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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存在与善恶
     一、善恶的起源与二致性
     下面我们看第三个问题,善、恶的起源。
     善和恶究竟哪儿来的?我个人还是同意上面第三派的观点,就是说,在体的意义或层次上是没有善与恶的,善、恶是在、用的世界才表现着的一种现象。为什么这样呢?我记得前面我跟大家说过一个话题,是说,这个世界实际上有一种先天设计的局限性——各自为在,摄养以为在。这是这个世界先天的两个局限性。这就意味着,存在就有着局限性。它实际上回答了这样一个问题。既然存在就有局限性,或者说存在就是局限,那么,这就同样回答了另一个问题:因为有局限,所以才有善与恶的问题。如果事情、事态、世界是完美无缺的,就无所谓善,也无所谓恶了。正因为它是有缺陷的,有局限性的,所以,才存在着善与恶的比较与差异,才有向善的需求。故知,善与恶是存在世界的一种需求和一种定在。这是一个基本观点。
     接下来的问题是,善与恶究竟是从哪儿生发的呢?前面我说过一个概念,叫作“亲其所亲,恐其所恐”。如果要理解善与恶最早的源头的话,这两句话可能就表示了其蕴含。当亲其所亲的时候,不管这个在者是谁,它多么微小,哪怕是一个夸克,一个超弦,它都会表示着一种善;反之,如果恐其所恐,不管这个在者多么博大,哪怕它是一个星系团,当它面对着恶的时候,它亦会有一种恐惧。我想,善与恶的起源应当就在这儿。不要简单地理解亲、恐这两个词,这两个词对这个世界的意义,对这个世界的秩序,对这个世界的定在状态,是非常重要的。正因为每一个在都有其亲其所亲和恐其所恐这种定向性的表示,所以,世界的存在状态就被决定了。可以说,这就是我们的世界为什么必得以这种方式组成,而不以那种方式组成的原因。
     为什么这样说呢?有人做了一组数学实验——所谓数学实验就是通过算术计算出来,而不必经由实验室做实验,因此是一种假想的实验——这个实验他是这样做的。我们知道世界上有106种元素,这106种元素的每一种元素和另外一种元素相互发生组合,结果就会产生一个物态。依据数学原理,这样的组合结果可以用计算方式得出。比如,如果拿9个碳原子和20个氢原子相连,其物态会有多少种可能性呢?35种,至于他怎么算出来的,我不知道。进而,如果拿40个碳原子和82个氢原子相连,又有多少种可能性呢?60万亿种。这个结果怎么算出来的,我也不知道,我只知道前面是35种,后面一下子成了60万亿种。现在你再想一想,假定那106个元素相互之间进行无限制的连接,其物态的结果会有多少种可能性呢?应该只能用无穷大来形容了。由于我们的脑子有限,所以只能用这个词来说话,可能真有一个数字,可这个数字太大了,大到了我们没办法想象的地步。问题是,现实世界的结果,即我们看到的世界跟刚才这个推算的世界,你觉得是一样的吗?是不是一样的?我们的物态是不是有无穷大的可能性?有吗?没有。世界是有限而不是无限的。即是说,按照计算的结果是无限,而现实的世界却是有限的状态。为什么现实世界是有限的呢?原因就在于这个亲恐性法则,是亲其所亲、恐其所恐的决定作用,导致了任何一个元素不能任意跟一个他元素随便连接。而且,这样的限制在在的世界里是不穷尽的,即,任何一个分子不能跟任何一个他分子随便连接,任何一个原子不能跟任何一个他原子随便连接,任何一个量子不能跟任何一个他量子随便连接,……如此层层制限,没完没了。由于只有一些元素、分子、原子、量子才能连接,这就拦截了很多很多的可能性,结果剩下的只能是亲其所亲的能连接在一起,不亲的不能连接在,于是,世界就变成有限的了。这说明,亲恐性法则对世界的秩序很重要。
     还有一个例子,也是一个数学推理。有人做出假想实验说,如果把宇宙看作是生命现象产生的实验室,那么,宇宙从它最早大爆炸,到最后产生出生命的基质核苷酸,要做出多少次实验呢?大约是10109次。如果用时间表达,要做多久?大约要做2000亿年才可能出现生命。然而,宇宙的年龄现在多大呢?没有超过200亿年,一般估计是在180亿年以内。远的不说,地球生命已经出现多少年了?至少是38亿年了(可能有比地球更早的生命现象)。即使忽略更早的生命现象不计,180亿扣除将近40亿,也就140亿的样子。为什么计算的结论要2000亿年才能实现,而宇宙实际上只用了100多亿年,也可能还不到100多亿年,生命现象就出现了呢?不但生命现象出来了,连我们人都出来了。这又是什么原因呢?同样是亲恐性法则在起作用。在此,亲恐性法则删除了绝大多数无意义的实验。即,宇宙不必把每一个实验都做到位,有的是不需要做的,最后让它做的实验就那么多,可以在一个时段内完成。
     实际上就是这么回事。所以,不要小视了亲恐性法则。看看你周边的生活样态,也会有同态的现象。咱们话说得窄一点,比如,为什么有些人会平步青云,而有些人则仕途坎坷呢?其实,在你眼里头,在我眼里头,某某不过如此,也可能不如我,但就是某一天,某一个特定的机遇,他碰上了某一个领导人,一眼看他看得很顺眼,高兴了,于是乎就上去了;而某一天某一个人被领导看得不顺眼,一下子就完了。这说明,有的时候机遇是很解决问题的。而在这个机遇中,起作用就是亲恐性法则。看看你亲合力怎么样,看看你恐惧的对象是谁。所以,你一定要扬长避短,亲亲避恐,这样你可能才有机会。
     第四个问题,善恶的二致性。
     依据上面所说,我们所谓的善、恶就起源于在的世界,起源于每一个在。因为诸在潜在的局限性,致使它必须有一种选择,有一种表达,这种选择和表达就是善和恶的开始。所以,我不主张把善、恶理解为人类社会独有的现象,它本来是一种自然的现象,只是到了人类社会,人类的能动作用把它更加概念化,更加定型化,让它更加成为有模型的东西。
     为了更好地理解善与恶,我们得继续研究下面的问题。
     首先,我得强调一下,善与恶是一对相对概念,没有绝对的善,也没有绝对的恶。我认为善、恶是相对的,实是说,善恶完全是基于某种立场、某种价值标准而有的判断,或者说,它们是互为参照的。举一个例子来说,比如猫吃老鼠这一事件,是善还是恶?对猫来说,这是善,而对老鼠来说,则是恶。你现在怎么来说这里的善恶呢?完全看你站在谁的立场上来讲了,即,你是站在猫的立场上讲,还是站在老鼠的立场上讲。由此可知,善、恶就是这种相对关系。
     当一个人的行为被人判断为善的时候,或者被判断为恶的时候,人们是基于某一个标准在评说它,这个标准本身并不是绝对的,是可以置换的。我再举一个例子。中国古代有一句话说,杀父之仇不同生,杀兄之仇不共国。你们说,这是对的还是不对的,是对是错?
     学生回答:对。
     我想也对。因为儒家的孔子都是这样说的。你把我的父亲杀了,我还跟你干嘛,我杀不了你,我就死。这是很有道理的。但是,你们再想想,这个道理是以孝、以爱为标准的,对吧。如果把这个标准换掉,比如说,按照现在的人道主义立场,不能随便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便有人把你的父亲杀了,他可能因为过失,即便是故意犯罪,你也不能随意剥夺人家的生命。因为现在的标准不是孝了,而是基于另外的东西,根据理性原则和法治观念,你无权去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必须经过法律的裁决才行。这是一种跟你刚才的标准不同的标准,依据这个标准,刚才说的是对还是错呢?你的杀人行为就是错,对吧。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我们通常说的对错、善恶是不能够绝对的,其关键是你的标准。更要命的是,这个标准自古以来不断地在转换,你会发现这种转换有的时候是很邪乎的。当我们以熟人关系,即以我认不认识为善恶标准的时候,你会发现,你只爱认识的人。结果是,如果我认识你,我对你的行为就很友善,如果我不认识你,我碰到你时就可能把你当敌人对待,想着法子整你。这种例子在我们的生活中比比皆是。
     如果我们再换一下标准,我们把熟人伦理换成地域伦理,情形就会发生一些变化。我是安徽的、你是黑龙江的……总之从各个不同的地方来到北京,很快,我们会去寻找老乡,了解相关同学的籍贯、地域。如果发现同一地域的,就认为我们是一块儿的,马上就会有一种亲合性,老乡来了。常言道,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有的是诉苦,有的是很高兴,当然,也有可能是老乡有一点坏,曾经不给我提供方便,闹了一点尴尬,不过,无关大碍,很快就会过去的。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这里面也有一种期待,老乡很可能给我提供方便,要不是老乡呢,那就对不起了。所以说,这个地域伦理,又不一样。
     假定我们把这个伦理标准再换一下,换成契约伦理,就是陌生人之间——刚才是熟人之间,现在是陌生人之间——都必须按照契约伦理的公平、对等、有偿原则去办事,你会发现,这种状态中,事务的执行跟刚才熟人之间的执行是一样的吗?不一样。这种不一样的理由全在于善、恶的标准不一样。在新的标准面前,你会很理性的对待陌生人,因为理智告诉你,即使是陌生人,也可能给你带来利益,因此也有一种潜在的期待在其中。
     如果我们再换一下,把这个契约伦理换成人域伦理,我们会发现,情形又完全不同。《联合国宪章》提出,只要你是一个人,不管你的肤色、性别、教育状况、种族,一律平等,一律自由博爱,多么伟大的正义,多么伟大的善。然而,换成一头牛,换成一头猪,行吗?不行。这是什么在作怪,这是人类中心主义在作怪。因此,你会发现,这个标准跟前面的标准比较,虽然大有进步,不再把熟人、地域、群域之外的别人当成敌人看待,但,这个标准还隐藏着别的问题,于是乎我们又发现,我们的标准还是有问题。
     谈到这儿,我想问的是,我刚才说善、恶是相对的,你现在认为它们是不是相对的呢?关键是你持什么立场,你拿什么标准来判断。如果你的标准是这样的,那这就是善,彼就是恶;换一下,则你的善可能变成恶,你的恶也可能变成善。比如说,在原教旨主义、民族主义,在这些标准面前,对于一个宗教团体内部而言,对于一个民族而言,它们会享受到很多的好,但是对外呢?往往会搞得四邻不安宁,就变成恶了。
     所以,从这里,我们即可得出一个结论,善、恶是相对的,很难固定不变,关键是标准和观念,你不能说有绝对的善、恶。
     其次,善、恶还具有二致性。善、恶具有二致性,这个二致性是个什么东西呢?它是说,善、恶往往会同时出现,只是其运动方向完全相反。
     说白了,对自己善,就必须对别人恶。注意,这里的自己和别人都是不固定的,是因情景而有弹性的。其中,人们的伦理边界有决定性的意义。我们知道,善与恶都是有边界的。边界之内通常是善;边界之外当然就是恶了,这个边界就划在伦理上。刚才说的血亲伦理、熟人伦理、地域伦理等,这些都是边界,超出了边界,所有的善都成了恶。所以说,是善是恶,完全是基于伦理的边界划在哪里。对内肯定是善,对外肯定是恶。
     比如狩猎时代的古人,一个氏族里面要是没饭吃,可能有一个人站出来说,把我吃了吧,这个氏族的人真可能就把他杀了,拿他的肉当饭吃了,以此拯救一个氏族的性命。这种行为应该是善吧。但同样这帮人,如果碰到一个外人的时候,那就对不起了,那个外人就成了他们的猎物了。他们根本不把你当人待,就把你当打猎的动物待。你们说,这个二致性厉害不厉害。
     其实,现代社会也差不多,只是不以那么极端的方式表现而已。不极端,并不意味着简单,反而搞得更复杂了,或者以更隐蔽的方式表现着。我们加人WTO的时候, 老是在讨论一个全球化的话题。美国人搞全球化是为它自己谋利益,日本人则是在大搞经济人侵,等等。我们在讨论这些话题的时候,是否思考过,这些实际上也是某种善、恶关系在现代条件下的变种?为自己谋求利益,对自己意味着什么?损害他人,对别人又意味着什么?所以我个人认为,有善与恶的问题,不能固定模式来理解它,你必须有前提,你必须有参照系,你必须有具体的标准,才能有一个大概的说明。若用一个笼统的善、恶概念来理解法,理解秩序,实在是很困难的。如果像哲学那样去讨论,也是一种讨论方法,但那个讨论方法,离我们的规则本身相去甚远。
     下面是第五个问题,我们看看善、恶的意义和价值。
     二、善、恶的意义与价值
     第五个问题,善、恶的意义与价值。
     通常情况下——包括我刚才举的例子,你可能也看得出来——善对我们就意味着好的。是不是善都是好的,恶都是不好的呢?可不可以这样说?我想,我们接受教育到现在,至少不能这么简单的得出结论来,应该有一个比较理智的思考,然后再来回答问题。
     我还想,所有你认为善的东西,固然是好,但不排除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来,即,很多的恶刚好是善造出来的。恶对我们来讲,可能是很不好,但也可能有这种情形,即,恶变成了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个体,乃至于社会,乃至整个地球、太阳系、宇宙存在、演化、变化的动因。所以,不能把这个问题简单化。现在,我们看一看它们的意义。
     刚才我们说了,体与相中间没有善与恶,有善与恶的只会发生在在的状态中。因为有同构,因为有互养,因为各自为在,摄养以为在,所以才有了善恶的分致。因此,善与恶我们可以这样来给它一个定义:善、恶是一对相对性的东西,不是绝对的,当某一个东西为恶,某一个东西为善的时候,它们是相对而言的。
     话虽如此,然而我们还是要看看,不同角度的不同解释。从哲学上讲,其善恶的讨论跟我们现实中间所讲的善恶有不一样的地方,它有时候讲抽象的善恶,有时候讲具体的善恶,我们更多地只讲具体的善恶,而不是抽象的善恶。那么,就抽象的善恶来讲,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呢?这个定义跟我们平常讲的善、恶完全不一样,就抽象来说,我们能不能这样定义一下善,如果说,世界是由体、相、用这三界构成的,能不能说,体变相养用显,同构互助自足的必然过程,就是一种善呢?如果可以这样表达的话,这便是一种抽象而言的善,它强调的是完整过程中的完善,不针对任何具体事情所表达的善。与之相应,什么叫作恶呢?那就是,这个过程的歪曲、变态和停滞。这就叫作恶,这是哲学家们讨论的一种善恶观念,它跟我们具体讨论的不一样。这是关于善、恶定义的第一层。
     第二层,具体世界中的善、恶。在具体世界中间,我刚才说了,善与恶是一对相对的东西。可以说,它们就像演员,你今天让它演正面的角色,它就是善,你明天让它演反面角色,它就是恶。它们经常在互换角色,既主动又被动。这种相对性,我们刚才举了一个典型例子,即猫和老鼠。猫和老鼠构成一种紧张关系,猫要吃老鼠——这是传统的猫,现代的猫则不怎么吃老鼠——你说这是善还是恶?能定义吗?我相信,猫和老鼠的立场是截然相反的。至于你的立场,你显然首先有一个站位的问题,刚才有同学说是善,这是因为你站位在人的立场上,在你眼里老鼠是坏的,所以猫吃老鼠,是好的、善的。我们现在需要就单一的猫和老鼠相互关系来讨论。就此而论,可知,站在猫的立场上是善,站在老鼠的立场上则是恶。因此,这样的事情你不能说一定有一个绝对的判断,这个判断是很难下的。除非你有自己的立场,要把意见强加给这个世界。
     由此可知,我们所说的善恶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所以,千万要记住,当你今后人生之中碰到诸多的不幸、困难等状态的时候,你不要把它看得太死,想开一点,没事,虽然感觉不好,但过一段就会变好。正是这个理由,致使我们经常可以自我安慰,说,好事会变成坏事,坏事会变成好事。用老子的话说就是,“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老子早就把这个问题的答案告诉我们了。
     善的定义
     有了抽象的描述,也有了具体的描述,现在,我们可以来看看,善究竟是什么?这个定义真的不好下,因为世界上关于善的定义太多了,这里,我给你们念一些来听一听。
     第一,可以把善理解为利己的需求和状态,存在的能动,存在的有利。
     这是第一种表达。为什么这样表达?我记得我们前面讲到自在法的基本原则时,其中有一个什么原则?有利原则,记得吗?说的就是这层意思。利己的需求和状态,存在的能动,存在的有利,比方说亲合、善待、信赖等,都属于这个层次的东西。
     第二,善是利他。
     这层意义我们经常在用,比方中国有一句成语,叫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这就是利他主义。
     第三,善是什么,善是合群之道。
     为了整个社会的和谐,为了社群利益,我没有自己主张的利益,我自己什么都不要,叫我干嘛就干嘛,像雷锋说的那样,我是一个螺丝钉,我是一块砖,哪里需要往哪里搬,就是这个意思。这也是一种善。
     第四,终极或真正的目的。这句话玄了一点。所谓终极,不是你个人的目的,而是指整个宇宙世界的最高目的。不过,这个一时半会儿说不太清楚,暂且不说了。
     第五,绝对理念。刚才说及的柏拉图的善的相,所谓宇宙的第一动因,就属于这样的善。
     第六,纯粹的正义。不是指一般的正义,而是指纯粹的正义。
     第七,上帝的别称。上帝就是善,善就是上帝。
     第八,人生的完善。这个跟刚才说的终极和真正的目的,有点相似,只是它主要限于人生的完善,不是指你个人的完善。
     第九,良知。一种最高的性智觉悟。
     第十,放弃自我,爱一切物。这是佛学宣扬的一种学说。
     这里,我列举了十种,还有很多就不细说了。这十种都在定义善,里面有些东西是相通的,但也有一些差别。
     这些善的表达,大概分一下,可以有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叫作利己,它也是一种善,这种善跟后面的利他是明显对抗着的,既然利己就不利他,利他就不利己,为什么说利己也是一种善呢?后面我们会继续讲解,这里,我们先把它当作一个层次理解。
     第二个层次,善等于正义。
     第三个层次,善等于理性的向往。
     第四个层次,善等于人性自觉。
     应该说,这样一分,你就明白了,我们现在要讨论的善,是哪一个层次的东西?是第二个层次的善,所谓跟正义相关联的善。它同后面的理性向往也有点关联,若再往性智自觉说,可能就与我们研究法学的人远了点。可以说,这样的分别,实际上是为了给我们的研究对象定一下位。
     以上是关于善是什么的表达。下面我们看一看,为什么说善是一种权威。
     善是一种柔性的东西。你说它有用,它的确有用;你说它没用,它也真的没用。然而,生活中大家都向往善,大家都知道善是好,希望被善待。可是,要真的把这个善说得天花乱坠,也不容易,因为生活中按善去做实在很困难。那么,善究竟有没有力量?有什么样的力量?有没有权威?以及为什么有权威呢?这些话题是要思考的。
     你认为善应该有权威,还是没有权威?有,在什么状态下有?没有,又是在什么状态下没有?解说这个问题,得讨论一下人类的智慧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讲,善是人类智慧的特出现象,可说,智慧的状态,决定善的情态。一般情形下,人类的智慧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感觉智,二是理智,三是性智或性智觉。
     据此,大家想一想,在感觉智这个层次中,有善吗?
     学生回答:没有。
     还是有的,不能说没有,它也是有的。比方说,恋爱是一种感觉行为,其智慧即属于感觉智,相互爱的人之间是有善的,只是这个善是有界线的,限于特定的关系者之间,如爱的圈圈,一旦越出了这个圈子,善就变味了,对吧?
     在理智层次,我们来看一看,这个时候,善的圈子就大多了,它不再限于有特定关系的两个人或几个人之间,可能是很多人之间的友善,甚至,经过权衡和选择以后,善可以施及陌生人。然而,在理智的情形下,它只是把圈子扩大了,并非没有圈子。这是我们要注意的。
     那么,善如何才能做到没有圈子呢?这便需要进入性智的层次。性智有圈子吗?就没圈子了。正因为没有圈子,所以可以天人合一、体用不二、一体之仁、民胞物与。
     有了人类智慧同善的关系的把握,便可以再来理解善的权威问题。这里显然有一个前提问题,即,你处在哪种智慧状态,善的权威对你的价值和意义便不同。如果你的智慧状态很低,善的权威就很小,而如果你的智慧状态很高,那么,善的权威就很大。
     这是有关善的权威我是想说的第一点。还有第二点,即善的权威亦可跟别的现象的权威对比,看看其权威质量的差别。从法律言,契约、法律是有权威的,但是,契约也好,法律也好,它的权威是有限的。其有限性在哪里呢?其有限性在于,它里面有一个主体资格的界域,有没有资格,成了权威有效与否的前提。你取得了资格才可以进到一个法律或合同之中去,你没取得资格就进不去,因此,它的权威对你也没有意义。所以,资格或者关系是这种权威存在的前提。法律也好,契约也好,其资格的具有非是想当然的,它有重要的条件预设,即,或者天然具有资格,或是后天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总之,符合条件才能有资格。可见,所谓能力、资格在其中成了限制条件。这种局限问题,我们后面会再讨论它。
     这里,我现在想说的是,相比较法律来说,伦理或善,它的界域则具有宽泛性。比方说,合同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它不涉及第三者;一个法律所涉及的是一个国家或法域的人,一个国家通常有固定的居民,也不涉及外国人。但是,伦理在很多时候是可以跳出刚才说的合同当事人,以及一个国家的国民的,它能够把善这个东西延伸出去,从而有更广泛的权威意义与价值。那么,是什么东西让伦理有比法律更多的权威的显示呢?
     我想,这跟伦理、道德的存在条件有关。那就是,它的存在条件是人的一种智的自发性和自觉性。这种自觉性是什么意思呢?它是决定或是规定人之所以为人的一种秉性、秉承,或者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种标识。即,具有了则为人,不具有,则为禽兽。所以孟子说,人与禽兽的差别只是“几希”,得之者为人,失之者为禽兽。同时,它亦是一种无所不通的评价标准,无论古今中外,或彼此表里,为善者为好,为不善者为恶,是通行之则。只是在道德伦理失效,或可能失效的情形下,方有法律设置的需求。故说,善的权威更具广普性。
     此外,还有一个理由也可说明伦理道德比法律要有更多的权威,其理由是什么呢?我们都知道,正因为这个世界不安全,这个世界有缺陷,所以每一个在一来到这个世界上,它就有一种本能的冲动:去要寻求安全的保险。而且,经验告诉我们,越是复杂、高等级的在,就越需要寻求更多的保险。这个道理很简单,因为智慧越高,越容易思维复杂、敏感,也容易包袱重。比方说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经常说这句话,一个富人要是跟穷人打架,谁会赢?谁会输?穷人会赢。因为富人的顾忌太多,所谓打赤脚的不怕穿鞋的,穷人什么都没有,我就是贱命一条,富人反而会想得更多,如果你要钱就能解决问题,那我就给你钱算了,富人因为他的物质条件比较好,他的生活保障系数大,所以他不在乎钱,但在乎命。
     还有,你们大家从各个地方来到清华,原来相互都不熟悉,可为什么你敢来到清华,而不敢随便走到非洲大草原上去呢?我想,你们在做出这种近乎本能的判断的时候,显然有一种东西在支持着你,支持你的这个判断,即我来清华是安全的,不但安全我还有利可图。反之,如果我要去非洲大草原逛几圈,那结果是什么,可以说,几乎不用想你就能够知道了。为什么你会有这种判断呢?因为在你的脑子里,清华这个地方是个文明之地,这个地方的人都知道相互之间要善待。这样一种伦理或善的假定,通过你的智力、经验,使你固定了一种常识,所以你就敢迈出这一步:我就大胆地去,没关系。而你却不敢反其道而行之。说我就往非洲大草原上走。
     这些例子都告诉我们,刚才说的越是复杂、高等级的在,越是愿意寻求更多的生存保险,是在界的真理。而保险的措施和方法,又有等级的分别,前面说及生存背景的时候,已经提及了这个道理。诸多生存背景之中,道德伦理、善不仅是其中的一种,而且是最重要的一种。为什么这样说呢?因此伦理作为一种保险措施,它对人有特别的意义和价值。浅层次言之,如果你有这样一种保险,那么,你会在很多地方享受到很轻松、自信、豪爽、豁达的生活乐趣,而如果你没有这种保险,你则会发现,你这个人做人做事只会是畏畏缩缩、可怜兮兮的。举一个例子,可以加深我们的理解。我们都看见过动物和人类抚养婴儿的情景,绝大多数时候,无论家养动物还是野生动物,哺育期间的母亲都很凶悍,动不动就龇牙咧嘴,准备进攻;而相反,人类的母亲在哺育期中,只要是熟人或环境正常,大多数母亲都乐意让别人亲近自己的孩子,摸一摸,夸奖几句,心里美滋滋的。何以有如此强烈的反差呢?其要害就在于伦理呵护的有无。人类的母亲非常清楚,除特殊情形外,他人都会善待自己的孩子,并且,她还可以从这样的善待中获得做母亲的快感。而动物之间,则是弱肉强食、生死竞争,一不留神,孩子就没了,所以母亲必须精心呵护,小心提防,以免闪失。因此,我觉得,就基本的生活需求而言,这种保险是不能缺少的,它的有权威便是来自于这种广普性的人生需求。若从深层次讨论,则知,善的保险,是一种性智觉悟,有此依托,人生之性、命、心、身即可与天地宇宙同一不二,无有在的滞碍。
     故知,当你理解了你的安全需求的时候,你会反过来从心里头尊重伦理道德的权威性。是不是这个道理?虽然,你可能不一定完全做到善、事事行善,可是你的意识里肯定有这种向往,否则的话,你为什么要善待别人呢。所以我的理解是,伦理道德是一种高层次的呵护,它让你享受到了安全、享受到了利得、享受到了文明、享受到了人生境界。
     现在已知,伦理、善乃是人之所以为人必得依赖的一种必备条件,亦是人类生存的前提。此外,善还有一些别的特性:比方说具有自足性,具有排他性,也具有一些退让性。
     所谓自足性是说,只要你启动了善意以后,它就会自动有一种升华,有一种追求完美、完善的冲动。我们后面会去讨论这个话题。
     善也具有排他性。即是说它存在的时候,比如说某些恶或非正常的东西,可能就要被压下去了;同时,如果某种恶的现象太强盛了,它则有可能也要退出来。一旦政治势力太弱的时候,善就会自动站出来,维持一种秩序状态。相反,如果政治势力太强了,它亦会退出去,这个时候反而容易暴露出人性中间的一些弱点。可见,善是一种非常特定的东西,得特别理解。由此亦知,我们对于伦理道德、善这种权威的理解,一定要把它同政治权威,同知识、技能权威区分开来,即要有一个分类。只有这样,你才可能去理解它,可能去把握它。寻着善意去知道善的生命力,知道善的动力何在,便能理解善所生存的场景即源之于人本身自有的性智的自发性和自觉性,这个东西是不能替代的。所以,善具有一种权威的力量,它能够去评判,它能够去评价别的现象和别的事件。
     这是关于善的意义和价值。
     三、善的呈显逻辑
     现在我们要看第六个问题,善的呈显逻辑。
     善,刚才说了那么多,其实,它并不是说一下子就能表达出来的一种东西,这是其一;其二,善本身还有很多层次。我们刚才说了,性智觉、理智觉和感觉里面都有不同的善的表达,那么,在这些不同的层次里,我们应该如何去寻找善呢?善是如何被理解和把握的呢?或者说,善是如何成为我们的意识观念的呢?下面我们来讨论一下善的呈显逻辑。
     如果说,我们把某种东西称为善的话一-按照刚才体善说的学说
     最高东西即是善;或者如我刚才所说,抽象的善是指一种过程——体变相养用显,同构互助自足。此善即是最高阶位的善。这个善是我们假定的一种自然状态,不管它有没有,有也好,没有也好,是一种自然状态。这种善也叫本体、本根、本原。
     那么,这种本根、本体、本原的善,是如何演绎到我们的生活中的呢?或说,善是如何呈显出来的呢?这是我们首先要讨论的问题。
     这种本体、本根、本原的善,需要人去理解、去把握。虽说人就是这种本原的形式、表现,亦即它自身,然而,人如果未能理解、把握它,它必不能具出价值和意义。为此,我们得去理解它,经过理解才能为我所得。我要是没有理解这个善,善究竟是什么东西我不知道。刚才说,有三种智慧去可以去理解、把握善,但即使是性智觉,我们所得到的善,并非就是那个善本身,它只是一种获得的善,一种理解和把握的善。这种善与本善是有差异的,因此,我们得给这种善另外起一个名字。这个名字叫良知。即是说,由最高的善往下走,善的次位的一个概念,我们称它为良知。
     良知这个词,其本意是好的知识,但是,后来经过王阳明一用以后,就变成了一个哲学话语,就变成一种最高、最完美、最合理的一种知识,或本体的别称。这种知识不同于、也不是我们在学校里学的这种知识,它是性智觉的知识,是体悟、灵感的知识,而我们在现代教育体系里所学的知识,只是一种理智的知识。王阳明有一句著名的命题,叫“知行合一”,很多人理解为,你说的和做的要统一、一致,以至于有人还以此起名叫“行知”。其实,王阳明的意思被误解了,他说的这个“知”不是理智的“知”,不要理解为你所学的政治、化学、物理那些东西,这个“知”是一种浅层次的知。自古以来,中国把这种“知”叫作小学,王阳明说的“知”是大学之“知”。大学指的是道,天道、地道、物道、人道的那种“知”。这种知,其最高质量处便是良知,或者说,经过人所理解的道、善就叫良知。
     不过,这种经过人类性智觉悟、把握、理解的善(良知),仍然难以直接落实到我们的生活中来,还需要智慧的加工,即要把这种良知再进行具体的人为塑造,使之可以匡范人类。如此便有了接下来的一个词,叫道德。道德这个词大体上来自于老子,我们知道,老子有一本书叫《道德经》,这本书实际上说的是两个东西,一个叫道,一个叫德,后来笼而统之,合称道德。老子的道相当于什么?老子的德又相当于什么?这里,我说“相当于”,而没说“是”,因为我们只能大概理解,不能准确定义。一般说,道是指自然、自在的规则,或本根、本体、本原,而人所理解的道就叫作德,或说,德近于上面说的良知。这大约是老子的本意。从老子的那本书中你可以看到,它有一部分讨论道,有一部分讨论德,即此。
     我们现在说的道德,实是一个新词,它跟老子的道、德大为不同。形式上,它是把这两个词合在一块了;内容上,它说的则是另外的东西。这个东西是什么呢?它实际上是把良知——人所理解的善、道进行一种原理化、原则化处理的结果。这种原理化、原则化的处理,最终使良知变成大家能够叙述、表达的东西,如仁、爱、诚、信、和、友等,这些就是所谓道德。
     然而,这种原则化的东西仍然不能直接为我们的行为所尊奉,它还必须进行具体化、条设化、规范化的设置。这种具体化、规范化、条设化的结果是什么呢?我前面说,伦理和道德这两个概念,有的人把它们当作一回事情,有的人把它们分开了。它们既是一回事情,也不是一回事情。所谓一回事情是说,其来路同一;不是一回事则是,道德主指善的原则,而这些原则的具体化、规范化、条设化,即是伦理。善的意志和原则以抽象的方式表现的时候,可视为道德的命令;而善的意志和原则经过语言文字的表达,变成了具体的规范、规则之时,则可视为伦理。此前,为了简便,我把它们合在一起,现在,则需要把它们分开。伦理是把原则的东西设置为你必须和可以去做的东西。
     比方说,不准杀人是一条伦理规范。而为什么不准杀人呢?是因为人的生命很宝贵,而人的生命很宝贵,则是基于人们对同类的意识自觉而有的善的意志。这便是道德意志。然而,有了这种意志,你仍然可能不知道该怎么做,而不让你杀人,就成了表达这种意志的具体且最低的法则。即,你只要做到了不杀人,你就最低限度地尊重了善的意志。所以,不准杀人它是一个伦理法则。伦理基本上属于条设性、规则性、规范性的东西。
     到此为止,我们把这个逻辑链条基本上叙述完了。至少在中国的话语里面,所谓善、良知、道德和伦理之间的关系,是这么演绎过来的。然而,对整个善的链条来说,还没有描述完结。为什么没完呢?因为,到这里为止,我们只注意到了伦理的价值理念,它的核心是什么?是利他。就是说,你做事情、你的行为一定要考虑他人、群体的利益、好处,不能只考虑自己,或者干脆说不能考虑自己。善的基本价值取向及核心价值都是向这个方向运动的,它所落实下来的结果是利他。
     然而,还有一种善,在这根链条中无法表示出来。它不以利他为目标、动机,反而恰恰是以利己为动机的,但它也表达了一种善。那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善呢?正义。西方人说的正义就是一种以利己为动机和目的的善。这种善是有前提的,即利己。只是,经验和环境告诉人们,利己必得首先以尊重他人(人格、利益、得失)为条件,只有在满足了这一条件之后,才有利己的结果。这便在我们研究的范围之内出现了一种公平、对等、合意、有偿的善,或者说,善是由这样一些原则构成的。这些原则是什么呢?就是正义。依据学理分类,这样的正义原则也是一种善,只是它不是无条件的善,而是有条件的善。这个善的条件是,授善者的动机、目的不是为了别人的,而是为了自己,只因为单一地为自己不可能的时候,他才不得不有所付出,然而再换来利己的结果。正义的机巧即在于,为了利益,我必须用利益换利益,或说,用自己多余的利益,去换来我所欲望的利益,然后,交易者双方都实现了各自的利益。其中,理性而非暴力的获得,以及相关者都获得了利益安顿,是其被称为善的理由。
     故知,公平正义亦是善,是善里的一个分支。这种善,它是功利的,也是理性的,它不以利他为前提,而以利益为动机,结果也导致了善。
     说到这儿,现在我提一个问题,什么叫法律?法律,就是把正义原则、正义的理念进行条设化、规范化,所获得的东西,这就是法律。至少,西方的法律是这样定义的。
     至此,我们才可以说,这是一根完整的链条:善→良知→道德→伦理→正义→法律。至此,我们才可以表达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法律究竟是一个什么东西?它也是一种善,它也追求善,以善为价值取向,但是,由于它处在这根链条的最末端,这就容易导致一个结果,它的最终表现形式很难说一定就是善的。
     打个比方说,我们看到舞台上演健美操,有一个项目是舞彩绳。现在,假定拿在舞绳者手上的那根木棒是善,那条彩带就是刚才说的链条,中间依次有良知、道德、伦理、正义、法律,当舞绳者挥舞彩绳时,那条彩绳便开始左右或上下摇摆;再假定,由舞绳者向正前方划一条轴线,这条线与木棒重合,是善的标准,那么,我们会发现,舞动着的彩绳始终是在这根轴线两边或上下摆动的,而且,摆动的幅度由木棒处向彩绳的末端递增,彩绳的末端往往离开标准轴线最远。也就是说,由于摆动的原因,彩绳很有可能不一定在善的轴线上,尤其是彩绳的末端,更可能远离轴线。
     由此可知,为什么人世间的法律有的是良法,有的是恶法。是因为它在理解、坚守、把握和承载善的时候,由于具体的原因、由于环境的原因,导致了它可能不能把这个善表达好,结果就出现了恶法,或不正常的法律。
     我不知道这样讲,对法律的理解可不可以。我想,至少是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这是我们对善的链条的解释,意在理解善与正义、法律的关系。它是由抽象逻辑描述的。只是,我们这里的重心不是要讲正义问题,后面再说。
     以上,我们了解了善的呈显逻辑。不过,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即世界的演绎逻辑;世界还有另一种逻辑,即,存在者如何去接应善、还原善、表现善;因此,在这样的接应、还原、表现过程中,我们所说的法律,它又充当着什么样的角色。如此之类,是现在我想继续说的。
     善,作为世界的本根、本原,它既有哲学所说的决定、演绎世界的力量,即它是世界之本;同时,它还决定着人类的生活、生存状态,是人类社会秩序、公共正义之本。那么,善是如何被落实到我们的生活及社群秩序中去的呢?一般地说,它有三个主要路径。
     刚才说,善是一种自然状态的道,良知是由自然状态过渡到人为心得的连接,所以,良知非常重要,它是善本根在人心处的萌发。因此,我们现在的讨论要从这个人为理解的善(良知)开始。良知这个东西究竟是什么呢?为什么会有呢?我们来看一看一些主要的路径。
     良知是人的一种体悟、觉悟,所以,我们必须以人为前提来理解。假定以人为前提来理解的话,人又有两种解法,一种是把人作为群体理解,一种是把人作为个体理解。
     第一个路径,我们先以原始群体来理解。当群体存在的时候,每一个群体都有一种必然的需求,就是交流。这个交流是一种必需的现象,不交流群体就没有办法维系,而一旦有交流,就要产生交流的载体,于是乎就产生了语言。这里,语言是广义的,包括文字、口语、体语等在内。语言是交流的载体,可一旦有语言表达,它又会产生另外的后果,那就是,你说的、我说的、他说的都有不同,这种不同之间就形成了参照系。参照系的意义何在呢?在于,如果群体里只有一个人在说,那当然没话说,意见是单一的,而如果有很多人都在说,情形则不然。因为,说着说着,最后必然会参照出一些结果来。这种结果是什么呢?通常会形成一种大家共同认为好的东西,共同认为很重要的东西。这些好的东西、重要的东西,在社群的前提下,它是特定的,即和谐的概念和观念。这对一个原始社群来说,是最好的东西。这就出现了社群的公共目标:和谐。在这里,和谐便是最初的善。于是乎,为了这种和谐的目标,为了这种善,群体必须要设置出一种标准,于是乎规则就来了。
     这样,我们大体上可以理解在一个群体里所以产生规则的逻辑:群体→交流→语言→参照系→社群和谐或善→规则。即,因为交流的需要,产生语言,通过语言便有了参照系,通过参照系比较出好的结果,从而获得了关于善的理解,为保卫善就必然需要规则。故知,良知在群体的前提下,所表现出来的直接结果是社群的和谐。这是以群为讨论前提的所得。
     现在换一个前提,即以个体来讨论。一个个体成员在一个社群中间生活,他的动机和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利己。因为各自为在,所以,我首先要自在,我不能不要我自己的在,便去为了你的在(相反的情形也有,但比较属于个案,普遍性的现象还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是常逻辑。所以,利己并没有错。因此,利己就构成了一个很重要的个体属性。
     但是,你在利己的时候,同时要承担一种压力,那就是,社群中间的他者会对你的利己行为有一个评判,于是就产生了舆论。
     由于每个人的利己行为都会受到他者的评判,接受各种说法的议论,结果是,这种你也说、我也说,说多了,就出现了一种后果,即,什么是自私,什么是不自私的共识。从此,共识就变成了每个个体必须要面对的标准。你做得好,做得不好,不是自认为的,自己说了算的,得由共识的标准裁定。如果你被大家评论为不好,那是你的利己过了头,如果你被大家评论得好,说明你的利己把握得好,恰到好处,让人觉得你是一个好人。
     这样,经过共识的洗练,一个新的效果出现了,这就是,一个人经过了舆论和共识作用以后,会把利己压下去,反而有了一种向往,向往别人说他好。因为每个人生活在社群中间,都希望别人说他好,如果被别人说成不好,很难受,尤其在一个熟人的社会,希望得到别人说他好的感觉和欲望特别强烈,即为人的荣誉感被引发出来了。
     那么,如何才能够得到好的评价呢?虽然说“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但如果你只会自私自利,人家会说你好吗?不会。于是,你就得改变行为,你不能只是为了利己。你该怎么办?为了得到一个好的生活环境和荣誉,你得改变行为方式,要去利他。所以,你说,每个人本能也好,主观追求也好,他都有不同层次、不同状态、不同方面、不同意义上的利他行为。比如说,一个母亲爱自己的小孩这种利他行为,这可以说她是本能,也可能把她理解为,是因为这个母亲在社会上生存,她需要有一种公共(哪怕是潜在的)评价。这个评价的意思是说,这个母亲不能只顾自己,不管别人。假定一个母亲她生下小孩就丢了,不管,那这个母亲马上会被评价为有问题,其实,这个母亲也不见得有问题。但是,社会一定会觉得她有问题。为了不被社会说有问题,她就要表现出对她的小孩子的特别关爱。当然,这不是全部原因,至少我认为是其中的原因之一。这样,就有了一个新的东西:利他。因为利他,某人就受到社会的承认、表彰,就会被说成是一个好妈妈、一个好父亲、一个好儿子。反正有了这样一个评价以后,你就很高兴、很愉悦了。在高兴、愉悦的刺激之下,利他行为就慢慢地生成为利他意识。最后,你的脑子就由一种完全自我的状态,演变出了一个新的空间,这个空间的存在价值是怎么样去利他、为别人,以致把自我排挤到一个相应的地方去了。
     我刚才说,有时候,利他是本能还是别的东西说不清楚。你可以说是本能,也可以把它理解为希望得到好的评价的需求。总之,它会导致你更多地去做好事,更多地利他。积久之下,你会发现,这种利他的意识会变成你的一种潜意识,它会不断地支配你的行为,生成你的观念。当利他变成了人们意识观念的一部分,变成人们生活经验感觉的一部分以后,社会化会使这样的感觉和观念升华,由感觉智上升到理智,乃至于性智。这种意识便是意识自觉。
     什么是意识自觉?就是做好的自觉追求。为他人、利他成了自觉意识,这种意识自觉你有、我有、他也有。当大家都有这种共同意识的时候,你把它学理化表达一下,就是道德原则。比方说爱护弱小、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利益、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等等,这些东西就变成一种共同的道德原则。我们知道,意识自觉实是每一个人所必然具有的,因为它是多少万年锤炼出来的东西,早已经变成了我们的潜意识,成了生理构成的内涵。像一个母亲爱自己的小孩,它是不需要教育的,母亲基于本能就知道怎么去爱。然而,这样的爱,虽然属于意识自觉的组成部分,但它处于浅层次,所以是近于本能的行为,不需要先打高调子,再去做,所以,孟子将其说之为“四端”。真正的意识自觉比这更完整、更深刻,它是性智觉的特产,需要有教化、启迪的帮助,需要修正历练的过程,需要提拔和灵感。
     但不管怎么说,有了这种意识自觉,方可能生成真正的、善的行为规则和生存秩序。
     这样,我们又从另一路径获得了善和规则的衍生关系的理解:个体→利已→舆论→共识(好与坏)→荣誉感→利他意识→意识自觉→道德原则→规则。
     从这个路径来理解,善也能够演化出规则来。
     现在有了两个路径,或两个方面关于善流变的逻辑。
     我们再来看看第三个路径。对于一个社群来说,它既有群,也有个体,所以它必须要把这两个东西融合起来,才能达到它所追求的目标。那么,这个目标如何成就呢?
     首先,每一个社群都会有一个或若干个权威、精英,有的是年长的人,有的是政治家,有的是知识精英,不管是哪一种,反正它应该有权威或精英。因为权威者是比其他人具备更多的智慧的人,所以他们才被称为权威。比如说,一个老年人因社会经验、人生阅历丰富,所以我们认为他是权威;为什么要尊重统治者?因为统治者比其他人更善于统治别人;为什么尊重知识精英,因为知识精英有更多的专业经验和知识,所以这些人就受到了重视。总之,就因为这些人具有某些特殊的智慧,使他们成了社会的主导者、主宰者,成了社会的支柱。一般说,这样的智慧有高低善恶之分。其善者,可称为善智。这种善智,提的高一点就是刚才说的良知,低一点就不见得都是良知,或许只是维系社会的技能而已。我们现在往高处提,高一点就是良知。这种良知对社会来说,就是他之所以被奉为权威,之所以被奉为精英的根本原因,或说,因为他们的存在最有利于社群和谐目标的追求,别人做不到。比方说你我上去就不行。你我之所以不行,是因为我们不能把中国拢在一块儿,使之成为一个国家,或使人类趋于大同。但孔子也好,老子也好,他们可以,所以他们就成了权威。这种因为发现道德良知而成就的权威,便是我们所说的圣人、哲人。他们的存在,最终根本改变了人类的存在价值和意义,使人之所以为人的追寻有了独特的建构。
     其次,因为真正的权威是以良知为底蕴的,所以权威会以良知为驱力为社群、人类设定目标,这个目标就是人域的和谐,或人域公共伦理,亦是人域与他域的和谐,或人际同构。当这种和谐的目标明确化以后,这个社会、这个社群它就要把这个目标予以落实,变为自己的组成内涵。那么,什么方式足以落实这样的目标呢?以下的方式特别重要,即通过仪式、习惯、规则、学说,在古代还通过神谕、神话等,通过这样一些东西把和谐的目标固定住。这叫作善的固化。应该说,这样的固定很重要,不然的话,它就会成为负面的力量。而固化以后,它就能够获得一种公共力量的效率,让每一个人都知道和谐、善是怎么回事。
     善被固化以后,接下来就是统治者,或者权威们要告诉每一个老百姓,要归善,要做一个善人。这是道德教化的功能。所以,每一个社会,不管它是发达社会还是不发达社会,都有一个共同的行为模式,就是对教育的重视,它的目的就在这儿:最终通过善的教化去成就善。
     这里,我们看到了善与规则关系的第三条路径:社群→权威或精英→善智→人域和谐、人际同构→善的固化→规则→教化→成就善。
     由此可知,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间,善的具体运作,大体上可以按照上述三条路径去理解和表达,最终都达到了善的结果。当然,这样的善也有层次差别,有的是很高级次的,有的是一般或中间级次的,有的是浅层次的。不管哪一种,它们都属于善的范围。我在这里特别想说,不要把法律理解为跟善没关系的东西,其实它就是善的一种表示方式,只是它是一种最末端的表达方式。它的价值就是为了表示善,只是有可能表达得不好,或者表达反了。我在这里主要想讲述这个意思。
     经过这样的理解之后,我们知道了善的种种样态。在理智条件下,它所得到的表达是这样的,善不只是为了生存,也不只是为了利己,也是为了责任,为了显示你是一个人,为了显示一种博爱。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整个西方的文化知识体系,便把对等、公平、有偿、合意、正义、博爱、自由进行了一种善化的解释。我想,它是在这个层次上表达善的。
     此外,从性智的角度来看,善就变成了良知,变成了完善,变成了无己私,变成了爱一切物。这也是一种善,只是它的层次更高。因为它脱离了承载者自己的动机,它追求的是一种超越解脱后的那种目标,所以它是真正的善。
     善是什么呢?我们刚才说,善等于性智觉,善等于理性向往,善等于利他,现在,我们也可以进一步地说,善等于正义,等于法则,等于标准,善等于公平,对等。对人类言,善既是一种养育又反过来被养育、被成就。即,善首先养育人,然后人又返回去反哺善。通过反哺善,善又获得了增长,善又获得了完善,再反过来又养育人。这样双方相向的交互养育,最后善就成就了。比如中国儒家说,“仁生人”“人得以仁为心”“人守其仁”“成其仁”,就是根据这个逻辑来推论的。法律在这个巨大的链条中间,成了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故也是为了善的目的和价值,只是它所实施的方法,它所使用的逻辑跟一般的善有一点差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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