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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本讲小结
     以上几节算是对法的一些简单描述。这里,我们来对这一讲的内容做一个总结,看一看这一讲讲了些什么。
     这一讲我们讲了很多概念,有些概念是我个人总结提出的,所以给大家有生疏的感觉,让你们觉得有点莫名其妙。没关系,一回生、二回熟、三回跑大路。听多了,就好了,就不觉得那么反感了。当然,完全没有反感也不行,反感一定是要有的。只是现在要委屈一下你们,因为我和你们有点差别,我站讲台上,你们在下面,你不听也得听。我希望的是,不管反感还是接受,应该对大家的思维有所启发。
     我前面讲了些什么呢?我讲了生存的形态,讲了世界的构成,还讲到世界关系的核心是,每一个在都需要有养的前提,这就导致了世界的关联关系。设想,如果没有养,这个世界上在和在之间有没有关系啊?就没有关系了。所以,互养、互助构成了这个世界的本质内涵。为什么世界是同构的呢?其表面理由就是因为有这个内在的本质在起决定作用。
     与世界同态,法律也有如此这般的含义。因为在的世界有缺陷,所以需要救济,法就是救济的方式和必要的前提。这是我们对法的一个价值定位。我希望你们也能够这样理解。我不同意把法描述得那么简单、那么枯燥,什么统治阶级的意志就完了。我想,法的意义和价值应该更高、更大、更宏,这样,才可以对它有一个真实的把握。这是我想说的。
     因此,法究竟是什么呢?法是存在的规则,是同构、互养、互助的规则。我这样定义,可能对法的价值、意义、功能算是较前卫的说明。但认真考虑一下,这样的思考绝非我一人,我更非第一人。因为世界有缺陷,因为各自为在,所以世界是这样的;因为摄养以为在,所以世界是冲突的。为了救济这种冲突和缺陷,所以我们需要法、秩序、规则。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与佛家与道家与儒家所讲的法则、道、德,没有本质差异,差别的只是,我们按照某种专业化的需求把它固定化、格式化了。若从源头言,我们实是在做一个共同的事业,我们在做拯救和救济的工作,他们也是在做拯救、救济的工作,差别是后来专业分工所必然出现的,是操作和形式的差别。故就其原因而言、就其价值而言、就其意义而言,我所说的和他们所说的并没有差别。有同学说我讲的法和佛教的法很像,我认了。因为世界是同一起源、同一去向,哪有绝对不同之说。只是你我为了评论的方便、操作的方便,我们需要这样说、他们需要那样说罢了,其实道理都很简单。此外,这样亦能显出文化与知识的丰富多彩,让我们对自己感觉好一点。我这样说不知道你们有什么感想。
     接下来我们看一看,前面说世界是摄养的,那么,摄养和法的演化有没有关系呢?我们来看一下。摄养的最高形式我们叫它摄相:以相养在;次级的形式我们叫摄在:以在养在;再次级的形式我们叫作摄生命:以生命养生命;再往下就是摄利益:以利益养利益。
     现在,我们来思考一下,你认为我们这个世界的存在逻辑可不可以这样说:世界的存在方式是摄养,最高是摄相,即以相养在,但多数的情况,这个最高是虚的。我们感觉到的通常是摄在,即以在养在。进而,在生命的世界里,这个养的方式又被迫作了更严酷的狭义化,即以生命养生命。再往后,在人类社会中,虽然同类之间的生命之养已受到了文明的限制,但它的变态形式却长盛不衰,这便是以利益养利益。然而,文明保卫了生命,却必得放任罪恶。所以,在一般摄利益以为养的情形之下,我们发现人类还有更极致化的求养之法,这便是以恶养恶。恶是人性中隐疾的极端化,以此,人类便有了摄恶、以恶为养的反常现象。可以说,世界的问题,在人类这里被推到了极致,以致以恶养恶的现象比比皆是。同不同意这样说?恶包括贪财、受贿、勾结、抢劫、强奸、杀人、战争、暴力,等等,这些都是恶。人类的历史,有很多很多的内涵、过程结构即是以这种恶的方式书写的。下图是这一意思的表达:
     以相养在
     ↓以在养在
     ,以生命养生命
     ,以利益养利益
     ,以恶养恶
     你看完了这幅图表有什么样的感觉?世界越来越往下滑,对吗?我们用个词形容一下怎么样?可不可以说“堕落”?可以吧。是一种堕落,在就是堕落。现在,你们看看,这个堕落到了什么地方,到头了吗?到头了没有?还应该怎么样?还会怎么样?还有比恶更严重的状态吗?有没有?中国有一句成语怎么说:物极必反。我现在想说:人之所以为人,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人的什么?人的价值。对不对?人的意义。我刚才讲了一个词:终极关怀。现在知道什么叫终极关怀吗?知道不知道?所谓终极关怀就是,由这样一个来路,回归回去。不是原路返回去,而是创化地回去。再看下面这幅图:
     以相养在
     ↓,以在养在
     ↓,以生命养生命
     ↓,以利益养利益
     ↓,以恶养恶 ♂
     可以说,人的价值可从这幅图上看出。“在”的世界就像一支射出的箭,它能够达到的最大距离就是这里——恶之所在。人既是世界最远程的表达形式,亦是世界所以有意义和价值的承载者。为了自在、自利,它得以恶养恶;但,为了意义和价值,它得返还,得去恶。故知,人的价值就是把这样一个逻辑倒回去。那么,法作为人的具有,作为世界的相维,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必要律则,它的价值也在其中,即,法是导引我们返还的程序。我想,这个道理这样说,应该比较清晰一些。我不知道你们同不同意。我讲的法,讲着讲着,便和佛家、道家、儒家的教义异曲同工了。以此亦知,法并不是单一的现象,它跟人的使命、价值、意义是紧密相关的,你怎么理解人,就应该怎么理解法。
     以此再来看法的演化,便知摄养与法的进化密切相关。
     在狩猎生存的时候,人类所具有的规范是人身法、神灵法、群自我伦理;
     在采集的时代,人类的法是人身法和地域伦理;
     农业社会以后,才有人身法的伦理化和政治化的体系需求;
     在杂合的商业和强盗社会,人类得有契约法,方可便宜行事;
     而在大功利的科技、工业、贸易社会,契约法便有了向社会公益管理法演进的可能性;
     在后现代,人类开始有了人域同构法和人际同构法。
     可知,法律演化的每一步都和我们的供养形式密切相关,有什么样的供养形式,就决定有什么样的法律规则形态。当我们认为,我们的供养形式不利于人类价值实现的时候,我们肯定要想办法改变这种供养方式。比如说,人类为什么上不了外层空间,主要是因为吃喝拉撒的包袱太重,水和粮食要带很多上太空,吃多少排多少,还要带垃圾回来。所以那个航天飞机,就是为了吃喝拉撒的承重。故知,这种供养还是很原始的供养形式。还记得ATP吗?腺苷三磷酸。如果我们能用大分子ATP供养, 就不用那么大的航天飞机了。到时候,人们在天上待一年、两年,比现在待十天半个月还要轻松。但是,要达到这样一种供养方式,想想看,我们要改变的东西还很多,也包括我们法律的转型。
     为什么法律形态会随着人类的供养方式的改变而改变呢?因为,法是法相的外在表达,我们的存在本身被法相所决定,当存在方式改变时,法相的表达亦必然与之具变。供养方式在转移,是世界的必然;由这种不断改变着的供养形式所决定的法律形态,亦毋庸置疑。人类的法律演化,由生存方式所决定,是一个常理。所以,要理解法律,就必须对法律赖以存在的环境条件,有一个基本的把握,否则,你孤立地理解法律现象,简单、绝对地理解法律现象,绝不可能对它有一个完整、合理的结论。这就是为什么我讲法的时候,要讲到很多不相干的东西,只有这样,你才可能有一个合理的、完整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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