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法治何为?
最后一个问题,我们看看,法治究竟干什么?
法治干什么?我觉得,以下这些结论性的命题能够表达它的意义。
第一,它是强盗们不得不做出的一种选择,是强盗和小人心性的理性化。前面,我讲有关强盗的话题很多,这里就不多说了。
第二,它是陌生人之间,追求正义、秩序的有效规则方式。
第三,它是以利益换利益、以恶制恶的特定政治方式。
第四,它是从法律的角度明示,法律不是什么什么的工具,而是当事人自我意志的合意,及其恰当的表示。所以,守法就是尊重自我和自我实现。这个意思我前面强调过,这里我又提出来了。为此,我再跟大家举一个例子,这个例子我前面也提到过。
我们还是以苏格拉底来说事。苏格拉底,他有很多很多的影响,所以他对西方的文化、社会影响很大。基本上,他是西方研究人类社会内部精神现象的第一人。之所以公认他是西方人理学说的第一人,是因为,他第一个离开神、自然,单一地关注人类自己的事情,他对人类社会有一个独立的理解和把握。
这个人的经历有点传奇色彩。他当然有公民资格的身份,但家境不太好,也与任何一个普通人一样,过惯了普通人的生活,他也当过兵,也服过役,参加过很多战争,表现也很勇敢。据说,在战争的过程中,有一次在行军的时候,下午三点钟左右,他突然想起一个很深奥的问题,他就站在一个地方没有走,别人都走了。部队走到一个地方住宿,别人睡了一觉,到第二天早上十点,人们发现苏格拉底掉队了,说,苏格拉底跑哪儿去了?昨天晚上没看见人。队伍派人来找,结果在昨天下午三点钟他留下来思考问题的那个地方找到了他,他还在那儿思考。他思考多少小时?下午三点到第二天上午十点,思考多久?19个小时。这个人很特殊。什么叫伟人?伟人有伟人的行为,一般人做不到,望尘莫及。你想,站几个小时,我们会腿发软的。由此可见一斑。为什么苏格拉底被执行了刑罚呢?原因何在呢?我们可以把个中的原因好好地解析一下。
本来,苏格拉底在当时的希腊社会,是一个影响很大的人物,正因为影响太大,引起一些人的强烈不满,以至于有些人认为应该把他除掉。所以当时就有一些政客挑拨了一些年轻人对他进行起诉。原因是,苏格拉底经常找人问问题,给你提问,你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他就把你引到下一个深层次的问题。这么问着问着,肯定会问得你理屈词穷。最后,他又告诉你说,其实他自己什么都不知道,他是无知的。你想想看,凡是被他问了几次的人,舒不舒服?有舒服的吗?而且,他是不管谁都提问,并且没完。所以,别人很烦他。最后实在没辙了,他们要修理他。于是,有几个人向城邦起诉他。起诉的罪名有两个,第一个是,他不信神;第二个说他鼓吹歪理邪说,腐蚀青少年。这两个罪一起诉,当然是重罪,所以就得组织审判。前面说到,古希腊的审判不是我们现在方式的,它叫作立法式的审判。这种法庭和审判的组成十分复杂,我们一会儿会专门讲到。大的案件,其法庭由几百,甚至更多法官组成,这些法官只是坐听,公诉人的起诉,被告的答辩,交叉答辩,完了以后投票。投票说有罪就有罪,没罪就没罪。
在审判苏格拉底案子的时候,来的人很多,因为他是名人,大家都想看看审判名人的案子是什么样的状况和结果。对于苏格拉底来说,如果说要逃避这个审判,或者说逃避最后的惩罚是很容易的事情,有很多的办法。其间,有好多机会他都放弃了。
比如说,第一,他只需认个错,说,对不起了,我有一些事情说错了。其实,别人搞苏格拉底并不是真要把他弄死,只是想杀杀他的威风而已,因为这个人太狂了,经常在那里胡说八道,目中无人,想弄他一下而已,如果他认了,别人出一口气也就算了,这个法庭就不会审判,就会宣布收庭,他就没事了。当然,苏格拉底肯定不能这样做。
第二,对自己的言论做一些比较能够吸引法官同情的辩解,这也可以,因为最后是投票决定,你把法官感动了,几百人感动了,哪怕有一半以上的人感动了以后,就不会判他死刑了,这也是很容易的事情,但他照样不这样干。
第三,你如果实在是不愿意为自己开脱,有一个办法,不说话。你已经说了一辈子,说了70多年,你这一次不说,不行吗?请一个人帮他辩护,有的是人愿意出来帮他说话,有的是人愿意当他的律师,当他的代理人。别人怎么说他也不用管,反正他自己不开口,最后说完了,别人也不当是他说的,是别人说的,别人怎么说,与他无关,那样,法官最后也不会判他死刑。他依然不干,他要自己说,又放弃了。
第四,你呢,要自己说也行,你不认错也行,求其次,你就不要专门去和别人对着干,专找人家的痛处,在那个审判的场所去攻击别人。这依然是我们的一厢情愿。下面,我们来看看苏格拉底的表现。
我们知道苏格拉底这个人有一个毛病,就是特别喜欢跟别人说话,他有找人讲演的癖好。每天早上,他一起床——他自己家里的条件不太好,应该是很穷,但他是名人,有一个比较富的女孩儿嫁给了他,有一点陪嫁的财产,大概是一大块葡萄园,他也不怎么从事体力劳动,由别人养活他——第一个动作是把盖在身上的披风(希腊人的习俗,一件披风是男人的主要行头,晚上当被子盖,白天当衣服)往肩上一披,就出门走了。大多数时候是赤着脚走的,有时也靸着一双破鞋子,然后,他碰到的第一个人,就会拦住人家,问人家,你知道什么叫勇敢吗?你知道什么叫信用吗?你知道什么叫节制吗?你知道什么叫正义吗?有些人会回答他们的理解,可是,他会不停地追问下去,直到你回答不了,哑口无言。这时,他会说,他很无知,他也不知道真理所在,云云。可见,苏格拉底这个人很讨人嫌,他把人家问得哑口无言,还要说自己无知,那人家是什么,岂不是蠢猪!这便是他容易得罪人之处。
因此,有些人很讨厌他,他老是讲大道理,弄得有些人灰溜溜的,在他面前有站不起来的感觉。当然,在古希腊也有人,特别是年轻人很喜欢他,因为他讲了很多道理,传播了很多知识。以前,苏格拉底好说,一次只能同几个人,最多也就十几个人布道,这次好不容易逮到了有生以来最多的人,几百个听众听他说话,你说,这么好的机会他能放过吗?他是绝不会放过的这个机会的。于是乎,他就利用这个机会大放厥词,更加肆无忌惮地在那里宣扬他的东西。这就搞得事情不可收场了,两边已经对上牛了。
依情势言,苏格拉底被起诉以后,他要逃脱是很容易的。包括起诉者在内,那时人们的主要动机只是想杀一杀苏格拉底的嚣张气焰,并不想置他于死地,大家都心知肚明,这个人是希腊的一个宝,雅典有这么一号人也算是雅典的福气。只是他太讨人嫌,让他们受不了,得收拾收拾他,一般没有哪个人真想把他置于死地。可是,他们玩错了对象。因为苏格拉底是一个极其认真的人,他一旦与你较劲,就只能走向极端,最后,谁也扭转不过来这个死亡的局面。在法庭上,他不仅仅是主张自己的东西,反而把别人又搞了一通,说那些人怎么样怎么样,别人本来是要杀你的气焰,结果你把他们的气焰给杀了,所以没办法,最后就投票了,投票的结果,其实就是因为他太嚣张,在审判的时候太嚣张,所以多数人投了他的有罪票。于是,事情就成了结局,281票对220票,他被判了死刑。
被判了死刑以后,他还有机会逃脱,当时,那些投他死刑票的人也想到了这一点。在法庭上,他们必须这样表现,否则就有程序不公之嫌,至于投完了,你苏格拉底完全还有机会逃跑,他们可以不论。这个跑的机会有多少呢?我们看看。第一个办法,拿钱买,也就是赎买,这是法律规定的,即便是国家判你死刑,你有钱拿钱来买,你的死刑就不执行了。他没有钱,但是他的学生有钱,像柏拉图家里就很有钱,弄点钱是小事一桩。人家拿钱来,他不要,此路不通。第二个办法,他可以逃。当时的法律规定,一个罪犯只要逃上了船,离开了陆地,就算是出国了,可以不被追究。那时,国家的领土概念与现在不一样,现在有领海等一系列的说法,那时候,领土就仅指陆地,离开陆地就出国了。也就是说,苏格拉底只要一到水上,只要他逃上一只船就自由了,人家就不会追他,而且,法律规定,只要在船上住满一年,可以重新回国,法律将不再追究他,他依然不干。很多朋友和学生劝他,说,你走吧,他不走,又放弃了。
最后,弄得大家没辙了,他的学生也没辙,学生们只好想最后的一招,想帮他上船逃走。在临刑前两天的黎明时分,他的学生和朋友克力同来看他,希望能劝说他离开。而这位苏格拉底他让克力同坐下,说,我跟你讲……便又讲了很多话。这些讲的东西,后来留下来了,就是《克力同》这篇对话。这次谈话说白了,就一个中心思想,这个中心思想是什么呢?是说,一个人,如果他已经同意一个国家和它的法律,那么,他只有遵守这个国家和法律对他的裁决,而不论这个法律、这个国家、这个裁决的公正或不公正。话都说到这个份上,别的人还有话说吗?这是什么意思呢?苏格拉底的这个表现,可以理解为西方人的法律意识,或者守法意识。
由此可知,法律为什么被尊重呢?苏格拉底用他的生命证明了一个基本观点:尊重法律就是尊重自己。如果没有这样一种法律观念,西方要实现法治,是很困难的。究竟应该怎样理解法律,显然是问题的症结所在。理解为被迫接受的一种东西,还是你内心的追随和信仰的东西,这很重要。我们一般只能理解为前者,所以,中国法治之路还任重道远。什么时候我们做到,对法律的理解即是自己的意志,理解遵守法律就是尊重自我,可能就会好得多。这是第四点。
第五,法律是冲突的理性解决。
第六,法治不反对恶,不压制恶,而是利用恶。也即是说,它崇尚以恶制恶的逻辑法则。
第七,法治坚持“法主德辅”,而非否定道德(正义)。
这与中国人所说的“德本法用”是有差别的。这里必须强调一下,我们这样比的时候,是有一个前提的,即把中国法、西方法当作同一个东西来理解。而其实,这两个法是有差别的。因为,中国法有两个层次的理解,其一是指广义的中国法,它由四维要素同构而成,这四维要素是:天道自然法则、人域公共伦理法则、乡村自治法则、政治统治法则,以此而言,其德,即天道自然和人域公共伦理,它们的确有本根、本体的意义和价值,而法,当指乡村自治法则和政治统治法则,故说,“德本法用”。其二是指狭义的中国法,也即实在法,仅指乡村自治法则和政治统治法则,特别是其中的政治统治法则,以政治统治法则说,它由三个部分构成,它们是:德、礼、刑,常言“德主刑辅”,即是就此而言的。如果在第一个层次比较,则知,西方法是两个部分的合成,即神意加当事人的合意,神意中包含着正义的内质(所谓德);如果在第二个层次比较,则知,西方法虽意含了公共秩序的假定、公共秩序的归化,及对违背公共秩序的制裁三种内容,但它们之间并没有分割开来,基本是一个完整东西的几个层次。与之相对应,狭义的中国法则把这三个层次作了相对独立的处理。即,一定程度上,它们之间可以分开理解。正是基于此意,才有了“德主刑辅”“礼本刑辅”之类的命题。这里,首先是,法被狭义化了,与刑等义;其次是,中国的政治家们有意鼓吹一种德政(非德治)思想,试图压低刑罚的价值,宣示宽容、道德的统治。其前提则是,这种法不是当事人的合意,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可见,法有高低位的差别。就高位来说,我们说法和德的关系,这个德应该是道德之德,可直至本根伦理,所谓德治,亦是基于此而言的,不是就德、礼、刑而言的。德礼刑之德,是低位法而有的概念,它仅指宽容、合理的统治。这里面有一些概念的差别,我们提示一下。对法治来说,其法是以德为内质、标准,但不是德本身,而且,这个德主要指正义,非本根伦理。这是它很重要的一个理念。
第八,法治不反对君主,但不是君主意志的表现。
第九,法治主张人人参加,责任分摊,没有旁观者,没有边缘人。
这里有一个词叫“边缘人”。何为边缘人?边缘人是指处在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生活主流位置比较遥远,但自视甚高、心性顽强的那些人。这些人多数是知识分子,也有非知识分子。一个社会之所以能够制造边缘人,多数情形下,与该社会的政治体制密切相关。即,只有在专制体制的条件下,边缘人特别容易出现。专制社会,往往也是价值单一的社会,在主流价值极具排异性的情形下,成功之路通常十分逼仄,从而致使有个性的人很难人流,结果便被边缘化。边缘人有极强的两面性,他可能委屈自己,潜心从事文化和学术事业,为社会提供思想资源;他也可能张扬个性,反主流,直至社会的破碎,故极具社会危害性。
在中国古代,如果有人,特别是非知识分子一旦成了边缘人以后,的确非常危险。首先,古代社会它很容易产生边缘人,这由它的专制体制所决定的。其次,中国历代的农民起义领袖,大都是边缘人,这意味着,边缘人特别热衷于政治革命。
比方说刘邦,他的前身就是一个小小的亭长。朱元璋是叫花子出身,天天放牛,把牛放跑了,后来出家为僧,最后投身到一个准宗教团体里面去,就这种身份,最后成了开国皇帝。那么,为什么我们要追求法治呢?那就是,法治有一个基本功能,现代社会在法治的条件下,它很难产生边缘人。因为,法治制度是全方位的平面制度,本身不允许有人在体制之外,不允许有社会作用的中心和边缘分别,它要求每个人都必须加人到这个制度机制里面去,加人这个社会体制中去,或说,每个人都必须在制度体系中去干共同的事情,所以是一种责任分摊、义务明晰的体制。而且,无论任何人,这样的责任分担不是无限责任,恰是一种有限责任。这正是法治的政府为什么必然是有限责任政府的原因。它表明,在这种体制之下,政府不是什么都大包大揽,而是有的事情它根本不用管。
第十,法治是对权力、特权的规定和监控。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
那么,法治是什么?我想,以上是基本的回答。大家还可以总结。
我们问法治是什么,实际上是要回答另外一个问题,法律是什么?对不对。因为它涉及的问题就是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只有弄清楚了法律是什么,最终才能够知道法治是什么。如果这个问题不搞清楚,那么,我想我们对法治的理解,就是一个错误的理解。
以上是关于法治的一些正面解释。法治有没有负面的东西?有,而且很多。负面的东西我们可以简单来理解。
第一,成本高昂。因为要玩制度、玩程序,所以它对社会成员有很高的要求,如果是全部文盲或多数文盲的社会,则玩不了这个。即是说,它对人们的素质要求很高,这种素质包括人们的知识状况、理性的心态、功利欲望等。如果脱离了这几样东西,就不可能有判断的能力及其方式和意义。要想玩法治,程序化又是一个必得遵守的原则,而程序化也是一个时间、精力成本高昂的事项。我们都知道,司法过程中,这样的例子很多很多。尤其是从事司法事务的人——即使像中国这种不完善的法治社会——都看得出来,程序化是成本高昂的活动。我们还知道,一个人说了算的事件,成本往往比较低,如果说要经过若干个程序,你马上看得出来,这会导致成本高涨。这意味着,法治实际上是一种成本高昂的政治现象。
第二,法治同时意味着烦琐和啰唆。
为了说清楚这种烦琐、啰唆,我现在跟大家举个例子,来看看究竟烦琐到了什么程度,看你能不能理解、接受?
我讲的例子是古代雅典社会的审判制度。我们以此为例来看看,这个审判制度烦琐到了什么样的地步。有一本书大家可以去看一看,它是亚里士多德写的,叫作《雅典政制》。这本书很薄,只有几十页,这几十页要把它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还真不太容易。主要不是说里面有什么概念复杂、抽象,概念一点都不复杂,更不抽象,复杂的是烦琐程序的描述。比方说,就司法审判制度这一项而言,从确立法官候选人开始,到最后案子结束,最少也有9个步骤,每一个步骤都很复杂、很麻烦。
我们前面讲到,古代雅典的审判是一种立法式的审判。所谓立法式的审判是指,不是几个而是上百乃至更多的法官坐到一起听讼。就像你们今天这样,几百个人坐在那里听原告、被告两边的辩论,两造辩完以后就投票,投票有罪就有罪,投票怎么惩罚就怎么惩罚,投票该赔偿就赔偿。而这些法官呢,不是说谁想当就能当的,要选拔的。怎么选呢?其法定资格是这样的:
第一步,首先你要成为候选人,成为陪审员的候选人。这个候选人就有非常严格的要求,第一,年龄要30岁以上;第二,你必须有名有姓(在西方的法律中,这意味着你有公民资格),并且未曾失去过公民权;第三,你必须没有犯过罪,没有受过法律处分,特别是是否有过欠税的记录;第四,你还得有一个具体的组织,即你是哪一个村社的成员,等等。每一个后备法官都有一块黄杨木的木板,称为黄杨木票,这块木板上所写的内容包括,自己的名字,父亲的名字,有的甚至写上祖父的名字(这个很重要,我们下面再讲这个话题,为什么要写上父亲和祖父的名字),还要写上你村社的名字以及一个字母(这个字母等一会儿有用,用于法官分组)。把这些都写上,这个板子就成了一个凭证,相当于我们现在的工作证,你拿了这个证件,才有资格参加评选。然后,把这板黄杨木票交出去,意味着你要参加陪审员的竞选。然后是人家审查你的数据,审查你合格了,你就成为后备陪审员。如果说你不符合这些条件,也去冒充审判员,那你就会被控告、被审判。
这里要插说一下雅典社会体制的话题,不然就缺乏背景了解。大体上,雅典全国被分为10个部族(村社),每个部族所有的后备法官,抽签分为10组,编上编号,α(阿尔法)、β(贝塔)什么的,一直到K。一些人属于α这个小组,一些人属于β小组……一些人属于k小组。
这是第一步,就是选陪审员,或是叫确认法官资格。
第二步,司法执政官的选定。这个名词要注意一下,我稍微解释一下。在雅典,一共有九个执政官。最早只有一个,后来就慢慢多起来了。这九个执政官分别是这样的:第一个是王者执行官,这个是由原来的国王转化而来的;第二个是军事执政官;第三个呢,我们叫它执政官——其实,这个人的权利最大,他主持城邦日常事务,前面这个军事执政官一般打仗时才有用,以及管一些涉外事务,王者执政官这个人多少有点形式上的用处,特别在祭祀的时候,这三个人属于行政方面的——此外还有六个司法执政官。选举的程序非常复杂,我们就不在这里讨论选举执政官的问题了。
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执政官是这样确定的,每两个人负责一个法庭。他们不是有六个人吗?每个法庭的两个人是临时抽签决定的,不是说你想到哪个法庭就到哪个法庭。比方说有三个法庭,六个人抽签,组成两个人一组。如果说今天就开一个庭,那么六个人里抽出两个人来。反正用抽签的方法指定司法执政官,这是第二步。
第三步,陪审官分组。有案子来了,要选陪审员,这个时候开始复杂化了。那些30岁以上的有资格当陪审官的人,不是有很多吗?对吧。选出来的约有几千有资格的人,而每个法庭只要上百人,如果今天开三个庭呢,就需要几百人甚或上千人。那么,就要从这几千人中间遴选出本庭的陪审官,怎么选的呢?我们来看看啊。雅典有10个部落,即按行政单位划分为10块。刚才说了,每个部落合格的陪审员再分成10组,每一组用一个字母代表,比方说用α。然后在公共场所设置一百个箱子,每组人的名字都放到一个箱子里去。这是第三步,就是把人先分开。
第四步,法庭的确定。法庭是临时定的,不是说固定哪个法庭审哪个案子,不是这样的。一共有很多个法庭,比如说有十多个,或将近20个法庭。今天这个法庭审哪个案子要由抽签决定。即在20个法庭中用一种方法,决定法庭的使用。这项工作由九位执政官抽签决定,用抽签法指定法庭的字母。请注意啊,抽签只是指定法庭的字母。为什么要指定法庭的字母呢?你等下就知道它的重要性了。平时这20个法庭是没有字母的,一旦要审案子的时候,由执政官用抽签法抽取字母。比方说,抽出的这个字母是中,那就由侍者把带有这个字母,且带有某种颜色的牌子挂在法庭门口。
第五步,选当事陪审员进人法庭。这一步实由两部分组成,首先是选出陪审员,其次是验证陪审员。
刚才不是说有100个箱子吗?里面装的都是陪审员的名字。现在要从中选出一些人进到某一个法庭里去。我们来看这个工作是怎么做的。首先是基本设备,它们包括:法庭有10个人口,每部落一个;20个房间,每部落两个,在这里抽签分派法庭陪审员;100个小箱子,每部落10个,上面分别标有一个字母(α~k),放在法庭各部落的相应入口处;另有其他箱子,中签者的票投在这里;两只瓶子(瓮),里面装有刻有字母的橡实(从第11个字母入开始,一个橡实一个字母);有颜色的棒子,数目与橡实相等,亦与所需陪审员人数相等,放在法庭人口旁;若干白色和黑色的铜骰子;每个部落的房子里有5个横木架子,上面贴有与小箱子相同的字母。其次由9个执政官再加上司法执政官的书记一共10个人,分别为10个部落抽签选陪审员。9个执政官加一个书记,一个人负责一个部落的抽签。看他们怎么弄的啊?
一共有20个房间,每个部落两个,由执政官在房间里面负责分派法庭陪审员。每个部落有10个箱子,陪审员把自己的黄杨木票投放到与其相同字母的箱子里,侍者将箱子摇匀。执政官到箱子里去摸票,摸出一个来就把票交给挂票人(侍者,抽签选出),他便把这个木票挂到与箱子字母相同的木架上。架子呢,一共有5个,一个架子上一个票,5个架子为一组,一次选出5个人。挂满5个架子,再由执政官来掷骰子,所掷白色的骰子数与所需陪审员人数相等。掷出白色的骰子,那么这5个架子的5个人全部当选;如果掷出的是黑骰子,那这5个架子的5个人就回去睡觉去了。如此循环,一直到选出需要的人为止。
这个够复杂的啊。那么,这还没完,后面还有验证问题。
一经选中,唱票人就唱出当选人的名字。然后,中选者便从瓮中摸出一颗橡实,将橡实的字母朝上托着,首先出示给执政官看,执政官看过后,便将这人的木票投人其上所题字母与橡实相同的箱子中,以免他走错法庭,这样可以防止作弊。法庭有10个人口,每个部落一个。比如甲部落的人不能到乙部落里去混,你只能从甲部落这个人口进。这10个人口,每个人口放着一些写有字母的棒子。棒子和橡实的数目分别与今天需要的陪审员的数目相等。今天要500就放500,今天要1000就放1000。每个橡实上写有字母,有几个法庭就写有多少个字母。中签人便开始进人隔栏,并向侍者出示橡实,侍者便给他一根有颜色和字母的木棒,其颜色和字母必须与法庭门楣上挂的颜色和字母相同,亦与橡实的字母相同。这样,可以迫使他进入由抽签指定的法庭。进人法庭后,他便带着橡实和棒子坐上法庭的席位上。
请注意,这里每一个当选的陪审员要进入到法庭当陪审员的时候,他要做的事情是,第一,棒子上、橡实上的字母及棒子的颜色,必须与法庭门边挂的牌子的字母、颜色相同,这样,他才能进入法庭;第二,进门的时候你把这些棒子、橡实交给一个专门负责查验的人查看,看这些东西是否相同,如果相同,你就有资格进人指定的法庭;如果不同,肯定就不行了,那你就违法了。
此外,还有一个情节,即刚才每个部落装当选人票的那个小箱子,会由侍者一并移送到相应法庭,其用意有二,一是作为发放酬金的依据,二是完事后,归还木票给陪审员,以备后用。
这一节是最复杂的,说实话,我看的时候都看得天昏地暗,好不容易才把它的大概意思弄清楚,就这么回事情。在这儿,我把有些东西给它简略了
第六步,后面呢,每个法庭还要选主持人。几百个人都进去了,对吧?你还要选主持人主持这个审判。那么,又如何选呢?这个时候又有两个投票箱,以及与法庭颜色同的骰子若干,另备写有主持人名字的骰子若干。比方说,这个法庭挂的是红色的,那么就有红色的骰子好几个,如果今天有10个人候选,就把这10个人的名字写到另外的骰子上面去。然后两个由抽签选定的司法执政官,分别投一组骰子。一个将色骰投人一票箱,另一个把名骰投人另一票箱。先中签(色骰与色棒持有者相符即中签)者,主持第一法庭,余者类推。只有在两个丢出去骰子颜色相同的情况下,这个人才能当选为今天的主持人;如果说丢出去的颜色总是配不上,那就不停地丢,直到丢出相同为止。这是选主持人,这是第六步,后面还有。
第七步,还要选几个人。一是选一个水时计者,一是选出报票者。水时计者是看时间的人,那个时候是用滴水来记时间的。报票的又是一些人,一共选几个人呢?一共选5个人,有4个人报票。他们由法庭主持人从10个箱子里中各抽一签,共抽出5个,1个管水时计,4个报票。又是一番程序。
第八步,审判。我们再来看审判。审判的规则是这样的:
第一个规定是关于发言的时间。两造都要讲话,对吧?它是这样规定的,5000德拉克马——这是钱的数量,比方说相当于我们说的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就这个意思——以上的案件,第一次辩论的时间是10加仑水,就是10加仑水倒进桶里,滴完了你的诉辩就得停止,第二次是3加仑;1000德拉克马到5000德拉克马的,第一次是7加仑,第二次是2加仑;1000德拉克马以下的案件,第一次是5加仑,第二次是2加仑。这个时间两造是一样的,就是说原告说那么长时间,被告也可以说那么长时间。但有例外,如标准日审判。所谓的标准日是指春分和秋分,这时,有太阳的时间是一样的。这种时候,若审判的是一些特殊的案件,比方说监禁、流放、死刑、剥夺公权、没收财产等案件,则不受刚才的那个时间的限制,但是两造的时间要等。这是第一个,发言时间。
第二个,法庭人数。一般案件,就一个法庭审理,如果是大案件,就需要两个或三个法庭合为一个法庭。
第三个,两造辩完了,投票。其投票的方式是这样的:
首先,投票的设备有两种,一种叫投票球,一种是两只瓶子。这个投票球是铜制的,共有两种,数量各半。它是一个圆的球,中间有一个轴。这个轴,一种轴中间是穿孔的,一种轴中间是不穿孔的,也即是实心的。穿孔的代表原告,不穿孔的代表被告,这是法定的。投票时,每位陪审员均得到一穿孔的和一不穿孔的球(由诉讼双方检查)。然后设有两个瓶子,一个瓶子是铜质的,用来装有效票,铜瓶上有盖子,口很小,刚好只允许一个球进去,这是为了防止有人投两票;另一个瓶子是木质的,敞口,用来装无效票。
其次,投票方法。投票的时候,每个陪审员手握投票球的位置是有规定的,即法定你的大拇指和食指要掐住投票球的轴。为什么要掐住这个轴呢?因为轴有穿孔和不穿孔的两种,你不能把轴露出来让别人看见。如果让别人看见就是作弊,就是故意告诉别人我投了被告的票或是投了原告的票。你必须用大拇指和食指把中间的轴掐住,不让别人知道你投的票是有孔的还是没孔的。投票前,主持人要高声询问当事人,是否对证人的证词提出抗辩,因为,一旦投票开始,抗辩即作废。
第九步,最后的一个工作就是计票。计票有一个专门的计票盘,计票盘上有好多的窝,每一个窝刚好能装下一个铜票球。把票全部往盘上一倒,多的全部拿下来,重复进行,直到计完为止,以这种方式计票。计票的结果是——刚才说了,有孔的代表原告,没孔的代表被告——哪边的票多,哪边就胜诉了。如果是票数相等,比方都是250对250,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谁赢呢?嗯,被告胜。这在法律上叫作保护弱者原则。在法庭上被告是弱者,对吧?如果是250对250,他就贏了。
我现在算是把这个雅典的审判制度说完了。总之,这里面实在是非常复杂,时间关系,就不多说了。我曾做了一下整理,整理的表格放在《制度文明》那本书的后面,作为附录一。这个附录一把刚才的九个步骤全部列成一个表,你看了就知道很烦琐。坦白地讲,我整理的时候花了很长时间,有几个地方,当时觉得怎么也搞不明白,后来跌跌撞撞,自认为把它搞清楚了,我不知道搞清楚了没有,你们看一下,清楚了没有。这也即意味着,这个制度、程序啰嗦得要命。当然,烦琐的目的是为了公平,为了公正。可是,为了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给人添加的麻烦实在是有点夸张。我觉得,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见过这么复杂的制度,这大概也是承受不起的一种原因。
第三,还有,法治是一种民主政治,是一种平等政治,而这个民主政治、平等政治,即意味着没有精英,或者反对精英,有精英也难以存在。举个例子,就好比说,设立一个中等标准,拿着一把砍刀,把高的人脑袋砍掉,让矮的人进不来,留下的人正好是正中标的人。所以呢,在法治的环境中,坏人享受不了法治的好处,好人觉得法治多余。
有一个例子我前面跟大家举过。雅典曾搞过一个法律,叫“贝壳放逐法”。提案这个法律的人叫克利斯提尼,而第一个遭受流放的人,恰恰是雅典第一道德公民或正人君子的阿里斯狄德。该法的初衷,旨在为了推行民主政治,对患有严重违反道德规范的人,对国家有犯罪行为的政治家,实施放逐。这个提案本是一个好意,不巧的是这个提案通过以后,遭报应的人恰恰是阿里斯狄德。我跟大家讲过没有?没讲过?我记得讲过。
这个法律通过以后,有一天召开全体公民大会,准备实施这个法律,看流放谁,人们觉得这个国家有些人要遭流放。所谓“贝壳放逐法”是指,人们捡来贝壳——海里捡的贝壳——你觉得要流放谁,就把他的名字写在贝壳上,然后把这些贝壳投到一个指定的地方,由专人点数,看那个人得票多,就流放谁。这一天投票的时候,阿里斯狄德也在会场上,他到处散游,因为他是执政官,需得察看投票情况。正在察看的时候,他碰到一个人,是一个农民,因为这个农民不认识他,也不识字,便请阿里斯狄德帮他一个忙。帮什么忙呢?他说,我不识字,你帮我写一下票。面对请求,好人阿里斯狄德当然乐意。便说,好,我帮你写,你要流放谁。对方说,我要流放阿里斯狄德。他大吃一惊,但不敢露出来吃惊的样子。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徇私舞弊,不能说要流放我,就不帮忙写,或者写别人。那样,就麻烦了。但阿里斯狄德忍不住想知道原因,他就问他,你为什么流放他?你跟他有仇吗?这个农民说,我跟他没仇,我认都不认识他。的确不认识,你看,当着面都不认识。那你为什么要流放他呢?农民说,我不为什么,我听人说,他天天讲道德仁义,我烦都烦死了,讲什么道德仁义,所以叫他赶紧滚蛋算了。然后,阿里斯狄德只得乖乖地把自己的名字写在了贝壳上,然后交给农民去投票。最后一点票,发现投票流放他的人最多。于是,就把他流放了。他成了雅典历史上,第一个因“贝壳放逐法”而体验流放的人。
由此,我想让大家明白一个道理,法治这个制度,其实有的时候是让人哭笑不得的一个制度。它就是一个反对精英的制度,它容不得精英。对法治说来,那些精英人物是一个包袱。刚才的苏格拉底你已经看到了,为什么要把他弄死,原因是,这个人的智慧太高,要求太高,让别人受不了。阿里斯狄德被流放,也是这个原因。只是,阿里斯狄德没有苏格拉底那么伟大,所以只遭流放之罪,而苏格拉底则是死罪。这表明,谁越伟大,他受到的待遇越不公。这是它不好的地方。
还有很多不好的地方,的确不好办。我们现在经常有一句口语挂在嘴上:劣弊趋于良弊。意思是说,大家都不好,在不好的中间选一个稍微好一点。这叫劣弊趋于良弊。法治就是这样的一种“良弊”。它不是一个好的制度,但,相比于其他的可行制度,它还是稍微好一些的制度,是一个大家都能够接受的制度。从这个意义来讲,我们对法治要有心理准备,不要认为法治好,就什么都好,说不定你我都是它的受害者之一,也未尝可知。
关于法治的话题我们就讲到这里,打住了。这一讲里,大家理解了什么?掌握了什么?思考了什么?那是你们的问题。我想,我能够说的就是这些,加上时间的关系,我就不展开了。
这是第六讲,关于法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