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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神意与法律
     其实,神的意志就是法律的理念,在西方绝不是孤立的现象,反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
     我们知道,历史上有一个著名的战争,希腊和波斯之间的战争,俗称“希波战争”。这场战争打得很凶,发生的年代是公元前5世纪的初期,即公元前481年,当时,波斯人在其国王薛西斯二世的率领下进攻希腊。按照希罗多德《历史》书上的写法,应该有近300万的正规军——我觉得这个数字有点可疑,按照书中的描述,我们把它加起来是近300万,可是,我有点怀疑这个数字,太多了——而且这300万中还不包括辅助人员。辅助人员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因为这些打仗的人几乎都是贵族,因此,每个贵族都带领一个佣人或奴隶;第二种,很多当兵的还带一个军妓;第三种,从军的工程人员;第四种,随军的商人;第五种,后勤供给人员。这些辅助人员的数量与军人相等。可见,这个队伍的确非常庞大。庞大到了什么状态呢?由亚洲进人欧洲,需要过博斯普鲁斯海峡,为此,他们在海峡上搭了一个浮桥(674艘3层浆船、双排组成)。据说,当这支部队过浮桥的时候,部队在桥上踏步往前走,由于人太多,压着那个海水起伏不停,过分的压力最终引起了海啸,席卷了整个博斯普鲁斯海峡。可想而知,这支队伍多么壮观。薛西斯的队伍究竟多少人,现在不清晰,反正人很多。
     这帮人就来到希腊,从东北部一路打到了雅典附近,在雅典的北边有一个地方叫温泉关,这个地方现在还在,是一个旅游的圣地。不过,这里的地形现在跟过去有一点差别。过去,这个地形一面是高山,一面是大海,山和海之间只有一条很窄的小路,基本上只能容一个人通过,但现在好像海平面下降,修了一条公路,不是原来的景致了。那么,当时的希腊是多少人对抗这几百万人呢?我们来看一下。希腊所有别的城邦都没有人敢出头了,只有两个城邦敢出来打,一个是雅典人组织的一支海军舰队,在海上打;一个是斯巴达人组织的一支陆军的部队,在陆地上打。这支陆军队伍有多少人呢?300人。300人对付300万人,也就是说,一个人对付一万人。当然,还有几千人的辅助部队,辅助部队是不打仗的,负责给你运粮草,干别的事情。而且,这300人的征召还是很费劲的。因为,早在20多年前,薛西斯的父亲大流士已经让全体希腊人吃尽了苦头,现在来的人更多,所以,绝大多数城邦都不敢打。心想,这么多人,我们打什么,老老实实投降就完了。斯巴达人比较牛气。为什么牛气呢?我后面会跟大家介绍到。他的国王带着他征召的300人上战场,以300人去对抗300万人。根据斯巴达的法律和神的意志——我前面跟大家讲到权威规则的时候提到过,他们的国王跟东方的国王不一样,他们的国王是一个送死的角色,没战争的时候,他还可以过得不错,可一旦打仗了,就得像猴子、猩猩王一样,要站在第一个,要杀肯定先杀他——国王必须到战场上去送死。
     这个死亡的命令是这样来的。战前,斯巴达人派人去德尔斐请示神谕,得到的神谕是,这次战争的结果,斯巴达人要么没有国王,要么没有国家。这是一个二选一的命令,需要在国王和国家之间做出选择。也就是说,斯巴达人如果打仗,就会没有国王;如果不打仗,就会没有国家。没有国家,还是没有国王,得由国王首先选择。于是,国王列欧尼达斯选择了战斗。结果,包括国王在内的这300人,几乎全军覆没。具体结果是这样的,298个人战死,两个人没死,没死的原因是什么?是在开战之前,这两个人都患着眼疾,就是眼睛痛,而且痛瞎了,根本看不见。就派他们两个去执行另外的公务去了,他们两个出去以后,这边开战了,298个人全体战死。这两人后来,一个在另外的战斗中战死,一个自杀。
     这场战斗开始打之前,斯巴达的这些军人在山崖上刻了一条标语,这条标语我们学法律的人都应该知道,是这样写的:过路人,请告诉拉凯戴孟人(这个拉凯戴孟人也就斯巴达人,有两种翻译,有人翻译斯巴达人,有人翻译拉凯戴孟人。这两个名称的差异在于,拉凯戴孟原是地名,后来演变为国名;斯巴达则是入侵者多丽斯人中的一支,是拉凯戴孟的统治者,故此,后世通常以斯巴达称拉凯戴孟),我们是为了遵守神的命令(这个命令一词,中文翻译也有两种译法,有的人译成命令,有人直接译为法律,因为法律和命令在希腊语中是一个词)而战死于此的。
     这场战斗打得异常惨烈。本来,和几百万人对抗是打不赢他们的,然而,地形上的优势帮了斯巴达人的忙。你想,那么窄一个地方,他一堵住,就是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架势。以至于这个仗打了一个多星期就没有任何进展,波斯人死了很多,斯巴达人虽然也有一些伤害,但基本上没什么问题。薛西斯就坐在战场旁边的山上,觉得很郁闷:我们这么多人打不赢几百人,这实在是不像话!薛西斯想解开这个谜。此时薛西斯的阵营中,有一位前斯巴达的国王,因为被流放,他投奔到波斯去了。薛西斯把他找来,问他其中的奥秘。然后,便有了一段很精彩的对话,也跟西方人的法律观念相关。前斯巴达国王戴玛拉托斯在波斯国王薛西斯面前对斯巴达的法治秩序作了这样的评价:
     “拉凯戴孟人……在单对单作战的时候,他们比任何人都不差;在集合到一起来作战的时候,他们就是世界上无敌的战士了。他们虽然是自由的,但他们并不是在任何事情上都自由的。他们受到法律的统治,他们对法律的.畏惧等同于你的臣民对你畏惧。我可以拿出证据来证明他们的确是这样:凡是法律命令他们做的,他们就做,而法律的命令却永远是一样的,那就是,不管当前有多么多敌人,他们都绝对不能逃跑,而是要留在自己的队伍里,战胜或是战死。”①
     因为他们的法律让他们以性命来保卫他们的荣誉和法律秩序。这就是法治精神。薛西斯原来不信邪,打了几天下来,他不得不信以为真。最后没办法,就去找辙,他们在当地找了一个樵夫,这个樵夫给他们引路,几千人的一支队伍,绕了一个多星期绕到了斯巴达人的后面,前后一夹击,那几百人当然招不住,结果全部战死。当然,希波战争的最后结局是以波斯人失败告终。这一战打得很英勇,虽然斯巴达国王死了,但是最后的胜利还是归希腊人。
     这场战争给后世留下的这句名言,应该值得所有研究和学习法律的人重视。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这场战争来了那么多人,整个希腊简直是瘫痪了,全世界有史以来从没见过这么多军队。神的意志是一个模棱两可的回答,战争的结果是二者取其一,要么国家灭亡,要么国王死。在神谕面前,斯巴达国王最终选择了后者,选择了自己死亡。于是,便有了300人对抗300万人的壮举。那么,是什么力量支持他们?是神的意志、命令。所以呢,刚才这句话就给我们揭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那就是,西方人对法律的理解,法律是一种神的意志、神的命令,所以他们必须遵守。把法律理解为神意,意味着,法律的绝对性和普适性。它可解释为西方社会最终实现法治的主要前件之一。坚定的法律信念,导致了法律的刚性与效率。人的意志可以不遵守,但是神的意志一定要遵守,这是非常重要的法的律理念。
     因此我以为,这句话比较典型地表达了西方的法律理念,那就是,法律究竟是什么东西。在这个例子中,我们看到了西方人法律理念中的核心理念。我们平常说,西方人的法律观念跟中国人的不一样,它的要害就是两个东西,第一,法律是当事人的合意;第二,法律是神的意志或者命令。如果不理解这个基本的理念和定义,你根本不能理解西方的法律。所以,我们今天在引进西方法律的时候,实际上,我们有一个重大的空缺,就是观念基础的空缺。因为我们缺乏这两个观念——第一,当事人,中国自古以来就没有,不是说你当这个事就是当事人,它是个特定的法律用语,即是我们说的主体;第二,中国没有西方的那种神观念,这两个基础性、根本性条件的稀缺——便导致了我们对法律理解的歪曲,以及在实践法律过程中的变态,以至于,我们在追求法治过程中,出现了力不从心的状态。当然,法治作为一个进程着的事业,还有很多别的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不是我这里三言两语说得清楚的。
     从以上描述我们可以看得出来,神跟法律之间的关系的的确确是很密切的,对西方人来说尤其如此。很早以来,有很多的西方学者、很多的哲人,在关注西方的社会、法律、政治等现象的时候,无不把问题最终推到了神那里。或者说,有很多的研究者都在研究共同的话题:即神是一切之源。
     有一位大家都比较熟悉的哲学家,叫托马斯·阿奎那。他的全部著作还没有翻译成中文,只有一小部分翻译成了中文。即使从这些已经翻译的少量中文著作里,我们亦看到,托马斯·阿奎那对西方法学思想、理论的影响很大。主要在于,他把法这样一种规则现象进行了分类,分类的结果,是他堂而皇之地给神留下了一个位置。他的法是由四个部分组成的:第一部分叫作永恒法,所谓永恒法是宇宙之前到宇宙灭亡,只要有世界存在就有的那种规则;第二部分是自然法,所谓的自然法,是自然的规则,比方说我们要睡觉、我们要吃饭,这都属于自然法;第三部分是神法,就是神指导你向善、引导你为善的那些规则;最后一部分叫作人定法,就是你去签合同,你去做买卖,你去打官司那些规则。可以说,他的这样一种划分,实际上奠定了西方整个法律思想体系。后来,所谓的自然法、理性法、实证法,以及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等,所有的观念及其思想都是从他这里面分出来的不同解说。由此可知,托马斯·阿奎那依据宗教学理所奠定的基本思路,是后来西方法学思想的一个重要源头。这是我们要提到的一个人物。
     还有意大利的一位著名学者叫维柯,亦如是。维柯这个人我们一般人不太熟悉,其实,学法律的人应该好好研究一下他的书,不过,他的书比较难读。他有一本书叫《新科学》,到目前为止,这本书被法学界关注的力度还不够。原因是,第一,这本书在中国的出版,有点让法学界的人感到尴尬,它的翻译者不是搞法律的人,它的出版者也是跟法律不沾边的出版社,它的翻译者是搞美学的朱光潜先生,而出版者则是人民文学出版社;第二,朱老先生是用文学家的手法去翻译的,有很多的用语同法学概念相去甚远;更重要的是第三,维柯的书,全篇用神话说话,这对文化根养不深的法律人来说,读着读着就有云里雾里的感觉。可是,这本书是非常专业的法学著作。他研究的是什么东西呢?他研究罗马法的起源。只是,他的研究和一般的人极为不同,他全部是在研究神话,透过神话来说明罗马制度的起源。可以说,这个制度怎么起源,那个制度怎么起源,他都研究透了。
     由于维柯这个人的书似乎不是写给法律学生看的,而是写给比较高层次的学者看的,所以,他研究的结果和研究的方式很怪,你读着读着就懵了。在他大量地谈论神话的过程中,并不急于直接推出结论性的东西来,而是要你去琢磨它,你没琢磨几遍,基本上把握不住这本书的全部意思。这本书的一个核心理论是这样的:我们现在所谓的法律经过了这么一个演化过程,这个演化过程基本上是三个阶段,或者说称作三个历史时代:神的时代、英雄的时代、人的时代。相应而言,法律、政治也有神的法律、英雄的法律和人的法律。罗马法是人的法律,人的法律只解决人的问题,但是,人的法律却是神的意志的显示,亦是神的法律的延伸。根据这样一个逻辑体系,他分很多领域和范畴来讨论并推演了各项具体制度的起源、意义、价值,同时他还把所有神话故事一个一个分开,予以证明、分析,最终得出了很多的结论。
     我觉得,像维柯这种研究,其实对学法律的人是很有启发意义的,他能够告诉你很多一般法律书上得不到的知识,我后面还会重新提到他。他的理论很重要,比方说,我们都知道马克思有一个学说叫阶级斗争学说,其实马克思的阶级斗争学说哪儿来的?就是从维柯那里来的,只是,我们只知道马克思有这个学说,不知道维柯先有这个学说。这大概足以说明问题。维柯这个人很惨,他生前其学说没人能搞懂,所以就没人理会他,死了以后才有少数的几个人,包括马克思在内的几个人去研究他,觉得他的思想的的确确很不错。但是,整个来说,对他的研究始终都是有限的,到今天为止,研究的人还是不多。因为他的路径、方法太特殊,真的不好懂。《新科学》这本书我也读了至少有四遍,我也不敢说每个地方都搞懂了。是有困难,但这本书是应该读的书。
     我想说,了解西方的法律,必须理解西方的神观念和思想,尤其是西方法律同神之间的关联关系,这样一种内在的必然性,是我们一定要重视的,否则的话,你根本理解不了西方法律究竟是什么东西,它为什么会那么有用,它跟中国的情形差别在哪里。
     这是第三讲,关于神与法律,有些相关的问题在后面还会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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