨别人的时候,你自己成了别人的抱怨对象。这些问题在我们的环境中,是异常交错缠绕的,许多的对错是非不能简单判别。所以说,我们现在学西方学得特费劲。不管名字怎么变,你就是不提“西化”,说现代化,大家心里好受一点,可还是学不到位。为什么学不到位呢?因为这个问题太复杂了。我们后面会慢慢再分析这个问题,看看原因在哪里,困难在哪里。
     归根到底,我觉得,首先要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得坚持一个要点,即中国古典的法律观念、古典的法律制度其实是有问题的。其问题不仅仅针对西方现代法律制度而言,也是针对我在前面说的有关法律的歪曲这个话题而言的。我记得刚才说到歪曲,指明有三种形式的歪曲。那么,这三种形式的歪曲里,你认为中国占了几个?占了两个,对吧?就是说,长期以来,法律这个东西在中国,首害是变成了一种政治统治的工具。所以你看到,重罪十条里,有好几条是和什么有关的?王权相关的。剩下的几条又和什么相关?跟宗亲伦理相关。由此,你可以看得很清楚。中国古代的法律就是为了保护这两个东西,一个是政治王权的绝对性,一个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伦理的权威性。这样一种制度,我不敢说它绝对错误,但至少可以说它太偏隘、太偏颇,因为它没有顾及西方的功利诉求。如果说一个制度能够把这三者兼顾起来,可能就会是一个好的制度,可我们的制度只偏到那两个里面去了,把另外一个东西完全忽视掉了。故从逻辑上讲,我们的制度、我们的规则、我们的观念是有问题的,我们的价值观也有问题。且先不跟西方比,暂不和西方比,即能看出问题所在。
     (交易的渊源是抢劫,因为抢劫的代价和成本太大,最后理性,转向了交易。)
     既然有了这样一种理解和认知,我们现在来看一看它的问题在哪里。
     首先,关于人。我们刚才提到,中国古代关于人的理解,它不认为人是一个个体的概念,而是一个群体概念。这种观念和理解的结果,是它不可能出现西方法律话语种的这个词--主体。中国自古以来没有主体这个词,连皇帝都不是主体。(中国共产党也不是主体)常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话是这样说,其实它是一种文学语言,只是一种描述,它不是法律用语,不是一种法律制度的规定。虽然,理论上讲,中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但,这个所有得区别对待。其一,皇帝并不完全等于国家,说国有,不即是皇帝所有。因为皇帝和他得家族是临时性的,每隔一段时间要换。这种情态导致了一个事实,每改朝换代一次,成功的那个(些)人他可以重新分配土地。如清朝初期的八旗圈地。咱们清华这块地就是圈的,咸丰圈的。咸丰当皇帝之前,就住在这个工字厅里,这地方算是他的一块地,他便有了这个权利。其二,一旦皇帝或成功者首次实现了对土地的占有,接下来的真实情形,就与国有脱节。即,不管你以什么方法得到了某块土地,这个土地你就可以私有了,或事实上私有了,国有只有政理上的意义。
     于是,我们看到的事实是,中国的土地,它既不是绝对法律意义上的国有,也不是西方意义上的私有,它既有国有,也有私有。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现象呢?其根由正在于,中国没有西方的主体概念和制度。关于人,中国可能有别的概念,比方说父亲、儿子、臣、君,这些概念都有。但,这些概念不是法律话语。这些概念的前提,是人群。社会的政治关系和宗亲关系,人是这些关系的承载者。(没有主体、客体的概念)社会只产生政治话语和宗亲伦理话语,人亦得政治化、宗亲化。(反间谍法就是把人政治化了)既然没有可与法律对应的概念,那么,你现在要跟西方的法律结果,或引进西方法律,肯定会碰到一个难题,西方法律构成的要件在中国没出安放处。没有主体,何来权利!没有主体,何来合意、契约!没有契约,何来法律!结果是,没有主体,何来法律。
     (真的很开悟,感谢江山教授,真是有缘!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有种,有法哲学知识的种!)
     我们为什么会碰到刚才说的那么巨大的反对?(夺人权利如杀人父母)除了政治的理由之外,为什么其他社会势力也会反对,包括你我在内都会反对呢?原因就是中国长期以来所建构的是一个熟人社会,它不是西方法律规则所支持的陌生人社会。熟人社会具有极强的模糊性特征,它不需要绝对的权利分割,不允许公开的对抗、冲突,当然也就不允许我的绝对独立自主(主体)。它是靠内在的熟人关系的亲合力来解决相互的利益问题的,不需要刚性规则来解决冲突、纷争。就算偶尔打得不可开交,一旦有族长、长辈出面,再厉害的冲突都能够化解。所以,主体构成性的刚性法律制度,不适合用来解决熟人社会的问题。这应当是一个缺陷。
     4、中国的旧法时代回顾
     第二个,关于法。中国法是个什么法?中国法说白了就是个人身法,或者叫身份法。在中国,每个人在其社群结构种有一些固定的位置,这些位置是政治社会、宗亲社会及伦理社会综合结构生成的。他可能是父亲,但同时又是儿子,也许是一个大臣,还可能是一个师;或者是一个学生,还可能是一个什么别的身份,他是这些身份种一种或几种关系的集结。身份虽繁,可稍予观察会发现,这些身份种,唯独就缺乏一个法律身份(主体资格)。所以,他的存在不是一种绝对的状态,他不可能依据一个权利主体的身份去为所欲为,相反,诸多政治的、宗亲的、伦理的规则和限制对他的行为是必然和绝对的。这些外在的环境和条件决定他的行为具有柔性,他不敢,也不可能只按照一个身份去行为,而西方人的行为恰是由一个独立的绝对的身份--法律主体所支配的。比方说我是商人,我就是一个商事主体,在我所从事的商事行为中,我只有这样一个身份,别的身份我不考虑。这就出现了西方人在借钱、还债之类的民事行为中,必得签合同得处事方式。在中国,此乃多余之举,父亲的钱儿子当然要用,天经地义,没得说。在西方,却不行。父子,我们是一种关系,但在法律上,这种关系靠边站,一边待着去,父子之间如果有民事关系存在,他们只存在民事主体的关系。既然是民事主体,那就是一种对抗关系、一种对等关系、一种有偿关系、一种合意关系。由此可见,身份的单一性与身份的多维性、杂合性就构成了不对称。这意味着,法律体系的不同质。我们的法,由政治性、宗亲性、伦理性,还加上天道自然法则共同构成,具有极强的柔性特征和可塑性;而西方的法律,则只是当事人的合意,外加神的背景支持。这里,当事人即是利益的直接欲求者,故他不可能得过且过,敷衍塞责,他必须据理力争,一凭法断,无须考虑政治、伦理、纵情诸他因素。(简单,舒适)
     在此,我们碰到的困难是,现代社会由西方文化所支配,因此,我们每个人得过渡到西方得单一性身份上去;而过渡中,你马上就会感觉到困难,做不到。为什么?因为你周边的关系太多了。你下不了手,你狠不了那个心。当你父亲的朋友找你的时候,你怎么办?当你领导的朋友或领导本人来找你的时候,你又该怎么办?这时候你说,我不买账。你可以不买账,但你很可能要付出沉重的代价。结果你权衡了半天,还是要让步。比如上面说及的“三角债”,这钱已经借出去了,这笔款就暂时不追了。于是乎,“三角债”“四角债”“五角债”就慢慢地由此成了定式,如果你只有一个单一身份,你眼里头,我就是一个民事当事人,别的我不知道,会这样吗?不会了。你用不着顾及什么什么关系之类。
     这是关于中国法律,它是一个多维身份杂合的规则体系,它跟西方的契约法不是一个东西,不在一个状态。
     还有法的价值问题。中国古代法的价值,由于受制于本根伦理的作用,外加政治中心主义的强力干扰合伦理至上的影响,所以它特别强调宗亲合群性、王道大一统、人道大同、和合谐一、同类意识诸价值。这些价值观念对中国人、社会的影响很大,以至于后来把它们格式化了。不知道你们注意过没有,中国古代的分封制较集中地反映了这些价值取向。中国的分封爵位制中,有五个爵位等级--公、侯、伯、子、男。现在,请你们想一想,这五个等级名称的含义分别是什么?它们各自表达了什么价值?注意,这里不是叫你们看等级,而是等级名称索要表达的意涵。或说,他们所使用的这几个概念,每一个概念本身内在了一个关乎社会价值的东西。
     第一,什么叫做公?公是最高的等级。为什么以“公”为最高等级呢?公这个字在汉字中,其实是由两个字组合而成的,一个字是分,一个字是私。“八”这个字是分,“么”这个字是私,公即是分私。用现代语言表示就是去私。去私在中国语文中另一个词叫大公,所谓大公无私即是。这说明什么呢?说明,公作为一种公共伦理、同类意识、社群和谐、利他合群的价值,被摆在了什么位置?首位,对吧。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是什么,侯。侯是什么意思呢?侯着,侯也。就是等候的意思,当然也可解出伺候的意思。那么,侯指什么呢?换成古代体制,就是指所有等待着成为国君、天子的人,或者近距离伺候天子、皇帝的人。谁有资格成为这些人呢?大约是那些皇亲国戚,尤其是皇族中的男性成员。这个概念在强调的是什么呢?如果公强调的是社群和谐理念的话,那么这个侯所强调的则是统治权威,或宗亲统治的合法性、有效性,属政治中心注意的价值观。这是第二个概念。
     第三个是伯。这个伯,它是家族结构中,父亲以外,子辈挤长最高位的称呼。或说是家族中的老大,同辈人中的老大就是伯。可知,这个概念强调的是家族身份的合理性、有效性,以及宗亲关系的和谐。这是第三个价值。
     第四个概念子。子是什么意思呢?这个子是指什么?后代?儿子?孔子、老子、庄子......说不清楚,是吧。我个人认为,应该是对有贤、有德、有知识的人的尊称。说得简单一点,就是老师。为什么要强调老师的地位呢?因为,前面的公共价值也好,政治价值也好,宗亲伦理价值也好,靠谁去推动啊,靠的就是老师,如果没有这些人去推动,没有他们去教化风行,势不可能。正因如此,我们注意到,很多中国家庭的堂屋中挂着一个牌位,上面写着“天地君师亲”。有少数后两位是颠倒的,多数是把亲放在最后的,两种都有。反正不管怎么着,师的地位很重要。其实,它是在强调教化的价值。
     最后一个是什么?男。这个男是男女之男。意指,男的统治女的。社会的一半统治另一半,然后,皇帝只需统治一半中间的一部分,或说就直接统治那么几个人就够了。几个人统治一大帮人,一大帮人统治一半人,一半人再去统治另外一半人,这就构成了中国社会的政治结构。因而,它属于政治价值合伦理价值的混合。
     这几个概念所表达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现在你大概已经看出来了。反过来,它们亦表达了中国法律的价值。这个法律价值的意涵其实很简单,即试图让整个社会--天下和合谐一。
     天下这个词很怪,我们得稍加说明。有人说,天下相当于现在国家的称呼。其实,这个概念跟现代的国家概念不一样。现代的国家,主要是一个法律概念,再加上一点政治意义。所以,它有主权、国民、土地这几个要素。由这些要素组成的实体就是国家,古代中国称为国家的实体,实体也不是真正的国家。春秋战国之国,指的是周王朝下面的一级行政机构,故它不同于古代希腊、罗马城邦的那些国。那些个国是契约实体,具有法定的绝对资格合地位,是有独立人格的政治实体。
     在中国,天下这个词更具普遍性。那么天下是什么意思呢?天下是一个道德概念、伦理概念;其次,才带有政治性。理论上讲,天下是一个弹性概念,它没有明确的地域边界,也没有固定的人员组成,完全依道德伦理进化的水平而显示,具有同态伦理水平的人员和地域,都可以融入天下之中。然而,这是极其理想的设定,难以成为实境。因此,事实上的天下并不如此。按照中国人的评价,炎黄所缔造的天下,约略是天下的模本。指示由于它不及人域范围,故限称为“炎黄天下”。中国实则是炎黄天下的别称,与之相区别,后来的儒家便把理论上的天下,或最完备的天下叫作“天下人的天下”。这样,中国文化中,便有了一系列关及天下的范畴:天下人的天下、炎黄天下(中国)、家天下、独夫天下。后面这两个称谓,是夏代和秦汉以后新出现的更狭隘的名称。可说,这一系列天下的演进,表明了中国政治对人域公共伦理的反对与逆行,亦是显示了政治体制狭隘化、恶化的逻辑。
     大体说,天下虽然没有边界,但它却是一个划分标准:进化到了伦理文明境地的是天下或中国,没有进化到的,就不是中国(西藏和新疆?)而被别称为四夷,所谓南蛮、北狄、东黎、西戌。再不济,就是外番。从中,我们看得出来,理论上,整个人域应当是天下一家,和合谐一,这是最高价值。而事实上呢,只能分步而行,先行中国一家,华夏和睦。中国法律的价值终极和次级,大抵无出其右。
     试想,这种价值跟西方法律的价值能合得上吗?合不上。西方法律是起于主体意志,故其价值讲什么,讲人权、自由、民主、平等、公平,全部是以个体为出发点得。中国得最高价值是什么,天下一家,和合谐一,孔子说,“天下一人而矣已”。意思就是,天下所有的人和谐得像一个人一样。这是孔子得理想。最后到了宋明理学那里,就更神乎了,不是说人是一家子,而是宇宙也是一家子,也得像一个人一样。实在是高不可及。西方根本没有这个讲法。它讲的是,我就是个体,我只管我过的好就行了,别的不管,也管不着。这就是西方的法律。
     现在已知,一个绝对个体化的体系,一个如此超级的社群化、整体化的法律概念,你说他们之间不冲突,可能吗?不可能。所以说,我们多少有点从神的状态退回到动物状态的感觉。天下一人也好,宇宙一人也好,总之,它们表达的是一种绝对高的神性的标准。现在需要完全退回来,回到个体,没有落差,那恐怕是怪事。个体,也就是意味着物利与得失,除此以外,它的引申义不会太多。说得好听一点,得失就是权利,说得难听一点,其实就是你占有的多和少的问题,你吃的好坏的问题。这种现象再动物世界有的是。如雄狮的力量大,所以得先吃大块肉、好肉,吃完了,吃饱了,待到一边去休息,这时,别的狮子才可以抢骨头吃。猎狗也是这样。说白了,所谓权利,就是每个人都希望得到最好的,只是在没有可能最好的时候,才有所谓的平等。这说明,权利之说,无非是人把物利得失的赤裸修饰了一下,由动物行为、动物语言修饰为人类行为和人类语言,变了个词来表达而已。也就是说,我们本来就是动物,现在,经过文明与词语的修饰,我们便不在是动物,而是人。是人,并非说动物性就不要了,而是变着法儿要。这就是问题的实质。
     当然,我今天这样说,可能有点犯冲了。犯了什么冲呢?现在的大众主流话语,是要民主、法治、宪政、自由、人权,你现在如此地贬损这些神圣的制度和理念,你这算什么!其实,我也要人权,我也要自由,和你们一样。但是话也要说到位,要归要,说归说。
     (哈哈,犯冲了)
     以上,我们解说了中国法律隐含问题的几个主要方面,已明显看出它同西方法律之间的巨大差异。这些是导致它在现代碰到困境的根本原因。此外,还有一点应予以提及,西方人认为,中国的法不叫法,叫什么?叫习俗。在他们眼里,中国法和土著社会的习惯、习俗是一样的东西。把一个如此高级的东西当作一个近似于动物的人类学、民俗学现象予以研究,这是我们说的困境所在。
     (这才是真正的落后与耻辱所在)
     你郁不郁闷?够郁闷,是吧。问题是,你郁闷完了还得跟着改,你得把架子放下来。什么天下一人也好,宇宙一人也好,统统靠边站去。我们现在得老老实实慢慢来,把人先还原到动物,再从动物往上走,看看能不能走上来。我们现在实际上就是在这样一个思维逻辑中行为。(还是移民直接了当)整个一套的东西就是这样来的。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如果说中国的法律文化、法学学说和制度体系不碰到困难,那真实个怪事情。你非要碰到困难不可。现在,所有的东西--举个例子说,就如人家现在有一个标准,这个标准规定,只有五尺的才是人,而本来人有长七尺的,有长三尺的,或说,五尺是人,七尺也是人,三尺还是人,但现在西方的这个标准来了以后,五尺以外都不是人了--断于西方的标准,高的要砍掉,矮的要接起来。
     古希腊有一个神话,说是有一个人很坏,他家住在一条大路的边上,碰到有人路过此地,他都要抓到家里去。他家里有一张床,这张床是按他的高度设计的,他让路人睡在他的床上,如果过路人跟那床的长度正好一样,你就可以安全离开;而如果你长长了,他就会把你的脚砍掉;如果短了,怎么办呢?短了的结果是,他有一个拉长的机器,套住你的脚和头使劲拉,一直拉到你和这床一样长为止。这就是西方人玩的游戏。
     我们现在就碰到这么一个强盗逻辑。在这种强盗逻辑面前,故有的标准都换掉了,你现在要以人家的标准为标准,你自己的标准一边待着去。所以,我们现在碰到了一个很大的困境。刚才说了,中国法律本来是有问题的,我们的文化本来也是偏颇的。但这种问题如果在平常,我们会有一种处理方法。我们认识到以后,会慢慢地修饰、慢慢地改。但是现在不行,我们被强加了一种巨大的压力,得加快改。否则的话,要门被砍掉脚,以适合它的长度;要么被拉长,拉长到你死。故知,我们的处境相当不好,砍掉了是伤,拉长了是死。反正两样结果都不好。可是,我们也只有去服从它。可以说,我们现在的困境就是这么一种困境。
     当然,这不是说西方的东西一无是处,我不是这个意思。的确,西方的东西有它的长处。比方说,它在满足人类功利化需求的时候,它在建构一种大家感到心里好受的社会体制的时候,我们的确感觉到西方有它好的东西。至少,当每个人有了自我意识以后,你不必为自己的自我意识没有得到表达而感到委屈。这一点是西方文化里比较长的东西。特别在当下,我们不像古典中国时代的中国人,多数大字不识,受了气也无所谓,现在有了自我意识的群体,受了气不只是知道,而且很容易愤愤不平,不平就会开始生怨。所以,现在社会的抱怨特别多。一般说,社会发展越快,抱怨越多。前几年有一个说法,说,碗里吃着肉,口里骂着娘。就是这种心态。你的日子好了,但还是不满意,这是常理。因为看到别人好,心理容易失衡。原来穷大家都穷,虽然有点差别,他心安理得,也不过就是七元、八元的差别。现在好家伙,一下差几十万、几百万元,这就受不了了。
     这种情形在西方文化中容易安顿,它的确跟中国不一样。因为,中国自古以来以公为上。这个公有正面意义和负面意义之别。公的正面意义,是鼓励一种公共价值;而它的负面意义是什么呢?公家就是私人,私人就是公家,很容易模糊界线。我记得前两年有一个女县长被抓了,贪污、挪用了公款多少多少。贪污并不稀奇,可悲的是,她最后在法庭上说了这么一句话,她说,我人都是公家的,我用公家的,吃公家的有什么错。这里,当然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凡是政治化、伦理化、宗亲化的规则,它往往没有明确的边界,遇事拟制和事理不清的常见现象;而主体构成性的法律规则恰恰是划清界限,它把所有可能的东西都定得很清楚,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公的就是公的,私的就是私的,决不允许有模糊状态,不允许有灰色地带存在。相反,在中国的这种条件下,它本身就有大量的灰色地带,这种灰色地带虽然不见得每个人都能沾边,但,只要沾了边,它就得失自取(公务员、党员吃自助餐),规则并不明确限制。所以,沾边的人与不沾边的人,其利得大为不同,结果是严重的显失公平。可说,这种不公平是体制造成的。
     (当前,中国共产党坚持公有制,所以中国经济必然会崩溃,民众自我意识随着网络科技、抖音app,逐步平等化,自我意识觉醒)
     既然西方这一套东西有好有坏,那么,我们现在姑且从好的方面来理解它,认为它是应该学习的。从中,我们也看到了中国法律和法哲学的危机所在。我们有两个大的包袱,一个是中国法律的政治化,一个是中国法律的伦理化。它们共同导致了这个规则体系的不完整。现在要学的东西,即是我们向来很不擅长的东西,也就是规则的功利化、主体化。我们试图用法律的功利化去消解法律的政治化和伦理化。
     长期以来,至少最近一百多年以来,我们知道中国学人一直在积极地改变中国的法观念,中国的制度体系,在推动中国的现代化,亦为中国的世界化做了很多贡献。比如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我们知道有一位著名的人物叫沈家本,这位清朝末年的著名大臣,对改变中国法律制度起到了很大作用。他是一位先锋任务,他认识到,中国法律制度有一些弱点,要想有所改进,就必须引进西方的东西。虽然心里头别扭,但还是要引进。所以,那时候闹别扭的很多。我们知道,当时朝廷里发生了一场争论,即所谓“礼教派”与“法理派”之间的争论。
     (香港基本法,罗冠聪现在还被关押2023年8月27日,这反应改的困难有多巨大)
     中国法文化在现代化的过程中,首先在清末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主要是以沈家本为代表的一些政府官吏,它们试图改变中国法的体制结构,引进西方法。而从法哲学角度来看,西方法律思维的学理建构,则要晚很多。直至20世纪30年代,才开始有成形的解说出现。约至40年代,中国出了一位著名的法学人物,叫吴经熊。吴经熊作为一个法理学家,对西方法理学、法哲学的引进、介绍做了大量的工作,写了很多的书,但是50年代以后,他的影响在大陆没有了,因为他后来去了中国台湾地区,后来又去了美国,大陆一般的人对他都不太了解。这就意味着,由于50年代的变故,整个法哲学在中国的发展出现了断裂。(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法哲学的破坏!)从50年代到80年代,中国的法理学、法哲学基本上处在了空白的状况,只是像台湾地区这样的地方又有极少的人还在研究。如台湾地区有一位大法官叫洪逊欣,曾经写过一本法理学的书,而大陆上则基本上没有人去做。
     5、中国近代的法治探索
     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们看到了一个新现象,即大陆出现了研究法理学、法哲学的热潮。这个趋势一直在持续着。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80年代初期开始,以沈宗灵为代表的一些人,着手介绍西方的法理学,出版了一些介绍性的书,也包括一些翻译著作。这属于第一个阶段,其过程持续到80年代末期。
     从90年代开始,有一些解释性的著作出现了。像梁治平、夏勇、程燎原等人,写过一些书,大多是利用西方的知识体系、概念来解释一些法律现象,当然主要是跟中国有关联的话题。这算是第二个阶段。
     到了90年代中期,中国法理学、法哲学进入第三个阶段,即是,不仅有了更多解释性的书,而且也出现了一些有所创化的书。这个时候,人们不再停留在原来的解释、介绍上,甚至也不停留在解释上,而是试图用一些初步原创性的概念、范畴、框架去说明法律现象。
     总之,过去20多年的中国法学,特别是法理学、法哲学的发展是很快的。可以说,它基本上把过去几十年以来,中国人所向往和追求的西方法哲学,首先有了一个从介绍、翻译到解说的跨越,其深度也许不够,但架势已经展开了;进而,它开始出现了自我的话题和话语,有了原创性的探求和说法。
     但是,中国法理学、法哲学已经现代化了吗?也不能这样说。充其量只是能够跟得上西方人的那种思维和话语,了解西方人在说什么。我们后面的路还很长,要做的事还很多。
     例如,我们没有拿出什么东西,让西方人觉得应该从你这里提取什么东西,或者是把你的知识、学说当作资源来利用。应该说,这还有待时日,其前景还是有的。主要可能在哪里呢?后面的使命会让我们看到,如果中国的文化和制度资源利用得好的话,可能对西方人是一个很有价值东西,这些东西刚好是西方人很薄弱、很短缺的地方。
     (制度资源,土著的风俗,连讨论法学的氛围都不敢有!)
     还有,当下的中国法学,有些学术思维和方式也非常不尽人意,矫揉造作者有之,无中生有者有之,生搬硬套者有之,削足适履者同样有之。刚才说,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也出了不少法学著作。其中一些著作呢,以这样的一些方式命名。比方说《中国民法史》、《中国商法史》。你翻翻这些书,就会发现,它从西周一路写下来,一直写到了清代。这就有一个简单的问题必得出现,根据你们的判断,中国有民法史、有商法史吗?应该是不言而喻的。但是,这些大牌的学者为什么能够写得出《中国民法史》、《中国商法史》呢?他们这是对--我想了半天也没想透--西方法学有了真正的理解,还是要别出心裁,甚或是过于热望,先把牌子挂出来再说呢?我不知道哪种答案更准确一点?因为,按照我的理解,中国不可能有民法。西方的“民法”或“私法”是一个特殊的概念,对吧?它专指西方社会中那种很特殊的法律体系,是与公法相对应的,是私人自己主宰自己的行为和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意志去合成的一套规则体系及其法律方法。所以,刚才我说了一句话,西方人的法律观念是当事人的合意,不合意不为法律。法律只管当事人,不是当事人,法律管不着。那么,这种法律理念在中国的法律中有吗?没有。既然没有,你怎么能够写出中国的民法史呢?这些问题就好像回答不了。
     (西方,不承认有圣人,古希腊的《历史》,说一个斯巴达的道德模范)
     这只是问题之一,还有很多问题。比方说前面说到的主体概念,中国有主体这个概念吗?有没有?我认为没有。主体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资格者,意味者它可以制定法律、可以遵守法律,意味着参与所有规则、游戏的资格,意味着它是一个权利者、一个特权者,包括一系列的东西。但中国古代只有政治上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哪里去找法律上的主体呢?这也是天方夜谭。但是,我们有很多人却堂而皇之地在那儿讨论这些概念,在说这些概念,似乎果真有那么回事。如此境况,中国法学界对这些问题搞清楚了没有呢?我不知道是不是搞清楚了这些问题。
     当然,你说这是学术研究,你有学术自由。这个我不反对,我也在研究中国的东西,但在研究中国东西的时候,概念问题一定是要注意的,对吧?如果你是纯粹中国式的研究,那就用中国的话语表达,犯不着在那里乱套西方那种特指、专属式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德国提出)
     其次,这些问题所反映出来的,可归结为我们对西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对西方制度内在理念的把握有缺陷。如果把握不了,还奢谈什么法治、民主、宪政呢?可能都是些哄人的说法。因为西方的制度即是建立在这一套特殊的概念、话语系统上的东西,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安顿方式。它根本不是中国人所想象的那种东西。在这样一种背景和前提之下,如何去实现一种现代化的转移,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话题,需要耐心和智能。
     6、法治化是必然的,不管路有多难
     现在,不管是有奈还是无奈,不管是愿意还是不愿意,中国法观念和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是肯定要走下去的一条路,对吧?不走下去不行。比方说,中国加入WTO以后,我们就看到了一种很不同的学术现象--这种现象是,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一直有一个争论,即国际法的法律地位问题。早在20世纪80年代,这个问题先是以国际法是不是法律的提法出现,后来它又演化为国际法优先还是国内法优先的问题。
     何以至此呢?因为早先,按照中国官方的法律定义--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国内法是法律,国际法是不是法律,还要打一个问号。你很难说国际法是哪个阶级意志的表现。国际舞台上既有社会主义、又有资本主义,还有封建主义,甚至极端的形式还有奴隶主义,对吧?在诸多的主义面前,国际法这样的规则体系,你说它是哪个阶级的意志呢?不清楚的问题。当然,有学者强制地说,那还是统治阶级的体现。理由是每个阶级都在那里说话,所以阶级的意志还在其中。这等于没有回答问题,对吧?因为一个制度的意志是最后被确定下来的那些东西,不是你说了就是你的意志。相反,这正好落入了西方人的窠臼:法律是当事人的合意。
     由此可见,错误的概念、定义,会导致严重的逻辑问题。后来,这些人退了一步,算是承认了国际法是法律,但基于同样理由的另一种观念则认为,即使认为国际法是法律,那也得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表面看,这只是一个对法律效率问题的判断,实则呢,还是概念、定义在其中搅和。现在已知,这是一种反逻辑的困境。但很久以来,直到中国加入WTO为止,中国整个法学界没有人敢站出来说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为什么不敢?因为这是一个很原则性的命题,它涉及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政治地位问题。当时是一个敏感问题。所以,学者们不敢去讨论它。
     可是,正当中国加入WTO之际,我第一次听到一个很奇怪的表述,说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然而,更奇怪的是,这个说法来自于中央电视台。是在一次新闻节目中首先披露的。当我听到这个说法的时候,我着实吃了一惊。我马上想到,中国的媒体比中国法学界走得更远,它敢大张旗鼓地在国家级的电台上讲这个话。法学界根本还没人讲。
     这的确是一个怪现象,我们要思考。这也说明了一个问题,学术界对问题的理解和把握还停留在中国某种意识形态的控制之下。可是,由于现实生活已经把中国人逼到了前台,逼到了WTO里面去了。在这种情况之下,所有从事谈判的官员、从事外贸的商人以及这些与他们接触得比较多得媒体人物,都已经认识到了一个坚定不移得事实,在那个场合中,人家谈判的对象就是你的国内法。你国内法跟我有冲突的地方,你得改去;不改,你别进来。人家就是根据这个原则行事的。所以,有些问题有的时候是这样变出来的。
     法学界就有一种怪现象。当然,我说的也许是个别现象,不能打击面太大。但这种现象的确存在。我认为,中国法学界有一些号称为法学家的人,可能到现在为止还是懵懵懂懂的,并没有看清楚他所研究的对象、它所面对的问题,究竟属于什么样的问题?本义是什么?这就意味着,要建立一个法治社会,中国人要做的还很多。一般老百姓和法律专家、政府官员都有很多问题要解决,观念问题、知识问题、学理问题、制度问题,等等。
     比如说,西方制度体系的基础是西方文化中的三大主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世俗主义,中国人理解了多少呢?什么叫个人主义?什么又叫自由主义?我们都知道,自由主义在西方是一面正面旗帜,是几百年以来被追求、被歌颂的旗帜。其实不止几百年以来,要说早在古希腊就有了。古希腊的自由主义都到了什么份上呢?说古希腊有一位执政官,叫他米斯托克利,是当年带领古希腊人打波斯人的一位领袖。这位领袖打完了波斯人以后,在国内的政治生活中与他的反对派发生了冲突,冲突完了以后,他就觉得受不了,便唱着高调走了,跑哪儿去了呢?--跑到波斯人那里去了。人家在波斯王宫里过着非常悠闲、非常轻松的日子。过了多少年以后,他又想了想,觉得不对头,于是又回来了。这种情形,中国人能接受这种人吗?肯定是不能接受的。那为什么古希腊人对他完全没当回事呢?因为古希腊有一个主义叫作自由主义,还有一个叫作个人主义。根据这些主义,他的行为被认为是他的权利。即,你认为生活得好你就生活,生活得不好你就走人,再生活得不好,你还可以再回来。因为政府也好、国家也好、民族也好,其实就是一个个人的共同体,我同意就来,我不同意就拜拜。就这么简单,没有什么绝对的爱国主义、民族主义,有的就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
     那么,这种观念中国人理解得了吗?很难。是不是?西方的法律就是生成在这些基础上的。所以说,我们整个中国人、中国的知识界、法学界还任重道远。因为这些根本上的东西你不能理解的话,你去建构一个制度,这个制度就成了一堆无根的东西。它怎么去完成它的使命?怎么去规置社会秩序?我们天天叫司法腐败,天天在那里讨厌这个关系、那个关系、走后门,我们天天反对这个、反对那个。其实,这些被反对的东西都是表面的东西,对吧?而骨子里的那些东西,无论是反对者,还是那些参与者,都没有太搞清楚。
     这些主义是西方文化的旗帜。进入西方法律中,就变成了自由、平等、人权、公平、对等的正义价值。由此可知,西方法律的价值不是一种教条,不只是一个口号,不是我们成天念叨就可以的东西。人家是生活中的原则,是生活方式。它说要对等,不管你是谁,你就是天王老子、皇帝、国王,就是要对等。法律对你不利的时候就是不利,法律对我有利就是有利。正是基于此,我们便能很轻易地看到西方的一些政治游戏。如总统被弹劾就弹劾下来,罢黜就罢黜掉了。对吧?但人家就是简单,一个诉讼就把问题解决了。是不是?所以,法律现代化的问题我们不能不搞,我们还是要搞的。
     当然,对中国人来说,如果一定要完全接受西方的那种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可能的确也很困难。而现在更大的难题是,不接受,你的制度往哪里设计;接受,我们又实在难。真实两难。接不接受是一回事,不考虑是不行的。
     以上是第一个大问题,即是如何实现中国法学、法哲学现代化的问题,或说跟西方法哲学同步的关系问题。
     二、主观向往的危机与客观承载的公共化
     第二个危机,在今天的中国还没有被理解,但现象已经有所表达了。对西方人来说,这样的现象已经很普遍了。我们可能有人读过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在这本书的《导言》里,伯尔曼提出了一个问题,也算是一个法律学者对法律现象的一种评论。
     1、什么是法律革命,法律的价值与实际中的矛盾
     他的大意如下,说,法律的本意、法律的价值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人权、保护人的权利,等等--这些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然而,现在人们所看到的现象是,法律不仅没有保护人的自由,反而是限制人的自由。比如,我们在街上走路,就不能说,我爱怎么走就怎么走,且不说什么汽车把你撞了,你要是真的在大街上散步,警察就该找你了。如果说这是公共场所,我们没有办法,那么,家里面的自由行不行?也有问题。假定你买了一套房子,说我想好好装修一下,结果你发现,你的装修不自由。本来,你想20天装修完,这样你可以赶快住进去过一把瘾,可装着装着,20天的工期根本做不到。为什么,政府管理部门限制得很严格,早上8点以前不让开工,晚上6点以后也不让开工。你又郁闷了一把:我的私权到哪里去了!
     还有一些更邪乎的地方,当然中国还没有那么厉害,有一些地方很厉害。我们知道,每天要换衣服,洗完衣服往哪里挂,这应该是一个人的权利问题,晾衣服管不着吧。但是,有的社会对不起,你乱晾衣服就罚你的款,政府不允许把衣服挂在别人看得见的地方。比如说北欧就是这样。最邪乎的还有像新加坡,我买了房子,不要说楼房,就是平房,即使所有权是你的,你认为,既然这所房子是我的,外墙的颜色,我喜欢天蓝色就刷天蓝色,行不行?不行。政府规定街道要统一花色,这一段的墙--50米或者是100米--是一个颜色,下一段是另外一个颜色。如果你家的墙正好在分色线上,那就对不起了,你家的房子就一定是两种颜色。这是统一规定的。你说,那是我的权利。对不起,你的权利一边待着去。
     这类问题很多很多。甚至你走路、吃饭,包括上厕所、穿衣,都有很多地方让你感觉到很郁闷。这是什么现象呢?伯尔曼对此亦非常不解。他只能说,个人需求的东西,原来被法律所保护、被文化所高扬的那种东西,在今天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规则面前,都变成了对抗性的东西。那这肯定有一个地方错了。要不然是你的法律有问题,要不然是你的主张有问题。究竟是哪一个错了呢?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冲撞呢?其实,这就是一种危机。我们现在需要理解以下这种危机,看它究竟是什么危机?
     大要言,这一危机可理解为,人们的主观向往与公共社会的客观承载之间出现了冲突,这种冲突反映到法律制度中,使法律的价值和意义出现了转型期的落差,于是,危机出现了。于此,对法哲学来讲,它便面临了一个新任务,什么任务?就是使这种主观向往与社会规则的存在之间重新达到一种统一。这对现代社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现在,我们先来看一看为什么出现了这种危机,然后,我们理解一下西方法律的前景。
     刚才说到,近代西方文化有三大背景,它们分别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世俗主义。这三种主义构成了西方整个文化体系的根基。也就是说,西方的国家也好、社会也好,如果不在这个前提--个人、自由、世俗--上建构、运作,就不称其为西方文化。这说明这三个东西成了它们文化和社会的出发点,亦即成了它们的目的。
     这里稍微提示一下。说西方文化是世俗主义的表征,实是一个西方人自说的观点,我认为,可用“非自然本根性”来替换它,尤其对整个西方文化做出判断时,更是如此。混乱过渡期的人与自然的断裂,是西方文化人为开启之历史链条的首端。从此以后,自然变成了物理对象,而非本根、本原、本体;精神文明、制度文明亦不再依着自然本根伦理去生成、演绎,而是竭尽其人为创化之功,满足已域化、人为化、功利化的需求。可以说,西方的宗教、法治、人权、自然科学、道德理性主义哲学、人本主义观念,等等,均是这一逻辑演绎的必然结果,只是,发生的时间有先后差别而已。
     我们知道康德有一句名言,说,人是目的,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既然人是目的,就不能当成工具支配。人不能被支配,人是自由的,这在西方是一个根深蒂固的理念。所以,理解西方法律的基本价值,就是要理解个人的自由、人权、平等、公平、正义。可以说,所有的制度基本都是围绕着个人这个目的思考出来的东西。那么,这样一种价值,导致了一个什么样的后果呢?结论非常明确,就是,有个人就有法律,没有个人就没有法律。
     2、西方的主流观点与马克思的法律观点
     这样一个逻辑,跟我们原来所学的马克思的观点截然相反。马克思的观点是,法律是统计阶级的意志,是统治的工具。而西方的主流观点则人为,有个人才有法律,没有个人就没有法律。那这样的法律是什么?是当事人的合意。这一套理念、主张,规定了整个西方法律体系的性质。西方为什么会有法治社会,前提是人成了主体,就可能在所有公私领域中尽量排斥任何强势者、强势集团对个人的支配、统治、控制。它必须保证每一个参与者,每一个有资格的人之间的公平、平等、合理、正义。如果法律做不到这一点,西方人则人为,这就不是良法,就是一个要被推翻、放弃的法律。于是,西方就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所有的权利必须进行制度化、结构化、程序化的设计,如果不能进行制度化、结构化、程序化的设计,这个权利就不是一个正式的权利,或说是一个反动的权利,是一个应该被放弃的权利。法治的真实意义即在此。其功能的设计,或说设计的目的,就是为了对抗权利,对抗有权者。以此来确保每一个人、每一个个体享有他的私权。可以说,正是这样的逻辑,导致了西方有法治、有自由、有民主、有宪政。一切逻辑的出发点是基于个人,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个人的自由、个人存在状态的良好和正义。
     为了满足这样一个目的,西方的法律是以这样一种方式来设计的。它抓取了三 个概念,构筑了西方法律体系的支柱。这三个概念是:主体、所有权和契约。这三根支柱支撑起了西方法律体系的大厦,使之成为一个建筑、一个结构,中间任何一根支柱被抽掉,就意味着法律体系的崩塌。其中,尤其是主体这个概念,它是全部架构的核心。为此,我把西方法律叫作“主体构成性的法律体系”。
     所谓主体构成性的法律体系,讲的是有资格的人之间玩的一种游戏--为了权利的保护、权利的稳定而弄出来的一种游戏。没有主体就没有法律,是西方制度文明的内质,或法律的第一原则。由此可知,主体、所有权、契约构成了西方法律体系的载体。亦知,西方人所谓的法律,是至观明晰的:法律就是当事人的合意。这亦是契约为什么那么重要的道理所在。在西方,任何一个规则,不管是宪法还是民事合同,如果不是经过当事人合意就不具备法律价值的意义,就不能称为法律。正因为法律要求的是一种合意,是一种同意,所以,法律反过来只约束当事人,非当事人不受法律约束。这是西方法律观念的第二原则。也即是说,同意这个法律,法律才管束你,你没有同意这个法律,你就不受它管,它也不管你。因此,规则和你之间构成了一种对应关系。说白了,就是自己管自己。因为法律是你自己的同意,你远意接受,这个法律就管你、控制你,如果你不同意这个法律,法律则与你无关。这种理念在西方是由来路的,我们后面会有例子说明这一点。
     (终于半懂了这些话)
     非当事人有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利,外在的强加、强权、强制都不是良法,是非法之法,这就是西方的法律观念。这样一种法律观念影响了西方人,结果便是,西方人认为,法律就是为了保护我的权利,现在我的权利受到限制了,那么,这个法律还是不是法律?这就提出疑问来了。
     现在要讨论一个问题,按照西方人过去的法律观念来理解,法律演化到今天,能不能说法律错了?能不能这样提问?可不可以?这样提问好像太简单,纵使按西方人法律观念的逻辑,也不能证明法律演化到今天就错了。因为,这个法律观念不是今天才产生的,而是古老社会产生的,在那种简单社会结构的前提下,可能觉得是合理的、有价值的东西,但是历史走到今天,社会结构、社会状况都已经不同于早期的西方社会。那么,如果法律仍然只能坚守早期的理念和价值观念,它就没有办法来建构现代社会秩序。比如说原来没有汽车,现在汽车那么多,如果没有对汽车和行人进行限制的规则,街上能够通行吗?就没有办法通行。这个问题能说法律不考虑吗?要考虑。当然,像新加坡的作法,刷墙一定要刷一个颜色,这个对不对,我们不好讨论,只能放在它自己的环境中去讨论。
     可以说,今天的情势--我们前面说过,时、势、情、境、事、域,记得吧,这些东西--在变化,各个地方也在变化。当情势变化发生以后,法律就不能固守不变,它一定要根据情势的变化来变。现在的情势主要变化在哪里?为什么说现在面临了这样一种危机呢?其实,这种危机主要是西方人的危机,是简单的个人主体价值理念和社会之间的冲突所致危机。问题是,社会自古亦然,何以这样的冲突与危机现在才表面化?应该说,我们今天生活的情势不是一个简单的社会和人对抗的问题,而是对个人这个概念要重新定义的问题。西方人的个人源之绝对个体的观念,或说,我皮肤包裹的这一部分是一个绝对独立的东西,跟外面存在着绝对的对抗与冲突,只是为了我的生存,才需要部分免除对抗,这样,才出现了秩序的需要、规则的需求。而今天的观念则是,这个皮肤包裹的东西,并不是绝对的自我,只是一个相对的自我。相对的自我,不可能有绝对的权利。进而,由无数个相对自我所同构的社会,也不是原来的社会。原来的社会,仅仅根据血缘规则、种族结构,依据地域认同,或依据某种信仰,即足以设限成立。按照西方早先的逻辑,每个人都是他自己,我就是我,我不是你,我和你是个独立的个体。我是法律的主体,你也是法律的主体,我们两个人之间的利益是对抗的、是冲突的。我们只有通过谈判、通过妥协才能达到一种一致。因此,我和你之间非常明显的冲突着的。于是,主体当然具有绝对性。而当今,血缘、种族、地域、信仰诸界域所限定的社会,异在悄然消解,个体在原界域内的绝对性亦与之结伴流逝。这种流逝的东西更多的是人性中的动物性、功利性、自我性、社群性、政治性,而其他一些原来不太明显的人性内质渐次显现出来。这说明,个体、个人在改组。
     是什么样的人性和社会情势导致了这样的改组呢?我们现在称这种人性为人的公共性,称这种情势为社会的公共化。请主义,公共化不同于社会化,社会化或社群化只是公共化的一种表达,一种最低次的表达。那么,什么叫作公共化?现代生活已深深地告诉人们一个简单而明确的道理:你不是你自己。你们现在能否想象一下,哪些现象足以证明你不是你自己呢?大家可以闭上眼睛想一想,你身体中有多少情态是不属于自己的,或至少,有些我们已身临其境了,有些我们预感到了威胁。比方说,克隆人、基因工程,对不对?这对我们有没有威胁?今天是一个你坐在这里吧?再过几年,坐在这里的可能就既是一个你又不是一个你了。这个可能说得严重了一点,换个轻松的例子说说,同样意味着你受到别的东西支配着。比如,假定你有病往医院跑,医生给你莫名其妙的药吃,弄些莫名其妙的针给你打,结果你自己被改造了,你还不知道。是不是这个道理?你把你的生命都交给他了,信任他是专家,其实他在坑你。这样的事例太多了,坑得你一点辙都没有。比方说输血输出艾滋病来了,那是很明显的。更多数的医疗行为--包括我在内--可能已非常奇妙地我们给改造了,还不知道,是不是?像这种现象,你还能说你是你自己吗?不能。这是一种。不过,这样说似乎太严酷了,让人觉得好悲哀。要不我们再换个地方看看。我刚才提到了计算机的问题,我们在座的各位可能现在都在使用计算机。经验告诉我们,使用计算机的人都会碰到一个非常头疼的问题:病毒。你说你不要还不行,那东西不是你想不要就不要的,你不要它同样要来。病毒从一个侧面告诉我们,你不是你自己,你被置于了无奈的网络状态。还有一种计算机现象:黑客,对吧?你的计算机本来是你自己的东西,那里有你自己的隐私、日记、生活感慨、自己的什么照片之类,很多很多的东西都放在计算机里,应该是很安全的。可是,一旦联网以后,你老觉得黑客跟你一样,同时在看你所有的东西。不要说你我,就是美国五角大楼也没有能力防范,对不对?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你觉得在现代社会,传统意义的隐私还存在吗?还有,作为一个自由的你,本来可以到处瞎逛,比方说在清华大学瞎逛。然而,你猛地一抬头,会看到清华大学多少屋檐、窗下安着什么啊:摄像镜头。包括有些办公室、教室都有。这意味着,你的一言一行,你的忘乎所以,你和某个人,比方说某个异性不经意的稍稍过分一点的动作,等等,都记录在案了。当然,一般的情况下没事啦,但有事的时候就有事了。那么请问,你有个人的自我存在吗?没有,对吧?
     所有这些意味着,今天的社会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边界,进入到了什么状况?进入到一种公共状态。你所依赖的生活环境、条件都不再是可以简单地用公权和私权进行定义的。如刚才所说,我们大家一上网就发现,网上的病毒不只是因为你姓张才攻击你,我姓王九不攻击我,只要你上网都可能被攻击。这就无形之中从反面压迫了你,压迫你必须参与到防毒、反毒的行为当中去,你才能够获得安全。还比如环境污染。环境污染不是说,污染以后,我的池塘里面的鱼没有了,或者是我的庄稼没有了,不只是这个问题。这些污染最终会通过各种各样的关系链传递到了终端,这个终端不是一个你或一个我,而是所有的人。有的是发生了奇怪的病变,有的是出现了残疾,有的是出现别的结果。不论结果是什么,所有的结果都告诉我们,我们已经没有办法生活在一种像原来那样的状态中。从前,如果这个民事关系对我不利,我可以不干,现在已经不是这样了,你不干也得干,由不得你不干,你只要来到这个世界上,就得接受这样一种状态,这是一种关系,而且这样得关系现象还有很多。
     (悲哀,因为被网在中间,不能自由呼吸)
     这就意味着,今天人生活得场景已经不是绝对个体的概念可以解说和描述的,它实是一种公共的网络状态。一旦进入到公共网络的状态,你会发现,你的生存、你的权利就不再只是一个简单的绝对的私权问题,而是应该有另外一种形态。我在这里把它叫作“共权”。共权是一种不同于私权,也不同于公权的权利形态,跟民法上的共有也不相同,或可说只是有一点关联,但不是一回事情。它既是一种所有权的上位权利,也是一种人权的上位权利,同样还是一种政府管理权的上位权利,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同构的代理权。共权问题,有时间最后会再来讲它。
     3、不能用传统法律的价值和理念来衡量你现在的权利
     这里,我要说的是,当社会情景经过现代化、工业化、信息时代一系列过程以后,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所有的个体,所有参与到法律关系中的人,都被迫进入到一种公共网络和过程化的状态中。在这样一种情形之下,传统法律,它的体系、它的结构、它的价值都暴露出问题来了。因此,不能用传统法律的价值和理念来衡量你的权利,而要用新的法律理念、法律价值,重新评价和定义你当下的权利状态。唯有这样,才可能导致主观向往与公共社会规则之间的同一,否则,就没有同一可言。这说明,当代法哲学正面临着这样一个使命:使政府管理权、人权、所有权、自然存续权,得以在共权所主导的制度架构中重新实现。
     可以预知,这种共权,其实现以及它的难度、它的张力、它的公共性,都是值得我们重新研究的新话题。对法哲学来说,基本上还是空白状态,我们的知识、我们的学理尚没有办法解释它。比如说水的问题,这个瓶子里面的水是有所有权的,是我付钱买的。但是,外面河里的水、海洋里面的水,归谁所有?归国家所有?若此,那恒河、尼罗河、多瑙河等国际河流的水又归谁所有?归哪个国家所有?流进哪国哪国所有?河流这个东西,不论是公有还是私有都不行,不能用相邻权、共同来解决,这些是解决不了的,它跟土地的关系不一样,而只能作为一种共权存在。因此,国际上有一种国际河流托管制度,实行的便是这样的制度安排。
     还有空气,你能说哪一块空气归你所有?还有阳关,你能说哪一个阳光归你所有?中国的阳光就归中国所有吗,可能吗?不可能。所有这样的现象都说明,我们进入了一种公共状态,一种公共关系、一种公共社会,我们只能用共权来解决这些公共问题,不能再一味地用简单的私权或者公权来解决问题。它已或必然导致法律由绝对保护个人权利变成限制个人权利,亦限制政府权力。
     故知,秩序的公共化,是未来法理学和法哲学要进行的学理建构。如何实现秩序的公共化,这是法哲学的第二个危机与使命。
     三、人域秩序与人际秩序的贯通
     第三个危机是人域秩序的危机,而且使命则是人域秩序与人际秩序的贯通。
     1、人域危机
     上面,我们在谈人类的公共化时,已经涉及了一个问题,即人作为一方,周遭的环境、生态体系为另一方,相互之间已经构成了一种紧张关系。更重要的是,如果这种紧张关系得不到安顿,那么我们的生存将难以为继。在人类的惯常经验中,法律是解决这类危机的主要手段,因此,法律、法学家、法律从业者得再当下介入到这种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来。问题是,这种紧张关系是故有法律根本不涉及的领域。
     我们已然知晓,法律首先只管人的事,以人域为界,非人的事法律不管;其次,在这种管人的法律中,它只有两个对象,一个是人,一个是物,既然是人的法律,所以,物只是附属、从属书,是被支配、所有、占有、使用的对象;再次,既是人的法律,所以它必然亦是人的意志表达,而且这种意志还必须明确、能为人所明了的意志,亦且还要通过合意去表达。这样的法律限于人域、人界,对物、对自然无所谓,你既然已经被划到物那边去了,那就对不起了,不要说你是一个自然物,就是一个人,一旦成为物,照样门儿都没有。由此可知,自然物有什么待遇,有什么权利之类,一概不是故有法律所问的。
     应当说,过去这样做没有问题,那是因为人类的行为能力尚未过于深入自然世界的内部,生态危机、自然体系危机诸问题不为突出。今天的事实是,如果我们不善待自然环境的话,我们自己也活不下去。而善待,说一说“我们善待自然啊”,行不行?行吗?不行。哲学家、伦理学家或许可以这样说,而法学家要是只如此说一说,等于没说。因为法学家干的事情是什么事情?是要操作的东西,是要用规则来规置的东西。这意味着,法学家有一个特别责任,就是把哲学家、神学家们所创造出来的那些概念、理念转化为什么?规则。然后用这些规则去善待自然界。这样才叫法律的善待。
     大要言,事态演绎的逻辑结构便是这样的。这说明,今天的法学、法律从业者要完成的一个基本的任务就是,除了照顾好人的公共化以外,还要充分照顾到人和自然之间的和谐。这是什么话题?这就是人域秩序域人际秩序的贯通的问题。
     几千年来,我们法律只管人域的秩序,只管人类内部相互之间的分配、交易、流通事宜,只管人域之间的冲突,很少把人际的秩序、规则放进来。虽然我说中国古代法律有这类规则,但不占主导地位。法律或制度文明发展到今天,人际秩序的意义和影响越来越大,甚至有超过人域秩序之势,对此,法哲学的衍更与使命已是期然而然的事情了。
     2、人际危机
     我们用一个简单的讲法,就能够把这个问题讲通。日常生活中,一个群体在一个地方、为了几亩地,为了几棵树......很可能争得不可开交,一旦来了一场SARS,所有的争论有意义吗?就没有意义了。因为搞了半天,就争几棵树、几块钱,争完了,结果一场病就把自己消化掉了,所以,争的意义就没有了。这说明,人际秩序这个问题不是那么简单的问题,不是我与你之间分配不公平的问题,是人作为主体能不能存在下去的问题。如果存在不下去,争得再凶有什么用啊?再公平正义又怎么样呢?
     (人类要团结起来,应对更大的敌人和困境。)
     现在,我们把这个问题提上议事日程,人类不能置之不管,特别是法律,更不能不管。因为别的门类管不到位。如哲学家喊几个口号,说自然伦理,到不到位,没关系。而如果没有条设,便没有办法去操作。因此,法学家就有一个责任,要去管这个事。之前举了一个例子,即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实是因为法学家没有弄出这样一个制度来,结果这个案子弄出了一个不伦不类的结果。这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说明,法理学也好,法哲学也好,必须要去做这个工作。当然,这并不是说,未来的法律就不要故有的这一块,而是我主张把二者贯通起来,形成一个新的体系。只是,这样一贯通,又有新的问题来了。
     因为,在人域的世界里,西方法律体系是主宰这个世界的主要制度形态。刚才我说,西方法律有主体、所有权、契约这三个东西,这三个东西是西方法律系支柱性的东西,核心的东西,同时也是当下无法失去的东西。它意味着,如果我们还要用这种法律体系的话,就面临了一个困境:这几个概念能不能移植到这里来,如果移不过来,那这个人域、人际秩序的贯通又该怎样去规置?
     这是个两难的事情。假若按照我们现在的需求直接移过去,或许可以,可我们马上需要面对的问题是,把主体资格延伸到人域之外。比如说,一个人是主体,你我是主体,大家都能接受;说清华大学是主体,好像也能接受,因为都是人组成的;说中国是主体,也不错,它也是人组成的。诸如此类,大家脑子里面有一个意识:都是人组成的,虽然不是真人,是一个假人,却还是人组成的,因此,接受起来没有问题。但是若要说大熊猫是主体、一头猪是主体、一只狗是主体,大家脑子里面就要打转了,行吗?行不行?不行。那岂不是人与狗一样的吗!在我们传统的观念里,人不能与狗平等。我记得小时候学过一篇课文,说到上海租界的公园里有块牌子,上面写着“华人与构不得入内”。读这篇课文,我的印象很深刻,觉得我们这个国家、这个民族、这个社会受到了帝国主义的侮辱。现在的问题是,我们似乎要主动建立起这种侮辱。原来别人告诉你和狗是同等的动物,我们不愿意相信,现在,我们自己要把我们和狗放在同一的法律地位上,那么,我们能接受这个观念吗?
     于是,问题就出来了,要么我们改变观念,要么主体这个概念有问题,对不对?否则,就有一个事态摆不平:你怎么样去维护动物、微生物、植物以及其他外在世界的合法利益?有人说,我们用民法保护可不可以?......可不可以?我觉得不可以。因为民法是以民事主体为中心的一种法律关系和制度规则。它的前提是,我是主体,因此,我就有一种法律属性,这就是权利。比方说所有权,这个物归我所有以后,法律才为了我保护它。不归我所有的时候,保护不保护它,就存另说。况且,就是归我所有,我保护或者不保护它,也有另说,对不对?觉得有用我就保护它,觉得没用我就不保护它。所以呢,在这样一种制度安排种,你会发现,有些东西之所以被保护,完全是出于主体的意志,而非是某动物本身需要保护。可见,在传统的法律中,自然物的保护与否,完全凭主体的兴趣来决定。其中,物自身的利益,以及物对于非所有的他者的福祉诸价值,实则完全被法律排斥在外了。
     (生孩子的问题,就是传统法律的后果,因为孩子无民事能力,属于被支配的,等它变成主体时,它的福祉价值跟母主体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主体不愿意牺牲自己的利益而为了人类的福祉,冒险)
     由此简单原理来理解,我们不可以依赖传统、简单的民法达到实现人际秩序的目的。也不能依靠传统、简单的行政法来保护,那也是见鬼。例如,当国家与国家的利益冲突时,那又怎么办呢?可见,也不可以如此。这说明,传统法律,在主体这个概念上,已经遗留下了一个后患。它无法带着主体这个概念走进新的领域,除非我们对它进行改造。
     (2020年1月-2022年12月,三年新冠病毒,WHO命名,江山先生预判的危机,验证了)
     再说所有权。所有权的概念同样如此。既然所有权是主体的一种属性,那么,现在假定主体被改了,一些原先是权利的物变成了主体,原先这些东西都归你我所有,现在突然说它有资格的,逻辑上它也要有所有权。那谁又变成了权利呢?那谁被所有?是你被所有,还是我被所有?这便出现了问题。这些显然是要去探讨的问题。
     (年轻人失业率很高,以至于2023年8月23日,中国gov宣布不再公开了。年轻人由物变成了主体,而社会资源还在老人主体手上,这下难办了)
     3、人际关系与契约关系
     我们再看契约。契约的核心是合意,而合意又依赖意思表示。一般说,人和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比较易于理解。比如我跟你之间有一个意思表示,就算我不说话,我递眼神给你,也是可以的,是吧?你会明白我的意思是什么。不然的话,中国过去为什么有些成语叫什么?眉目传情、暗送秋波,对吧?可现在的问题是,你跟外面的一棵草要有意思表示,怎么办?跟一头牛、一头猪表示,怎么办?问题就来了。这个契约你如何去合意?如何有意思表示?这就意味着,这个概念所指的内容,在新的需求面前有问题了,怎么办?
     4、危机,极端换新法律的阻力与不可行
     能不能把西方的法律擦掉不要,我们再设计出一套规则来,行不行?重新设计出一个东西来,再搞一套概念,搞一套规则行不行?好像不行。不行,反对的人是谁?不是现在的主体,其实是当下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你想想看,一个人好歹学了十几年,通过这十几年,号称专家,指望在这个社会上混口饭吃,突然有一天说,你们学的东西、执业的东西没有用,你们的能力、本事归零,你们再学吧,行吗?你们年轻还好一点,再学也来得及,我这个年龄以上的人就完了,就要失业了,年龄更大的就更完了。要果真是这样的话,阻力最大的是谁?那就是职业人士,全球从事这个职业的多少人?以千万计不为过。所以说不可行。现在真正是面临了两难,要也不行,不要也不行。或说革命也不行,反革命也不行。怎么办?路径只有一条:改良。至于怎么改良,今天不讲,我们以后再说。
     总而言之,在这里,我们碰到了一个什么危机?人类中心主义法哲学危机。超期以来,我们的法律都是立足于人本身来思考问题、理解问题,规定什么是规则。这些规则在过去没有问题,因为我们过去的行为有限,我们只是在人与人之间发生冲突。今天,人的行为界域扩大了,演化、延伸,一下到自然界的深处去了。这便把自然界的平衡破坏了。这一破化问题就来了,人类有能力去破坏,但是人类尚没有能力去恢复。问题就在这儿。
     (因2011年地震,2023年福岛排污。俄乌战争,匕首超音速导弹、无人机,使用次数史无前例)
     5、使命之一,人际和谐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想,应该在自然秩序中去获得启发。我之前强调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之一叫整体性。为什么中国古代的制度要强调整体性呢?原因就是,人并不是主体,人并不是独特的东西,人并不是绝对的东西,人只是大的体系中的一个组成者、参与者。因此,人必须按照这个整体的意义和价值来设计规则,来设计制度,才可能解决自己的价值定位,解决安身立命之所。由此可知,中国的文化和制度资源又重新获得了它的价值。事实上,如果我们只以人类中心主义,只以人的绝对性和绝对化来理解问题,你会发现,所有的路都是死的,都走不通。因此说,当下这个危机,我们一定要想办法先改变观念,然后才会有一个新的突破。当然之路是要改良,使秩序的演进循序而变。至于说最终要达到什么目标,那是另外一回事情。也许最终的制度设计跟当下完全不是一码事,但是那个时候,人们已经接受了新观念、已经理解了、已经把握了,不在乎有没有主体、有没有所有权。
     总而言之,所谓改良的意思是什么?就是主体相对化、权利相对化、契约自然化。
     (似乎又有道家的感觉)
     以上我们讨论了三重层次的危机,也讨论了三种使命。说白了,其实是把长期以来,东方、西方都碰到的问题,归结为几个方面,进而做出若干判断和选择。由此便可看出,法理学、法哲学当下以往要干什么事情。
     问题的讨论与解说,必须与人性挂联起来,方有可能性。我们已知,人性的本貌并不完全是它的动物性,它还有神性,人正是这两者的合一。合一以后,杂合出的人性可分述为功利性、社会性、理性。功利性复可分出狭义功利性、自利(我)性;社会性又可分解为伦理性、政治性、。其实这些还只是人性的一部分,它们是由人的动物性在神性的牵引下渐慢显现出来的人性。人性中还有一些部分没有完全表露出来,或者是表露的还不够,比如说人的公共性,还有人的自然性。这些是近神性一端的人性,属于高阶位人性。它们在人类生存环境不完善的情形下,大都不会显现出来,只能为少数哲人所灵感、直觉。或可说,自然性是人性中最根本的人性,也是最近神性的人性。但是,长期以来它们被低阶位的人性压制了,掩盖起来了,以致我们没有办法理解自己的自然性。
     现在,我们认真想一想,你认为自然规则对你的意义大,还是认为设计的规则对你的意义大呢?应该是自然规则。比如,自然规则让你要睡觉、要吃饭,你说,我不睡觉,我不吃饭。可不可以?两天、三天没问题,一个星期以后就对不起了,自然规则就要执法了。你违反了一个民事、刑事法则,除非是你杀了人(故意杀人)--杀人犯违反的其实不是人为的规则,是什么规则?是自然规则--否则,你不会有性命之忧。然而,你一触犯到自然规则的时候,就会发现处罚很重,而触犯人设定的规则,往往处罚都很轻。这说明,我们本质上还是被自然规则控制着。长期以来,我们鼓吹天人相争、人定胜天、征服自然、控制自然,今天的事实是,自然法则与我们的意志反过来了,不知不觉之间,我们被自然孔子得更深入、更彻底了,以至于一个小小的SARS,就可以把全世界的人搞得“不亦乐乎”了。然而这种看不见的东西却令全世界比它大无数倍的人类惊慌失措。这说明了什么呢?故知,我们对自然干预越深,反过来自然对我们的控制越严格。所以说,今天的秩序、今天的规则,就不是简单的想当然的人为规则的问题,而是要重新理解、重新发现、重新把握自在规则、自然规则,知道它对我们的生活、我们的生存、我们的存在的价值、意义,并将其承认为规则的问题,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我们就很难把我们是一个什么东西说清楚。
     当然,人类自然的更高意义还不是服从和遵守自然法则,而是通过人的自然化,超越自我,主动、积极、自觉地与自然和谐,成为宇宙世界的责任者、扶助人。是以说,人的自然性是更本质的人性。
     大体说来,前面所说的三种危机可以归结为,第一种是政治中心主义和社群主义法哲学危机;第二种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法哲学的危机;第三种是人类中心主义法哲学危机。
     相应的,所谓三种使命也很简单,对于我们这样的国家来说,第一种使命就是“法律的法律化”。什么叫“法律的法律化”呢?这话好像没有说,让人觉得绕。那么这句话意味着什么?是说,法律不是任何别的形态的工具,不是政治统治的工具,也不是伦理道德的工具,它是一个独立的东西,它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而演绎出来的制度体系。它有自己独立的“法治”。这是第一个使命,而且,对于我们这样的社会和国家来说,是很重要的使命。
     6、使命之二,秩序公共化
     第二种使命,是秩序的公共化。它最终要实现的是,在公共化的基础上,去解释并规置政府权力、人权、所有权和自然权。
     7、使命之三,规则的同构化
     第三种使命,是规则的同构化。即人域秩序、人际秩序的同构,或两种法则的合一。人不再是人域之人、自我之人、界域之人,而是同构之人、理性宇宙人。
     如果我们能够把这三重命题建构起来,那么,我们法哲学的使命就实现了。这是我的一个基本的看法。
     以上是第二个话题,法哲学的危机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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