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治的载体
第三个大问题,我们看看法治的载体。
法治的载体有三,就是我刚才说的:主体、物权和契约。我曾经说,西方法律可以称它为“主体构成性的法律体系”。它表明,所有的规则,由若干个点生发出来,然后向外扩张,扩张的结果,就是建立一整套妥协性的规则。这套规则虽然是共同的,但,大前提不能变,即,离开主体法律不能成立。第一,规则是主体意志的表现,是合意;第二,规则是为了主体权利而有的,所以它的动机和目标都是为了主体的权利;第三,主体者才能玩这种游戏,你没有这个主体资格,就参加不了这种游戏。故知,离开主体就谈不上法律,所以说,它是一种主体构成性的法律体系。
主体构成性的法律体系是一种强势界域化的制度形态。由于界域森严,所以,它很容易带来冲突和麻烦,生成由规则而有的秩序危机。此外,它鼓动人们的利益欲望和功利向往,亦致使了物欲横流。然而,平心而论,不管它曾带来过多少危机,它的功绩同样值得肯定。在文明带西段的那种磕磕碰碰、冲突不断、风雨飘摇的历史过程中,它毕竟维系了相对的安全,也导出了社会稳定。
现在,我们要分析一下这几个概念,看看它们各自的内涵、功能、价值。
先简单说几句主体。我在前面跟大家提到过,自然界有自然的你、我、他,所谓主体,就是用法律的方式,把自然的你、我、他,割断出一部分来,进而把其中的某一部分,确定为人,别的东西就不是人,而是物。通过这种把人和物割断,把人和人隔断的方式,少数人就变成了特权的资格者。这样一种主体,它所需求的价值,离不开规则。没有规则,主体不存在,利益更不存在。所以,有规则它才有价值、有意义。这意味着,主体必须和规则连成为一体。故说,法律是当事人的合意。这个定义就是从这儿来的。
上一次,我们谈到西方的法律体系,我称它为“主体构成性的法律体系”。它有三大支柱,一是主体,二是所有权,三是契约。主体这一支柱呢,我们上一次简单说了几句,由于我们下一讲要专门讲主体问题,所以,我们这里就不讲了。
我们这里主要看看所有权和契约这两根支柱。
所有权,法律上也叫物权、私有权,更大一点的概念,也可以叫权利。
前面曾经提到过,自然界中诸在的那种自然分立现象,在法律的名义之下,就变成了人为的、法定的你的、我的和他的,就变成了所谓的所有权或物权。至少在早期,一般西方人在讨论所有概念的时候,几乎还没有公有这个概念,几乎没有。一说到所有,就是指私有。但是,在中国或者东方则相反,一向限制严格意义上的私有,有的主要是一种公有,或者国有。比方说,中国自古以来的土地制度,就是比较典型的国有概念,任何一个朝代的更换,任何一个人的占有,都只是在政治统治的前提下所获得的一种权利。这个权利的意思是说,你只有使用权,没有西方那种意义上的所有权,一直到现在,都是按照这个制度模式在执行。那么,法定的私有究竟对人们、对社会有什么样的意义和价值呢?这意味着,我们必须要认真理解和研究西方法律的所有权、私有这些概念。
首先,私有其实就是西方社会法治的中心目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没有私有就没有法治。为什么这样说呢?其实很简单,因为,所有就是自我的向往和守望,当每个人都有这种向往和守望的时候,他们就会对制度有特别的要求,要建立制度把这样的向往和守望保护起来。于是,保护私有的制度欲望,就成了每个人的意志,而法律正是这些意志的合意。所以,它的结果就只能是法治。
何以如此呢?我们可以做一个设定。如果一个东西可以是我的,也可以不是我的,或者根本与我没有关系,我想,从人的本性出发,要建立起保护这个东西的制度,至少,人们缺乏主观的动力,即使有人告诉你,说,这个东西要保护,那也只是被动地执行而已。相反,如果所有的东西不是你的,就是我的,或是他的,那么,情形则大为不同,保护这个我的东西,保护这个你的东西,保护这个他的东西,就在主观上成了必需的。这里,担心失去便成了制度成立的动因,不然,东西有可能被别人抢走。这两种动机是不一样的。西方为什么能够建立起以法治为名义的制度,原因都在于,每个人都有这种私有、私利的所在,于是,便有了这种守望,有了这种向往。是每一个人都有的共同要求,导致了制度的建构。此间,人们的主观心理是,赶快建立一套制度,这个制度足以包容我的意志和向往,这样,我的权利都能得到保护。
这说明,一个社会要实现法治,如果没有广普化的私有化和私有权,是不太可能的。因为,私有便是法治之法律的根基。这个根必须扎在每个人的意志中。当然,这里还有这么一个话题,有人说,工业革命之前西方没有法治的观念,不过,这个话题我们今天不讨论,抽空我们再讲。我只是想说,相对而言,至少在目前的形势之下,由公有观念去实现法治,困难重重,而由私有制去建构法治,则相对而言要好一点。这就是为什么当今中国要鼓励市场经济,要鼓励制造一大批有产者,其原因就在这儿。因为,只有一大批人有了向往,有了强烈的欲望,有了权利的要求,而且,这些欲望、向往、要求最终汇集为国家的意志和利益,汇集为社会的观念潮流,那样,我们的规则、我们的法律,才会更加客观、更加合理、更加正义。这是它的一个意义,我觉得要去考虑。
另外一个意义,人们讨论私权的时候,很容易想到私权的负面影响。比如说有人曾经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这样一种说法,有没有道理呢?有。因为在人类社会中,追求私有,向往私有,即便有制度保护私有,也难免相互之间的冲突和纷争,也难免剥削、奴役、压迫。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是私有导致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紧张和冲突,导致了犯罪和罪恶。但是,如果只有这样一种评论,我想,那很可能就不是一种公正的理解。实际上,还有一种理解,即,私有制也带来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和演化。
大体说,这种带来人类文明进步和演化的意义表现在两个层面。
第一,它抑制了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以血还血、以牙还牙这样一种野蛮状态下的人类行为。我们都知道,古代人类社会畅行一种血亲复仇的制度。所谓血亲复仇是说,你砍掉我的左膀,我就要砍掉你的左膀,你打掉我的牙齿,我就要打掉你的牙齿,你坏我哪儿,我就弄你哪儿……反正我们要对着干,这样才公平。这样一种对抗规则,我们看到的结果是,一是本来一个群体中只有一个人残疾了,现在变成了两个群体两个人残疾,数量多了一倍,对吧?二是本来你打掉我的一颗牙齿,我对你有仇恨,现在我打掉你的牙齿后,不但我对你有仇恨,你对我也有仇恨了,这样,仇恨不是化解,而是在加深。进一步的问题是,古代社会,不像今天以个体为单元,我们俩的事情我们俩自己解决,不涉及别人,古代人类是一个以群自我为单元的社会,一个人的问题,就是一个群体的问题,你弄掉了我的牙齿,你弄掉了我的手,是与我们这个群体过不去,是一个群体问题。结果是一个群体都与你过不去,我们两个之间的打斗,就是两个部落之间的冲突。群体之间的那种流血冲突、战争会因此没完没了。所以,血亲复仇不是一个实现社会秩序的好方法,人类一定要改。那么,怎么改法呢?可以说,就是私有制的起源,才导致了事态的改变。
后来,人们终于找到一种解决途径。当被认为我损害了你以后,你不必向我进行对等的还击,我赔偿你财产。通过财产赔偿,你获得一种安顿,或者一种救济。这样,你的心头之气也消解了,你也想通了,你获得了财物,我损失点财物,我也想得通,虽然我现在有损失,但我身体安全了。这便是人类社会中财产赔偿制度的起源。它意味着,物的利益对人类野蛮状态的改变,结果导致了人们向文明社会的演化。
那么,为什么物的利益可以导致冲突的解决呢?原因是,物被权利化、私有化了。物的权利化是资源稀缺的结果,稀缺和权利化的双重作用,致使了利益和所得的不平等,而财产赔偿制度的出现,便是最大程度地满足了人们改变稀缺状态的愿望。当然,这种改变是由理性方式实现的,是理性前提下,人们能够满足心理诉求的主导方式。这样,制度对赔偿的认可及程序设计,就成了必然。
考察历史可知,最早的赔偿理由很多,不光是砍掉一只手,打掉一颗牙这类事件。我在前面跟大家提到过,比如说,法律认为的通奸、强奸这类犯罪,在最早也是可以通过财产赔偿解决的。像前面说及的神话里讲的,阿瑞斯赔偿赫淮斯托斯的案例,即是例证。在人类学的调查中,也能找到大量的证据,与此几乎是同样一种情态。
比如在菲律宾,有一种伊富高人(这个例子前面说过),这个族群正处在由采集向农耕文明的转型期,所以很古老。这个社会的法律形态所表现的,就是一种由血亲复仇转向用赔偿解决纠纷的较早期的制度状态。这里,如果发生了通奸、强奸这类犯罪——原来的解决方案是,你强奸或通奸了我们部落或我家里的人,那我就到你们部落或你家里去强奸,这是第一。第二,你强奸、通奸,我就把你杀掉,不管哪一种,结果都是造成了矛盾冲突的激化,而现在发生了这种事情——又该怎么办呢?他们会去找一个第三人。这个第三人把两边的人都找来交谈,谈完了以后呢,所谓肇事者一方得赔偿对方的损失。这个赔偿的标的通常是这些东西,他们种的是红苕,也有水稻——旱地是红苕,水田里种的是水稻,相当于这些东西——还有简单的农具,再严重的就是土地。加害人以这些东西作为赔偿物赔偿对方,中间人可以收取一点份额。这样一来,这个社会的秩序就不一样了,就不需要流血解决相互之间的冲突纷争。它的效果很好。这说明,在人类早期的法律演化中,如果没有私权的存在,这种冲突往往很难解决。所以,我们可以说,私权的第一个意义,是抑制了血亲复仇,抑制了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恶习。
第二个意义,按照西方人的正统解释,私有制或者私权是人类社会法律、契约正义的直接来源。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西方语言里面,有很多词,这些词所包含的现代意义或者后来意义,同它前面的一些意义,以至最早的意义之间,构成了一根观念演化的链条。就土地权而言,这样的链条正好说明了一个道理,那就是,法律起源于土地的某种状态。
我们现在来看一些词。比方说, 在希腊语中, 法律这个词是nomos。依据历史线索, nomos的起源和演化, 经历了这么一些阶段。首先的意思是牧场,即指放牧的地方;其次变成了停驻地、住所;再次,便演化成了分配;复次,又演化为了风俗和法令;最后,又有了信仰、判断的意思。这一路下来,可以看出,它最早指的是土地的占有状况,最后才是正义的判断。
习惯、风俗、法律的nomos有nem的字根, 如果我们要考察以nem为词根的概念,会有一大堆词都有与此相近的意思①。这样一些词在它们的演化过程中,都表现了刚才我所说的链条逻辑。
第一个词, nome——牧场、分割、地段;
第二个词, nomos-——牧场、停驻地、住处、分割和风俗、法律;
第三个词, nom 6——分割、分配, 以后用作依法律和人打交道;
第四个词, no mas——赶着畜群从一个地点转移到另一地点的游牧民族;
第五个词, no miz 6——遵守风俗、法律, 以及思考、信仰、判断;
第六个词, no misma——由风俗、法律、宗教所规定的事物、货币;
第七个词, nomis is——祭祀、宗教、信仰;
第八个词, nemesis——神对于侵犯他人权利者的愤怒、支配正义的女神、报应女神,她亲临参与土地划分和监视土地的公正分配;
第九个词, ep in omia——对牧场的权利;
第十个词, pro-no mia——特权。
可以看得出来,西方的权利观念,实来自于人类由狩猎进人采集和游牧这个过程中,因为领地、牧场的占有而开始生长的。所以,这个观念直接和当时人们与土地的占有关系密切相关。开始由牧场起步,一步一步演化出了法律规则。由此可知——下面这段话是拉法格说的,他说——“语文学的起源说明,分配、住处、习惯、风俗、法律、思考、判断、信仰、宗教所有这些观念都是同一泉源,由分配土地的必要性而来。”②西方有观念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精神来源于物质。这是马克思的著名论断。拉法格是马克思主义的作家,也是马克思的女婿,他针对马克思的观点,用了这么一个例子。这个例子刚好给了我们一个提示,即,西方法律权利的起源,不是空中来的一个概念,它来自于土地的占有状态,然后慢慢演化过来。
进而,正义这个词,也有同样的道理在其中。在西方法律思想的演绎中,最早讨论正义这个概念的,是希腊的一位哲人,叫毕达哥拉斯。毕达哥拉斯的贡献是多方面的,比方说,他对数学、音乐、政治学、宗教、哲学,可以说每个方面都有贡献。同样,他对法律思想也有贡献。他属于古希腊早期典型的完整知识体系的建构人之一。所谓完整知识体系是说,在亚里士多德之前,古希腊的思想家,每个试图创造思想体系的人,是在几乎每个领域都有自己的学说贡献,而非是某一个单独领域。后来,人们把这种人称为完整知识体系的人或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以后就不一样了,知识变成了分门别类的门类,每个专家占一个门类,别的我管不着,所谓思想家现在都成了专家。
毕达哥拉斯是一个很神奇的人物,他的思想和后来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不一样。苏格拉底、柏拉图的思想比较世俗,虽然也有解释不了的地方,他们说是神如何如何,但,他们对神并没有真正地理解和崇敬,而毕达哥拉斯的特点却大不一样。原因是,他的思想深受一个学派,一个很古老学派的影响,这个学派叫作奥尔弗斯派。这个奥尔弗斯派是一个神学的学派,也是古希腊的一个秘密组织,奥尔弗斯是这个秘密组织的创始人。那么,他的思想从哪儿来的呢?来自于印度,来自于印度的吠陀教义。可见,它的渊源很长远,由东方转递到西方。奥尔弗斯派的思想经过毕达哥拉斯再往下传递,在西方,一直是作为非主流的思想体系存在着的。这根思想的链条,一直到了黑格尔,才融人了正统的西方思想。其中,毕达哥拉斯到伯罗丁,再到库萨的尼古拉,再到波墨,最后被主流的黑格尔收拾,是几个主要的环节。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即,好几位主流的思想家,如柏拉图、托马斯·阿奎那、黑格尔等人的思想体系中,都藏有奥尔弗斯学派的痕迹。像柏拉图的灵魂学说,便有很深的印迹。故知,黑格尔思想有源自苏格拉底、柏拉图这样一种正统主流派的思想,也有一种来自于像奥尔弗斯学派的潜流。
毕达哥拉斯的贡献是不分领域的。在他的学术里面,有一部分思想直接与法律相关。比如他关于正义的思想,他对正义的定义是:不要破坏了天秤的平衡。这是西方典型的对等思想观念。为什么西方人那么强调正义就是对等与公平呢?就是从他这里转出来的一种观念。当然,毕达哥拉斯不仅说了这一句话,他更认为,音符、平衡、正义、数、秩序、尺度,以及选票、时间、周期所有这些东西,都是自然理性所出示的正义原则,是自然理性派生出来的东西,这些东西代表了宇宙间的公平、平衡、正义。数及直线即是正义、公平、理性、秩序(cosmos) , 是世间万物得以衡量的标准和尺度;数亦是债款、证据、选票、契约、时间、周期等诸般日常生活的尺度和标准,所以他非常重视。为此,他第一个将尺和秤引进了希腊。在他看来,数学、音乐还有法律,这些东西是一回事,没有差别,每一样东西都代表了宇宙的一种正义精神,他只是把它们作为材料在用。不过,后人的理解就不一样了。这是关于毕达哥拉斯的思想。我们能看得出来,他已经把所有权的意识同法律上的正义勾搭起来了。在他的话里,除刚才说的直线和正义相关以外,像贷款、证据都与正义密切相关,都是同样一个东西。这是第一种说法。
到了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和财产权利的关系便有更明显、更直观的表达。他说,什么是正义呢?正义就是保护财产的法律。这是亚里士多德对法律的一种定义,这种定义完整地表达了西方人关于权利、私有权利和法律的逻辑关系。
这两位学者的说法有它的合理性,如果我们再去了解别的数据,比方说罗马法,就会获得印证。罗马法最初的形式就是土地法(这个话题我们会在下一讲中专门讨论它,现在不说了),也就是为了平息土地斗争而产生的一种规则,这种规则后来便演成了民法。
此外,还有一个词与土地权利相关。我们知道西方有一个词叫法西斯(fas ces) , 这个词现在被用来形容强权政治、暴力政治。所以, 人们把希特勒的政权叫作法西斯。这个词在希腊语中的本意是什么呢?其实,它的本意是令牌,即信使神赫尔墨斯手上拿的那根棍子。我跟大家提到过,赫尔墨斯要传达宙斯命令的时候,他手上一定要拿着一根由宙斯授权的棍子,也就是杖,诸神和人类一见这根棍棒,就犹如宙斯亲临。法西斯最早就是指这根棍棒。由于这根棒杖中含有宙斯权威的意思,所以,后来又延伸为令牌,最后又有了权威的意思。为什么说这根棍棒与土地权相关呢?因为,最早神给人类分配土地的时候,是由这根令牌、这根节杖来保障、来丈量的。所以,经过了这根令牌的丈量和保证,土地就有了神圣和不可侵犯性。西方人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性,从哪儿来的呢?就从这儿来的。可见,法西斯这个词,较早的意义是指权威、神圣的权威。后来,权杖这个概念,节杖的概念,即法西斯演化为了王权,代表着占有权、土地管理权、统治权等。至于再后来,它又变成了“法西斯”,便是把中间的强权和暴政这些因素突出出来,把别的因素都给淡化掉了的结果。尤其是对东方人来说,这样的感觉很强烈。其实,它的本意不是“法西斯”,是个褒义词,最后转变为了贬义词。
土地所有导致了法律,也导致了别的相关现象,比方说城市、公众统治、战争与和平,封建监护、工业贸易、公众财产等,所有这些与土地所有都密切关联,如果没有土地所有,就不可能有后来的政体形式,包括城邦、国家。我跟大家讲到过的罗慕洛最早建立罗马国的时候,是怎么建的?他犁一块地,这个犁所犁下的这块地归他们所有。故知,罗马起源于土地占有,就是这样来的。
这是我们关于物权和所有权的理解。应该有这样的把握,不能只理解它负面的意思,还要理解它正面的意思。正面的意思就是三个,第一个是导致了法治,第二个是改变了原始的血亲复仇、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恶习,第三个是法律及正义观念的起源。
下面,我们看看契约。
什么是契约?契约就是主体的意志——主体的意志,不是指一般的意识存在,我们说,西方法律体系是主体构成性的法律体系,是指这种意义上的主体意志——被法律形式承载起来了,这种承载的结果,便是契约。因此,在契约中有两个东西是非常要害的,一个是合意,一个是理性。西方法学经常说,合意就是法律,这即是西方法律概念的核心。同时,如果一个契约没有理性的支持,也不可能有合意的结果,故又说,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理性。可知,西方人有关法律的基本见解是从这儿来的。
那么,理性是一个什么词?它的意思是什么?在这里,我想,它的意思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自知自己是谁;
第二,他知他者是谁;
第三,确知自己以及他者想干什么?
第四,判断其行为的后果并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第五,当利益、权利受阻时,得以非暴力的方式来安顿自己。
我想,在法律中,理性的基础精神应该包括这几方面的内容。如果不能这样理解问题,你就没有把握住西方法律究竟是什么东西。正因为契约包含着,一个是合意,一个是理性,所以,契约就成了法律本身,就有与法律同等的意义和价值;所以,我们说契约就是法律,法律就是契约,亦是从这儿来的;所以,不可想象,无论在公法,还是在私法里,西方的主体构成性的法律体系不是以契约的方式来表达的。为什么美国在建国的时候,他们先要搞出一个宪法文件,原因就在这儿。因为,这个国家不是一个强权上的建筑,它们是自为选择的结果,是一种因契约而有的社会制度。在这种环境下,他们认为,既然国家是利益共同体,所以,首先要找出一些最高的规则,以便于这个共同体的建构,这样就导致了宪法的起源,美国宪法的起源。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实际是当时建国者的一种合意。也正是这个原因,所以我曾经说,一个合同与一个宪法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差别,差别只是量,只是两个人、三个人,还是国民全体。代表国民全体意志的那个契约就是宪法,而如果某个合同它只代表你我之间几个人的意志,那就是民事合同。
故知,对西方法律的理解,一定要把握这种契约、合意的前提,如果把握不了这种契约化的意志,就很难理解西方法律的内质。所以,在中国社会,为什么会碰到法治的困境,就是因为中国法律很少体现这种契约精神,我们难以让它成为全体人民的合意。自古以来,我们的法律是由个别人、少数人在那里摆弄出来的,然后告诉你,这就是法律,这就是社会规则,你要遵守,你不遵守你就犯法了,云云。这里,明显的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之间的差别很大。
这是有关法律体系的第三根支柱——契约。
以上说及的是西方主体构成性的法律体系中的三个支柱因素,我们讲了两个,另外一个在下一讲中会专门涉及。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例证来看一看,法治所以兴起的背景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