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现代性与人域法的兴起
下面是第五讲,标题是“现代性与人域法的兴起”。
以上讨论的问题都是比较基础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律体系,法与神的关系,法与道德伦理的关系等,都是基础性的话题。现在,从这一讲开始,我们需要讨论的问题,应该是法律、秩序本身的一些问题了。
第一节 概念与命题
前面第二讲里,我们提出了一些概念,如自在法、人在法、人域法、域际法、人际法等。这里,为了清楚地说明问题,我们需要对其中的某些概念予以重复,并进而说明它们之间的层迭关系。
这一讲的重心是人域法。那么,什么是人域法呢?简单说,规范人域内部行为的法,即人域法,或者说,规范人与人之间行为的法即人域法。很显然,这个说法中,排除了人域与他域之间的规则,也就是人类与他类之间的规则,同时也排除了他域相互之间的规则。此外,还有一点,即人域法是人在法的下位概念,属人在法中的一类,所以,它亦是人制定的规则。这是说,它与自在法有区别。这样的描述,显然只就形式而言,并未涉及概念的内质,实质性的讨论,那要待后面慢慢道来。
现在,我们可以对这几个概念予以层次排列。
自在法是万法之母。
人在法是自在法的延伸和复杂化,是自在法的特化。当然,亦可看作是自在法的组成部分。不过,对人类言,特别是对绝对多数过去的人类言,人在法几乎是全部,其根由源之于人类中心主义。暂且不谈人类中心主义,就人在法而言,它的构成和复杂化,的确让人眼花缭乱。
在人在法的下位,我们可以看到两个主要的概念:人域法、人际法。前者是人类内部的规则,后者是人类与外部世界的规则。
就人域法言,它还有下位结构,这便是神灵法、伦理规则和实在法。很多时候,伦理规则也叫理性法,这里的理性主要指道德理性;此外,我们还直接把法律等同于实在法,其实,二者还是有差别的,法律的概念要宽泛得多,一定意义上讲,人际法亦可称为法律,不过,这里我们依然不去辨析它。
实在法之下,还有这些概念:人身法、契约法、社会公益管理法。这里,有两点须得说明,一是,人身法有两个类型:简单人身法、复杂人身法;二是,成熟的社会公益管理法,实可称为人域同构法。
人域同构法是人域法的最高形态。
以上是有关概念关系的大致罗列。必得说明的是,这些概念之间很难绝对割裂清晰,它们之间常常有交叉互迭的情形。如刚刚说的法律和人际法之间,以及前面说到过的神灵法与准人在法之间等。还如,理性一语,依广义而论,可以说,几乎所有实在法都有理性的质地,特别是其中的契约法,它几乎可说是功利理性的载体。
这样,我们获得了进一步讨论的基础。为了问题的明快,我们还须得先罗列若干结论,以求提纲挈领地把握。
善是法律的内质,和谐是法律的价值。
人域法是法的变异。
人域法的根本价值是人域的和谐、同构,展示人的公共性禀赋。
法律或实在法是人域法的变异。
实在法的变异有不同形态,主要的变异形态有四个,它们是不同的环境和条件分别滋养的结果。注意,这里说的不同形态,并非与地域或群域可以完全相合,一个地域或群域可能以一个形态为主,但亦不排除其他形态相杂的情形。
法的伦理化是原生态的坚守。但,在伦理界域的作用下,这样的法形态通常是扭曲着的,故有法律的群自我、熟人、地域、群域之争,唯人域公共伦理的法可为其出脱。
法的神圣化是由来最久远的法形态,几乎与群自我的原始善趋步而出。然而,崇拜与信仰的前提,却有致命的隔阂作用,故而大大减损了其价值。
法的政治化、强权化是单一农业社会的必然变态。通常情形下,成熟的农业社会一方面会强化政治统治逻辑的单一性,同样也会自变性地生成具有抗衡意义的公共伦理规则,甚或生成天道自然法则,从而具出多维同构的法形态体系。
法的主体化、功利化是强盗社会的必然选择。其中,法律的个体化或主体化,是其建构的要津所在;主体外的权利化,是其建构的价值所在;而法律的契约化,则是其建构承载所在,此三者共同构筑了其法律体系,是为主体构成性的法律体系。
主体构成性的法律体系中的正义原则与法之善,或伦理理念并无本质差别,所差的只是层迭分致。
变异的意义和价值是善的完善、丰富和经历,故是不可缺失的,而且,多形态的变异,恰是完整性的必然逻辑。
变异的原因通常是物理性的,所以有形残惯常的那种顽固性,唯有善的体悟和直觉,才足以更正变异的前途。更正非是毁灭,而是假之以道,往复归根。故知,内外、上下的相互作用,是其通途。
没有环境、条件和物理性的扭曲,文化就没有体型和内涵,而扭曲之中,若无善的体认、坚守,则文化定无终极的意义和价值。
孔子有人域公共伦理的觉悟和发挥,老子有人际伦理的张扬(孔子晚年亦有此参悟,惜未得体系),可谓对法之善根的坚守,而宋明理学则有人域公共伦理和人际伦理综合的体系建构。然而,此人域公共伦理和人际伦理(成天)却有虚脱之嫌,由于无有契约伦理、公共伦理为之接续,由群域伦理、地域伦理直上人域公共伦理,实在是上不去的台阶,故中国文化有重建契约伦理、公共伦理,进而重建人域公共伦理的任务。
通过原善、低级善、界域善和法律的正义,导向人域公共伦理和人际伦理的法,是法之为法的皈依。
以上若干结论性命题,是本讲的主要内涵,我们将一一道说清楚。
现在,有了概念和命题的基础,可以叙述和理解人域法所以兴起的理由和原因。
为了把问题清晰化,我特意单勾勒出了下面这张图表,它将给我们提供人域法之所以生成这一话题的大概,我亦将据此解析给你们听。
图表:
第二次现代性爆发一原因:
a.精神;摩西一耶稣一路德一康德:
b.平民化运动;'
c.主体化、个体化;
d.人的动物性还原。人权、民主、法治、公共伦理、功利主义、科学技术、理性
生成的原因:
a.道德理性主义哲学;
b.现代宗教:
成果
中国人的向往c.科学思想体系和技术程序;d.主体构成性的法律体系。
救济
后果状况
原因:
a.人的主体化、个体化;b.世界的客观化、外在化、物理化;c.知识的相化、工具化;d.主宰者的他化、绝对化。
原因:自然本根的断裂
原因:世界的点子化、外在化
原因:人与自然的割裂、与他群的分致
原因:伦理责任的收缩
强盗社会
原因:第一次现代性爆发
原因:初始条件的不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