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 回    

     第八讲 人际同构后现代的秩序与正义
     我们现在看第八讲。第八讲是:人际同构——后现代的秩序与正义。
     从我个人来讲,前面讲的——我本意是想说——只是为这一讲的内容做一个引子,可是呢,这个引子讲起来大得不得了。因为要讲的内容太多,不知不觉中时间就过去了,等到要讲正题的时候,时间反而显得很少了。不过没关系,因为我们的课程叫法理学、法哲学,是讲法的理论的课程,什么都可以讲,什么都可以学。所以呢,引子讲大了也无所谓,该讲的没讲到的也没关系,只要大家听了以后,受到启发就可以了。没受到启发那才是大问题,其他的都不是大问题。
     这里,我们要讨论的话题,是一般法理学不会涉及的问题,但我却觉得特别重要。其重要性超过了所有传统法理学。不过,既然是新问题,当然就不免不成熟。万事开头难,这个难当然也包括学理体系的不充分。因此,我下面的说法,就只能是挂一漏万,自家说法了。你们听一听,当与不当,慢慢去思考。
    
     第一节 人类的后现代
     首先我们来看一些基本概念。
     这里的标题叫“后现代的人际秩序同构”。我们先来讨论一下这个概念。
     1、后现代的概念
     首先看“后现代”这个词。这个词显然是与某些词对应而来的概念。前面讲到过现代,现在又冒出了一个后现代。为什么有一个后现代呢?使用这个词的主要动机是这样的,前面说到现代这个概念的时候,已然知晓,一些学者超出在时间概念之外来解释现代,更多地关注现代社会中的某种人性和社会关系、结构状况。这种状况是,人的自我意识和欲望急遽膨胀,个体的向往处在了一种爆发的场景中,由此,我们看到了有很多难以理解的东西,包括前面我说的,现代社会的本质是没有本质,此岸原则替代了彼岸原则,跟着感觉走,还有很多很多。所有这些现象,对于人来说,是一种极其不稳定的状态,它是一种文化或文明及精神心性的断裂和替换中的变态现象。对此,学者们将其定名为现代性现象或现代性危机。后来,有学者继续认为,这样的状况和危机之严重,仅用现代来描述还不够,还应该有后现代的跟进。他们说,现代之中,我们还有一点感觉的依凭,到了后现代,这种感觉都被解构了,其情形完全不可理喻。原因是因为,感觉本身是虚假的,当你有这个感觉的时候,你马上感觉到这个感觉好像不对,内在的感觉,外在的感觉,往往同时有几个感觉在脑子里面打架,打完了以后,你的感觉也被弄得面目全非了。基于这样一种状况,人们开始对一切进行解构,这种解构,就是一种后现代。
     然而,也有学者推崇一种建构的后现代,主张返魅,重新建构起一种人性和社会的超越的整体价值和意义。譬如美国的一位叫大卫·格里芬的人,他就是这种主张的积极推崇者。这表明,后现代这个词,已经有了两种说法,既有解构的后现代,也有建构的后现代。以前,鉴于这种情形,为避免概念混乱,我曾另求出路,试图用另外一个词来描述当下以后的人类社会和心性状况,这个词是“超现代”。现在看来,并不妥当。原因是,刚才所说的解构的后现代,其实仍然是现代现象,是现代性的继续,只是更彻底罢了,而非另外一个历史过程及社会情态。所以是一个假概念。真正的后现代应该是建构的后现代。它是人性重新开启、人类文明再行塑造、人类文化整体化合并超越的新历史时代,形式上有返魅的表征,故说建构的后现代也未尝不可。
     那么,后现代的过程中,人类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呢?还是以前的老话,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为人,有两层意涵:一是人之所以是人,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人;二是人之所以为人,即人为什么要来到这个世界上?其去向是人的终极价值追求。第一个问题,我们已经有了基本答案,如解决了或理论上解决了人类的生存、幸福、快乐、快感、权利、待遇、地位、身份等问题,所以,我们可以去疯,可以去傻,可以去玩,可以去快乐,可以去追求。然而,第二个问题却并没有得到答案。人类发展到今天,我们一直没有放弃对这个终极问题的体悟、追寻,人究竟是干什么的呢!人的临世真的是偶然吗?真的是上帝掷骰子吗?所有的这些问题没有获得明确答案之前,我想,没有人会放弃。因为人就是刨根究底的物种,把问题搞清楚是其必然。哪怕现在搞不清楚也不要紧,人类有这个主题在,2000年、3000年来,我们一直没太搞清楚,没关系,可以再过30000年,直到把这些问题化解为止,那时候,我们可能才真正明白了,人到底为什么来到这个世界上。
     2、后现代的时代
     后现代便是开始搞清楚这第二个问题的时代。它将依着人性中的公共性、自然性的出脱而渐慢展现出来,将人类推人公共化、自然化的场景中,使人成为非人的存在者。
     人的问题是人类所有的问题中最根本的所在,其他的所谓精神文明、器物文明、制度文明,统统都是人这个根本点、根本问题的饰物及枝节所在。法律并不是一个凭空而来的现象,制度也不是说仅仅是为了解决你我之间的争端就完了,它们的深层内涵是,以其特殊的方式帮助人去理解人究竟是什么?所以,当我们有这样一些经历——有了一种中国化的历史过程,也有了一种西方化的历史参照,同时也经受了西方的强势文化进人中国,中国文化被迫解构,我们的感觉、观念、意识被高压冲击,我们承受了方方面面的压力,等等——以后,我们仍然不能放弃,我们仍然需要搞清的问题还是,人究竟是干嘛的!
     这里,法、制度是我们解决此问题的一个特定的载体。我们研究法律,通过法律、制度来了解这些问题,理解这些问题,把握这些问题,已经成了一个方向。所以,学习法律,我想,不只说让你知道什么是规则,怎么去规范,如何去判定案件、去解决纠纷,它的意义更在于,通过对制度的理解,通过对文明形态的理解,更深层次地了解和把握人究竟是什么?人之所以为人?方向在哪里?我们有那么多人域内部的经历,凄惨也好,悲怆也好,快乐也好,幸福也好,统统都已成为过去,现在的问题是,要想继续快乐下去,我们的既有制度已经不够了,我们的规则已经不够用了,我们必须要有新的开展,才可以把这个历程、这根链条继续下去。这就逼着我们要思考,我们的法律应该怎么演化?
     我记得前面在跟大家讲法理学、法哲学使命的时候,提到的第三个使命,就是要建立一种人际同构的关系、秩序。这是什么意思呢?它显然不是指人域内的一种同构,而是指人域之外的同构,人域之外的共同和谐,及其互助、互养的秩序和合理状况。所有的传统法律,只要是西方的传统法律,并没有给我们带来任何此类资源,中国法律虽然有一点资源,但在今天这样一种情势之下——大家越来越接受西方法律理论、技巧的前提之下——似乎那东西离我们远之又远。要不要有一种回忆?要不要有一种综合?要不要有一种创化?就成了当下整个法理学,乃至法学所要追求的一种使命。
     我们的目标是什么呢?我们的目标是想让人际的关系处于一种和谐、协调状态,让人类生活在一种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的状态中,并由此而有快乐、幸福和美感。这才是法律要追求的东西。法律并不仅仅是碰到问题就解决问题,它更是要帮助我们寻求到为人的路径和方向,让我们知道真正的快乐所在。所以,法律不止是盲目的规则,规则中间还有很多的价值、意义、目标,这些需要我们去理解、开拓、发现。为此,法理学便面临了很多问题,以下这些问题都是我们要理解的问题。
     3、古代、现代、后现代,法究竟是什么
     第一个问题是,法究竟是什么?原来有过很多争议,比如说,法是当事人的合意,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还有说法是神的意志,等等。这些概念我们都曾有过。还能不能提出新概念呢?有可能吗?如果说可以提,应该向哪些方向努力,或者说向哪一个方向去思考这个概念?既然人对自己的理解和把握已然明确——所有的问题都是人的问题,那么,法律制度、文化精神之类,当然都是人的特产,这些特产应然是人的本质的展现。人的本质是什么?或说,人何以为人呢?有答案吗?拿人跟动物比,如果拿人的单项跟任何动物比,你觉得人跟动物的差别是什么?没有差别了。人,钩心斗角、尔虞我诈、争权夺利、抢劫、强奸……样样都有。可见,拿单项行为跟动物比没什么差别。那为什么说人跟动物不同呢?乃在于,人是一种综合的超越。这种综合超越的本质就在于,人有一种自觉意识,人有人性自觉——我不知道你们同不同意这个观点——这会导致人最终认识到自己的价值和意义在哪儿。如果没有这种意识自觉,没有这种人性自觉,我想人跟动物之间是没有差别的。
     所以我想,如果把人的意识自觉、人性自觉当成人的本质来理解的话,那么,法的定义就出来了。法是什么?法不就是人之自觉意志的一种显示吗!有怎样的人性共识、意识自觉,就能制定出怎样的规则来。当你认为你只是一个血亲群体的成员的时候,你只能对这样的群体贡献你的善;当你认为你的意义在于国家的时候,你就会对你的国家贡献你的一切;当你认为自己是人类中一员的时候,你会对全人类有一种关爱。而今天,当你有一种意识认为,必须与所有的生态、所有的环境要素有一种和谐、互助、互养的观念的时候,你能说,我们的规则会不把它们放在同一个平台上吗?这些不停地翻造出来的你、我、他的定义,能不认为是人类意识自觉的呈现吗?
     所以我想,要想真正理解法的本质,可能要从我们的意志觉悟,这一条基本路线去思考一些问题,如此才能做出一种理解。
     为什么法律能够不断地演化?前面我们说,是因为分。其实,那只是对西方法律的一种描述而已,真正的逻辑还不在那儿,那只是一个外在的东西。真正的逻辑在于,人始终在扩展、提高自己的意义和价值。当你只是一个氏族社会的人的时候,你的定义是很低的,当你是一个部落社会的人的时候,高一点,当你是一个地域国家的人的时候,又高一点,当你是一个现代或全人类的人的时候,你又高了一点。如果你成为我刚才说的,成为一个宇宙人的时候,你就更高了。我想,对于人的这种不同的理解和把握、不同的定义,决定了我们人类、历史、文化的演化,决定了人类文明的演化,也更决定了制度、规则的设计。所以在这里我要强调,法理学要注意的问题,并不仅仅是原来简单的国家问题、当事人问题,以及神的命令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因为主体的辖制导致了法律的演化问题,更高深的问题是,我们的人性共识、意识自觉,对我们的制度、对我们的规则、对制度文明的意义和价值究竟何在!这些问题要考虑。说白了,即,意识觉悟成熟的状态,决定着制度和法律的性质,及其标准。这是第一个法理的问题。
     4、法律之本不在人类的特殊
     第二个问题,法律之本不在人类的特殊,而恰恰在自然之中。我在前面讲法的体系和概念的时候,就已经涉及了这一点。我说,法无所不在,还记得这个吗?为此,我把人类的法和自然法、自在法放在一起讲。我是想给大家一个印象,我们不要以为我们的这些规则只是我们独有的,相反,我们所有的规则所包含的那些内质性原则,在全部自在法的领域,乃至于在原子世界都存在。我这样讲的目的也很清楚,无非是想说明,我们一方面要拔高人类,需要把规则人性化;另一方面,不要过于特殊化,我们的规则跟自在的规则实际上是同性的。换一句话说,自在法规则是无所不在、无处不在的。为什么无所不在呢?因为法来自于法相,来自于存在的具有,是构成所在。所以,只要有一个在,它就必须要有规则。可见,哪儿都有规则,只是不同的在有不同的规则形式而已。进而,形式的差别并不影响内质的同一。或说,所有规则的价值是共同的、一致的,只是规则的形式有所不同。那这种规则的价值一致指什么呢?那就是,法必然导致和谐、互助、互养、同构。如果规则不能追求到这样一个价值和目的,它就失去了规则的意义。这里,我要强调,法的价值不只在于对人有用,或者是对人有经济意义,更在于它所固持不改的公平、合理和正义。我这个话好像是在重复原来的法理学的问题,其实不然。在此处,我的意思是说,法律不仅是要坚守人的正义,也要追求人域与他域共有的公平正义。
     当然,在这样的过程中,人类比其他的在要精巧、聪明、智能一些。我们学会了通过分而实现和谐、实现合,这样特定的秩序方式。这说明,技巧或技术上的变通,是必然,也是必需的。这样的变通并不意味着它已然违反了法的内质指向。相反,通过技巧的演绎,更能体悟出法的内在质地何在。既然法无所不在,所以我们就一定要理解下面这个命题:法既规范人类;也规范自然,没有哪一个能够逃脱法的支配和规置。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讲的也是同样的意思。不是说有些东西可以在规则之外的,没有。因此,我们不要假定,不要期望你可以在规则之外。你只可能一时地在规则之外,你不可能终生地脱离于规则之外。这是第二点,我们要去理解法的内质,这样才能理解法的本来面目。
     第三个问题,理解法律不能固守当下,要因时、势、事、情、境而变。可以说,在存在的逻辑面前,很多的法律和相关的叙说都是暂时性的。比如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它就是一个暂时性的定义,于特殊的环境当中,的确是有意义、有事实根据的定义,而一旦展开,它就没有意义、没有价值了。法律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同样如此,除非把这个词改了,否则的话,如果你坚持原来意义上的合意,这个概念也就有问题了。所以,我们对法的理解,不能固守原来已有。我记得前面还跟大家提到过,法有固有、故有,以及现有、未有、待有,我们要守其固有,知其故有,变化现有,而期待未有、待有。可知,法律的把握是过程性的,而非静止固定的,它有变与不变的套路,什么东西要固守,什么东西要变化,我们需得细细把玩。这是第三点。(P507)
     5、真正的法,它的渊源
     第四个问题,真正的法不是人力可以独立制造的,它来自于智慧觉悟的发现、发明,或说,真正的规则不是人类独创产生的,是发现和发明的结果。所以,我们需要对世界理解、把握得充分、足够,那样,我们才会发现更多、更好的规则。人类的意识自觉就在于,它有这种本事去发现、发明这个世界内在的东西,而不在于它会创造什么东西。其实,我们的世界是不需要创造的,所有的东西都是现成的,只是我们有没有感觉到,有没有把握到,有没有体悟到。如果你体悟到了,所有的向往都将变成事实;而如果没有体悟到,世界永远是空洞的、匮乏的。为什么老子要说刚才的那段话,便是说,所有的东西都已经是现成的了,只是我们的能力有限,我们没有去找到、把握到它,一旦我们找到、把握住它了,这些东西就会变成现实,变成事实。所以,我认为有一个人类处世观念转折的问题。
     最后,第五个问题,真正的秩序,是互助、同构的。真正的秩序不是封闭的,不是孤立的,不是跟外界分割的,它一定要符合人类社会、人类生存、人类演化的逻辑,同时还必须依赖多维复合的制度、规则形态的同构。因此,我们需要各种类型的规则,各种层次的规则,只有这样,才能够安顿好自己。因此,今天我们说人际同构,除了指人跟自然的和谐以外,还有一点,即,人域规则与他域规则之间也有一种同构关系。这种同构关系决定了现代人不同于古代人,我们必须人际化。
     我想,以上这些问题,可能需要法哲学重新给予讨论和把握,才可能对法学有一些真正的意义。这是有关人际同构法的一些基本的概念问题,我先做出这一些说明。
    

返 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