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律人与法律的再演化
现在,我们看看第三个大问题,关于法律人。
我们知道,法律上的人跟自然人不是一个词。法律上的人,也叫法律人。它实际上是一个人为定义的人,这个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不是一个人。所以呢,学习法律的人,对人这个词,可能要多一点理解和把握,否则,就不能理解法律。在法律中,法律人可能是某一个实体,比如说清华大学,也称为一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是一个人。你把这个意思理解了以后,会进而建立一个什么概念呢?是否能够理解,在法律上,你和国家是平等的,是平权的,而非是一个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呢?在国际法上,我们一直有一种自己的看法,即,个人和国家不是平等的,因为传统观念认为,个人绝对属于国家,得服从国家的统治。而现在的国际法理念是,只要是法律给予了资格,不管是大是小,是个体还是群体,它们的地位是平等的,个人可以起诉国家,国家也可以起诉个人。法院公正裁决,不会因为你是一个国家,我就偏袒国家。这种观念的出现,可以说,对中国人所固有的观念,是一个颠覆性的理论,我们很难接受。
在西方的社会和制度体系中,只认人,这个人要么是一个个人,要么是一个群体,不存在一个个人被某一个东西领导的事实。因此,法律人的概念,是非常值得我们思考的。当然了,从另一些知识体系的角度讲,人也有别的意义,比方说从生物学上定义,从哲学上定义,从伦理学上定义,从政治学上定义,人都有不同的说法。还有包括在经济学上,我们有经济人、理性人之类的说法。这些不是我们要讨论的,我们这里只需讨论法律人的概念。对于所有学法律的人来说,你一定要搞明白,法律上所说的人,是一个很特别的东西。它既有一般人的普遍东西,又有法定人的特定的东西。正因为它有这些特定的东西,所以它才能够实现权利的保护,它要是没有这个特定的东西,就无法保护权利。
我们已经谈到,实际上整个西方法律体系的演化,法律历史的演化,都是围绕人来展开的。西方最早就只是极少数的人有这种资格,后来慢慢多了,以致最后才是所有的人。如果把这根链条再展开一点,你会发现一个问题,即,主体概念的发展就是人的概念的发展。为什么可以这样理解呢?我们来看看,最早有这种资格的,不是人是神,后来,神把这个资格让给了人类,这不能仅仅看作是一个法律资格问题,更应该是人的一种发现:终于有了生物性的人,获得了一种特许的人的资格。这对没有一个人有这种资格的世界来讲,是一个大的变革。我认为这是一个“大革命”,即,人对神的革命。这一革命跟刚才所讲的革命,其性质不同,刚才说的其实只是“小革命”。罗马人也好,吕库古也好,资产阶级也好,无产阶级也好,所有的这些东西,其实只是一个内部问题,就是在人域内部所进行的资格和制度的变革。而神赐给人以资格,这却是一个外部问题,是人类从外部获得的资格,所以说是“大革命”。
我们已然看到,自苏美尔以来所发生的小革命,一直延续到20世纪的40年代中期,1945年联合国的成立,总算一揽子解决了。联合国宣布,只要是人,有两只手的,顶着一个大脑袋,这种生物不分种族、性别、知识、教育状况、财产状况、信仰,等等,一律平等。也就是都是法律人了。即是说,经过了差不多将近5000年的历程,人类才把内部的这种小革命完成。可是,我们又发现了新问题,碰到了更大的麻烦。这个问题和麻烦是什么呢?就是,这个法律走到今天,其内部的设施规定得再好,如果外部的基础性架构不存在或难以存在的话,我们这个内部的再好,有意义和可能吗?就没有意义了。所以,我们现在面临的一个新问题是,如果我们不调整、不协调、不规制人与自然的关系,人域内部的关系规定得再好也是白搭。这意味着,我们的法律完成了它的内部革命以后,又要把它的方向转到外部革命了。
我刚才说了,法律从神到人是一次“大革命”,然后,中间的是一系列的“小革命”,现在,法律又要由人域内部的规置向外部转移,再次去进行人域外的革命,这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圆圈。同时,这算不算一次“大革命”呢?我认为,这是又一次“大革命”。所以呢,从大尺度而言,我们的法律实际上经过了两次大的革命和若干次“小革命”。而这个大也好,小也好,全部围绕一个字展开,那就是“人”,可见人对整个法律、整个规则、整个秩序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不悟透这个概念,你就很难理解法的真谛。
然而,除了人,我们又想到另外一些话题。比方说,在法律中,我们的这个“人”,又可称为另外一个什么概念呢?就是民,对吧。比如说民法、公民、氏民等,如果我们把这个词罗列一下的话,看一看,它们能不能构成一个链条?
这个民,最早是氏族社会的民,简称氏民。这种氏民,是最早的民,相对应的法律是什么法?是身份法。
当后来有些社会,以城邦的方式来组成的时候,出现了一种城邦式的公民。这跟前面的不一样,前面是身份性的,这个公民既具有政治性,又具有法律性或契约性,这是第二代。
再往后延展,当资产阶级临世以后,又出现了市民的概念。在西方话语中,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把自治城市里具有公民权的人称为市民。像米兰这些城市,当时的资产阶级把城市买下来以后,城市的组成者便称为市民。实际上,市民更趋向于商事主体。
然后,接下来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也可称为国民。即,一国之中所有被赋予了法律资格的人。不过,依今天的情态,公民也有两种:一是与国民同义的公民,限于一国之内;二是世界公民,即联合国定义的所有人类。
这里,还有两个名称与民有关,一个是臣民;另一个是人民。
臣民,通常使用于王权体制和皇权体制之中,是绝对权威之下的社会角色,属被统治者,故与前面的民不相干。
而人民,则是一个很特殊的概念。前面,我跟大家讲过人民这个词的起源,和它的来路。在世俗的使用中,这个词有两面性。在宪政体制中,它泛指政府的对应者,即可与国民、公民相当,因此,我们说民法的时候,很多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如“法国民法典”;在专制体制中,人民指政治上的敌人、敌对势力以外的所有人,如苏联的人民,中国的人民。……人民这个词为什么最早的意义是石头呢?大约也有此意。此外,石头也有工具的意思,我用你的时候,我打人的时候,那你很管用,因为用石头打人比较有力一点,砸得比较深,能够留下深刻的记忆。而不需要你的时候,觉得你碍手碍脚的时候,你就一边待着去。所以这个词在这里实际上已经脱离了法律意思,它是一个政治话语。在这种环境中,人们所说的民法,和刚才所说的民法,是有差别的。如中国人说是民法,其实指的是人民的民法,这里更多是指政治话语意义上的民事法典。所以,一定要搞清楚,你碰到的民法是什么民法。一般的民法应当是指市民法或者是公民法,但有的民法是指什么法呢?人民的民事法。
至世界公民为止,可以说,我们已完成了人域法律内部化的秩序过程。此后,我们应该怎样来解释“民”?
我以为,完成了世界公民以后,我们还要建立一个新的民:天民。这个概念我们后面再去讲,这里不详述。
这样,我们就获得了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因此,也对西方的法律体系有一个基本性质的理解和把握,有了一个定位。
西方法律的演化,其动因就是因为有人不断地想成为人,因此促成了西方法律体系的演化,以至于,这个体系最终可能在可期待的某一个未来,与中国原有的法形态有最大边界的吻合。当然,这两个来路是不一样的,前面已经说过。我们讨论这些话题,主要是想,一是对西方法律的意义和性质有一个把握;二是想说人不是一个固定的概念,始终是一个变项,正因为它是变项,所以法律才能够演化。我想,大家应该理解这样一些基本的东西。
这一讲,我们讲法律革命,就讲到这里。我安排讲法律革命的用意有两个,第一个是在一般性地理解了西方法律的基本形态以后,想进而对主体构成性的法律体系做出深层的理解和把握,以便深度地了解西方法律的体质特征,这是一个动机。第二个动机,应该说是为了让大家理解后面一讲的内容,后面一讲,要讲的是人际同构法律体系中的一些基本话题,讲这个话题的时候,要回顾到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就是人的继续扩展问题。这里,把法律革命的话题和主体的话题,放在法治之后,其用意就在这里。按说,放在前面应该更好一点,这是一个课程体系的基本安排,我这里故意顛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