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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人际同构法
     一、人际同构的概念
     下面我们来看一看,我所谓的人际同构,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同构?
     (1)小功利时代与大功利产业时代
     我们人类的生活已经过了很多的发展过程,比如说,由狩猎到采集、农耕,到后来的工业革命,到今天的商业社会、信息社会,等等。这些描述告诉我们,我们有丰厚的历史。同一问题,我们也可以说,我们曾经有过一些简单的功利生活方式,或者叫作小功利的生活方式、经济方式,比如像农业或者手工业,或许还包括原始商业,这都是小功利的生存方式;工业革命以后,随着机械、机器的使用、科学技术的转型,我们进人了大功利的产业时代。在这种大功利的产业时代,科技和大功利的生存行为,对于人类,对于世界的改变已然非常深刻,它导致了很多意想不到的后果,如我们的生存危机。其实,今天之所以把我们刚才讨论的人际问题作为一个问题来理解,原因就在于,大功利的科技、商业、金融、生产行为,本应该导致人类的富足、幸福、快乐,不料却使人类面临了生存的困境。这意味着,我们必须重新思考问题。
     假定,我们是循序渐进地进人到现代状态——当然,这个时间可能要非常长,比如多加5000年,乃至更长的时间,那样的话――可能没有必要去理解或碰到今天的问题,正因为是人类自己的行为、自身的原因导致了问题的加速发展,所以,我们必须尽快地理解和把握这些东西。在这样一种把握和理解中,我想,很多故有的观念、概念都必须重新定义,很多的制度亦得重新设计。
     (2)大功利时代的背景
     下面我们就其中的一些观念、概念和制度来讨论一下。
     第一个是观念:“我们”。
     我们几个人、我们这个班、我们这个国家、我们这个地球……我们天天说我们,现在我想问一下,“我们”这个词指什么?很多东西都是这样的,熟得不得了,可就是很难给它一个很贴切的把握。其实,往往最熟悉的东西,恰恰是最容易被你忽视的东西。这个词太熟了。还有,人也是这样,人也别太熟了,太熟了就会忽略对方很多东西,有很多的东西常常是想不到的。我觉得,“我们”这个词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共同体。一当说“我们”之时,往往有一种或多种关联因素在一群人中起着连接作用,以至于需要把这个群体说得非常紧致。“我们”便是基于某些关联因素而出现的共同体。通常情形下,种类因素是当下“我们”最重要的关联所在,越出此关联因素,我们似乎难以定义。不过,“我们”是会变动的,并非固定不变。变化的原因即在于,决定这一共同体的关联因素在变化。比如说,随着场景、环境、状态的变化,关联因素的边界会被突破,进而也会导致“我们”发生变化。
     最早能够追溯到的“我们”,就是群自我,这可能是最早的。然后呢,这个“我们”就不确定了,就看在哪个场景下使用,你根据什么来使用。比如说相识的人,可以用我们,共同信仰的人也可以说我们,同一地域的人也可以说我们,同一个职业的人,也可能是我们,关键看你在取什么东西。最大的“我们”是什么呢?人类。人类是一个最大的“我们”。
     这里,我们在说“我们”的时候,实际上是把人类当成一个共同体来理解,而把人类以外的他者当成一个对应者来说的。这个“我们”可以掩盖很多内部问题,那些小我、小“我们”之类的问题,会基于“我们”而被掩盖掉(“我们”即具有一体性),可这并不意味着问题就解决了。因为,这样一个大“我们”的出现,必然意味着会有比它更大的一个“我们”的存在。一个“我们”,即意味着有一个对立面。不然就不会这样使用这个词,就不应该有“我们”、“你们”之说。可见,“我们”的存在,即意味着某种隔离。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一种障隔、障碍。
     一般意义上的“我们”,它不是意味着没有障碍,而是意味着障碍。对人类之“我们”言,于其域内,即表明故有的那些障隔将要被化除掉。然而,现有的法律制度——以西方法律为基设的制度体系——恰恰是以障碍为它最好的关卡(前说的主体构成性的法律体系),这意味着,今天的法律要消除障碍才能够更有价值。这同样意味着,“我们”这个词所主张的与今天的法律之间已然有冲突了。这个冲突怎么解释呢?要么就是无限制地扩大“我们”,要么就是改变“我们”的内涵。如果这两者之间,你不做出一种选择,就很难让新建构的法律形态实现其价值和意义。在这种情况之下,我想,改变“我们”的内涵,可能要更现实一些。因为改变“我们”的边界,现在还有困难,我们能力达不到。我们目前只可以通过内涵的改变,来理解它新的意义,获得一种新的把握,然后,才可进而说,“我们”有什么。
     怎么去定义“我们”呢?我们能不能由一种障隔变成互助、互养、同构呢?如果可以这样的话,传统的那种“我们”就被称为一种古典意义上的“我们”了,我们现在需要的是一种新的“我们”。在这种新的“我们”中,由于它置换了原来障隔、分离的含义和原则,变成了一种互助、互养、同构的共同体,因而就成了无所不通的概念,不再被局限在某一个特定的情况下或状态中,从而可以在更广阔的意义上说“我们”。一旦我们认为“我们”的意思就意味着互助、同构、互养,那就无所谓种类、场景、领地的局限,便意味着在任何一种场景下,都能够保证它的意义的同构型。比如说,在机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哲学、神学、美学,等等意义上,都可能产生“我们”。这样的话,“我们”就变成了一种真正的共同体。
     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经过群自我,到熟人共同体,到群域共同体,到地域共同体,到人域共同体,到生态共同体,到未来的存在共同体,是一根无限的链条。当我们行走到链条的后半节时,所有与“我们”相关的边界、障碍也就消除掉了。所以我个人认为,理解“我们”,重新定义“我们”,它可能决定着什么呢?决定着我们对法律的善、法律的正义、法律与规则的一种新的把握。因此,今天的法律就面临一种变革,由原来简单的域内规则,演变为可以广延的共同体的规则。
     (3)共同体的本质是什么?是它的公共性。
     公共性是人性的组成部分,它是后发于功利性和社会性、理性的人性具有。在前面有关人性的讨论中,我们已说及人性的诸种类型,它包括动物性、功利性(下含狭义功利性、自利性)、社会性(下含政治性、伦理性)、理性。过去的人类文化及其精神、器物、制度体系,均是这些人性基础所铸就的文明现象。文明演化到今天,我们已然发现,人性并没有暴露完全,一些长期不曾被我们注意的人性现象正在崭露出来,其要者,便是公共性和自然性。所谓公共性是说,人不再以己我、己群为绝对目的,而是以人类的共存、互助、同构、和谐、福祉为意识根柢,并显示其为人的标志。人之所以为人,是你自觉到了自己是一个人。这种关于人的自觉,使他不再有此群、彼群,此地、彼地,此人、彼人的分别。因为每一个人关于人的自觉是同质同义的,也正是这种同质同义,决定了人的意义和价值:人不再是地域之人、血亲之人、主义之人、国家之人、信仰之人,而是公共之人。
     自觉你是一个人,而人不再有界域局限,是公共性的本质。公共性决定了人必然公共化。公共化是说,人类将在公共关系和公共网络结构中开拓并实现人的价值、意义,或出使和选择自己的行为、意志。其所实现和选择者,都将只表明你是一个公共的人。
     公共性后位于社会性、功利性、理性,并取三者之长,综合衍更而有的新秉人性现象。它源社会性而为同类意识,取功利性而得创化能力,取理性而成人之所以为人的标识,将选择、判断的善还原为利他责任的善,进而创化出互助、互养、同构、和谐的善。很显然,公共性是一种高位人性秉持。在人之所以为人必得以类为显示的势境之中,公共性乃不二法门之要津。它是消解所有人域界域、边限的利器。公共性乃人对同类认同、善待、关爱的意志和禀赋。它包括同类意识、人性共识、公共正义、伦理自觉等内涵。可以预言,公共性的呈现,既是人的重构,亦是文化的再创。
     然而,公共性的出现,还不是解决人类全部问题的终极,充其量,它只能解决人域内部的冲突和秩序问题。因为,它还没有能力完全把人类智慧的焦点集中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中去。即,它难以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因此,要解决人与自然关系冲突和秩序的问题,我们还要进入到最后一个人性,这就是人的自然性。
     自然性是什么?自然性是人性的终极形态。它意味着,人不再是它自己,而是与自然本原、本根、本体同一不二、和合谐一的承载者。人因为自然本根的必然驱力,使他由生物而成了人;然后,人因得之自然的异秉而为人,以自足的逻辑实现着做人所必需的器物、精神、制度诸领域的摄获、丰盈、建构、发明、超拔等志业;最后,当功德圆满之时,人才真正意识到,此人或当下只是过程和暂且,人的圆满不是己我自足即止,而是积淀能力、丰富素养,以便去承载成物、成天的终极责任,以便真实呈显本根伦理的终极善意。
     我以前大概提到过,我说人类是由物我一体走出来的,经过了长期的分离过程以后,我们今天终于发现,我们试图去征服自然、控制自然,结果是,我们被自然影响得越来越深、越来越广。这种结果是我们原来没有想象过的,至少绝大多数人没想象过的,只是有一些哲人、一些思想家很早以前探讨过这类问题,他们有过超越的思想。但是,他们的超越对普通人没有用,因为普通人只服从中国的一句俗语,叫不见棺材不落泪。人们只有见到事实、见到痛苦的时候,才知道厉害所在,而不像哲人们思考问题,有先见之明,能够超越时空去思考问题。所以,古代印度也好,古代中国也好,哲人们在几千年前觉悟到要天人合一,要民胞物与,要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而这些话对一般民众来说,除了觉得语言优美以外,很少去想究竟意味着什么。
     但是在今天,事实已经到门口来了,这下我们才有感觉。我跟大家举一个例子。比方说这几年, 一会儿大洪水、一会儿沙尘暴、一会儿SARS、一会儿太平洋海啸,这种事情发生以后,所有人感觉到问题严重了,现在我们不能掉以轻心了,我们必须加强环境保护了,我们必须爱护资源了。于是,你们已经看到,最近几年的情况有所变化,最突出的是国家环保总局,原来是二级单位,现在一下子成了正部级,行政上的级别一提,表达政府重视的力度大了,国家的环保权力也越来越大了。为什么会越来越大呢?其中,有政府职能转型的驱使;也有政府权力的必然性,它可以因此多出开罚单的权力,动不动让你不能干活,让你歇业,这属于权力作怪;同时也说明另一个问题,那就是,人们跟自然和谐的意识慢慢地明朗化起来了。这种明朗化在回应什么呢?其实是在响应几千年以前,那些哲人、那些思想家、那些学者们提出的命题,我们用事实去响应它。
     为什么说最终的人性是自然性?我觉得这个道理太简单,几乎不用论证。你想想看,你能够来到这个世界上,不是一种自然过程的必然性,你能来吗?你来不了。既然是一种自然过程,你说你能没有自然性?这是最简单的理解。
     从高处理解,你说你来到这个世界上,如果你是一个动物,你就为了一日三餐,有吃有喝有睡就完了。可惜我们不是,我们有智慧,有思想,有观念,又有想法。你可以说,我就拿这个智慧去做混账事,贪污受贿就完了,这也可以。但是,多数人会觉得不妥当,反而觉得,我既然有想法,我得想一点好的东西,想一点高尚的东西,想一点雅的东西。你想想看,你也想点雅的,我也想点雅的,所有的雅加起来,所有的高尚加起来,最后便是一种像模像样的高档次的思想和文化形态。这种高档次的东西,一旦形成了以后,便成了人类的标杆和标准。这样的标杆和标准,也一定会成为我们的理想和奋斗目标。一个人不能造就这样的标杆和标准,它是人类共同智慧合成的结果,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不是哪一个人的东西,但是,这样的标杆和标准对我们个人有一种刺激和推动的力量,我必须尽我的能力去实现,这样,我才能够成为人类这个共同体中的一员。
     在这样动力的推动之下,这个标杆是会越来越低还是越来越高?只可能越来越高。怎么个高法?现在,我们已经高到博爱、自由、平等了,我们能就此打住吗?不能。如果我们就此打住的话,我们就完蛋了。我们还会往上高。最高的是什么?古人已经告诉我们了,最高层面的是这个:成己、成人、成物、成天。也就是说,人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是要去完善天,完善整个宇宙世界,这就是最高的。我们要成天,把它翻成俗话,就是回归人的自然性。注意,回归自然性,不是回到物我一体的状况,而是经过自我自足以后,达到一种完善,故说先要成己、成人,达到人的完善以后,我们最后才能够成天。从这个意义来讲,自然性对我们的影响只能是越来越大,只能是越来越具有本质意义。虽然在今天,我们还有些人生活在贫困状况中,没有解决温饱问题;虽然在今天,我们有些人的工作还没有着落;虽然在今天,我们感觉到生活很不满意,也可能还有犯罪,等等问题,然而,这并不影响我们去回归。因为现实已经逼上来了,容不得你等待,等到我们全部的这些问题都没有了,再去选择后续行为,不可能。很多问题是交错的,旧的问题没有解决,新的问题已经上来了,解决新的问题,旧的问题亦会慢慢地被异化掉、被放弃掉了。
     我们曾经给大家说过一个例子,说,人是猴子变来的,猴子有很多很多的问题,在你是一只猴子的时候,你会感觉很多麻烦,怎么我会有这么多的问题呀!而当你成了人以后,你对猴子世界的问题还有感觉吗?觉得还是问题吗?除非你是养猴子的人,你才觉得有问题,如果你不是养猴子的人,你都不会把猴子的问题当问题的,因为你已经上了另外一个台阶了。同样,我们人类也面临着很多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怎么办?有些问题需要我们马上去解决,有些问题要等待解决,有些问题永远也不会解决,但不要紧,这些最后都会被超越掉的,等到我们变成了非人,我们眼下的很多问题也就不成为问题了。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自然性之于我们,可以说是每个角度、每个层次、每个方位都无所不在的。你们去想一想,我们只能去迎合、遵循自然性,才能建构出更好的秩序、更好的规则,否则的话,我们未来的存在前景并不乐观。这个不是自然性、自然规则要控制你,而是你自找的。因为,你老在深人自然世界,你老想从自然世界里获得更多的东西,这种欲望越强烈,自然反过来对你的影响、对你控制的程度就越深,由不得你只想要一,不想要二。是不是这个道理?对吧。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方,两个人爱得越深,相互控制的程度也越深。人和自然也是这样的关系。你能够作到不吃不喝,你和自然可能没什么关系,我不向自然索取一粒灰尘,我不呼吸一口空气,那么,你们可以说我和自然不发生关系。可是在今天,我们所有的东西都要从自然界索取,而且越多越好,当此之际,你想逃避自然界对你的支配,那是门儿都没有的事。所以,就此而言,我相信,我们未来将会更多地表现出我们的自然性。
     以此而言,我们就能够知道,我们未来的秩序不是一个单一的人域秩序,也不是单一的人际秩序,而是人域秩序和人际秩序同构的秩序。只有这样,才足以显示出法律、法学未来的发展前景。
     我想,以上虽然只是蜻蜓点水地说了一下,亦足以让我们去思考,来这儿学了半天,将来要干嘛?应该干嘛?等等问题。至少,作为一个思考问题的方向,还是应该去思考的。
     第二个是概念,法律为何?
     接下来要理解一个概念:法律。我们来看看法律的概念,看它究竟意味着什么?以及究竟应该怎么去理解它?
     我们理解了很多不同的法律概念,比如说,西方的法律是当事人的合意,这是一种定义。西方人又说,法律是神的命令和意志,这又是一种定义。马克思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中国哲学说,法律是天道的一种表现,或者说是自然本根的一种形式化,这也是一种定义。我们现在已经看到很多的关于法律的定义和解说。那么,在所有的解说中,我们感觉最强烈的一个说法是什么呢?在当下,对我们影响最大的,其实就是一种法律概念,那就是西方的法律概念,其他的法律意义,或者被挤在了一边,或者作为一种过时的东西被放弃了。西方法律是大家正在学的、读的东西,这样一种法律,对于我们眼下来说有什么问题?它的问题就在于,这个法律体系的性质是一种主体构成性的法律体系。它的最大障碍是
     前面跟大家讨论的——它是一种特权者的规则,而且永远是这样的规则。只要有边界,就永远逃不出为特权者的利益而保护,并进行规置的逻辑。
     所以,我们今天法律的现实问题是什么?是当人域内部都获得了这种资格以后,人内部的问题就可以解决掉,但是,人域作为自然世界的一个部分,与他域之间又制造出了更大的问题。
     问题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因此,人域就变成了一种更大意义的中间过程。这个过程表明,只要在过程中,那么,这个法律就会对非特权者构成压迫和剥削。这说明,这个法律本身有严重的问题。怎么解决呢?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放弃这种法律,另一种是改良这种法律。怎么选择呢?放弃可以吗?好像不行。所以,我们只有进行改良。在今天,我们怎么改良?或怎么改变呢?我想,还是要围绕着三个故有的问题做文章,即,主体、权利、契约。文章的主题是三句话,叫作,主体淡化、权利相对化、契约广普化。至于每一个含义是什么,我们等一会儿要讲到。我想,按照这样的方式去理解和实践,可能能够渐渐改变现在法律体系的性质。
     前面说到,西方法律起源于一个点,然后呢,由这个点扩张,最终成为现在这样的东西,这样的规则体系。那么,当它扩张到把所有的人都包括进来的时候,所有的人就成了受益者。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完满无缺了,它只是把对立者推出了人域之外,而非是失去了对立者。现在,这个对立面或对立者便是自然世界或生态环境。设想将来有一天,如果这种法律把所有的生态环境、自然要素全都包括进来了,那才能够说,法律已经达到了它应该达到的地步。那时候,现有的法律概念、性质、定义、含义等,可能都发生了变化。也可能主体这个词还在,也可能权利这个词还在用,也可能契约这个词也在用,但是,它们的含义都不一样了。所以我认为,我们面临着对现有法律的改变问题。那么,究竟应该怎么改变呢?这里需要讨论这样的问题。为此,我们现在来讨论人际同构法。
     人际同构法,是指人域、他域互助互养的规则,它以合为理念、为正义内质,人际的同构与和谐是其价值所在。所以,它本质上是一种摄取的规则,或实现摄取正义的规则。我们前面已经进行了一种逻辑分类,人域范围之内的规则所规置的对象,主要是分配的问题,即,规置你得什么、我得什么,以及因为分配而产生的交流问题、交易问题。这些是传统法律干的事情。很显然,传统法律在积极维持、主张这种分配和交易正义的时候,它忽视了一个很大的问题:分配、交易的东西从哪里来?它管不管?不管、不闻、不问。这个东西是抢来的、偷来的、夺来的,它一概不管。它只管这个东西怎么分,怎么交易就行了。所以,它是一种断章取义的规则。只管这几个问题,搞清楚了,它的任务就完成了。可是,我们现在面临着什么问题呢?不是说分配的正义不重要,而是说,有没有东西分的问题,以及你那个分配者能不能够继续在下去的问题。实际上,是这类的问题。
     这些问题出来以后,对我们的法律提出了严重的挑战。打个比方说,原来的秩序在房屋里面工作就可以了,而现在,则需要把房屋拆了,跟自然界结成一片,再重新设置秩序。所以,我们所有的规则、所有的正义理念、所有的制度都发生了危机。除非你能够找到一种规则,能把这两个东西(分配、交易与摄取)结合起来,并且,让它们两个天衣无缝,既可以照顾到分配交易的需求,又可以关照到摄取正义与和谐的需求。否则,你就不能规置出一个人在和他在或人域与他域共有的秩序。人类的法律走到今天,已经站在这样一个门槛上了,就看我们怎么样做。问题很多,究竟应该如何解决问题呢?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律肯定要转型,如果到这时候法律还不转型,还要法律干什么呢?这也意味着,法律这个概念,在当下变得很重要了。重要就在于,它要脱胎换骨。
     为此,我们需要理解一下,我们的存在状态。以前,我们并不关心这个问题,觉得自然界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比如一个农民,只要他干活,就有吃有穿,反正年年都是这样的,没完没了。这在一种简单经济条件下、小功利生存的条件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今天已不然了。因为西方人弄出了一个工业革命,弄出了一个科学技术,弄出了一个大功利的生存方式,这下子,问题倒是解决了不少。以前过基本温饱的生活,可现在不一样了,可以过富裕的生活,可以想象哪天我到月球上去逛一逛,去一趟火星什么的。可以说,这些变化、花样都是西方大功利科技、经济发展的现实成就。
     然而,不经意中,我们也发现了问题。当我们跟着西方的这种文明、文化的演化,不断地在提升自己的生活质量、品位的时候,我们也把自然界给搅翻了。一般农民是很难搅翻自然世界的,充其量也就是像中国的农民那样,为了生活、为了打仗、为了政治,把黄土高原上的森林砍完了,那也是充其量而已。即使如此,这种充其量也是可以部分恢复的——就使不能恢复到森林覆盖率的96%,恢复到50%,料想也不难——但是,西方大功利科学技术、生存方式所带来的结果,却很难恢复原状。因为,有一些东西,用化学方法、物理方法破坏了以后,分解了以后,再形成一种新的物质以后,要还原到一种新的平衡状态很难,很多时候这种破坏是不可逆的。可以说,我们现在不是破坏自然的能力不足,而是重新平衡的能力不足。
     那么,为什么我们重新恢复平衡的能力不足呢?原因就在于,我们根本没有了解、没有掌握自然界的秘密,我们只是在盲目行为。打个比方说,我们的生活和存在状况就犹如茫茫黑暗中的一盏小灯,或说,我们知道的东西就是那盏小灯,它可以照亮一小块空间,却根本不明世界的就里。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我们对自然界没有一个基本的、观念性的把握
     -不是说可以知晓的把握,至少要有观念性的把握——我们就盲目去干很多事情,干到最后,只能是不可收拾。所以,在这样一种前提下,我们的法律就不能像过去那样(它是在熟悉的人域环境中规置秩序,所以对规则的真实性很少怀疑),只要有规则就完事了。这个不行,我们还要知道规则应该往哪儿放,建立在哪里。我们规则的价值,不仅是对已知事物的判断,也要强化对未知事物、场景的基本把握,以让法律守衡中庸。如果我们的法律做不到一点,这个法律将会成为罪魁祸首之一。
     因此,今天法律的任务、法律的使命,就不是一个简单的规则的设置和规则的受用、使用问题,更重要的是对规则的内在价值取向的重新理解和调整问题。而这,就涉及我们对我们之存在的事实、状态及其合理的理解和把握。举个例子说,在环境法里面经常会碰到一些案件,其损害结果与原因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有一些致使损害的原因可能来自50年以前,而不是现在;有些原因不是一个单一的原因,而是多种原因复合作用的结果,即,在单一原因的条件下,它不会出现损害结果,或者即使有,也没有那么复杂、严重,但是,当几个不同的原因先后汇合在一起的时候,就一定会形成致命的危害。像这样的一些事例出现以后,我们的法律如果不对这样的情形留下解释空间,那么,这个法律就会很快死亡,就起不到维持公平、正义的作用。虽然,我们不敢说,一定完全知道哪些原因和哪些原因相加会造成哪些结果,也不知道这个原因会在明天造成什么影响,但是,我们一定要给这样的可能性留下足够解释的空间。这样才能说,我们法律做得比较合适、合理。
     我想,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改变有关法律的理念及观念,这一点很重要。比如说,传统法律只须对当前事实做出判断就够了,这是我们学法律的人总在接受的观念,但是,今天恰恰相反,在新的法律观念中,我们提出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原则跟传统的有过错才有责任的观念直接对抗。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对抗呢?就是因为法律不能只判断当前事实,也要判断原因的原因。这说明,现在的要求不一样了,现在的场景也不一样了,规则做不到这一点,就不能够称为法律。而要做到这一点,便要对我们的存在状态有一个把握,同时,也要对法律有一个过渡期的观照,给它的价值和意义留置空间,或说,要给法律的过渡期留下生长的前提。
     当然了,真正的人际同构法,远不止这些,后面,我们会进一步讨论一些相关学理问题。这里,我们只需明白,人际同构法是人域秩序和他域秩序的同构,所以,我们一定要走出人域局限,把规则延至自然界。这样,法律的概念和定义必将重新厘定。或者说,我们虽不能预见全部人际同构法的内涵,但一定要把可能发生的一些东西予以表达,对一些价值和理念重新把握。
     (4)共权
     第三个是制度:共权。
     共权,是人际同构法的制度基设。
     在本来的公共状态下,我们可以不需要任何权利的制度和概念来帮助我们解决问题,然而,现实生活有一种惯性逻辑,那就是,长期以来,我们过惯了权利化的生活,突然说没有权利了,我想,大家可能无法去操作,去适应了。因此,为了操作和适应的方便,我们还不得不继续借用权利的概念。但是,这个权利及其理念已经不同于原来的权利样态。
     依据上述的情景,我们需要一种新的权利制度和观念来开拓法律的域界,这种权利的制度和观念足以在我们所碰到的新现象、新行为、新场景中规置秩序。而且,这一制度和观念还能充分满足公共性的需求,满足每个人超越在国家之类的界域之外,过上一种受公共性、自然性支配的生活。那么,这样一种权利形态应当是什么呢?我称它为共权。
     所谓共权,是基于公共性、公共社会、公共关系,以及自然性而有的一种新的权利形态。这种权利的主要意义在哪里呢?在于,权利可以不受私权和公权绝对排他性的支配,而保障所有参与者的利益需求。大体上,它只是借助权利概念的外壳和名称,它的行为是人域和人际的同构。
     传统法律设计了两类权利形态:公权、私权。前者为社群公有的权利,后者为个人私有的权利。可以说,几乎所有法律部门均是这两种权利的分别或交错规置。二分法解决了过去几千年来人域内权利之分配、交易、流转、赔付诸方面的冲突与纷争。原因在于,西方人太善于切割、分类。他们人为设置边界,于是,一物或一利或一得不是此权,便是彼权,并因此可以排他、独占。时至今日,大功利的科技行为、生存方式,已深刺于自然结构内部、深处,及广空。结果出现了如下情形:人力所不及者有之,个体所不能者有之,一国所不得者亦有之;此外,前者认为无用之物,而今之势却为大利,于是利益之改换者更有之。现在,无论私权或公权均无法涵盖的利益现象比比皆是;更甚者,不能视之为利益而又必须予以保障的自然要素,是自然体系的安全、合理所必需,法律亦得规置。这意味着,法律面临着“所不曾”的困境,必须改弦易辙,方是良图。
     此乃共权临世的大势所在。所谓共权,是指人域公共所有的权利,和必须予以公共托管保护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客体或单一或全部具有开放性、流动性、无界域性、公共享受、公共福祉的表征,任何方式的私权或公权占有,都将损害他者利益,或公共利益,或自然体系的合理、安全,故只能共有。此共有的意义有两层:一为人类共有;二为自然本有。
     (5)托管制
     不论何种共有,法律必须依制度模式去操作保护,方为可能。这便要求要有相应的制度条设配置。在保护共权的诸制度中,托管制是一可行的现实制度。它是说,所有权利相关者,可依合意原则组成托管委员会,以之为法律主体,负责托付权利的维护、配置、管理及纠纷解决。托管权利的条约或公约、或合同是其行为的法律依据。这样,共权可以在国家之间、法人团体之间、自然人主体之间或地外空间得到法律的协调和规置,并实现最大限度的功效和合理性价值。
     说到托管制,最典型的应该是河流。当下,我们碰到了一种很普遍的现象,由于水资源的缺乏,导致了人们对水的重视。这种原来跟权利无关的自然物,在今天必须通过一种权利的设定,才可以对我们的生活起到规置作用。然而,河流的流动性,又告诉我们,不可以用传统的任何权利方式和概念来规置它。你不能说,这一段是我的,我就把这一段水留下来,这个基本是不可能的。如果你要是这样做的话,问题就大了。不过,现实生活中的确也有人有这种观念。中国有一个省委书记,曾经在他的省委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一个口号:不让一滴水流出XX省。我想,这个省的最高首脑他这样说,估计有他的道理,但,可不可能?不可能的。不管在什么情况下,这个提法是有严重问题的。为什么不可能呢?因为河流的流动性决定,河水是一定要流动的。你可以筑很多很多大坝,把水全部储蓄下来。问题是,这种一厢情愿的行为后果是什么?你不可能真的不让一滴水流出某个地区,不让流出我们的域界,除非你完全和自然对着干。那么,和自然对着干的结果是什么?最有可能的,是你的堤坝全都保不住,要出更严重的问题。所以,这个思路显然是有问题的。
     然而,的确又有另外一方面的问题,一个占有水资源地域的人或群体,如果他们对这种利益一点都没有享有的话,好像也有点过分。所以,我们现在面临着一个两难的选择。一方面要遵守自然规则,另一方面又要照顾到所在地人们的利益需求。是不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共权就能够管用。共权为什么管用呢?它的权利体制是这样一种体制,就是,河流——不管是跨国河流、跨省河流还是跨县河流——是以河流本身为公共单元来建构管理体制的。比如说成立一个流域委员会。流域委员会是由与流域相关的所有的同级行政机构或社会单元的代表所组成的权力机关,它决定这个流域河水使用的方式和使用比例。比方说,我们现在一般规定,一条河流至少要留60%,甚至70%的生态水,这个水不能动用;可以分配的水,最多40%,也可能是30%。也就是说,不管有几个省(国、县)与这个流域有关系,或参与该河流的用水分配,他们能够分配使用的水就是30%或40%。这些水按协商份额,或按习惯的使用模式,分配到各个不同的行政单元或社会单元,每一个单元拿到份额以后,就可以在自己的份额之内使用这个水。如果某一个单元的水多了,用不完怎么办?这时候它可以出售,卖给另一个需要的单元;如果它不够,它也可以到别的单元去买水。
     我想,这样一种制度可能更有利于我们刚才说的河流水的管理,及其权利配置和环境保护。否则的话,按现在的体制有人为强行划分的专断,或者按照习惯愿意怎么干就怎么干,或者按照刚才说的,因为我占有河流的上游,我就不让一滴水流出去,等等的做法,都只能是一个得不偿失的做法。所以,中国的水利部现在已经有所动作,由原来的垂直管理模式,变为流域管理模式。中国原来有按行政区设置的流域管理,比如说中国有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等等,全国有一系列机构。可它们是行政机构,水利委员会的成员是由水利部派出的人组成的,其性质和今天的流域管理不是一回事,还是一种垂直管理的模式。而未来的流域管理委员会则不一样。未来的流域管理委员会,则是由相关的省、县,或者相关的国家派人组成。这个流域管理委员会,作为一个权力机构存在,下面有一个具体的管理局,或一个办事机构,是所谓的执行机构。这样一种体制对水的管理会起到非常好的作用。我个人认为,它代表了一种方向,亦强化了人类社会公共化和人性的公共性特征。可以说,依公共性建立起来的机构及其规则,更有利于我们未来社会秩序的实现。因此,公共性的前景非常可观。
     在社会和政治生活领域,我们已知人类有过三种主要的权力形态:父权、王权、人权。后现代所出现的共权与此进路亦相关联。现代以人权为旗帜,将王权、特权逼进了死路,然而,人权的寿命却出奇地短,几乎在王权尚未退出历史舞台之前,人权之衰势已露出头角。此乃因为,人权之出是西方文化分割、断裂之欲所能至之之最,而人类之在又不能久持切割、分裂之苦,当痛苦所及及于根框之时,放弃极端分割之法,反求还原归整之术,是其必然。于是,公共性、自然性应声而显,排人权而出共权:公共福祉、利得、快乐之权利。
     共权的出现,同样实已预示着传统政治体制和统治方式的陈旧。既然共权为人权后,便意味着共权管理方式和机构职能的特定。现在,顺应共权的公共性,政府当是共权的托管者,而非原义的人民的治者。因为托管体制中,没有统治者、被统治者的分致,也没有政治主权者、法律主权者的二致。所有者,即托管者和被托管者。它们是契约关系,全部职权、职能依契约商定。当然,目下,还是公权、私权、共权并存的状态,窃意只是政府职能的转向,而非完全替换。
     综上可知,后现代之共权,意涵四个领域:
     以所有权而言,它为人域公共的权利,属全人类或局域人类共有、共享。如阳光、大气、河流、南北极地、外层空间之类。所有权(不论其为公或为私)实为共权派生而存在的权利,故得受共权节制。
     以人权言,它为个体权利的上位权利。人权是人的点一子化、个体化,并被绝对理解而有的一种权利观念,其对抗王权所具出的合理性并不必然证明它永远正确,在人本质上处于关联化、过程化、网络化、公共化的实景中,共权的母位意义将会愈益明显。人权是共权的分殊,并由共权提供合理、有效的保障。
     以管理权言,它亦为任何管理权的上位权利。即政府和公共机构行使管理、制控职能的权力,得由共权委托之,方得成立。或说,政府和公共机构的管理权,将渐慢地由政治强制所致的合法性、合理性而转为由公共需求、公共委托所提供的合法性、合理性支持,方为有效。即因为公共需求、公共委托,方产生政府和公共机构的管理与制控权力。
     以自然权利言,它为自然体系之安全、自在、合理而有的权利,人类得为万物之灵秀,故有责任保障之。
     此四种共权的权利形态,其共同基础是人的公共性与自然性,是这些新的人性秉赋的必然后果。故知,后现代首先是共权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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