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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讲 主体、法律革命与法律人
     此讲谈三个问题:一个是讲主体这个词、这个概念、这个范畴在法律中间的意思、含义功能和价值性质;第二点,讲一讲,西方为什么发生法律革命?最后,根据主体的意义,附带说明一下其他问题。
    
     第一节 法律革命
     首先看一个词,“法律革命”。
     这个词,我们找到最早用它的是一个美国的学者,叫伯尔曼,他写了一本书,书名叫《法律与革命》,这本书很厚,有好几十万字,有兴趣大家去看一看,这本书不是很难懂,应该说没有不能理解的问题。伯尔曼在这本书里集中讨论了一个问题,讨论了一个什么问题呢?即,西方的资本主义为什么会兴起?他回答说,因为,资本家阶级从11.世纪开始,事实上推动了一场革命,这场革命的本质就是让法律形态发生转折。所谓法律形态的转折主要的意义是什么呢?就是从封建领主的手上,夺得了法律所规
     定的主体资格。由于资本家阶级具有了主体资格,这便致使资本主义得以
     兴旺发展起来,导致了西方社会进人了资本主义社会。
     其实,伯尔曼的观点只是韦伯理论体系的进一步证明。韦伯说,资本主义之所以兴起,原因就在于资产阶级发现了工具理性或制度文明,他们利用工具理性特有的功利价值,导致了大功利的商业、工业和金融体系,从而埋葬了过去所有的产业形式,进而也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结构、组织及政治体制,也会最终改变人类社会的差别状况和对抗状况。以此,他结论说,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不会重蹈覆辙,而是会长期延续下去,并从根本上改变人类社会的前景。通常情形下,韦伯学说被看成是马克思学说的反对。这里,我们不进一步讨论韦伯思想,继续看一看伯尔曼的解说。(q1入所经印主体格不完)
     伯尔曼研究认为,在中世纪,资产阶级没有主体资格,只是商人,没有法律人格。这意味着,他们做的所有行为和事业在法律上是无效或没有用的。这种法律不保护的状况,以至于他们感觉到过不下去了。为此,他们想方设法要改变状态,其中最著名的招式是拿钱购买。我们大家都知道,意大利的几个著名城市,像米兰、那不勒斯、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等,反正好几个城市,便是最早商人拿钱从封建领主手中买来的,然后,他们建立起了一个符合他们意愿的新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资产阶级为自己争得了主体资格。
     实际上,伯尔曼的重要意见之一,是说,像米兰这些商业城市兴起比较晚,是15世纪左右的事,而其实呢,资产阶级革命早在11世纪的时候就开始了。这个运动的开始与11世纪的教会与欧洲国家之间的冲突直接相关。即,格利戈里七世1076年废黜皇帝亨利四世,是资产阶级开始法律革命的源头。所以他认为,资产阶级的法律革命是从11世纪开始的。后来,这个观点的持有者还不止伯尔曼一个人,还有一位学者叫泰格,泰格和他的学生利维共同写了一本书,叫《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这本书所作的解释和伯尔曼有一个共同的地方,那就是把资产阶级兴起的时间,也推到了11世纪,推到了11世纪当时的教皇格利戈里七世。即他与封建皇帝的斗争,最后引发了资产阶级进人到新生的过程里来。当时,资产阶级处于边缘地位,为了自己的存在、自己的得失、自己的利益、自己的权利,他们与封建领主进行抗争,由此慢慢引发了资产阶级革命。
     这些人认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本质是法律革命,不是经济革命。以及这种法律和制度的革命,是因为这种工具的革命,才导致了资产阶级的兴起。刚才说了,这个观点最早的提出者是韦伯。韦伯在研究资本主义兴起的时候,专门提到了一个词叫制度文明,或工具理性,他认为,资产阶级理解了工具理性和制度的价值,然后才导致了资产阶级革命。由此可见,这几个人的讨论主要的意见是一致的。
     如果说伯尔曼讨论的话题是正确的话,那么,我们现在要讨论另外一个问题,一个什么问题呢?即,西方社会的演变、制度的演变和法律的变化,其实都与伯尔曼讨论的原因密切相关。那就是说,所有的革命都起源于西方社会中间的一些人,试图获得主体资格,从而引发了没完没了的法律变革。我想这个话是可以成立的。也就是说,伯尔曼只是研究了一个个案,我们现在要把这个个案推广到整个历史中去。
     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现在来分析一下,人类历史上发生过的主要法律革命类型和特征,看看结论如何。
     我个人的意见,西方历史上主要有过五种类型的法律革命,也可以说不止。
     第一个类型,我们称它为乌鲁克一拉伽什一卡尼斯类型。
     这几个名字都是古代苏美尔城邦的名称。乌鲁克发生这种现象时间是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时期,即距今5000多年前。在这个年代里,苏美尔人发生了什么现象呢?我们前面说到,苏美尔社会本是一个长老主宰的社会,由那些家父、长老统治,国王是这个社会的执政者,这些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他们的家里人,不用说了,都没有主体资格。这些人中,像当时的商人,像武士,就是打仗的人,这些人都没有资格,即法律认为不是人的人,所以,最终出现了严重的社会矛盾。因为,苏美尔社会有一种很特定的社会状态或者需求,那就是我前面跟大家讲过的,两河流域是一个强盗社会,这个地方经常需要作战,所以有一帮人得以打仗、作战为职业,这样便产生了一个武士阶层;同时,这个地方不是单一的农业社会,从一开始的时候,本地就缺少物质资源,所有的资源都要到外地去采购,包括木材、石头、建筑材料等。这就意味着,当地不能只依靠农业生存,还必须依靠农业以外的手工业、商业来生存,这样,当然就产生了一个商人阶层。这表明,这个社会除了刚才说的长老以外,商人和武士实是构成社会的主要力量。但是,这些人在法律上却没有地位。这就导致了一个矛盾:法律上没有地位,这些人就不是人;而这些人又是社会不可缺少的支持力量,一种基本的基础,吃喝拉撒、安全都要靠这些人去解决。这些人没有地位,所以必然导致冲突。
     他们的不满意,从公元前3000世纪刚开始的乌鲁克就表面化了,这帮人开始闹事。这样闹,闹到了公元前2370年,在拉伽什城邦,就闹大了,有很多人都不满意,事态发展到了严重的地步,于是便有了一个解决方案。书上说,从公元前2378年到公元前2371年,当时拉伽什城邦的统治者乌鲁卡基那做出了这样一种让步。把原来有公民权的人数由3600人,扩展为36000人。这个数字真实与否,不得而知,反正书上就这么写的。这个书不是现代书,是苏美尔的泥板,刻好了把它烧干。最后,它们被埋在了地下,几千年以后,它们又被挖了出来,于是,我们得以了解了一些过去的历史。
     这本是一个非常决定性的重大事件,然而,非常不幸的是,拉伽什改革的时候,苏美尔人已经进人到了发展的晚期。为什么呢?公元前2350年,也就是刚刚改完的20年,生活在苏美尔北边的一支闪米特人,他们的统治者叫萨尔贡,趁着当时乌鲁克的统治者卢伽尔扎吉西和别的城邦发生内部战斗的机会,一举人侵了苏美尔,结果把苏美尔一扫而光,建立起来赫赫有名的阿卡德王朝。由此,苏美尔人在改革尚未完成之际,所有的城邦就完掉了。后来,公元前2000年左右,卡尼斯城邦终于用新的方案来解决问题,这个方案是,用一种新的权力机构“大人物”会议替代原来的长老会议。不过,卡尼斯是在苟延残喘以后,才获得的这一次改革机会,亦可以作为苏美尔这一套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这是第一个类型。
     第二个类型,就是刚才说过的吕库古一梭伦一普布里乌斯类型,这是第二个类型。
     为什么是第二个类型呢?因为,这一改革的时间比较一致,是在公元前900年,到公元前6世纪的初期,300多年的时间内进行的;同时,亦是完全欧洲化的改革。他们的这些改革,一方面对法律本身做了改革,另一方面也在扩大公民权的范围上做了文章。大体上,他们三个人的行为构成了一根历史链条。
     这根链条首先从吕库古开始。由于贫困的原因,原来斯巴达有贵族身份的许多人在履行政治责任和政治权利方面实际上出了问题,他便由此人手,改变人们的财产状况,从而让所有人都平等了。接下来的梭伦,他把整个雅典的公民分成10个部族,按行业划分,不按贫富状况分。这等于说,从此以后,很多很多的穷人都有了公民权利,还包括了一些外国人。然后,普布里科拉——他的本名叫普布里乌斯,拉丁文中间的“科拉”这个词,其意思是,人民满意的人,具有封号的性质,因为他改变罗马王政有功,人们就给改了一个新名字,叫普布里科拉。由此可知,我们看到罗马人名字后面带着“科拉”的,便是有尊意的封号在其中——他干了一件什么事情?他于公元前509年,领导罗马发动了一场革命,革命的结果是把王政废除掉了,从此,罗马进人共和制。所以这一年是罗马进人共和制的第一年。当时,第一个执政官也是革命的领导者,是普布里乌斯,他把王政废除以后,意味着人民获得权利的机会多了,后面故事跟着就来了。等一下我们专门讲罗马的时候再说,现在不在这里说了。
     第三个类型,是资产阶级革命类型,它由佛罗伦萨到英国。刚才提到了佛罗伦萨,最后到英国。不过,按照刚才我们介绍的伯尔曼等人的看法,这个革命不只有这样一种方式来表达的。就整个欧洲地域言,佛罗伦萨到英国这条线之外,应该还有另外两个表达,这两种表达也属于这个革命的类型,一个是格里高利七世到法国大革命;另一个是波伦亚大学到孟德斯鸠。这三种表达都属于这第三个大的革命类型。这个革命类型它完成了什么呢?它完成了资产阶级主体资格的诉求。这是第三个类型。
     第四个类型,是工人阶级革命。即,英国工人→马克思→苏维埃。
     这是个什么类型?这个类型实际上是,在资产阶级完成革命以后,在他们获得了主体资格,成了统治者以后,他们又制造了一个对立者:无产阶级,无产阶级表面上看好像是有权利,事实上却没有权利,所以他们仍然要通过革命的方式去获得资格。本来,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是一起从封建领主那里获得主体资格的,应该视为一个类型,但是,由于马克思的出现,问题复杂化了,以至于不得不把它独立出来考虑。工人阶级革命的本意应该只是改变资产阶级的虚假法律制度,从而获得实质性的权利。不料,马克思认为,工人阶级要想获得它的权利,就必须要用政治的方式去改变地位、身份,这样就引发了由英国工人阶级开始的政治运动,使法律革命变成了政治革命。后来到了苏俄,成立苏维埃共和国,彻底用暴力的方式来完成了这一个新的革命运动——无产阶级专政。故知,这一类型在过程中实被扭曲了,只是,到了20世纪以后,问题才再次回到法律革命的路径中来,最后还得依赖法律解决。
     第五个类型,殖民地革命。它表现为哥伦布一西班牙及大英帝国一殖民地独立运动一第三世界一联合国的链条。
     这样一个类型,它与前面的有所不同,前面都是就个体而言的,这里指的则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它是说,由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有些地区成为强者,有些地区成为弱者,这种强弱关系在近代构成了一种很明显的冲突。在国际舞台上,所谓的弱国实质上是没有自己法律资格的,只有强国才有自己的资格,于是,弱国都变成了殖民地。事因源于哥伦布发现了新大陆,然后在此基础上,一个是西班牙,一个是大英帝国,这两个国家开始走出欧洲,到非洲、亚洲以及美洲,然后把这些地方都变成了殖民地。所谓殖民地,就是它的附属国。当然,在这个征服的过程中,我们知道宗主国和附属国之间的关系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这就出现了法律人格的差异。为此,需得争取独立。这种斗争发展到了19世纪的末叶,特别是20世纪的上半期,全世界都普遍掀起了一场独立运动,每个地方都在闹革命。最后中国也加人到了这个潮流中,中国在1949年推翻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建立了中国人自己的社会、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这跟刚才说的是有关系的。
     一般说,后面两个革命,一个是工人阶级的革命,另一个是殖民地的革命,主要的表达不是法律的方式,是什么方式呢?是以政治方式、以战争方式进行的。我现在想提一个问题,这两个类型的革命,虽然主要是以政治方式、战争方式在进行,那么,它的结局,即,最终的收场,你认为是一种政治方式呢,还是一种法律方式?政治还是法律?政治?想一想,再回答。政治还是法律?我们要回答这个问题。
     我现在来举例说明。比方说,工人阶级的革命,按照原来的逻辑,建立了苏维埃共和国以后,这个事情就应该画上了句号,对不对?是不是画上句号?但是,这个句号画成了没有?后来又被反过去了,对吧?那就说明,这个不能画句号,充其量只能画一个分号,对吧?后来,俄罗斯又搞了一套。
     然后,最典型的是欧洲自身,按当时理论家的预言,资本主义经过了自由发展,必然进到帝国主义,最后到腐朽、反动、没落,最后玩完,对吧?可是,欧洲现在不但没玩完,还玩得更起劲了。是什么东西让它更起劲了呢?实际上是一种制度的救济,对吧?是通过制度安顿,最后把没有产的弄成了有产的,把有产的弄得没有那么面目狰狞,对吧?这说明,最终救济和解决问题的,不是政治运动本身,而是法律革命。
     还有,刚才说的第五个类型,也就是第三世界、殖民地这一块,这一块在20世纪上半叶是打得不可开交,对吧?全世界几乎都在发生战争,最后把那些老牌的帝国主义国家都赶出去了。但是,所有的国家独立完了以后,并不意味着你马上在国际舞台上就是一个角了,对吧?你连配角都算不上。
     以此可知,最后两个类型虽然它们有一时段用的是政治方式来解决,但最终它要解决根本问题,还是要回到法律里面去,所以,仍然是一种法律革命。
     除此以外,还有两种现象也可以理解为法律革命的类型,只是我们在这儿不讨论了。一个是妇女的解放,是一个类型,所谓的女权运动;还有一个就是种族歧视,有些地区由于种种原因,致使一些种族也没有法律资格,或实质上没有资格,于是就有了一个种族平等问题。总而言之,这五个或者是七个类型,是法律革命发生过的主要的情况。
     这是关于法律革命的类型。每一个革命类型都讲到,不大可能,我们只能讲个案。
     现在,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为什么会发生法律革命?
     要讨论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找一个参照系,这个参照系可以找中国。我现在想问一个问题,5000年以来,或者说这么长时间以来,中国有没有发生过法律革命呢?有吗?要回答这个问题,可以说,既容易,也不容易。这个话题要说起来,也是很大的。
     你认为中国历史上有没有过法律革命?有没有?
     学生回答:有。
     怎么讲?
     学生回答:商鞅变法。
     商鞅变法有什么结果?
     学生回答:秦国富强了。
     秦国还在吗?是有商鞅变法这个事实,但,我们现在讨论的问题是——我刚才问你5000年以来,这是一个长程问题,不是一个短程问题——在这5000年中间,首先,商鞅变法能不能叫法律革命,这是第一个问题,我们等一下再来回答,现在不忙回答啊;第二个问题,就算它是,那么它也是一个没有结果的革命,这是第二个问题。因为,中国社会,它是弄出一个秦国来了,对不对?最后一直弄到秦始皇,建了一个大帝国。可是,这个帝国只存在了短短的20多年时间,然后,社会又回到了它的源流上去了。所以,最终从整个历史来看,不存在一个有结果的法律革命。也即是,就算假定它是一个法律革命的话,也是一个没有结果的法律革命。
     不过,这还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的问题是,我们说的法律革命,它的实质是什么?它的实质是没有资格的人获得了资格,我说的是法律资格啊。然后,这些获得资格的人与原来有资格的人一起来主宰这个社会。这是法律革命的特质和要义。那么,根据这个要义来理解的话,中国历史上有哪一次变革符合这个定义呢?有没有?什么?
     学生回答:夏启。
     什么?夏启,你不如说商汤。从个人来说,他是当了王,但,这既不是法律革命,也不符合刚才说的整体性。我们刚才讨论的时候,都是类型化的。比方说,早期的苏美尔商人、武士是一个阶层、阶级,资产阶级也是一个阶级,无产阶级又是一个阶级,第三世界还是一大群体。那么,夏启完成的不是一个阶级或是一个阶层、一个群体类型的法律人格的改变,他只是——实际上,他的父亲是统治者,有点父亲和儿子之间的交易之嫌,是这种关系——让他当了统治者。
     学生说:夏启建立了第一个国家啊。
     这话不对。中国以前没有国家吗?啊?这是中学教材上写的吧。
     充其量,这是一场政治革命,这跟法律革命没关系。法律革命讲的是一种法律资格的获得。什么叫作法律资格呢?就是主体。我刚才讲的西方所有类型,都是围绕着法律人格、主体资格的获得来展开的斗争,进而达到目的的。夏启是根据政权的统治和政治地位而进行的一场革命,如果说它是一场革命的话,它也是一场政治革命,跟法律革命没关系。
     为什么没关系呢?我觉得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得先回答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中国法律中有没有主体这个概念?有没有?有吗?有还是没有?
     学生回答:有。
     怎么讲?
     学生回答:皇帝。
     那叫法律主体吗?法律主体是个什么概念?什么叫法律主体?嗯?按照我们说的人格权、主体资格而言的话,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按照现在的定义啊——人的一种权利,它是身份、它是资格、它是人格,对吧?是这样一些东西。虽然它是一种法律赋予的权利,可是,这种法律赋予的权利绝不会只赋予一个人。如果说只赋予一个人的权利,那不能叫作主体,对吧?它必然要赋予很多人,可能人数是少,但不会是指一个人。所以,法律上的主体,不同于我们说的政治上的主体这个概念,是两个不同的东西。主体资格是说,法律认可的,你参与民事、行政、经济及其他政治活动等的身份、资格。这个资格不会只给你一个人。所以,我们关键要把这个搞清楚,什么叫作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什么叫作政治上的资格?是不同的,对吧?依据这种说法,你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中有没有主体这个概念?有没有?不敢肯定回答。
     依据我对中国法律的考察,没有。因为设定主体人格的法律——我前面已经提到过——是指什么法律?是指当事人合意的法律。只有这种法律才可能有主体资格问题。因为,你只有首先成为当事人,你才有合意的资格,那个合意的结果才叫法律。中国的法律不同于西方的法律在于——西方的法律叫作:主体性构成的法律体系,即,它离开了主体这个概念,就不称其为法律了。这话是这个意思,对吧?但是,中国的法律离开这个概念照样是法律。因为,中国的法,以大形态言,它是四维同构的法体系,且不说。仅以小体系,即实在法而言,它的两部分,一是统治规则,二是乡规民约,前者是统治者意志的表现,后者是习惯风俗,都与主体、合意无关。故知,中国的法律跟西方的法律不是一个东西,是两个不同的东西。中国古代所有的法律中,都没有主体这一说。因为它不需要。它那个法律或是一种统治的工具,或是一种村社管理的工具。
     那么,在此意义上,我们再来看一看,中国为什么没有主体的原因?我想,此原因我在前面已经提到过一些,主要是这个社会生成的原由不一样,是这个原由导致的结果。这个国家生成的原由是:一部分人人为地去征服、控制了其他的人,以此而建立一个制度和国家类型。它与欧洲、中东社会,因为生存的原因逼迫着每个人与另外的人要合作,然后共同应付生存困境而形成的那种社会群体、实体,其动机、原因是不一样的。在那种情况之下,说白了,那是由若干强盗组成的社会,因此,强盗之间资格一定是平等的。如果它不平等,它就不能够合作,对吧?所以,它的内部一定是资格平等,每个人的权利、资格是一样的。但东方社会则不然,它是靠少数人的意志、欲望发动的,然后借助社会力量把这个欲望变成了事实,所以它只需要等级化的控制就足以解决社会秩序问题。虽然,这种不同的等级也是一种身份,也是一种资格,但那不是刚才说的那种意义上的资格,它是一种更具政治性的资格。因此,中国社会是一种不同等级、不平等的人之间的一种和谐和秩序,而西方的法律所遵循的则是一种平等资格者之间的和谐与秩序。这是两个法律的差别所在。
     故知,改朝换代也好,商鞅变法也好,都不是法律革命,实是政治革命和制度变革。
     那么,西方为什么会发生法律革命呢?原因在于,主体这个制度存在着问题。我那天已经提到,主体这个词在今天,它已是一个平权的概念,即,依据《联合国宪章》规定,只要你是一个人,不分性别、年龄、受教育状况、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等,一律平等。所以,它是一个平权概念。所以,今天的人权中包括了一项内容,就是你是否真实地享有了主体资格。但是,主体作为一个制度,在起源上恰恰相反,它是一个特权概念。怎么讲?因为最早的法律是一种部落习惯法。部落习惯法的基本规则是,每个部落是由若干个家庭组成的,每一个家庭里只有一个人是统治者,那就是家长。部落习惯法规定,有法律资格的仅指这一个人,其他的人在部落习惯法里是没有资格的,部落外面的人那就更不用说了。以至于按照此逻辑发展出来的罗马法亦规定,法律面前只有两种东西,另一种是人,一种是物,对吧?这是一种古老的习惯。结果是,法律认为你是人的时候,你是有资格者;法律认为你不是人的时候,你便是人的控制对象,就是物了。可以说,正是这种人和物的对抗模式,最终导致了法律革命。可见,法律革命的原因,正在于这个特权的载体:主体。
     你想一想,你如果是一个人,你是个生物意义上的人,但法律现在说你不是人,你是物,这就意味着,你会像一个物一样——明白这个意思吧——人想把你掰烂就掰烂,人想把你用链子扣起来就扣起来,人想把你的脚筋抽掉就抽掉,人想对你实行处罚就处罚。如果说,一个人跟一个物一样也无所谓,对吧?比方说这个粉笔,我把它折断了,它连叫的权利都没有,因为它叫不出来,我愿意怎么折它就怎么折它。但是,要是把你这个人这样掰一下,你至少会叫一下。这个叫是个本能反应,对吧?如果叫得多了,就会发现,你也是人我也是人,你凭什么来处罚我?这个时候就会想这样一个问题,对吧?这道理何在?什么原因赋予你这么大权力,可以把我这么掰啊?可以随便穿我的锁骨,可以随便抽我的脚筋啊?这是什么道理?一看,原因在哪里?是不是在这里?因为法律规定只有这几个人有这种权利,其他的人都没有。所以,最早的法律资格它意味着什么?就是个特权,是吧?我们等一会儿来讲它的起源。
     正因为有这个原因,所以,每个人都想成为什么呀?成为人。如果说只有一个人这么想,那当然无所谓了。如果你没有本钱去想这个事情,你想得了吗?你想不了的,别人不会理你的。但是,一旦有本钱以后,而且有很多人在想之后,这就由一个个体问题变成一个什么问题呢?社会问题,对吧?这时,这些人会聚积成一种力量,这种力量会反抗这个法律。当然,他们是用法律的方式去反抗。反抗的结果就是最终法律要变革,对吧?就是把旧的法律变成新的法律。新的法律无非是赋予更多的人法律人格,使他们成为人,对吧?这样就引发了一种法律革命。我们讲的是这个意思。可知,所谓法律革命不是说,通过暴动、通过武装起义那种方式,通过政变把一个人或者我们几个人的问题解决,它不是这个意思,它是要解决一个阶级、一个群体整体的利益、资格问题。
     还有人说,中国原来有奴隶主阶级,后来新兴地主阶级起来,推翻了奴隶主阶级,建立起来了封建社会,这也是革命。这样说对不对?对吗?拿不定主意。现在话题引到这儿以后,可能要有一个说法了。
     的确,这也是革命,但这是法律革命吗?此外,中国有过奴隶主阶级、新兴地主阶级,及其革命吗?所以说,问题大了,这涉及中国有没有奴隶社会、有没有封建社会的问题。如果说有,那刚才的说法就是对的;如果说没有,那刚才的说法就是子虚乌有。中国有没有奴隶社会?有没有封建社会?什么叫奴隶社会?什么叫封建社会?先得把概念搞清楚,才能回答这个问题。从小学、中学到大学,教科书都告诉你们,中国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今天,我这儿突然表示怀疑,你听起来就有点荒诞,对吧?我说没有,为什么没有?这个话题讲起来的确很大,我简单地说几句。
     第一,用阶级状况来划分历史的话题,在西方不是一个主流话题,而是一个非主流话题,只有马克思主义者才这样说,其他的人都不这样说,而马克思主义在西方是非主流的派别。
     第二,马克思为什么这样说,他要为他的无产阶级革命找到一种历史逻辑根据,以说明无产阶级革命是符合历史逻辑的。马克思由法学家成为政治理论家和社会学家,他所学的法律知识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了他的理论形成,即,用法律来理解社会、理解历史。为什么这样说呢?这就关系到我们现在讨论的概念,主体问题。西方的奴隶、封建等,首先是法律概念。什么意思呢?法律规定了一部分人是人,另一部分人是物,人是少数,物是多数。所谓阶级社会实则是由这样一种法律所规定的社会。
     上次说到,为什么中国没有法律革命?有同学说有,这涉及社会形态的问题,社会的性质问题,关键是中国有没有奴隶社会?有没有封建社会?我个人主张是中国没有。其实,现在同意这种看法的人也有很多了。
     所谓的奴隶社会,它的基本意思是什么呢?即按照法律规定,只有极少数人获得人的资格,其他的人都是物,大多数人都是物,社会由少数的人统治多数的物。所谓奴隶,是一种人形的工具,这样一种社会形态,即是一种奴隶社会的社会形态。如果按照这个定义,那么,人类历史上,只有希腊和罗马才是符合标准的,其他的社会,可能分成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但并不完全符合刚才说的法律定义。这是之前提到的第二点。
     第三,既然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是按马克思的理论体系建构起来的历史逻辑的学说,那么,真实的情形又如何呢?这里,只要考察一下西方的历史就会发现,马克思说的其实也只是西方整个历史当中的特例。奴隶社会,真正的奴隶社会只在两个社会中有过,一个是罗马,另一个是希腊,别的所有社会都没有马克思所说的标准奴隶社会的形态。这意味着,就其量的比较而言,希腊、罗马在西方并不是普遍的情形,而是个案。拿个案来说事,本身就有问题。
     第四,西方奴隶产生的原因也跟我们不一样。中国是有少量的战争奴隶,但数量非常有限,属俘虏类型,比如商朝时的羌人,其绝大多数则是因犯罪而被罚的奴或隶。西方奴隶的主要来源则是战争、征服,少数为债务奴隶。所谓征服奴隶是指,一个群体征服了一个地方以后,原所在地的全体居民,不管是国王、酋长,还是公民,统统变成了奴隶,失去了法律人格。它是这样一种制度。故说,这和中国的奴、隶产生的方式不一样。况且,中国的奴和隶是分开说的,它是不同刑种的称名方式,两种不同的惩罚方式。由此可知,东方的奴和隶和西方的奴隶的概念是不同的。
     第五,奴隶这个词在中文里面,它还有一个翻译的问题。中国古代有奴有隶,刚才说了,所谓的奴和隶,是因为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后的一种惩罚,这个处罚可以被强制,也可以取消。比如,一个人坐牢了,他在牢里面呆了5年,在这5年的时间内,作为刑事处分,他成了奴或者隶,而一旦这个过程完成了,他就恢复了正常人的身份,不涉及他人。在西方,奴隶是终身的,而且必须被继承。即,你的父亲、母亲是奴隶,你一生下来也是奴隶。即使父母亲只有一方是奴隶,你生下来还是奴隶,你不能说我们有一方是人,我就继承为人,这个人是不可能被继承的,只要有一方是奴隶,你只能继承奴隶的身份,不可更改(后来有所改动,如父亲为人,子女可为人,也有依法解放奴隶身份的)。本来,这是两个不同的东西,可是,当年最早翻译这个概念的日本人,因为半通不通,强行将中国的奴、隶合起来应对西方的“奴隶”,于是,这个概念就生成了。再后来,以讹传讹,中国人又从日本转译过来,于是,就成了定论。
     第六,我们还可以看到,奴隶社会、奴隶制和奴隶,这三个概念是不同的。一个社会有奴隶,但并不意味着就存在着奴隶制度,有奴隶制度也不能进一步推出来,这个社会就是奴隶社会。首先,中国没有任何意义上的希腊、罗马的奴隶社会,即少数人是人、多数人是物的社会形态;其次,中国也没有法律和政治所设置的奴隶制度,只有犯了罪,遭受处罚,才涉及法律暂时改变身份的问题,从来没有整体意义上的制度设计;再次,若以为有奴隶就是奴隶社会,那是严重违反基本逻辑的说法,不足为据。
     不过,从前的中国史学界还真犯过这样的错误,以致出现了很滑稽的学术现象。那时,中国的历史学家们,在引进这个所谓的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分期法、对中国历史进行分期的时候,出现了一些很荒唐的现象。荒唐在哪里呢?就是奴隶社会划在哪里的问题。因为没有奴隶社会形态,也没有西方的奴隶制度,只有所谓的奴隶,或者只有奴或隶,结果只能按照个案来处理,去找奴、隶,找到了,就是奴隶社会。这是非常滑稽的学术现象。他们怎么划分呢?看哪个朝代有奴或隶,以至于分期百出,无所适从。最早的划分,把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分期,分在商周之际,最晚的分在宋代,中间相差了两千年。实在是匪夷所思。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来说话,我认为,说我们现在是奴隶社会也不为过。因为,现代中国也能找到奴隶,去年还是前年有一个报道,某省有一个煤矿老板把挖煤的工人当奴隶对待,晚上用铁链子锁起来,放在一个洞里面关着,白天把洞打开,放他们去挖煤。这不是奴隶是什么?跟西方的奴隶也差不多。这种做法能说明我们现在还是奴隶社会吗?所以,这个论点的问题是很严重的。
     不能因为有所谓的奴隶现象,就说这个社会是奴隶社会。中国自古以来,其实不存在着西方的奴隶制度和奴隶社会。而且中国的历史,整个自古以来到清代,并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所谓一以贯之,是其形容。不过,若从思想、精神和文化意识形态的角度来分析,它倒可以分出几个阶段来。那是另外的话题。
     ·中国为什么没有发生法律革命?因为中国古代,不要说奴隶问题与希腊、罗马不搭界,更进一步的问题是,中国古代的社会环境根本不会产生西方法律所设定的主体资格制度。或者说,中国的法律体系就不需要涉及人的资格问题,“是主体还是不是主体的问题,就没有涉及这个问题。前面说过,中国法律的观念是无边界的,它最大的边界跟宇宙同态,宇宙中所有的存在者,在这个框架内,理论上是平等的,只是事实上,或者在具体的时空范围之内,可能有不平等的情形。这跟西方的法律观念完全不一样。西方的法律是由点向外扩张、发展的,这个点的特定地位永远是最重要的,其他的人,要么是这个点的被支配者,要么就是你想进去,成为它本身。这里,进与不进的关键,就是法律人格。在资源有限、生存竞争激烈的环境中(还有成俗),制度性的阶级划分,是其必然。否则,谁也活不下去。所以,从法理学来看,中国的法律和政治制度,都不可能出现法律人格的设计,进而当然就不可能制造出一个奴隶社会。所以呢,这个分法不适合中国社会。
     那么,中国有没有封建社会?我们成天说中国有封建社会,其实这个问题又是一个假问题。为什么?因为马克思的所谓封建社会是指,中世纪欧洲那种特定的分割局面。即,由于公元5世纪前后,来自于西西伯利亚地区的日耳曼人,以及斯拉夫人、匈奴人进入欧洲以后,原来的罗马帝国被分割成一小块一小块的社会单元,每一个部落、部族占一块,成为所谓的领地,这些领地基本上是各自为政的,具有法律主权。这便是欧洲中世纪的那种所谓的封建体制。它的每一个,不管多小,不管多大,都是一个独立的实体,没有任何一个凌驾在它们上面的政权形式。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封建社会。
     中国的封建,本意是分封建制。中国封建最典型的是在西周,西周分了200(或说400)多个大小国家,可这些个国家跟欧洲中世纪的领地、公国完全是不一样的。欧洲的要害是,它任何一个单元都是独立的,上面没有统治者;而中国,不管多大多小,上面有没有统治者?有。它们都是周天子分封建制的一种结果,和抢占地盘、独立王国不是一个概念。而且,各自的人身依附关系也不同。所以呢,在中国也没有马克思所说的封建社会,中国所谓的封建跟它们的含义不一样。马克思本人都知道这个情形,后来,有人跟他讨论这个问题,他就写了一篇小文章,认为像中国这种情形,因为他没有占有资料,所以他无法研究,但是他有一个肯定的答案,认为与他所说的欧洲的封建不一样,他给了中国一个特定名称:小亚细亚生产方式。他一直都没有说中国有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而是后来我们的一些所谓学者们,一直在套用他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说法。所以,这种分期法在中国是不存在的。其实,中国自古以来,一直到清代,其社会形态并没有发生本质变化,更没有发生过法律革命。可见,这是一个虚拟的问题。
     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已经看到,绝大多数“文革”后受教育的学者,很少再有人写书的时候,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词来写文章、写书。但年龄大一点的人,可能还有这些痕迹。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大家研究完中国历史以后,觉得这是一个虚假的问题,我们根本不存在西方所谓的法律革命的问题。
     中国为什么不发生法律革命?原因还在于,因为中国社会是政治中心主义主导的社会。政治中心主义,即是以专制统治为中心价值的一种意识形态。受这种意识形态主宰,其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一律服从统治者的目的及需求,政治统治是最大的社会功利,故其本质是一个专制社会。可以说,自黄帝开始建立中国,到清代末年,其政治统治的主线实际上是,每一种势力(部落或家族集团),不管是哪一种,都是以单一的专制方式来控制整个中国。因为是家族式的控制,所以,在控制的过程中,难免发生更替现象。在这一更替的表象之下,每一次更替实则都是同一种逻辑的重复。故知,中国历史本质上没有发生过断裂,不能说我的朝代跟你完全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社会,不存在这个问题。中国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始终是同样一拨人,一会儿你上去了,一会儿我上去了,是内部的更替。当然了,这是一个抽象的你我,并不是一个具体的。它不像西方,一个人侵者来了以后,原来的人,要么全体被赶走或杀绝,要么全体变成奴隶了。为什么在中东、欧洲、地中海周边地区,那么多的民族现在都不见了?原因就在此。中国有哪一个家族不见了?有吗?很难找到。每一个家族的历史都可以追到4000年乃至5000年以前,但在中东和地中海周围地区,不要说一个家族,就是一个种族集团,都做不到这一点。
     这说明,中国历史实际上是一根链条在延续。受政治中心主义和统治欲望驱使的政治统治、控制,及其改朝换代现象,它不叫法律革命,只是更换统治者而已。如果说有革命的话,那也是政治革命,跟西方人的革命不一样。是西周人说的革故鼎新意义上的“汤武革命”。因为中国社会不存在法律革命,所以我们讨论问题的时候,只得把中国的问题放下去,我们现在重点讨论西方。西方的这种法律革命为什么会发生呢?我刚才已经讲了,原因是因为有一个特定的东西在作怪,这个东西是什么呢?就是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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