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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人域法及其变异
     最后一个话题,我们来看看、来理解一下人域法本身。
     人域法是说,人类为自己创造的一种设定人身身份、地位、资格,以及解决人域内部冲突、纠纷、纠葛、得失、利益诸般事项的规则。
     鉴于我前面所说到的现象,人域法的兴起,有的是由点开启,有的则是从宇宙整体、自然本根价值的取向缘起。所以,从形态上讲,人域法有两种大的存在样态,一种是以归纳方式起步的,一种是以演绎方式建构的。这是一个理解。不过,提示一下,说两种样态,并非绝对划分,是倾向性的把握,其实,相互都对另一种样态有包含的情形,这里,我们不作严格区别就是了。
     而如果从价值的角度来考虑,亦可说,任何一个人域法形态都可能归为以下不同的制度类型里面去。这几个价值类型我们把它定位为这样几个:一个是社群本位,一个是政治、统治本位,一个是个人本位。大体上人类自己的法律形态和体系,都不外乎这三个基本的价值追求。这样,人域法便有了三个主要的变异形态:社群本位的法、统治本位的法、个人和功利本位的法。它们分别具有的属性是:法律的伦理化、法律的政治化、法律的主体化。
     在理解这三个变异或非常形态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来看一看人域法的常规样态。
     前面说到,人域法是人在法的组成部分,而人在法又是自在法的复杂化和延伸形态。可知,人域法、人在法的价值本根在自在法之中。这个本根即是,宇宙世界的和谐与秩序。对人类言,说人在法是自在法的复杂化,其实不是本根价值的更变,而只是形式和内容的复杂化。以上是我们讨论问题的大前提。
     当然,既然说人域法是自在法的延伸,也就意味着,它实质上只是自在法的组成部分,所以有范域上的差别。至少,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它主要只需解决人域问题即可(如果从哲学、性智的角度言,那则没有范域差别,人就是宇宙,人的终极价值就是为了成天,法律作为人的志业,当然也就要与自然价值同态)。也就是说,它得首先解决人域内部的问题,让人类成为和谐、有序、善的整体。这是小前提。
     基于上述大、小前提,现在我们可以说,人域法的常规形态为何:善、和谐、秩序是人域法的内质。故知,人域法是以善为本位的规则形态,是为人域同构法。其中,整体价值、合群性、利他性、强化关系和过程模式,以及对天道自然背景的依赖,等等,是这一规范形态的基本所在。它是一种人域公共伦理本位的规则体系,它把人域的和谐、公共的价值取向当作法律规范追求的目的。
     问题是,常态的人域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成为事实。我们所见到的事实有二:一是,只有观念上的,或疑似的以人域公共伦理为内质的法思想,如孔子的仁法理念与思想;二是,人类文明之起步,不是以整体为域的,而恰恰是以被分割为不能再分割的血缘群体开端的,这无疑从一开始就把人域公共伦理的价值给解析掉了。这个第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又可说为二端:一是,解析的结果,其实是一种破碎和萌芽状态的毁灭,故知,人类自有以来,就不曾有过人域和谐、同构的任何制度设计;二是,天然状态的分裂、界域,具有绝对强势的合理性,而要弥合分裂、消磨界域,真是比登天还难。以此,自然本根的善意,如日中天,而人类却被阴霾笼罩,各自瞎摸,不辨东西南北。虽然自古典时代以来,3000多年,多少哲人圣贤循循善诱,教导人类建构人域公共伦理的理念和规范体系,却基本上有如瓢背装水,未有实效。因此,人类的现实,仍然只能以变态为真实,以常态为理想,走变异之路。
     有了常态人域法的理解,再来看看人域法的变异形态,应当更容易了。
     首先来看社群本位的法律类型。
     社群本位的法与人域同构法有形貌的相似性。比方说,法律的伦理化倾向,个体的意义和价值的掩盖,等等,但是,它们的内质是不相同的。社群本位的法所依赖者,是熟人伦理和地域伦理、群域伦理,故它有强烈的界域限制;而人域同构法所依赖的,是人域公共伦理,它在人域的前提下,没有界域的顾盼。这是最主要的差异,其他当然还有很多可比较的东西,我们这里就不一一说了。
     社群本位的法,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地域社会的规则形态。不论它以哪种形式表现,它都比较容易忽视个体的权利、个体的地位、个体的得失,更乐于强调社群的整体利益与价值。在这种法形态里,我们看到更多的可能是对个体的不公平,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状态,但是,在理解这种不公平的时候,我们还是有一个场景问题,或有一个说话的场景问题。这个场景是什么东西呢?那就是有一个参照系,足以让人们去比较,经过比较才能理解什么叫公平。如果没有这种参照系,我想,应当没有人在乎公不公平。比如古代中国法,尤其是其中的实在法,如宗亲乡土自治法则,是一典型的以社群价值为本位的法形态,然而,生活在这些社群中的人,很少考虑制度给他们造成的不公平,因为他们没有任何一个参照的制度体系,让他们觉得不公平。其实,中国的政治统治规则也是以社群本位为根基的,是在社群本位的基础上附着的统治规则。
     社群本位的法则,在忽视个体的同时,很容易重视社群界域中的单元功能,强化单元责任。这些单元包括家庭、单位、组织之类。这是一种很重要的副产品。以至于到今天,我们还看到了一种现象,即单位的重要性,俗称单位现象。前面说到过,生活在当下社会中,我们往往会被落实到一个单位里去。所谓落实到单位里去,不是说你在某个单位打工、领薪水而已,而是,你的人身、身份、地位、利益得失、社会关系、机会,等等,都受到了单位的影响,甚至于控制。通常情形下,一个人他不是以自身个体身份出现在社会中,而首先是某社会单元的成员。这个单位可能是一个家族,可能是一个事业单位,可能是一个行政单位,有可能是一个企业单位。而不管你是家族、行政单位、企业还是事业单位,你会看到,这个单位对你的价值和意义很重要。比如你到外面去办证的时候,如果单位不给你盖章,你什么事情都办不了。比如你要结婚,人事部门不给你开介绍信,你结什么婚?现在这项制度好像有所改变。可是我们还是会发现,一直到今天也还有一些遗传的东西存在着,单位思维在作怪。你不是这个单位的人,人家根本不会给你盖章。而最可气的是,这个单位,得是政府设定、划定的,才有效,比如我们自己成立一个什么单位,对不起,人家不认同,对吧。可见,单位对你很重要,你要是没有单位,就很惨。这就是现在有些人为什么生活那么困难的原因,尤其是那些在外面漂流的人,比如农民工、北漂人,因为没有单位,没有户口,没有工作,所以,很多问题很难办。这是一个副产品。
     社群本位的制度体制,还有一个副产品,即,它极可能增加社会的负担和不必要的风险。一个什么负担呢?现代中国社会,人们的权利意识已初步萌发,却又不具备广普化的理性精神。在这样的条件下,如果社会是一种公平的状态,那当然没有问题,但,如果社会显失公平,会导致严重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导致贫穷,导致体制性的缺陷,那么,这个时候,那些生活在缺陷、贫穷和弱势状态中的人们,就会很容易积攒怨恨、仇恨。而这些仇恨会发泄到哪儿去呢?社会中去,社会要整体地承担他们的发泄。比方说农民起义,比方说拦截高速公路、冲击机场、堵截公共汽车、冲击政府衙门,等等,都属于这种现象。
     这是一种社群本位情态中的逆向反弹行为,他们越过了责任对应、对等的原则,直接把社会作为了对抗对象。因为在这些人看来,他们的不公平、弱势之类,是你社会干的事情,所以我就应该反对整个社会群体,而不是某个具体的责任个体。即使是某个个体造成了我的困难,他也不会通过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他没有当事人的概念,他一定要把这个反抗的对象迁移到社会中去,在他看来,只有反映到社会上,才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引起高层的重视,才有解决的希望。这是一种极负面的现象,可它在中国却兴盛不衰。以至于中国政府到现在还要背一个很大的包袱,就是信访——前不久通过了一个法律,新的《信访条例》我没读过——原因很简单,就是中国近几十年来,尤其改革开放以来,从中央到地方,积累的问题太多,要解决的问题太多,同时,人们的权利观念也提升得很快,于是,全社会都被信访压抑得够呛。所幸的是,我们没有成为信访者,其实我们也有事要信访,只是懒得去,如果大家都去了的话,这个包袱就更重了。为什么有这样的结果呢?其中原因之一,便与社群本位的观念相关,可以说,在社群本位的前提下,这样的转嫁是控制不住的。
     社群本位与政治统治相交合,还会有第三个副产品,即,导致了社会的组织者政府,成为无限责任者。除上述社会化的负担和风险之外,当政府的体制是以权力方式来控制和分配社会利益、资源的时候,即同时意味着已把全部责任转嫁到统治者身上来了。因此,统治者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坦率地讲,无限责任,在现代条件下,是一个极其承受不起的包袱,在古代农业社会,则问题不大。因为,那时候责任很小,比方说出现了天灾,出现了人祸,政府救济一把,即可解决问题。即使有一些别的事情,通常也只有很简单的责任,所谓无限责任也无限不到哪里去。但是,现代社会,到处都是责任。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你不知道哪个地方会出问题,一有问题就是责任。这些对政府的压力很大。所以,西方人很乖,提出了有限责任政府的概念。即通过制度,我把责任推了,这个事与我没关系,你闹的再凶,你去寻求法律救济、法律解决,我的责任就是法定的那么几种。如果你还不满意,认为还是我的问题,你可以不选举我;如果我把事情解决好了,你还不满意,对不起,与我没关系。所以,聪明人用的是有限责任制。而在专制体制之下,很容易造成政府的无限责任,政府会因此不堪重负。没有办法,怎么办呢?它就只有无限地扩充它的机构,希望通过有人管事来解决问题。殊不知,这会导致恶性循环:人越多,事更多。所以,中国的官是越来越多,有人曾经做过比较,秦朝几万人一个官,现在是几十个人一个官,好像有的县达到十几个人就有一个官,全国的平均数大约是28个人一个官;中国的部委机构多达60多个,是全世界最大的官僚体制。由此你可以看出,一个无限责任的体制,其后果是什么。这是人域法的第一个变异类型。
     第二种人域法变异类型,我们叫它政治统治本位的法律。
     这类规则的中心目的,是为了维持统治者的统治的合法和有效。或说是为统治而统治建立的规则。这类规则的内容包括,法律的政治化、政治中心主义、家天下、党天下、人身等级、宗统王权、权力中心价值等现象。这样一种法律体系,它的问题在哪里?它的问题是;法律被当作了政治统治的工具。一旦法律成了政治统治工具以后,就失去了本性,变成了一种虐待、奴役、压迫、控制他人的暴政。在这样一种情形之下,法律制造的结果是什么?制造的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政府之间的冲突。当这种冲突无法由法律本身去调剂、调平的时候,法律问题就会变成政治问题,成为无法解开的死结,最后必然导致的一个后果是,“翻烧饼”,即农民起义,周期性的改朝换代。
     此外,如上所言的无限责任体制,亦是这种专制体制的必然产物,强权、专断、独裁总是与无限责任紧密相连,统治者总是非常自信,他们能解决所有问题;而有限责任只与民主、法治体制相关。不幸的是,人们往往会选择性地忘记一个逻辑,即,社会责任永远大于专制的能力,在负责不能的情形下,统治者最无赖的方式,便是放任责任、不负责任。一旦责任放任,社会便会进入严重的混乱状态,以至于一切正常手段都无法收拾。其终极的后果也只好是社会定期的“翻烧饼”。
     “翻烧饼”,即意味着,社会要承受非常重大的负担和成本。翻一次烧饼,多少人要付出生命;翻一次烧饼,社会要浪费掉多少财富;翻一次烧饼,社会要停滞发展多少年;翻一次烧饼,要败坏多少人性……所有这些,都是法律被变成政治工具所带来的后果。制度本身不能起着安定人心、民心的作用,不能起到调平、调节和减少社会冲突的责任,反而只能加剧社会的冲突,最后用暴力来解决问题,这真的是法律的悲哀,人域法的悲哀。所以,阿克顿勋爵说,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里,我们再加上几句话:绝对的权力是要靠暴力才能获得的,暴力获得的东西要用暴力去维护,暴力维护的东西要用暴力去推翻。于是,我们看到的是,人们对暴力的信赖。这是一个非常不好的景象。
     对此,我们可以好好品味一下。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为什么所有的制度都在极力避免这种“翻烧饼”的政治游戏?原因就是,因为“翻烧饼”的社会代价太大了。西方制度文化和法律形态的一大长处,就在于,它全力避免了这种“翻烧饼”的游戏。它用制度、机构、程序以及别的方式,规置了人们行为的可能性,使那些想“翻烧饼”的人,没有机会和环境去“翻烧饼”。就文化而言,其中一个重要方式,便是价值多元化。社会给予任何人任何样式的表现机会。比方说,你想当歌星,你就当歌星,你想当政治家,你就当政治家,你想当专家,你就当专家……总之,你把情绪、感情、力量全部转嫁到你所喜欢的地方去,你没有时间,你没有心情去想社会问题、政治问题,这样,政治家们也感觉到很安全。当然,对政治家本身,也得有制度体制限制他们,如任期制、多党制、分权制,以及舆论监督等。于是,总统只能当4年,最多8年。社会不要精英,不要强人,要的是这个社会的平衡状态,制度只能,也只能维持这种平衡状态。所以,在民主政治里,法律反对的就是精英政治,反对的就是权威意识。只有这样,这个社会才是稳定的社会、安全的社会。至于社会要不要发展,社会有没有效率,这不是法律要考虑的问题。西方人为什么建构了有限责任制、有限责任政府?为什么西方的政治家不论他多么强势,只需承担有限责任就够了?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即使是普通老百姓,他也从这种政治文化中觉悟到,政治家能够做好那些他应该承担的事情,做好本分的工作就没问题了,做不好也没关系,下一次再来,再选别人,咱老百姓有的是时间玩这个游戏。
     第三种变异,人域法的主体化和功利本位。
     个人和功利本位的法律,强化的是个人的自由、个人的意志、个人的权利。其法律形态的内容,包括法律的法律化、权利本位、个人价值、欲望先导、意思自治、契约承载,以及子模型,或者点一子模型,就是法律结构的主体化。这个概念我曾经介绍过吧?我们知道东西文化有一个差别,西方文化基于点一子模型而生成,东方文化则是一种关系模型。
     学生:找关系。
     不对,跟那个两码事,不是要找熟人关系。这里说的是,世界所有在之间,存在着的内在关联关系,由相所关联的那种关系。可知,东方文化所说的世界,是整体意义上的,是指全部东西都处在网状结构中,互相之间是关联着的。而西方,世界是点一子化的,每一个在是它自身,与他者没有关系。西方有一套概念体系,比如组织、细胞、分子、原子、量子,或物态、元素、原子、量子,或电子、质子、中微子、介子、夸克,或主体、客体,等等,一路下来,全体都是以子来表达的。以子表达,就意味着,子是本位的,子和子之间,只有子的实现和完善,然后才有子和子的关系。此间,子是第一位的。
     而关系模型则不然,它是先有关系、关联的混元状态,然后才有点或子。关系是第一位的,子是第二位的。所以,东西方所预设的文化模型,是不一样的。关于点一子模型、关系模型的话题,就简单交代这几句,有兴趣,大家可以去翻翻书,书里面写的有。
     法律是当事人的合意,法律是一种契约。法律利用人们恶的欲求,实现以恶制恶、以利益换利益的需求。法律以分的方式来达到社会秩序的目标。
     这样一种制度,它的好处是什么?它的好处是满足了个人的最大利益需求和最大的欲望需求。它不好的地方在哪里?就是个体和个体、个体和社会始终处在对立状态、对抗状态,让社会处在一种紧张的状态。这种紧张的拉力有时候也会弄得人们之间关系紧张。比方,我们看到西方社会中,容易出现人与人之间的陌生感,形成社群关系、社会关系的陌生化。哪怕我们是邻居,我们是对门住的,住了30年,但我从来没跟你讲过一句话,从来不跟你打一个招呼。这种现象在中国这种农业社会里,是不能想象的。当然,现如今中国城市里的人也差不多了,与西方一样了。
     社群关系陌生化的结果是什么?它会导致所有社会事务都要通过法律来解决,不通过法律解决不了。这里,我们可以看一个典型的例子。我们大家知道有一个著名的文化名人叫李敖——这里不讲李敖,而是讲他女儿的故事——李敖有一个女儿叫李文,李文在顺义的一个别墅里住着。2003年12月,这个李文就把别墅的业主给告了。告的原因是,因为那个业主要解除与她的合同,不愿意把房子租给她。本来,他们合同的租期是很长的,现在要中止合同。为什么要中止合同呢?因为她身边所有的住户、邻居都烦死她了。为什么烦死她了呢?她成天敲别人家的门,什么,你的衣服不能这样晾,你的狗不能随便在地上走,你的什么什么。任何人家凡是有一点她认为有违背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公共景观的事情,她都干预,以至于所有的邻居聚集起来反对她,业主也觉得受不了。实在无奈,业主也只好出此下策,解除合同赔钱算了。可是,这个李文死活不干,一气之下,告到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去了。后事如何,我们暂且不去管它。这里要讨论的问题是,李文的观念,代表了如下法律理念:以个人本位为原则和前提,进而建构一套公共规则,规则便是所有人公共生活的依凭。李文就适合这样的规则,她以典型的个人本位的方式,去关心集体、关心公共领域,即,我的利益必须首先得到保护,为此,我一定要去关心公共利益。但是,中国的一些老百姓脑子里还没这个弦。他们的想法很天然,晾衣服是千百年的习惯,在我家的院子里,我的衣服爱晾哪儿晾哪儿,你管得着吗,你管的太宽了,我晾衣服你还要管,难道叫我不晾衣服!
     李文与别墅区内居民的冲突,表面看,表现出来的是法律问题,其实是伦理形态的冲突。前面说到,伦理形态有熟人伦理、地域伦理、群域伦理、契约伦理、公共伦理、人域公共伦理,等等。在中国,熟人伦理、地域伦理、群域伦理,及人域公共伦理十分丰厚,其各种法律现象均是这些伦理的外化产物,而缺失的恰恰是契约伦理、公共伦理。
     契约伦理是陌生人之间的关系伦理,它足以解决陌生人之间的交易、交往冲突和得失,即,它可让人们很理性地对待陌生者,不仅陌生人之间无有性命之忧,而且还可以正常交往,营造秩序和正义。
     公共伦理则是在契约伦理的基础上,用以解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得失、公共秩序的善意基础,它排斥熟人、群域的狭隘前提,倡导理性智能和价值精神,其目的是为了建构公共生活的合理、有序、健康、愉悦、品位。为此,它主张为了个人的私利需求而自律,而限制自利对公共利益的伤害。
     基本上,当今世界,其主流伦理形态是地域伦理、群域伦理、契约伦理和公共伦理,而且,后两种伦理更具主宰趋势。而中国呢,后两种伦理恰恰是陌生的,大多数人还生活在前两种伦理形态中,甚或还生活在熟人伦理之中。这正是我们社会观念基础的落差,它导致了现实生活与世界文明潮流之间的一种紧张状态。无论在国内,还是出国旅游,我们经常看见报道,在公共场所,中国人举止不文明,什么随地吐痰、抽烟、丢垃圾、高声叫嚷,等等。这些在今天的环境中,已经被公共伦理判定为错误、不文明,而中国人并不以为然,他还停留在农业社会的自然状态中。可见,我们并不能简单地指责谁谁谁怎么啦,就万事大吉,应该检讨我们的道德教育。可以说,伦理类型的转型,是更为根本的教育责任。
     所以,李文的行为,在社群本位,以及政治统治本位的社会,在熟人伦理、群域伦理、地域伦理的观念之下,是很难理喻的一种现象,但在个人本位的功利社会,在公共伦理的观念之下,它其实是很容易理解的。以此亦知,主体本位的法律向公共本位的法律转型,较之社群本位、统治本位的法律要容易得多。其中机巧在于,个人再有意志,永远也不可能比群体意志、组织起来的意志更具负面影响。
     以上是三种世俗社会法律形态的概述,还有一些可能的形态我们就忽略不计了,比如说宗教法律形态我们就不在这里讨论了。大体说,具体的人域法体系,就是上述人域法形态一加二加三的结果。当然,具体的法律形态肯定还有别的要素,这里也忽略不计了,宗教社会的情形也不计较了。
     取其大要,则知,人域法便是包括这样几个不同法律形态和制度形态的法律现象。它的真实是由其变异形态构成的,其常态只存在理想之中。然而,不可轻视常态或理想态,它实是所有变态的共主。或说,它提供着所有变态法律所共有的东西。这就是善的向往。当然,因为变态,就有距离善远近的问题。这个问题留待大家思考,我们不在这儿讨论了。
     依据上述判断,如果要讨论东西方法律体系的差别,也可以做定性的人为判断。我们可否推定,人域法之变态中,一加二,可能比较像中国的法律形态;二加三比较像西方的法律形态。注意,这只是一种说法,一个人为的说法,并非定论,不是丁是丁、卯是卯的判断。
     这一章,我们讨论了人域法现象——它的兴起和形态。由此,我们理解了什么呢?我们讲到了人域法的兴起。人域法为什么兴起呢?人域法兴起于人类反神祛魅、断裂自然本根伦理以后,所必须的自我救济、自我安顿,是这种救济和安顿的制度安排。
     但是,不能因此认为,这个制度它与自然、与神没有关系,其实它们都与自然或神有这样、那样的关系。在东方,天道自然法则具有本原价值,所有人域法,不论它具体为什么法则,都是天道自然法则的演化和延伸,所以,如中国法,就成了四维同构的规则体系;在西方,我们也看到,西方法律体系中的几根支柱性构件:主体、所有权、契约,也是赖神所赐,即是神在放弃了人域事务之后,不忍人类自残毁灭,而教给人类解决冲突、调和纷争的机巧。所以,此也说明,它与神(宗教神)有不可割裂的关系。以上说明,人类制度,人域法的发生,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更不是人类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有非常深厚的背景渊源。是这种渊源的推使才慢慢形成的制度体系。所以,我们在尊重当下的制度、当下的法律规则的时候,也应当好好地去理解一下这些渊源本身;所以,我们对自然、天道,对宗教,甚或对原神要有适度的尊敬感,这样,才可以理解我们今天法律的所以然,否则你就理不明白。
     此外,我们还要理解,法律走到今天并不是终点。前面我们说到,中国法形态,就其价值导向而言,它跟宇宙是同态的,缺失的是地域社会至人域社会至人际世界的中间形态;而根据西方的法律逻辑、法律体系,它是由内向外扩散的一个体系,这种扩张其实也是没有边界的,并不因为现在人没有认识到最后边界,这种扩张就会停止,可以肯定地说,在达到它应该达到的边界以前,它还要继续扩张下去,直至人域法全境。所以我想,人域法在今天,它的发展过程中还没有达到应然的鼎盛时期,还没有达到它应当达到的境地。因此,我们有责任去推动它的演化,我们还有很多东西要去改,要去变。比方说,我们后面将要谈到的主体的变革问题,要谈到的法治的意义和价值问题,要谈到的人际同构法的含义问题,都属于我们要去推动的东西。
     在这些未来的推动里,我想在座的诸位都有一种责任,你们来这儿,不仅仅是为了将来有迁升的机会,有多拿工资的机会,还有一个责任-----有限责任啊——那就是,你还得把对法的理解、把握、会通、领悟这样一种内在的东西,贯彻到你的职业里面去,弘扬到你的生活中去。以此,才能真正体现出我在早些时候给你们说过的一句话:通过法律的路径,透过法律的视野,去体悟一下人之所以为人。我想,这应该是你们来这儿坐着,在这儿听课,一个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你终其一生,只是说有一份职业做,涨了几块钱的工资,升为一个什么处长、厅长,也不过尔尔。你还是个糊涂虫。如果你真正地理解了人生的真谛,懂得了法律内在价值理念和它的这种追求、向往,那么,你这一生就会过得很充实、很丰厚。
     原作P3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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