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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法相与秩序原则
     现在我们再来看第二个问题,法相的秩序原则与规则。(P88)
     讲法相的秩序原则与规则,这又有了一个新词:法相。这个词从语源上讲,借助了佛学。佛学里的法相有原因、业因的意思,我说的法相与它有同,也有不同。这里,法相是说,所有的秩序,所有的规则即是存在本身,是在之位在的动因之一。规则具有内源性,即任何一个在,在它呈现出来的时候,它所具成的诸因中,有一种因便是,规定它自动呈现规则和遵循秩序。我们把这种因称为法相。
     我们把这种因称为法相。清楚这个意思吗?比如,我们假定一个在之具成有7个原因,这7个原因中间,有1个原因即是规则,它规定其同构一旦成为在以后,就能自动遵循秩序、展现规则。这个因,我们称它为法相。
     这里,我们把法的终极理解为一种相,以此说明法的终极渊源。
     在此,有两点要申述,其一,法相是组成世界的动因之一,所以,法不能理解为世界外在的东西,不是外在强加的东西,而是在本身。任何一个在正是被法相构成着,才得以成为在的,否则就在不下去,在不了了。
     你要想在,必须要有这样一种动因的东西参与其中,这种东西就是规则、秩序本身。故知,法即存在自身,这是第一个解释。
     其二,世界是各自为在和摄养以为在,这是世界设计上先天的缺陷,如果允许这种先天缺陷单向度存在的话,我们会发现严重问题,即世界本身会混乱不堪——我刚才举了一个例子,说38亿年前的生命世界就出现了这种现象——这说明,世界本身就是需要救济,需要有规则能够救济缺陷,规置这种混乱。什么东西足以救济这种缺陷呢?那就是法。法是干什么的?法就是救济世界先天设计缺陷而自发具有的秩序动因。这就意味着,法有绝对性,它不是可有可无、可大可小、可要可不要的东西,而是一定要要的东西。否则,世界的缺陷就没有办法被救济。所以说,为什么世界的秩序具有必然性呢,其道理便是从这里来的。亦知,存在因为以法相为因,所以,有在就有秩序,这是第二个解释。
     世界本身就是需要救济,需要有规则能够救济缺陷。
     正因为法具有救济世界先天设计缺陷的必然性,所以法的价值就不能简单理解,而是要深刻复杂地去理解。
     这种深刻复杂的理解表明,法不仅存在于原来所说的阶级社会中,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一个阶级压迫另外一个阶级的工具;
     法也不只是功利交易的公平利器;甚至也不只是社群和谐的定则……这些只是法的若干类型中的一些类型,是其浅层次功能、价值的显现。若阶级斗争工具一类,当是法在整个演变过程中最最变态的一个类型。法之出现最根本的理由,即是为了救济这个世界先天的缺陷而自具内有的规置。
     所以,法是无所不在、无处不在的东西,具有广普性。这样的法,依据其本貌,我们给它一个名称,叫什么呢?叫自在法。
     自在法是因着在而自动有的规则,是自然而有的规则,不是强加的,不是人为的。而且,它还是绝对性的规则,呈显的结果是世界的繁茂和秩序。因此,其广普性、非人为性、绝对性、复合性,是其基础性的预设,亦是其内质性的特征。
     呈显的结果是世界的繁茂和秩序。
     虽然,自在法本身杂合多维,难以廓清别致,但在人类有限的知识范围里,仍然需要进行分类的把握,否则,我们就不明所以。
     分类是可以多样化的,比如我们可以把它分为:物理规则、化学规则、生物规则、动物规则,等等。依此分类法,人类的法其实也是自在法的一个分支、一个特例。鉴于这套规则是人制定的,因之我们便把人类的法叫作人在法。它是自在法中一个小小的分支而已,自在法还包括很多别的东西。
     自在法具有绝对性。
     我已经给大家提到过我们生老病死都在受着自在法的规定,这些规则是反不了的。你要是违反它,受的惩罚之最重者,是以不让你在下去为代价。而每一个在来到这个世界上都想在下去,没有不想在下去的,只是在的长短的问题,在的质量好坏的问题。好死不如赖活,在下去是我们的本能。而要在下去,得遵守起码的自在规则,这些规则之总和就是自在法。自在法要你睡觉就得睡觉,要你吃饭就得吃饭,你扛得住3天,扛不了5天。相对而言,大多数人在法却有被违抗的可能性,责任不大,大不了罚点款,或拘留一把,或关几年,只有最严重的情形,才致剥夺生命。这说明,自在法的价值显得更加重要。
     此外,我们还要理解一下,虽然从根本意义上讲,法是自在的,然而它也有一种自我自动复杂化和多维化的趋向。这是因为在本身在复杂化。
     早期的世界里面没有生命之在,后来有了生命之在,这就是复杂化;生命中间原来没有灵长类,后来有灵长类,这又复杂化了;灵长类中原来没有人类,后来有人类了,人类来到这个世界上,问题更复杂了,我们搞出了很多花样来。如此之类均说明,在一直是在复杂化的,与之相随,内具的法亦同步演绎,规置着不断复杂着的世界。
     复杂之最者,被称为异化。
     它是说,事态的结果超出了原初动机本身,进人了反向演化的过程,甚或成了原初状态、事项的奴役者。人类的出现,对自然世界言,有表象化的异化意义。它在聚敛了较多的自然精质之后,有了反自然的力量和欲望,虽然这些力量和欲望只是虚假的,但其破坏性不容轻视。所以被认为是虚假的,乃因为,所有自然的东西都有可能变出新的物态和在的状态,不论最终的结果是什么,自然的本原意义终得保留下来。人类就使经过人为文化的、知识的、学理的、概念的、文辞的修饰,使局部的一切变得辉煌、灿烂、绚丽,甚至也让你的感觉有了跟自然似乎没有关系了的结论,而真实始终是,不是没有关系,关系还是有的,而且只能越来越密切,只是表面修饰太过分了,让你眼花缭乱了。这种只会越来越密切的关系说明了什么?说明世界本身是一复杂化的过程,这一复杂化复受制于规置在之为在的诸动因交互模式的复杂化,是动因的复杂化导致了在的自足、演化。
     故说,法作为动因之一,并参与动因互助的复杂化,其显性态秩序、规则,必然要跟着在同态地自足演化;亦说,人既是世界复杂化的结果,
     它的前景当然不可能是脱离世界,自为独一,而是以最可能的方式去实现
     与世界的同一不二。
     这就是我们之为在,以及我们的秩序、法则的背景。在这种背景中,我们才能解释,人类为什么能够让它的规则复杂化?人为什么能够从自在法中分出人在法?其要害就是,人具备一般生命者所不具备的东西,这个东西叫什么呢?我们叫它意识自觉。
     其实,人和动物没有差别,人也是动物中的一种;同时,人亦大别于动物。基于此意,中国古代汉语给人下定义的时候,着实是很讲究的,它恰到好处地描述了人和动物之间的关系,亦表达了人和动物之间的差别。我们知道,汉字里大多数表动物的字都带这个“犬”。这个字应该倒下来,倒下来就像一只动物,四只脚着地,外加一条尾巴。后来为了汉字的规整,学者们把它竖起来了。“人”字怎么写的?它是几只脚在地上?两只。你现在该知道什么叫作人了。两只脚站在地上,另外两只脚脱离了地面,试图去抓住某一个向往的东西,这种动物就叫作人。所以说,人首先有动物性。然而,人决非仅此,它还有神性。所谓神性,是指人超越自身、自己的追求、向往。这种追求的终极,是经过过程后的与自然本根的同一。
     两只脚代表着动物性,手所向往的代表着神性的追求,所以人就是站起来的动物,凭什么站起来的呢?就是人有意识自觉。因为人有这种东西,这种东西一般动物没有。动物它也有脑子,大小都有脑子,可脑子不够用,达不到意识自觉这个境界。而人,虽然弩钝,虽然被掩盖,但,你要发掘就会发现,你我都有一种可以称之为意识自觉的东西,这种东西一直在追寻、在追求、在向往,试图超出自己之外。这种东西便是人之称为人的核心定义。
     当然,人来自于动物,却又有神性的向往,这实已给人类的来去过往定了位,容不得我们东张西望、朝三暮四,所谓天命难违;同时,这种境状亦表明,人是尴尬的在者,它试图奔向与自然本根的同一不二,却又无法摆脱动物性的纠缠、顾盼、牵扯,只得为其所不该为,不为其所该为。这说明,人作为在者,受制于天命,是其根。根之外,尚有地命、人命、时命、域命、群命、己命诸多律则。其中,天命独无所改,其他诸命大都可因人力而有所作为,所谓造命说,即由此而言。意识自觉便是这造命的法式、承载。
     人在法的价值即是充分表达人的这种意识自觉的本质。当然,它不能完全脱离自在法的基础,而其实,它只是把自在法进行了充分的修饰而已。我上次课为什么说中国古代法是一个有机的四维同构体系,是一个永恒的价值体系,其理由就是在这儿。因为它始终没有丢掉本根性的天道自然规则,中间有一些规则虽然不对,然而整体架构还是合理的。因为它既照顾到人自身的特征需求,同时又考虑和坚持了自在法的前提及价值,所以它不导致人和自然的冲突,只能是和谐的。以此,我们从中大约能看到
     谁好谁对。
     这里,我们的话题实已把法的本质,以这种方法作了一种讲解,我不知道你们是不是这样看的。至于法的本质究竟是什么?你们可以慢慢去想一想,以后我们还会涉及。以上是一个话题,它是由法相一语所引出的一个话题。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秩序的原则。
     这些原则我们是在自在法的意义上来讲的,不是在人在法体系中来讲的。不过,千万注意,出发点的自在,不意味着人在法与此无关,我们人在法的所有原则都具有继承性。
     自在法的规则和原则究竟有多少呢?我们来了解一下。
     自在法的第一个原则,可称为有利原则。什么叫有利原则?说得文绉一点,有这样一句话:要想存在者,就优先保护自己。也就是,要想活下去的话,就要优先保护自己。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中国有一句古语,叫作“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所以说你要为己,不然的话你在都在不下去了。当然,这个为己,要有一个限度。在另外一个班上有同学问,先有公还是先有私?怎么回答这个问题呢?应当是有前提的,即在什么场景中讨论。汉语中,公即是分私。八是分的简写,么是私的本字。故说,公即分私。以最广或在的前提言,私应是优先的。因为各自为在,所以,在当然要先私。注意,这里的最广和在,只是立场之一。一旦在在互在,各自为在就当有边界,不能无限制了。这时,一味的私,那肯定就不对了,你只能基本满足就行了。
     为什么要这样讲呢?因为我们的问题始终要围绕在和在下去这两方面来考虑。“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是人的规则。分子世界里有一条法则,叫作分子间的亲恐性。什么叫亲恐性?就是亲其所亲、恐其所恐。什么叫亲其所亲、恐其所恐?什么意思?我们每个人到一个新环境里面去,你会有一个本能的动作,什么本能的动作?拿你的眼睛扫描,找一下谁的面孔比较友善,脑子里打一个印记。如果某个人脸面比较友善,先潜意识地假定是你可以交往的人,至于将来搞不搞阴谋诡计,背后使不使刀子先不管他;如果某个人面目可憎,那这个人就不能交往。到一个陌生的地方,看一看谁值得你交往。虽然这个判断可能是错误的,有人长得很面善,实际是很坏的家伙,有的人长得相貌丑陋,但却是非常好的人,可我们大都相信自己的第一判断,如果这个人我看他好,某些障碍就很自然地消除了。还有一种判断的前件,即这个人是不是跟我有同乡关系,哪怕绕着弯子扯上的也行。
     这种现象落实到我们班上,便有一说。我们诸位从各个地方来到清华上这个学,可能有认识的,也有不认识的。大家回忆一下,你第一天来到这个班的时候,是否行使过这个本能的动作,扫过别人一眼没有?这个扫有几个目的,第一是寻找有没有原来认识的人;如果这个目的达不到,第二个目的,扫一眼有没有面善的人。这个面善包括两种,第一,根据我的判断,这个人将来可以跟我交往;还有第二,面善就是长得比较帅的,或者长得比较漂亮的,因为这个帅或者漂亮都可能成为你与之交往的前提,甚至成为恋人的前提,对吧。这是一种本能,大家都是下意识的。是不是一种本能?我相信每个人到一个新地方都会有这类动作的。你现在认真想一想,为什么会有这个动作呢?人这种高智慧物种,跟分子的行为其实是一脉相承的。道理很简单,它源自于一种在的本能:亲其所亲,恐其所恐。
     可能没听明白,下面再进一步解释一下。这个规则只是人才有的吗?不是。其实,为己,不是人才有的行为,自然世界比比皆是。这种现象人类社会有、动物界有,再往下走,分子世界、原子世界都有,往上走,宇宙里面也有。何以见得?我们现在来看一个例子。
     大家都知道,居家洗衣服、洗脸要用肥皂,肥皂能去污。肥皂为什么可以去污呢?因为肥皂分子服从亲恐性的法则逻辑。通常说的肥皂分子长得像蝌蚪,有头有尾。它的尾巴是由一串碳和氢原子组成的。碳和氢组合的分子有一个表征,它们对水是喜欢还是不喜欢呢?不喜欢,即具有恐水性。碳和水,水火不容嘛。而它的头部则是由两个氧原子组成的,且带负电荷。水和氧是什么关系?亲水,所以就有亲水性。这就是为什么肥皂一见水,就开始鼓泡,就是小孩能够玩肥皂泡的道理。这个肥皂泡是哪儿来的呢?因为肥皂分子一见到水,或一碰到水,就临时紧急集结,喜水的头朝外,厌水的尾巴朝里,逃离恐怖的水,所有的尾巴都不想和水面沾边,而所有的头都喜欢水。于是,肥皂分子头朝外,尾巴朝里紧密地排列在一起,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球面,即肥皂泡。分子要保证各自为在,就必须保证自己能存在下去。一个一个的肥皂泡,即是在外界压力下所不得不做出的选择。这可视为肥皂泡的起源。因为肥皂溶解于水,所以肥皂分子就自动地在水中间形成了肥皂泡。
     本来,肥皂分子的这个行为没有别的功利意义,不过是为了自己活下去、在下去的反应,要不然,碳一见水就完了。然而,人类却利用了它们的这一求生本能,为人类谋福利。肥皂分子的这一特性跟另外一种物质的特性很相近,那就是油脂。所有的油脂分子也很讨厌水,表现出了极强的恐水性。可以做一个简单的实验,把油滴在水里面,你会注意到,会发生一种现象,那个油滴尽量收缩,收成一堆,想赶快离开水,以致接触水的那一面尽可能的小。我们还知道,物理中只有圆的接触面最小,所以它就成了一个圆球。但在油太多的情况下,它没有办法成圆珠,反而被地球引力的重力作用摊开了。油脂分子想离开讨厌的水,肥皂分子的尾巴也想离开讨厌的水,厌水的特性使这两个东西一旦发生关系,就会产生亲合力。它们两个具有亲合性,为了逃避讨厌的水,它们极愿意密切地抱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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