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际同构法的法理问题
下面,我们要讨论的是人际同构法的法理问题。问题很多,我们看看哪些法理问题值得关注,找出重要的来讨论一下。
第一个问题,主体延伸问题。
我们前面解释西方法律体系时,已把它认定为主体构成性的法律体系。原因在于,首先,这个法律体系起源于主体的意志;其次,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主体的利益,保护特权者的利益;再次,它的状况和发展,依赖于主体范围的改变程度。所以,主体构成性的法律体系,就成了我们理解法律现象的一个重要平台。我们刚才说到,因为主体的存在,因为它是一种保护特权的规则,所以,我们今天碰到了一个很明显的问题,即,这个已有的规则和法律体系,不能够原封不动地移植到人与自然环境的秩序中,也就是不能直接移植到人际同构法中去。然而,我们刚才还说到,如果我们进行彻底的法律革命,放弃这个体系,好像也不行。
这意味着,我们碰到了两难的境地。这种两难是什么呢?
1、主体的概念重定义
第一,法律只保护主体的利益,不保护非主体的利益,那么,环境、自然、生态要素要受到保护,而现有的法律却没有这种功能和价值,这是第一。
第二,如果放弃主体,则导致传统法律体系的崩溃。
这种崩溃的后果是多重意义上的,一是规则体系的崩溃;二是知识体系的崩溃;三是成千上万的从业者不答应,他们要失业了,他们所学的东西没有用了。我曾经说到,你们20多岁的人还好办一点,可以重新学,而像我们这个年龄以上的人就比较难了,怎么学?一大把年纪,不好学了。没有学,就没有专业,没有专业就没有饭吃,从而生存就有问题了。可见,面对这样的问题,完全放弃也不现实了。所以,该怎么办?不能放弃人域法,特别是其中的主体概念,这就意味着,我们得保留这个冲突。
第三,生态、环境虽然不是主动者,不能像罗马那些平民那样发生起义、发动兵变(自然环境不可能这样的),但是,生态要素也有招,大不的我先死,你后死。
这是一种被动的招式,最后让你也乖乖地就范。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你不保护自然环境,不保护生态要素行不行?不行。大不了你比它晚死两天而已。
因此,为了避免两败俱伤,从最底线的角度来考虑,我们应该有所作为。当然,从最终的前景来考虑,一种最好的规则和制度体系,就应该废除掉主体。不过,这是一个终极性的话题。废除掉主体、废除掉权利、也废除掉契约,这样才可能是一种比较好的状态,但是目前做不到,目前还需要这些东西。所以,我们目前所行的实际上是一种权宜,是一种变通。正因为是一种权宜和变通,所以我们要对这些概念作一些修饰、作一些扩展,以此改变它们的内涵,赋予它们新的内涵和定义。最终,让这种法律有更大的价值和意义。
我们已然知晓,法律的最强项是什么?法律最强的一个特质是什么?
理性妥协,对吧。那么,现在面临着生死较量,我们要妥协吗?要妥协。我想要妥协。所以,我们只有妥协。我们只有重新理解妥协,重新理解合意,重新理解公平正义,我们才能找到出路。在当前情况下,传统法律不行了,但又不能完全放弃;另外面,环境要保护,又没有新的规则形态出来。所以,这是两边都要照顾的问题,我们生存在夹缝中间。大家想一想,我们这一代乃至几代人的确是比较艰苦的,不可能那么顺顺当当、优哉游哉的。我们这几代人要干吗?要改变、要创造、要转型。那么你说,你容易吗?我容易吗?大家都不容易。之所以不容易,是因为你我生存在一个特定的时代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完成这个使命,我们非做不可。你不解决,现实就摆在你面前了,所以我们必须要这么做。怎么做呢?又不能革命,只能改良。所以,我一直在鼓励改良。
怎么个改良法呢?大体上是这么个意思:继承传统法律的理性精神,保留传统法律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的符号,同时,重视或尽可能地满足环境、生态要素的利益需求。在保留的概念和制度符号下面,悄悄地制定一些能够满足自然生态要素、自然环境之利益需求的内容,比如它们的生存权、它们的存在权、它们的受益权,等等。然后,渐慢地置换已有的制度条设,慢慢地改良,直至整个制度体系和形态最终完全成为人际同构法。我想,大概就是这个意思。
要做到最后这一步还真不容易,为什么不容易呢?因为事实上,现在有很多问题解决不了,我们做不到一步到位。比如说,如果我们要完整地给自然环境以主体资格的话,可行吗?不可行。因为,你还要吃饭,还要吃肉,还要穿衣,我们现在做不到不吃不喝。像我前面说的,我们不要说摄相,我们还做不到以在养在,我们还必须以生命养生命。我们还停留在这个水平上。那么,这就意味着你逃脱不了这个逻辑。所以,现在只能是分批、分类、分形态地变革。比如说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还比方说生态体系(请注意,这里说的生态体系,不是指个体)的保护,我们给它们一定的法律人格,这样,保护的力度可能要大一些。西方现在有很多这样的法律,直接规范这样的行为,要求善待家养动物,法条规定得很详细。像意大利、德国、美国都有相应的法律。善待家养动物,在那里已经规定得非常细密,如要报户口,要有身份证,即必须登记身份,不得打它,不得饿它,你夏天要保证它在多少温度下生活,你冬天要保证它在多少温度下生活,你既然要养,不保证是不行的。
那么,哪些不给呢?经济性的家养动物暂时不给,种植的植物暂时不给,以及我们必须利用的某些生态要素也不给。不过请注意,暂时不给法律人格,是说完全不关照它们吗?不是,还是要关照的。比如说杀鸡宰牛,我们知道被杀者是很疼的,凡有血性者都有感觉,我们必须善待这种感觉。所以,你在宰杀的时候,要尽可能地人道一点,不要那么残暴地对待它们,让它死得稍微痛快一点。这个是起码的要求。也就是说,经济类家养动物是要被人类吃肉的,它们也是要被给予基本待遇的,你不能残酷地杀它。像我曾举过的那头猪的例子,几次都没电死,逃成那样最后还是被杀掉了,似乎有点过分的感觉。不过,那是20世纪70年代,我们已无法去追究了。而现在,我们能够做得到,我想,也应该这样做。所幸,前不久报道,河南省已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法定要求人道地屠宰动物。
记得1998年,那时候我刚来清华不久,有一次,法学院开了全体教师参加的沙龙,我在这个沙龙上做一个主题报告。当时,我讲的话题就是主体问题。我说,考虑到法律的这种特殊质地和它的价值、功能,考虑到我们人类今天面对的现实,我认为这个主体概念应该扩大,怎么扩大呢?扩大到动物、植物,等等。我记得,我这个报告一做完以后,在场的——包括我们的马俊驹老师、王保树老师在内所有人,人也不多,大概有十几个人吧,没有一个人同意我的观点,全体起来攻击我。我被他们骂得体无完肤。实实在在,因为那是在1998年的时候,这个话说得太早了一点。但我天觉得这个话题是可以讨论的话题,所以我当时坚持己见、不管那么多。只4是说,根据我的考察、考虑,这个路是必由之路,没有办法。其实,我用的概念不是说要把主体资格完整地赋予自然世界,我只是用了一个词,叫作“主体延伸”。
所谓“主体延伸”,就是向人以外的世界延伸,让自然界的这些自然要素、生态要素获得一定的权利。这个主体延伸,实际上是说,我们要给生态要素、自然环境以准主体资格,所以又叫相对主体资格或有限的主体资格。这个相对资格很重要,如果能够基本上保证它的存在,那么,我们刚才提到的存在权、生存权、受益权,大体上可以有保障。虽然,最后免不了一刀,但,那只是最后的一刀。此前,它们被人道照顾,死的时候,也比较人道,不必时间很长和过于痛苦。我们现在死刑执行中,有一个新的方法,肌肉注射,这个来得比较快,就几秒钟,好像不超出5秒钟的样子。为什么要这样呢?这也是一种人道主义。我们现在只是要把这种人道主义,由人类推广到自然界。可知,所谓相对主体或准主体的基本意思是说,非经法律同意,或者法律认为合适,环境、生态要素的生存权、存在权、受益权不得随意被侵犯、损害。强调的是这么一个意思。如果我们把握了这样一种精神,即使自然界没有在当下获得完整的主体资格,也不要紧,我们还能够维持一段时间,过渡一段时间。所以我主张,这种主体资格是要给的。
所谓“有限的主体资格”包括的内容如下:
第一,要承认那些现在尚未出生的人的资格。
因为我们的自然要素、生态体系从其受益的可能性而言,不仅是我们这些已经出生的人,还包括那些没有出生的人,对吧?所以呢,它们应该有一些权利要预先得到保护,才能够让他们将来生存下去。否则,我们要是把它消耗完了、预支完了,他们将来就没法活。
第二,是生态要素本身的资格。
不过,生态要素本身,要做区分。有些生态要素目前来说,还不能去享受那么好的权利,要是那样的话,我们就玩完了。我们还得——我们前面不是说到“摄养”吗,我们今天的摄养还是要——通过“摄在而摄养”。既然要摄在而摄养,就是要把一个在给它毁掉才能够摄养。在这种前提下,我们还没有办法直接去摄相,对吧?所以,我们必须有一个权宜和过渡的方式。正好,最近一万年以来,人类一直在琢磨一种招式,叫作家养动物和植物,是吧?它的功能是干嘛的呢?是通过养殖的方式去满足人类的摄养需求。这是一种循环经济或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方式。因此,对这一部分家养的用于经济功能的动物和植物,我们只需要给它们简单的权利对待——就像北京刚刚通过了的一个法案,要求善待动物,就是说,让它在有生之年,哪怕它的有生之年只有一年、半年,甚或几个月,你也得让它们过得稍稍舒服一点——就足矣。然后呢,对那些野生动物和植物,这一部分生态要素所享受的权利可能要多一些。为什么呢?因为种种原因,很多的动植物都变成了濒危的物种。濒危的危险性在哪里?就在于可能造成地球生态体系的崩溃。所以,必须保留生物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为了这样一个目的,这些生物的生存权、生命权、受益权是一定要去保护的。它们只有获得了这种资格以后,才能得到保护。
那有人提出,用“民法”的方式去保护,行不行?可不可以?我个人认为不可以。“民法”它是个什么法?“民法”里面只有两个东西,要么是人,要么是物,对吧?而且,“民法”的原则是,不可能说一个人既是人又是物,是不是?要么你是一个人,要么你就是了一个物,它是二者择其一的逻辑。说我是人,我养的那个阿狗、阿猫是物。这个道理好说,因为这种逻辑很简单。现在,你提出另外的一种相反逻辑,反过来说,我是人,这个没错,香山也是人,“民法”就傻了,就不知如何面对了,对吧?“民法”所能面对的,只能是,香山首先归谁所有,归我所有,还是归你所有,或是归国家所有,这是第一步要解决的问题,对吧?解决完了以后——假定归我所有——那么,按照民法上的所有权概念(所有权是个什么权利?是个排他的权利),我一旦占有了香山,我愿意怎么对待香山,别人你管得着吗?理论上你是管不着的,对不对?因为,我在行使我的民事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了,现在的“民法”也在改,比方说,通过民法中的那个公共秩序保全,还有很多别的原则,也可以部分救济这个香山,但是,事实上它的那个理论逻辑并没有解决掉,就是,一旦归其所有以后——你对香山所进行的保护,是所谓的保护。因为,你的保护是对你的所有权的保护,而不是对香山本身的保护。这是两种不同的思路。这就说明了问题,你按照“民法”理念去解决保护问题的这个思路是不可能的。因为它们没有获得主体资格,它们无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有应当的位置。它们处在可以保护和可以不保护的状态,是否保护,所依凭者是所有人的利益前提,有利益就保护,没利益就不保护。
这个还好一点,说多说少,你还可以找到一个所有的关联,还能跟保护沾点边,而有些东西根本就没有所有、不能所有,又该怎么办?比方说,月亮没有所有,太阳没有所有,国际河流也不能专一所有,对吧?空气也不能所有。那么,这些东西你想怎么破坏就怎么破坏,我想怎么破坏就怎么破坏,结果呢,有人管吗?管得了吗?且不说国际河流,看看我们的淮河吧,最近又在报道淮河治理的零点方案——还记得吧?所谓零点方案是,所有的小厂子都关掉。结果关到现在呢,淮河污染得更厉害了,对吧?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在于,所有型的保护,是利益驱动的保护,结果不是真保护;无所有的保护,是虚的保护,它不能进行制度操作,结果还是不保护。泛泛地说,环境保护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利益,是一种与制度无关的说教。因为,环境的利益是个抽象利益,不是个具体的利益。比方说,我们保护大气、保护水,它是个抽象利益问题,不是说保护你的一吨水、我的一斤氧气这种利益。而这样的抽象利益本质上是公共性的利益,是自然性的利益。依据人的本性,物的公共状态往往是公共利益的死穴,人们缺乏去保护的冲动。因此,作为制度,它就必须自行建立规则,为公共利益张目,而不能仰赖人性的觉悟。在此,环境和生态要素就当然地成了公共利益、公共性、自然性的主体,法律只有首先保护了这些主体的人格和地位,才能进而保护公共利益本身。所以,自然环境、生态要素为什么必须要有独立的人格,乃在于公共利益、公共性、自然性的法律认可。法律只有满足了公共性、自然性之主体的意志,才可能是真正的法律。故知,主体资格只有延伸至自然世界,才能实现对整个生态体系、所有生态要素的保护。
如果这样设计的话,马上会出现另外的问题。这些东西即使有相对主体的资格,它如何能够自动保护呢?这个问题马上就来了。因为按照我们的传统思路,有几点障碍过不去。传统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里,其要件是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吧?权利能力好说,说有就完了。行为能力就麻烦了。因为,如果说自然环境、生态要素有所谓的“行为能力”,这个观点往往很容易受到攻击。大家想一想,如果说它们没有行为能力,那又不能成为主体。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第一,没有行为能力能不能成为主体?第二,什么叫作行为能力?
第一个问题比较容易回答,没行为能力应该也可以成为主体,对吧?因为人类社会中间不乏这种现象,多得是,对不对?我曾经提过的那些残疾人、痴呆人、那些“天爱”的,都属于这种类型的主体。他们都获得了这种资格,没有问题,对吧?
第二个问题就比较费劲,因为它需要重新定义“行为能力”这个概念。行为能力需不需要重新定义?传统的行为能力是说,你有意思表达的能力,是这个意思吧?那么在今天,这个定义能够继续沿用吗?想一想。如果要求每一个人都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我们的民法能不能够存在下去?能不能?一个刚刚出生的婴儿只知道哭,刚生出来,他母亲都不知道他为什么哭,其他人就更加不知道了,对吧?那么,他的意思表示是什么?你能说他没有意思表示吗?有吧?一个非洲的俾格米人,突然有一天空降到北京来了,不要说汉语,连非洲其他的起码语言他都不懂,他到北京来了,你能说他没有意思表示吗?还是有的,对吧?为什么我们承认这些人有呢?因为,我们脑子里有个观念:他们是人。对吧?相形之下,一头训练得再好的阿猫、阿狗,它可以看你递过去的眼神就知道什么事情,以及该做什么,可是,我们却不承认它们的意思表示。或说,要你承认它们有意思表达能力,可能很困难。这说明,我们的意思表示这个概念有问题,我们要修正这个概念。
下面这个例子,足以说明这个概念修改的必要性。我们知道,人类的伦理规范中,有所谓知恩图报。动物的此类行为比之人类又如何呢?有一篇报道说①,20世纪60年代在贵州黔南的山里面有一个小村庄,村庄的村头住了一个孤老太太,无儿无女,这个老太太有60多岁——在农村这叫“五保户”,就是没儿没女,什么都没有,由政府包吃包住包养的那种人。她除了自己料理自己的生活以外,还会用简单的土法儿治简单的疾病。这个老太太的家是一间用茅草、木板搭的房子,房子只能避避风雨,不是正儿八经的房子。有一天晚上,她正在做针线活儿的时候,突然听见外面有动静。开始她以为有人找她,后来觉得不像,最后响声很大,房子都摇起来了。她一个人住,这种情形还真没见过,她搞不清楚什么状况,吓坏了,不敢动。后来突然安静下来了。这时,她家点了一盏小小的松明灯,因此房子里还有点亮,她看到墙脚上打了一个洞,从洞中伸了一只爪子进来。那是一只毛哈哈的大爪,这个老太太更吓坏了。好在那个爪子伸进来后就没有动了,她一看是老虎的爪子,而且,这只老虎的爪子已经受伤了,爪子正中间插着一根很大的木头刺,所以这只爪子已经溃烂了。这只老虎干什么来了呢?求医来了。这个老太太一看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了。于是,老太太赶快把草药箱找出来,把刺拔了,用药水把老虎爪子处理了,还包扎好,老虎才把爪子收回去走了。过了一个月左右,有一天晚上老太太又听到了响声,老虎又来了,只是很快就没有了动静,她没有当回事,就睡了。第二天早上起来开门,一打开门,吓了一跳,很大一堆东西倒下来了,她以为是人,一看,原来是很大一头野猪,已经被老虎咬死了。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那么,大家认为,这个故事里的老虎有没有意思表示?
学生回答:有!
有吧。由此可知,我们法学上——今天民法上定义的——意思表示,可能要好好地修正一下,对吧?现在知道了吧。所以说,不要以为只有人会做这样的事,老虎照样会做,它还能做得有板有眼。
还有一个例子,来自前不久的《读者》,不知道有人看过没有?是个“知青”写的。说是在东北,农民家里养了猪,母猪下了小猪崽,等着将来杀了吃肉。养猪人发现,几天以来每天晚上都丢一只猪崽,而且只丢一只,也不多丢。老农民很纳闷,想了想,最后他说,我知道是谁干的。然后就去找人帮忙,他们找到了狼窝,刚好狼窝里也有一堆小狼崽子,他们就抓了两只狼崽子,并把它们放到屋顶上。很快,狼妈妈来了,狼妈妈看崽子在屋顶上,也没辙。于是,老农民就说话了。他对狼妈妈说:猪崽是我们的,狼崽子是你的,你要敢吃我们的猪崽,我们就把你的狼崽子杀了,你要是从此不再惹我们,我们就把它放了。说完以后,他把狼崽子放了。从此以后,猪崽一只也没少。有人说,野兽听不懂人语,这个故事告诉我们,狼能听懂吗?显然是听懂了。
前面,我跟大家还讲过一个故事,说通古斯人那儿,虎、熊、人各占一块地盘,它们不跟人发生冲突,只有人去找麻烦时才发生冲突。所以,不要对这些野生动物太轻视。如果以听不听得懂为说,那么,你能听懂所有人类语言吗?听不懂。不要说外国啦,不要说走出国门啦,就是在国内,你也不是都听得懂的。你只需去广东、广西、浙江等地走走,就够呛了,还不要说走遍全中国、全世界。如果你有幸到非洲森林里面去走走,你能听懂一个字,我就服你了。我们把这些道理想一想,可能就对“意思表示”有新的理解了。就是说,你到非洲去,人家讲话你能听懂吗?听不懂,但听不懂没关系,都是一样的,不影响你对他们是人的认同。刚出生的婴儿,乱叫,你也是根据经验判断,想吃?身体哪儿不舒服?哪儿痛?你也是在判断、在猜测。所以,我们的观念实际上是有问题的。
还有一个故事。①韩国有一个金大中,曾经当过总统。在当总统之前,他坐了很长时间的牢,坐了11年牢。他被关在监狱的时候,有一次,朋友给他送了一盆杜鹃花,是冬天送的。于是,他就天天在牢房里跟杜鹃花对话,对了很长时间以后,最后,他与杜鹃花说,你如果觉得我能够完成我的事业,你就在今年冬天开花。果然,在那一年的12月20号,杜鹃花开花了。再过一段时间,他便竞选上了总统。后来,他写了一篇文章,纪念此事。你说神奇吗?
事实上,这样的事例已经很多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我们发现,原来认为动物、植物没有人类的感觉、没有人类的情操,现在,却有人说,要是给动物、植物听听音乐,这样,它们会长得很好。所以,西方有很多人用音乐来养猪、养羊。常说,音乐无国界,其实,音乐也无人界。
问题应该反过来理解,我们和自然世界、生态体系之间之所以有隔阂、难以交流,认为它们听不懂我们的意思,或说无法表达它们的意思,完全在于人类中心主义的观念作怪,一切以我们为中心,用自我做标准去判断世界,而很少说,我们是否理解这个世界。如果我们尽可能多地去理解了世界,我们一定会改变有关“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定义。事实上,那些被我们认为是木头、笨蛋的自然界、自然要素,其实并不是我们想象得那样,对吧?而是,它们有很多东西我们不知道,我们没搞清楚。就像我刚才说的,我们对一个俾格米人的了解,可能并不比眼前的一棵树、一棵草多,就是因为我们脑子里把他们当作了人以后,我们的观念上没有障碍,“哦,这是个人”,所以,结果就不一样了。那么,对一棵树、一棵草,对一个东西,就有很多的障碍。因为它们不是人,所以,我们有一万个理由心安理得,任意作为。因此,我认为,对这个“意思表示”的理解,我们应当重新定义。这是我想说的。
正因为我们的混乱不是来自于自然对象本身,而是我们脑子里的观念障隔,所以,解决问题的路径就在我们自身。一旦观念改观,事态就会完全不一样。正是这个缘由,最终致使了司法实践的突破。在欧洲和美国都有一些司法实践,明确了动物的主体地位——像美国这种国家,它是判例上法国家,故很容易通过司法判决形成制度,所以,关于动物的主体资格问题,在美国的很多案例中,已经被确定下来了。比方说,有一只猫一个个老太太养的一只猫。这个老太太80多岁了,孤独一人,最后死了。死前,这个老太太一个人嘛,家中没有别人,她睡觉前把门窗都关死了,殊.不知却再也没有起来,就死了。这只猫当然也就被关在家中,很多天过去了,家里没有东西吃,饿了好几天以后,实在是无奈,它就把老太太给吃了。后来,过了一个多星期,才被警察发现,把门打开,发现这个老太太的尸体已经被啃了很多了。于是,这只猫被认为有罪,就被起诉了。这实际上就等于说,这只猫已经有了主体资格了,它成了被告,是诉讼主体了。
还有一只叫波波的狗,它老咬邻家的狗,咬得邻家的狗不安宁。结果,三家联合起来把这只狗给告了。最后,经过审判认为,这只狗是无罪的。
有关主体资格,还有很多相应的制度,比如说,随着主体资格的成立而有监护制度、有代理制度。在人域社会中,我们很自然地在用这些制度,比如像法人,就是代理制度,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我们用的是监护和代理制度。那么,自然环境、生态要素,是否也可以用这些制度呢?我想应该可以,而且,其代理方式还跟人域的不同。因为,人域的代理制度,它有一个前提,即,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一定要有关联关系,这样才能够成为监护人和代理人。而人际的代理制度呢,则可以无须这样的关联关系,即,只要愿意就可以成为代理人。
下面这个案例,①就表明了这种新制度的好处。20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州际商业委员会(ICC) 批准铁路管理机构提高2.5%的铁路运输附加费,5名法学院的学生为此专门组织了一个起诉协会,指控现行的价格制度不公正地排除了回收物资的行为,将导致很多可循环的物质得不到运输,导致回收利用地进一步降低,结果会促成全国范围内的废物总量的增长,他们家乡附近山地的废物也会增加;进而,会引起伐木、采矿活动的增加,这样就会损害自然环境的利益。起诉以后呢,就引出了一个新问题,那就是,学生们如果是以这个山地的名义起诉,那就意味着这个山地有诉讼资格,对吧?如果这几个学生与这个山地没有所有关系,那他们又凭什么来起诉?这里,法律所要求的两种资格首先被提出来了:要么他们是所有人,要么他们是代理人。这表明,他们的资格需要确认一下。显然,他们不是所有人,而且,他们也不是代理人。也很显然,如果他们在法律上没有地位的话,这个官司肯定打不赢。这样,这个案子在美国马上成了一个很典型的案例。
最后,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原则。那就是,个别受害者的起诉权不能仅因为许多人遭受了同一种伤害而被剥夺;对起诉权的检验是定性而非定量,只要伤害存在,不管其大小范围都是一样的;对原告的起诉资格不再局限于受到经济损害的人,法院承认保护自然资源、风景、历史文物的公民团体、全国环境保护组织、公共福利团体具有原告的起诉资格。这样,所有的自然物都能够成为诉讼主体;而且,在美国,任何一个人如果认为自然世界中的某一个物,或者某一个环境要素,如一座山、一条河流、一个沙滩,或者别的什么都可以,受到了破坏,你都可以自动地成为它的代理人,不一定要求你跟它有关联关系,你只需要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为就可以了。它实际上是确定了这样一种制度。
这意味着,司法律实践已经告诉我们,在对自然环境和生态要素进行保护的时候,不需要有人域中的那种关联关系,任何一个人,只要你认为合适,你就可以成为代理人。这种例子在世界很多国家都已经成了事实。据此,现在因为环境破坏、大气温室效应,造成了喜马拉雅山的冰川在溶化,那么,你就可以代理喜马拉雅山起诉。你跟喜马拉雅山没有所有关系,但你出于对环境的保护,可以起诉。当然,中国现在还没有这种法律,所以,在中国还不行。由此可知,在今天的司法实践中,它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事实上,法律如果不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护自然界,仅按照传统的民法方法来保护,是不可以的,达不到目的的。
由此亦可知,有关这个自然要素的主体资格问题,不仅是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也是一个可操作的问题。当然,这里特别要说明一下的是,中国的法律跟英美法系不一样,中国是所谓“大陆法系”的国家,大陆法系的特征是,必须先有立法而后才有司法。而在英美呢,是先有司法再有制度、有规则。大陆法系这种体制,它的问题在哪里呢?它的问题在于,你要建立一种制度,必须要先说服那些立法会的人、那些议员,或者说所谓的“人大”代表,你如果不能把他们说服,你就完全不能立法,不能立法就不能进行司法操作。这是一个很大的困境,所以,中国人有一个很重要的先导工作要做,即如何去说服立法者。
现在应该知道,我说的这个代理就是这个意思。因此,这个代理的意思跟原来的法律定义不一样,范围要更广,实用条件也宽松。尤其对于公共的东西、大家都不沾边的东西,这种代理资格的意义更大。否则的话,我们的环境就没有办法保护。试想一下,如果一些生产厂家、一些对环境破坏多的生产单位,如果它们的负担重于它们的利润所得,我想,它们便会收敛它们的破坏行为、侵权行为。所以,法律变革的意义就非常明显了。
上面,对于这个主体的相关内容应该说得很多了,为什么要说这么多呢?原因就在于西方法律是主体构成性的法律体系,不改变主体内质,法律就不能演化。而改变主体,首先便要改变观念。因此,保护环境不是一个简单的制度设计问题,不是我们给个资格就完了的问题,更重要的在于,人类观念和法律制度的根本转型。所以,主体资格的扩展、延伸,是人际同构法的核心所在。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们叫它人际关系优先原则。
人际优先是什么意思呢?是说,人际关系、人际秩序、人际规则,优先于人域关系、人域规则、人域秩序而有效。前面,我们讲到了法域和域际的话题,因此我们知道,法律始终都有域内与域际的分别。很多时候域内、域际法律的效力很容易引发争论,如我前面说的,我们学法律的人最熟悉的两种规则,国内法和国际法,便曾有过这样的争论。
在我们受教育的时候,书上写的是,国内法优先。原因在于,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统治国家的阶级的意志具有绝对性,只有国内法,才真正反映和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在国际舞台上,很难说清楚谁是真正的统治阶级——当时,也有老师强硬地说,国际法也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因为,国际法仍然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国家由统治阶级控制,国家参与投票,即统治阶级在投票,每个国家代表自己国家的意志,代表自己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所以,当然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只是间接反映而已,他们的逻辑是把统治阶级抽象化了,不是我们传统说的资产阶级统治、无产阶级统治,而是占了统治地位的阶级——因此,依法律的本质而言,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国内法直接表现本质,国际法间接表现本质)。这个口号提了很多年,大家也习以为常。但也很显然,这个说法即使在当时,也有很多不可理喻的地方,有很多想不通的地方。比如,如果说国际法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那么,联合国中,资产阶级、无产阶级、社会主义、资本主义,还有那些土著的国家,什么都有,最后,联合国宪章代表了哪个国家、哪个统治阶级的意志呢?所以,这个说法解释不了法律的性质和效力问题。
那时,我们脑子里也在琢磨这个事情,虽说无法做出深刻的解说,但按基本的形式逻辑原则,觉得当时的流行说法有问题。形式逻辑的规则是大管小、种管属,按照这个逻辑,则应该是,国际法管国内法才对。因为,一个国家在联合国的体系中,在国际社会中,只被承认是一个成员,你在国内当然是绝对的统治者,可在国际社会中,一个成员的意志怎么会高于全体成员的意志?这是严重违反逻辑的说法。正确的道理应该是,所有国际社会成员共同制定的规则,乃是比一个成员的意志所制定的规则有更高的效力才对。当然,那时政府不开口,没有人敢说反对意见,法学界当然也就没有异样的声音,要么就说国内法优先,要么就不说。
后来,在1998年前后,有一天看电视,听见播音员讲了很大一段关于加人“关贸”问题的评论,其中有一段涉及了法律问题。凭我的感觉,她说的那些话好像不是出自中国的法学界,是突然冒出来的一段话。是一段什么话呢?大意是说,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国际法的效力是一种更高的权威。这一段话说了很长,基本是这个意思。我当时听了大吃一惊,这是谁写的稿子?肯定不是法学家写的稿子。后来经过了解才知道,写这个稿子的人是外经贸部参加WTO谈判的人。他们一直参与中国加人WTO的谈判,深深感觉到国际社会的巨大压力和国际法的威力。可以说,在国际舞台上,基本上没有什么国内法说话的份。如果我们的国内法与国际法不符, 人家就不让你加人WTO。这个太残酷了, 艰苦的谈判以后, 这些谈判专家们已经完全明白了:国际法优先。当然,我们现在已经很清醒了,我们的国内法全部要跟着国际法来改。为什么要跟着国际法改呢?因为国际法是在更高的意义上、更高的台阶上、更高的位置上、更高的道德原则和价值理念的基础所形成的规则,所以,当然有理由优先。这就好比一个小小的部落社会,与一个所谓的民主国家相比,其表现的意义和价值的高低,是不言自明的。
在这种情形下,你说让国际社会能够听你的,那才有鬼。所以,这几年间,大家不用争论就改过来了。前不久,偶尔听到少数法学界的人说,国内法高于国际法。我想,这个可能是还没有转过弯来,或者是有别的原因。
我们研究法律的时候,始终有这样的逻辑存在,就是大中小的逻辑。国内法里面也有,宪法和一般的部门法之间也有这个问题,国际法和国内法也是这样的关系。我们现在看到的人际同构法和人域法也是这种关系。当然,现在人们可能还没有想到人域法要服从人际法的问题,也没有人提这个口号,但我想,为期不远了,我们的规则一定会跟着调整。原因是,人际规则涉及的是什么问题?生存问题。人域法涉及的是什么问题?权利问题。你说,权利与生存比较,哪一个更重要?当然是生存重要。打个比方说,你把楼底下的地基抽了,这个房子还存在吗?站不住了,就垮下来了。所以,我们必须要认清一个基本的逻辑原则。尤其是法理学、法哲学,它是专门研究这种逻辑的知识体系,如果它不能把这样的前提说清楚,那是不可以的。
上面所说,是就客观需要来讨论的,现在,我们换一个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
如果我们这样提问,法律根据什么而有呢?前面已经给出了不少答案,如因法相而有,因社群和谐而有,因生存需求而有,等等。这里,我们可否换一种说法:法律因意识自觉、人性共识而有呢?现在来讨论一下这个话题。
这个意识自觉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人之所以为人。或者说,就在于他能够不断地寻找、发现、发觉、把握、觉悟人的真实价值所在。这个真实永远是一个衍绎的真实,是一个接近真实的真实。在狩猎时代,你能够维持群自我的生存,这就是真实。在国家的时代,你捍卫这个国家的安全就是真实。在今天,你认为人类有和平,这就是真实。那么,未来呢?这些真实都会变成历史,我们将会极力营造人与自然的和谐,这才是真实。所以,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单位,任何一个时代,都曾鼓吹过英雄、模范,可那些只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所寻找出来的公众角色,所树立起来的楷模,一般没有终级性的意义和价值。原因就在于,他们被界域限制了,尚不足以表现人之所以为人的真实。
那么,如何才可能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真实呢?那就是要去不断地提升我们的价值和我们的意义。在这样的提升中,我们会发现,人越是能够有对更大场景、更大视界的把握,越能显示人的价值和意义。所以,在人类整个已有的知识体系和思维形态中,我们已然发现,那些被我们称为伟大的人物,通常是对人类的把握、思考最艰深、最抽象的人,以及最大范围去思考的人。可以说,谁越到位,谁越是伟大的人物。
这样一种现象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了我们的价值取向所在。法律同样如此。当我们必须以一个国家为我们界域规置的时候,说明我们的状态比较低下。当我们以人类为规则规置的时候,说明我们比前面做得更好。当我们考虑人以外的环境、他在,并以此获得规则存在的前提的时候,这说明,我们比我们过去所有的人类社会走得更远,我们的价值定位更高。就此而言,提升人类意识自觉的程度,有助于我们重新理解法律的价值和意义,有利于我们正确地把握人域法和人际法的内外关系。域内的规则永远只能够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中起作用,域际的规则永远是超越在界域之上的一种高阶位的规则。如果有了这种理解,我想,很多问题就容易把握、理解。由此,生存优先于生活,生存优先于权利,就是我们当下应该提倡的一种法律理念和秩序规则。也就是说,首先应当对生存问题做出必要的规置,然后,才可能有良好的生活。如果没有了生存,生活也不存在。
我们举一个例子说。前几年,陕西咸阳旬邑县有一些农民把当地的一座森林砍光了,目的是为了卖树换钱吃饭。那么,5000亩树砍完了,生活问题解决了吗?应该是解决了。但是,砍完了以后,试想一下,它背后的影响会不会回到生活中来?会的。
还有一个例子,发生在四川。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川西有一家国营林场,是为了砍伐森林而成立的,几十年中,在很荒凉的山里,他们在砍伐过的空地上建立了一个镇子,后来,这个镇子发展出了好几千人口。在过去20多年的时间内,因为砍伐森林,这个林场创造了3亿多元人民币的产值。可是,非常不幸的是,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期,一场洪水奔泻而来,整个镇子没了。这个损失有多少呢?直接损失5亿多人民币。现在你算一笔账,仅仅是经济上的,还不算别的账,不算生态破坏了以后,恢复生态的那个账,也不算这几千人中,因为洪水死了多少人所延伸出来的别的账,这些账暂且不算。就算这些都不算,只算前面赚了3亿多元,而损失了5亿多元,你说生存重要还是生活重要?我想这个账是很容易算的,很简单的一个账,就像我完全不懂数学,都可以算出来。
所以,生存的问题,如果我们不考虑,可能又要犯更大的错误。为什么要人际优先?我想它是有道理的,它不是乱提的一个口号。
第三个问题,自在法的复兴。
我们的生存和生活中,有很多的自在法规则。我亦曾经说过,我们在更本质的意义上,是受自在法支配的,相比较而言,人在法只起到了表面的规范作用。前面,在说到自在法时,我曾刻意提及了六条基本原则:有利、选择、妥协、重复、习惯、均衡。还记得吗?那么,当时,我为什么要讲这些原则呢?我想,有很多的用意。第一个用意是,以此去理解法律本身;第二个用意,则是为今天的话题铺一条路。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事实上,我们基本上还是存在者,而非自主者。我们的潜质被我们欲望的表象所深埋,以致我们到目前为止,还只能是生存者,而非自主者。大家读过《西游记》,知道孙悟空和如来佛叫板的故事。孙悟空自以为可以一个筋斗翻十万八千里,所以,他不把如来佛放在眼里,结果呢,翻来翻去还是在如来佛的手掌上。人类也是这样的。几千年以来,我们自以为得意,自以为自己很牛,本事大得很,天天喊着要征服自然、人定胜天。但是, 搞了半天, 突然发现, 有很多看不见的东西, 如一个小小的SARS,就足以把你搞得灰头土脸的,让你没有脾气,让你见识一下。这表明,我们的情形跟孙悟空很相似。假定我们跟孙悟空一样——孙悟空之所以叫悟空,就意味着智慧的觉悟——最终知道这个世界是怎么回事,我想,我们才能走出生存者的困境。所以,我们有成就这种觉悟的使命和任务。如果说我们觉悟到了,知道是怎么回事了,我们就不会那么狂妄,乱喊什么人定胜天、征服自然的胡话。征服自然,门儿都没有。
这表明,我们首先只有老老实实地理解自然规则,然后才有可能参与自然。至于说,成就自然、天人合一,那还是更后面的使命和前景。为此,我们得把老子的书好好再读一读。在20个世纪80年代,在一次世界科学大会上,大会主席所致开幕词中,有这么一段话:我们当代的物理学、天文学是一种什么样的学问呢?不过是为中国的老子做注脚的一种学问。这个话说得很到位。我们写书、写文章有正文,正文中间有注释,注释放在正文的底下,叫注脚。上面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我们现在那么多诺贝尔奖获得者,那么多院士,成千上万的一流人物,他们作为现实中的人的时候,牛得不得了,可是,往老子面前一站,什么也不是,不过是一些注解者。为什么这样呢?因为老子说的简单而又深刻:有生于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没有几个人真正理解了这话的意思。如果我们不真正理解自然究竟是什么东西,你想想看,我们就只有胡作非为一番,整个就是归顺以前的孙悟空,自以为不得了,而其实并不然。所以,不是说要多么地崇敬自然,我只想说,我们一点点地向自然过渡,慢慢地理解自然。如果真正理解了自然,你就会善待自然。
我想,如果有了这样一种把握,我们的自在法规则可能就会慢慢地回到我们的法律体系中来,以明确的方式对我们的秩序起作用。我们前面讨论的那些习惯、有利等原则,亦将会一一在我们的现实法律中全部展现出来。这样,我们就会看到一些新的现象。这些新现象是,以前,我们对规则、秩序、制度的理解、判断,其标准和模式,是我们想当然得出来的结论,因为,西方的法律制度基本上是拍脑袋拍出来的——不然,怎么会有一个词叫拟制呢?拟制,就是人为的意思,说白一点、俗一点、粗一点,就是拍脑袋拍出来的——那么现在,我们就不能拍脑袋了,我们要根据自然、自在规则的本意,去理解、判断我们的行为,使之成为事物的标准。举一个例子来说,现在,我们面临着环境问题,环境问题是指,环境本身出现了非正常的状态,或说,环境的自身平衡被破坏了;同时,也包括环境责任问题。那么,环境问题,包括哪些问题呢?比如说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环境破坏,等等。现在的问题是,怎么理解和定义这几个问题?你会得出什么结论?比方说,你经过垃圾场时,你说这个地方环境有问题,因为那里很臭,臭味深深地刺激着你的嗅觉神经。而在没有这个感受之前,你对环境的理解又是什么呢?你现在想一想,在哪种状态下——你看到大风沙,在家天天要做清洁,只有在这个时候——你才会发现,环境问题很严重。假定,如果我们以这样的标准去判断环境问题,结果是什么?可能我们死都不知道怎么死的。因为,这些现象是环境问题已经表面化以后,我们才能够感觉到的,而环境问题不应该是那么表面化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要放弃我们自己的感觉来判断,我们要回到哪里?回到自然规则本身,从那里来看一看什么是环境问题。
日6地饮回吸下面,是判断有关环境问题的几条基本的自在法规则。
规则1,每一有机物会都产生对它自己不再有用的废物(料、品);
规则2,每种废物如果任其积累起来,便是有害的;
规则3,一般情形下,某种废物对其他形式的生命而言,恰是有用的养资源,它能把废物恢复到对最初产生废物者有用的形式,即每一废物都有相应的消费者;
规则4,经过演化,每一物种和生态要素都依赖各自特有的存在环境,并因之有序;
规则5,如果环境改变,结果是停止生长、繁衍或灭绝,或产生其他危害后果。
这5条规则是基本的法则,我们现在来看一看,在评价环境问题的时候,为什么只能用这5条规则来评价,不能根据我们刚才说的感觉来评价,因为,那样已经晚了,已经难以平衡了。那么,这5条规则评判的结果是什么呢?我们人类的行为如果放到这5条规则中去评判,所谓环境问题原因就是:
第一种,是我们生产的废物没有消费者;第二种,有消费者,但是我们生产的废物过量,消费者难以消化。这两点可以说,是我们制造出了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第一种,即没有消费者的废品有哪些呢?比如放射性的东西、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二氧化硫、有毒工业废料、氟利昂,等等,这些都是自然界没有消费者的废物。第二种,我们生产的废物太多,消费者难以消费。比如,植物的废物氧气对动物有好处,而动物通过吸人氧气,然后排出二氧化碳,这又可以为植物利用。也就是说,动物是能够把废物氧气恢复到对最初产生废物者有用形式的行为者,由此说,每一种废物都有相应的消费者。问题是,如果我们生产的废物过多,消费者消费不完,就会导致养资源过多的情形,结果也会出现环境问题。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哪些废物属于这样的产品呢?像氮、磷、二氧化碳之类,它们是有消费者,但是我们生产得太多,人家用不了。
现在,你来判断,对第一种废物应该采取什么方式?对第二种废物又应该采取什么方式?才能解决环境问题。第一种应该采取什么方式?禁止增长,或者是寻找替代品,否则的话地球最后会被埋掉的,地球一旦被埋掉,你我也就差不多了。第二种应该怎么办呢?限制增长。这是我们对第1、2、3条规则的理解。它表明,我们人类的行为应当有所规置、节制,才是可行的。
比如说,我们理解的好东西氧气,氧气其实是废物,什么的废物呢?植物的废物。氧气对我们是有好处的,但常识告诉我们,氧气吸收过量也会有问题,它会加速身体的氧化反应,加快死亡。所以,你不能说,我天天抱着个氧气瓶待着,那是不行的。任何一个东西都有有害的一面。必要的时候、抢救的时候、呼吸不畅的时候,呼吸一下氧气是有价值的,如果你没完没了抱着一个氧气瓶,那就有问题了。
那么,违反规则4、5的结果又是什么呢?是导致生态失衡和环境破坏。我们同样可以举例说明。比如说,我们人类为了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有一个举动——从公元前3000年左右就开始,人类有一个什么举动呢——修水库、开挖水渠。那么,修水库,有没有负作用?有。比如说在两河流域修水库,它的问题是什么呢?水库的目的是为了农业灌溉,而灌溉农业的结果必然是土壤的盐碱化。如果在山区修水库,其后果又是什么呢?比如说修三峡水库,就你所知道的有哪些后果?泥沙问题,这是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生态循环的问题;第三个问题,由于小气候的改变,会引出别的问题;第四个问题,压力可能引发地震,等等。还有吗?其实不光是压力引发地震,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原来多少百万年以来,三峡的水位一直很低,现在一抬水位(175M),很多的山体都淹下去了。我们都知道,山体不是我们做的,这个山体是造山运动综合结果的产物,它由一块一块巨大的石头板块堆垒起来,这些个石头板块中间有夹缝,原来,这些石头板块堆压在一起已有几千万年、上亿年的历程,它们之间已经压实了,或说,已经磨合好了,一般不会发生滑动。现在,随着水位的抬高,水有一个什么性能呢?无孔不人,看见缝隙就钻,对吧?结果就可能钻到原来无水的石头板块里面去。这就等于是在两块已经磨合好的石头板块中间加进了什么东西?润滑剂。地球天天在转,地球运动的力量本身就很大,再加上风、雨之类的作用力,就难免让石头和石头之间——原来它们磨合好了,没有润滑剂,你弄不动,现在,一旦有了润滑剂——很容易动了。而且,这些个石头也不像我们视野中看到的小石头,它们大多大得不得了,一旦动起来,后果是什么?这些问题人力能够计算出来吗?计算不了。你能够测量出来吗?也测量不了。那么,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如果碰巧引发了山体滑坡或者是地震,不就是出现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吗!所以,从这些问题中我们会发现,修一个水库的简单行为,一个表功人类政绩的行为,表达人类所谓伟大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可能是人类自身也背负不起的。
还有,我们开垦草原,我们抽地下水,后果是什么?大家看到,现在北京每年春天都有沙尘暴,不但中国有,朝鲜、日本也有,弄得他们现在跑到中国来栽草种树。西北的沙漠离北京有多远?好像没有多远,最近的地方只有40多公里。那么,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就是过分地开垦和放牧。一个是开垦,另一个是过分地放牧,致使草原伤残严重。我们知道,现在有一种服装材料,叫羊绒,特别是山羊绒,是制作保暖衣的好材料,因此,价格也就非常可观。为了谋利,人们大力发展山羊养殖,而山羊对草原的破坏,是绵羊的好几倍。原因是,别的羊只吃草,而山羊是连草带根一起吃,结果把草都吃没了,风一来,沙就乘风而起,结果就有了遮天蔽日的沙尘暴。可以说,这些问题都不是我们能够估计得到的,也不是那么容易能够控制的问题。所以,开矿、砍伐森林、过度放牧等,与沙尘暴、风沙、土壤沙化、水土流失等,都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再举一个例子。在印度洋上有一个岛叫毛里求斯,这个小岛有一种鸟叫渡渡鸟,在1860年这一年,最后一只渡渡鸟死亡了。怎么死的呢?被欧洲来的水手、强盗打猎打完了。在那个年代,一种鸟没有了,是很简单的事情。但是,在后来的时代里,人们又发现了另外一个问题。在毛里求斯,有一种树,一个很好的木头,很坚硬的,慢慢地也绝种了。开始,人们没注意这个现象,更不知晓其中的原因。这种树为什么会绝种了呢?经过研究发现,这种树不能根生,只能靠种子生长。原以为种下种子就完事了,后来又发现,不是那么回事,种的种子无论如何不发芽。这是为什么呢?后来进而发现,原来,这种树的种子一定要让渡渡鸟吃进去,然后排出来才能发芽。也就是说,渡渡鸟的肠胃是该种子生发的必经程序,不经过渡渡鸟过肠,种子就不能发芽。现在,渡渡鸟没有了,种子没有鸟吃,所以,这些种子只能静止地待在那里,发不了芽。这表明,一个物种没了,至少导致了两个物种的没有。其实,世界上消失的物种太多了,我只是举这一个例子。所以说,物种和物种之间——我前面强调生态体系的概念,即是说,它们之间——都是一种关联关系,是一种共同进化、共同生存的状态,有你就有我,没你就没有我。你把其中的一个你或我弄没了,那么,另外的那些你我也会跟着玩完了。当年的水手懂这些吗?
我们的法律为什么要给所有的物种、完整的生态体系留下正义、公平、公正的生存空间?我想,大家现在应该能够理解这个问题了。因为,人类真的不知道,一个什么行为、一个什么规则,最终导致的结果是生态体系的破坏。这样的例子很多。
比如说,大家知道热带雨林,热带雨林中有很多种蚂蚁,有的蚂蚁很凶,有的食人蚁,连狮子和豹子都能吃,进攻性很强。作为野生生物,蚂蚁很壮观,有的蚁丘高达十几米,令人叹为观止。所以,有钱人希望就近能够看到热带雨林的风光,便大手笔,出大价钱、花人力物力从亚马孙热带雨林中挖了一个很大的蚁丘,里面有几百万只蚂蚁。即,他们整体搬迁了一个蚁丘,然后把它放在美国帝国大厦的顶层,以供人们观看。然而,非常不幸的是,一周以后,所有的蚂蚁全都死了。为什么会死呢?不是因为没食物,食物很多,但为什么一周就死掉了呢?是因为环境变化,人家蚂蚁住不起你那个高楼大厦。
还有一个例子,我们知道,中国有一种名酒,茅台酒。因为味道不错,这个酒卖得很贵,所以,造假的也特别多。原来有一个很天真的想法,认为不用造假,只需要多制造一些茅台酒就行了。于是,有人便把茅台酒的原料,包括茅台镇的水、酒曲,当然还有工艺通通运到另外的地方,以便生产茅台酒。可惜的是,做出来的不是茅台酒。这是怎么回事呢?人们搞不清楚状况,水都是茅台镇的水,工艺也没有一个地方不同,都是原来那样做的,为什么做出来的不是茅台酒呢?后来有研究表明,你们什么东西都照顾到了,只有一个东西没有照顾到,那就是空气没有照顾到,茅台镇的空气是茅台酒生产的前提之一,你脱离了空气环境,也就成不了茅台酒。当然,是不是还有别的原因,搞不清楚,只找出这个原因了。我想,这样的例子你们可能碰到得太多了。
那么,这些又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自在法规则太细密了,你粗粗地把握,根本搞不清楚,你的一举一动都在受着规则的支配。所以,我们今天的法律责任比古人重得多,古人只需要简单的判断,就能基本定个八九不离十了,而今天,简单的远远不够,我们需要复杂而又缜密的把握。
这是第三个问题,我们要通过理解自然规则,重新把握我们的法律形态。
第四个问题,伦理主导。
传统法律,因为是当事人意志的表现,所以非常强调合意、对等、平等、公平的价值原则,那么,在人际同构法中,我们的现实问题是什么呢?我们面对这些对应者,按照我们的标准,它们没有我们所设计的那种行为能力。所以,我们必须改变法律表现的方式。
其次,就是按我们的定义,你就是一个高等级的动物,可是,同时我们不要忘记了一条定则,那就是,等级越高,责任越大,这是常理。人类生活中也是这样的,国家主席、总统要负大的责任,小百姓的责任就小多了,道理也在这里。所以,人类如果自认为自己是优秀的话,就应该主动承担责任。要承担责任,什么方式可以实现承担呢?就是伦理。
前面,我跟大家说过一个概念,在民的前提下,有氏民、臣民、市民、国民、公民诸说。本来,到公民为止,我们已经完成了一个逻辑结构,对吧?那就是由最早的那种氏族社会的氏民身份,到最后全体人类都获得了法定的权利,所以说,是一个完美的逻辑结构。如果我们还想把这个逻辑链条续下去,后面当然还要加词儿。还应该安个什么词呢?让它仍然能够保持这个“民”字不变呢?
学生回答:世界公民。
啊,不对,公民中已经有了这个意思了,它指的就是人类整体。我说的这个词跟公民不一样。注意,公民这个词指义很广,既指古代城邦制中的主体者,也指现代社会、当下社会中,地域国家的公民和世界公民。所以,现在说“世界公民”,也用公民这个词。不过,这里要用的概念,不是公民。还有没有别的词呢?调动一下自己的智慧。
学生回答:国民。
那不是倒回去了吗?啊?
学生回答:法民。
不妥。调动一下古典知识。
学生回答:天民。
对!就是“天民”。最后还应该有一个“天民”。“天民”这个词,就是能够把这个“民”续下来的关键词。其实,这并不是一个新词,充其量是一个还原的概念。为什么呢?记得前面说过的另一个概念,叫“猜测哲学”吗?我说,在人类的意识思想发展过程中,曾经有一个阶段,叫作猜测哲学。猜测哲学前面,还有一个阶段,叫作“物我一体”。也就是说,在那个时候,人类跟自然界没有分离,完全是同一状态,自然什么样,人类就什么样,那是一种简单的同一,一种简陋的和谐。我们现在说的“天民”,也就是自然的人,或说,重新回到自然中的人。当然,不是说回到刚才那种简单的状态中,而是经过了这么一个长程的猜测哲学、解释哲学以后,经过了一种充分的自我自足、人与自然的分离以后,人类已经获得了一种境界、能力,获得了一种智慧和觉悟,是被这些境界、觉悟、智慧造就的新人,且以新人的心性回到自然之中的。那么,这里的“天民”就是这种特定的伦理智慧的概念和称呼。
这个词出自哪里?
学生回答:《尚书》。
不对。出自《诗经》:“天生蒸民,有物有则”,对吧?是不是“天民”?就是说,中国古人已经替你把词想好了,只是等着你来用它。天就是自然的意思,“天民”是说,人作为自然界的组成部分,他有其应然的角色。或即说,人的目的不仅仅是要作为一个人类的组成部分,还要作为自然的组成部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吧?所以,现在说回归自然,就是要由一个人的组成分子变成一个自然的组成分子。这才叫重新回归到自然,这是“天民”的本意。
当然,在最终实现这个概念的目标之前,我们还有一些过渡性的称呼,其意思的表达可以有很多,比如,我们依据原来说的“经济人”,有“法律人”之说,现在,有人在提下面这个概念,叫作“生态人”,或者叫作“理性生态人”。这就意味着,我们人类的内涵已变得更加丰富、更加多元化了,不像原来那么简单了。可以说,“生态人”“理性生态人”等概念,具有比公民更多的价值和意义。这些概念的出现,可能有助于我们去理解为什么人要变成“天民”。这里,“天民”之意,仍然与主体的制度关联密切,说,“生态人”“理性生态人”是其过渡,更表明,它们是法律人、公民的延续。为什么要坚守主体制度呢?因为(我们前面讨论过这个话题),按照现在的法律体系——一个我们现在没法去改变的法律体系——没有主体这个概念来支撑的规则体系,是无法运作、无法操作的。现在的问题是,既要迁就这个体系本身,又要去救济和保护自然环境、生态要素,所以,我们只有走折中之路,走中庸路线。走中庸路线的结果,就是让自然环境、生态要素享有一定的主体资格。
当然,“天民”的主要意义应该不在此。它的本质在于,我们作为一个责任者,我们作为自觉的存在者,重新与自然和谐、统一、同构、互助、互养,是必须履行的责任和应当的角色。所以,我们要进行一种“天民”的建构。“天民”,它与前面所说的那些氏民、臣民、国民、公民、人民不太一样,因为,那些概念全部是在人域范围之内生成的东西,我们现在需要跨出人域,在人域与他域、人在与他在之间,形成一个新的概念和制度体系。这种新概念和制度体系,既要解决人类生存的问题,同时也要解决人与自然的和谐、同构问题。所以,它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
为什么“天民”具有逻辑的合理性呢?这是由人类的进步、演化、发展的必然性所决定的。也就是说,人的意义和价值是不断复杂化的。我们想一想,在狩猎时代,你的身份就是一个很简单的群自我成员,你连父亲、儿子的身份都没有,因为在那种环境里,根本就没有这么一种思想。后来,你慢慢多了一些身份,要么是父亲,要么是儿子,要么是妻子,要么是母亲,要么是女儿。后来,又说你是臣民,你是官员,你是上级,你是下级,你是老师,你是朋友。后来,又多了一些,你是经纪人,你是经理,你是工人,你是农民。然后,说到现在,我们发现流行的话中,有法律人、经纪人……这些就说明,人的角色一直是在复杂化、多元化的。现在,我们又加了一个人,叫作生态人或理性生态人。当这些“人”不断地增加,里面存储的价值、意义也越来越多,当多得扛不下来的时候,就到位了,就是由人之民变成天之民的时候了。我想,这样说,可能比较通俗一点。
其实,人类历史就是这样演化的。我们开始就是那么简单来的,那么简单地活着。后来过着过着就发现,想过好日子。这个动机很快就发生了,结果,你需要过好日子的时候,你又发现,你的影响太大了,你对周边环境、他人的影响太大,于是,你就不得不考虑照顾别人、照顾环境的问题。同时还发现,你在照顾别人、环境的时候,你的行为能力、心性人格也在变化,你的观念也在变化,那种深层次的价值意义也在变化。结果,这些东西慢慢变,由表面而深层、由暗转明的时候,变为一种不能不面对的事实的时候,你突然发现,你与原来的你已经不是一回事了。我们知道,狩猎者的人和猴子、猩猩的差别都不大,但是现在,任何一个人,绝对没有把他当成猩猩、猴子看待的可能性,就是大字不识的人,也不是猩猩、猴子。为什么呢?人类的文化和文明已经把你输送到特殊的阶位上了,你要思考很多原来不曾去思考的问题,要去解决很多原来不曾碰到的问题。因此,就这样一根逻辑链条来理解的话,我坚信,“天民”不是一个不可知的、不可期待的身份。有一天,我们都可能——当然是不是马上可能,那是另外一回事,我是说,包括你我的后代—一直延伸出那种意义上的你我。
所以,在暂时完全无法改变意思表示的定义、改变行为能力定义的前提之下,我认为,我们的法律可以做出的努力,就是要把伦理原则重新制定到法律规则里面去。为此,我们要把关爱、善待变成规则,用来对待自然环境、生态要素。只有这样,才可能获得一种良好的秩序和生存环境。否则的话,所有的东西都不对。正是这个理由,最近几年来,我们都知道,全世界都在建构生态伦理、人际伦理,或者叫自然伦理,至少,大的方面已做出了很多的贡献。
很多学者都加人了这样的讨论。比如在美国,有一个叫斯通的学者,写了一篇大文章,叫作《树林应有诉讼资格:自然体的法律权利》。在这篇文章里,他引用了大量的学说、学理根据,以证明树木(自然环境、生态要素)的权利,即主体资格。他的论据主要来自于哪里呢?来自美国20世纪40年代的一个著名的自然生态学家,也是自然保护的先锋人物,叫莱奥波尔德。前面我们提到过这个人和他的文章。他的这篇文章提出了一个新概念,叫作大地伦理。就是说,人与自然的关系现在不仅仅是传统的那种关系了,传统的观念认为,人与自然只有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伦理关系只适用于人类,只有人才能作为伦理的受体和授体,而新的观念则认为,自然也是伦理的受体。既然自然是伦理的受体,那么,它就应当被善待。他提出了这么个理由,而斯通则把这个说法进一步扩展,认为自然应当成为法律资格者。除此以外,还有一些人,比如,像美国的罗尔斯顿三世,还有印度的一些学者,以及欧洲的一些学者,都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同时,相关的书也出了很多,有机会你们可以去看一下。如前不久,上海出了一本书,叫《自然资本论》。
昨天我们谈到第四个相关的法理问题,结论是,依据这样一些新的伦理道德标准,我们的规则、我们的观念、我们的制度,乃至于我们的经济方式,都在发生改变。今天看第五个。
第五个问题,秩序同构。
我们前面已经说过并且明白了一个基本现象,那就是,从很久很久以来,所谓的秩序就是人域秩序,所谓的法律,就是人域法。因此,过去我们不需要考虑别的东西。但是今天,我们在充分地理解人域秩序的合理性、有效性的时候,同时还要考虑人际秩序的问题。这样,摆在我们面前的有两个秩序。我们可以把这两个秩序分开理解,然而,更合理的理解是把它们看成一个东西、一种秩序。就像把国际法和国内法都当作法律理解一样,我们也应该把人域秩序、人域规则和人际秩序、人际规则,当作同一个东西来理解。这样,才便于我们对法的本质、内质的把握。这就意味着,我们要改变我们的法观念。从前,我们基本上只需满足对自身的理解就完事;从此以后,我们要把自己的需求与自然世界的需求联通起来,以求一种把握的贯通。
我想,我们今天这样做的原因其实很简单,主要是因为,人类行为已经深深地渗透到了自然世界的深处。在这样的深入渗透中,我们终于发现了一种真实,一种什么样的真实?就是人性的真实。记得我在前面跟大家讨论法哲学使命的时候,说到人性对法学的影响。我说,人有其来源的属性,我们叫它动物性;同时,人也有一种超越的属性,希望摆脱动物性,成为神,这就是神性。神性加上动物性,就构成了人性的基础,后续的其他人性均是在此基础杂合以后的出脱。因此,人性之中,有的偏近于动物性,有的接近于神性,有的处于居间状态。这些杂合而有的人性包括人的功利性、人的社会性,还有理性,以及公共性、自然性。前面还说到,过去人类所表现出的人性,并不是完整人性的全部,它更多的只是把理性以前的人性表达了出来。完整的人性除了前面所说的动物性、功利性、社会性、理性以外,更应该包括另外两种属性,那就是公共性和自然性。
公共性和自然性又意味着什么呢?为了便于理解,我们不妨先来观察一下人类社会状况和生存方式的一些变化,看看这些变化中隐喻了什么。
传统社会长于把人进行身份、人格和权利、利益的设置,在这诸般的设置中,人们不得不把所身处的单元(界域)当作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这些存在单元,有自然状况的,比方说血缘群体;也有人为状态的,比方说国家。无论是自然状态,还是人为状态,我们自觉不自觉,最终都被这样的单元固定住了,离开单元,我们似乎没有了生存、生活的依凭。比方说,不可想象一个人可以完全不依赖某一个国家而存在。在今天的世界上,虽然也有无国籍人,但是,无国籍人实际上是受到国家歧视的一种类型,基本上每一个国家的法律都反对无国籍人。同样,一个自然的原始单元,比方说家庭,对我们仍然影响很大,尤其在东方社会,我们几乎离不开家庭。因此,我们过去的行为,并不是一种完全个体的行为,而是受制于各种各样的单元、单位,因支配而产生的行为和观念。在这样一种情形下,我们自觉不自觉地都在受着这些单元和单位的支配,所以,我们的观念,我们的思想很难有真正的超越。
而现代社会,已经有了很多不同的表达,那就是,个体可以超越在这些固有单元和单位之外,来行为、思考、理解他的人生价值和意义。很多的事件、场景、处所,已经给我们提供了这样的条件和平台。比方说,我们在网络上的时候,就忘记了你是某个国家的人,或者你是某个家庭的成员。比方说,我们受到病毒攻击的时候,也会感觉到,不能够自己解决所有的问题,我们比较依赖于一种连环网络化的力量来解决这些问题。比如说, 我们碰到自然危害, 像太平洋海啸、SARS, 这样一类自然灾害的时候,我们同样感觉到,仅仅依靠一个国家、一个单元、一个单位的力量,远远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还有,从另外一种意义上来讲,现在有很多东西,随着我们行为能力的强化,它们对我们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比如说,空气、水、阳光,这些东西一方面给我们影响很大,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按照传统的逻辑、规则,把它们规置为可以量化的权利,等等。所有这些都表明,我们已进入了新的社会和生存状态,它是人类后现代的开始。以此而往,人性的展现中,将不再仅是动物性、功利性、社会性、理性,更多地将是公共性和自然性。以此人性为基础,人类将愈益公共化、自然化,并建构出公共社会、公共权利,及人与自然和谐的制度及结构。
其中,法律体系的公共化、自然化,秩序的人域、他域同构,将会强势显现。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会越来越需求,在超越传统的公权和私权之外,去建构一种新的权利形态和制度体系,去规置人际秩序。下面的这个例子就有着这样的趋向。
在德国,1994年颁布了一项法律,《关于生产品再生利用和原材料损耗管理的立法》(Acton Waste Management and Product Recyling 1994年7月通过)。该法的核心旨意在于,生产商必须对全部生产品负终身责任。这意味着,一个商品从生产到最终从这个世界上消失,生产商都有责任不得让它,包括它的部件、附件产生对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这项立法所带来的结果是,生产商必须改变生产工艺、原材料和商品结构,而且,他还必须谨慎地使用有害的原材料,他必须在生产时就要考虑好回收时的拆卸方便,他必须减少商品主体上的附加物。如此这类,都直接影响了生产、交换、消费、运输各个环节的契约关系,并进而有利于人际秩序的合理。从表面看,这个法律非常简单,说白了就一条,是什么呢?就是你生产什么,消化什么。比如说,你生产电视机,你生产多少台,你一定要收回多少台。假定你生产1万台,你就得销毁1万台。这个话说起来好像很轻松,但是,你认真想一想、分析一下,你就会发现,它对生产者强加的责任实在是无限大。其结果是,在电视机的生产过程中,所有的生产厂家都必须改进自己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比如,电视机有一个甚至两个集成电路板,上面的线路和连接点,都是金属之类的东西构成的,这些集成电路板上的金属,比如像汞、水银、银等,对环境有污染。所以,你必须要把它们分解完以后,才可以进一步销毁。原来生产电路板、电视机的人不用担心这个问题,他们大多采用火化的方式解决问题,几分钟就溶解了。但是现在,你回收之后,首先得拆卸这些东西,在拆卸过程中,你会发现,这些东西构合在一起,拆起来很困难。为了解决这个困难,德国的工程师就要想,在制造这些集成电路板的时候,一定要想到10年、20年以后,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把所有的构件分开,把原材料进行回收利用。如果做不到这一点,生产商就不能生产了。还有,长期以来,电视机上都有小商标,有的是用金属牌,有的是用不干胶粘上去的,这是很小的事情。但是,1994年的那项法律公布以后,又引出了什么问题呢?在回收电视机时,这些商标是要取下来的,否则,电视机的废旧材料回收又有问题。没有办法,工厂只得雇佣很多人去撕那个不干胶或金属商标,德国工人的成本很高,结果是要花很多的钱。这样,又逼着厂商改进了工艺。现在,电视机出厂的时候,就直接用激光在机身的塑料盒上打一个商标,不用再附加商标。这样,既简单,又环保。所以,一个小小的法律出台以后,弄得整个德国所有的生产厂家,生产汽车的、生产电器的……纷纷改变工艺流程,改变工艺手段,改变零部件装卸方式。
由此看来,问题严重不严重?严重。结果是,几年之间,德国的工业改变很大。现在有欧Ⅲ标准、欧Ⅳ标准,要欧洲标准干什么呢?你不要以为你的行为是自主的行为,今天的法律已经有了一个明显的表现方式的转型,即,更在乎标准的确立,而非一定要严格地指明保护什么。有了标准,就可以限制你的行为。而标准,更多的是自在法的规则。这便使法律有了与过去明显的差异。我想,人域、人际秩序的同构,这便是明显标识。
第六点,渗透与共识。
就当下的法律现象和法学景象而言,我们已经看到了一种现象,那就是,今天的法律和法学越来越不专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知识渗透和综合趋势。从前的法律专家,是非常专业的人士。我们知道,西方有一个学派叫作纯粹法学派。所谓纯粹法学派,是说,只要理解规则本身就完了,别的都不管,政治、经济、伦理、道德、神都与法没关系,能够懂得规则就行了。在人类历史上,从中世纪中后期以后,到文艺复兴时期,西方的确有一批学者,就只专门研究罗马法的规则、条文,从而成就了解释法学,或注释法学。这样一些人,在那个年代里有他们的价值。但是,到了今天,法律越来越像螃蟹,或者像章鱼,爪越伸越大,越伸越远。各种知识、各种专业,都进人到法学里来,牵制着它的发展,对不对?所以,今天要当一个法学家,难度特别大。你要懂得多少知识,才算得上一个专家。你要是对法律以外的知识一点都不懂,比方说,经济学知识不懂,行吗?不行,你门儿都没有;哲学知识不懂一点,伦理道德不懂一点,就搞不清诚信原则,也搞不清楚正义为何;历史的知识也得知道一点,不然的话,这些规则,这些制度哪来的?文学知识也要有一点,不然的话,你话都写不清白,你判决书都写不好,你答辩状都写不好,让人家笑话。曾经有一位教授,一篇论文中有一个自然段,整个约有300字,全是状语从句,没有主谓宾,看了无数遍,也没弄清楚他要说什么,整个让你感觉莫名其妙,不知道他说了什么。此外,电子商务要不要懂一点?国际商业贸易要不要懂一点?银行金融债券要不要懂一点?医学要不要懂一点?生物学要不要懂一点?甚至物理学化学要不要懂一点?要不要?都要。不过,坦率地讲,对所有这些方方面面的知识,我实在是能力不及,我没办法,我只能学某一部分、某两部分,最多是三部分的知识。
因此,对整个法律界、法学界来说,就面临着这样一种状态,没有知识是无关的,都是相关的。所以,现在法学院开的课程——你们已看得出来——特别多,年轻人就比较沾光,可以多学好几个专业的知识,成为复合型的人才。所以,现在学外语的,转过来读国际法比较优势;而学数理化的、计算机的、生物医学的,其优势比学外语的更强了。这几年,清华在校的法律硕士里,有学体育、学医学的,这些人的前景特别好。为什么?因为他们拿了两个学位,然后毕业出来就可以去体育、医药机构,如国家体育总局、卫生部下面的医药管理局之类的地方工作。在这些地方,他们是宝贝,他们什么都懂。而像我们这种,科班学法律出身的,反而有了落单的感觉,你能够去的单位,就是固定的单位。而去了以后,也感觉很郁闷,连文件都看不懂,拿着判决也看不懂,这是什么语言?等等。是不是这个道理?因为,现在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积累的大量案件,比方说,基因工程、电子商务、环境保护方面的案子,还有经济贸易的案子,你连名词术语都搞不懂,所以,只有抓瞎。在这种情况下,你说你能不多元化、多维化地学习吗?你如果不多元化地学习,你就觉得自己被淘汰了。
所有这些现象的背景是什么?实际上就是,今天人类的行为、人类的知识,都在全面地、呈几何级数地增长,我们的世界已经不依赖于某一个单一的东西成立,而要依靠多元化、多维化、杂合化的领域、层次的共同。建构,才有可能。同理,法律作为社会秩序、公平正义的载体,必须迎合这种现实,如果迎合不了,就失职了。这也是我们刚才说的秩序要同构的3理由,否则,你根本不能够设计出秩序来。当此之际,所有的法律专业人士,都面临着一个各种各样的知识、各种各样的现象综合的问题。你的知识要复合,你的专业要综合,这是大势所趋。比如立法机构,至少要能看得懂,要用你所学的东西去看懂立法条文,不然也很麻烦;法官也同样,你看不懂也麻烦;律师也同样。
另一个现象便是共识。共识什么?从前,我们的知识是依据严格的分类而设定的,这导致了我们专业的壁垒化,这样非常不利于我们对世界的真实把握,当然也不利于真正秩序的实现。而今则大为改观,知识的隔离在溶化,专业的壁垒也在消解,以至有了相互之间的交流、沟通、融合,出现了有关世界、人类、社会多方面的共识,其中,也包括法律的共识。比如,当下出现的人域和人际之间的同构是一种共识,保护环境也是一种共识,人际的公平正义也是一种共识,所有这些东西都是一种共识。除了已经跟大家提到的诸多共识现象外,我觉得有一个口号需要在这里提出来,叫秩序无国界,环境无己私。这是当代的最大共识。这种共识越来越清晰、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影响我们的观念,对我们的行为有支配意义。
原来,我们的看法很简单,有个成语叫,各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这也是我们原来的法律观念和秩序观念。如一个合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坚守这种理念。认为我们两个的问题、当事人的问题解决了,别人的问题我们可以不管,我们合意的结果是什么,对别人有什么影响,我们也不用管。现在可以吗?现在不可以。因为现在一旦出现了损害责任,法律可以一直追,追到最后的原因点。它奉行的是无过错责任,而非有过错责任。这样,它会追下去,只要与你有关,你就逃不了干系。尤其在环境保护领域,这种现象越来越突出。
举个例子来说,日本人比较喜欢环境优美,所以,在过去的若干年内,他们有一个很重要的举措,就是,自己的树一棵不砍,专门跑到中国来砍树。结果是,他们的森林覆盖率很高,达到60%以上,而中国的树却砍了不少。后来,中国禁止原木出口,但木材产品不禁止出口,日本人便改变方式,进口中国的一次性筷子。筷子只用一次,然后照样可以作为木材使用。还有,中国有很多速生的人工林木,像杨树、泡桐这一类的树,生长很快,两三年长起来的树,在我们看来,其利用价值不高,便很便宜地卖给日本人。他们拿去以后,用炉子一蒸,机器一压,结果比自然界生长的檀木还要硬,照样制造高档家具,然后高价返销中国。日本人很善于干这样的事,或者把我们没有用的东西,变成宝贝;或者变相利用你的资源,他自己的尽数保留。这种行为叫作什么,叫作聪明,叫作精明。不过,现在有所转变,我昨天提到,日本人已经跑到中国来治沙了。为什么?这说明,一个人不能只有精明,还得有点愚蠢,也就是把钱送给别人,帮别人做点好事。为什么要帮别人做点好事呢?因为,他们最终发现了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空气、阳光这些东西是贯通的。你说,你把自己的搞好了,但,最终你挡不住那个坏。自然的逻辑是,要坏大家一起坏。地球就是个弹丸之地,不是说你把你那块保住了,就相安无事了,没那回事儿。因此,今天大家认识到了一个问题,即,环境问题是一个全球的问题,不是一个国家的问题,不是一个县的问题,更不是一个村子的问题。这是一种已经建立起来的共识。
我想,这样的共识,对未来的法律观念影响很大。至少,它导致了这样一个结果。在20世纪90年代的前期,在南美洲的里约热内卢召开了一次世界环境方面的大会,这次会议创造了一个奇迹:一周之内,竟然通过了五个跟环境有关的国际公约。这个记录是人类有史以来没有过的。为什么?通常情形下,国际社会要成立一个条约——不要说五个条约同时签订,就一个,也不知要折腾多少年——不知道有多费劲,而有关环境这类的国际公约,那么快就制订了出来,其原因就在于,因为大家都感觉到了:秩序无国界,环境无己私。它说明,面对环境秩序,不是你把自己整好了,就完了,必须要大家共同着手。到目前为止,还有一些东西,比如关于大气的公约,还有人没有签订,有的国家在扯皮。其中,抬杠的核心问题是,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分配的问题。有关这个比例的分配,美国说,我应该多排一点,因为我一向排得多,中国说,我是发展中的国家,我更应该多排一点。于是就相持不下,写了几十套方案,到现在为止,没有一套方案被接受,还在扯皮。其他的都比较容易被接受,原因就是因为大家都开始认识到,不能孤军作战,不能自行其是,不能各人自扫门前雪。这些观念对我们的世界是没有意义和价值的。
说白了,全人类,不管穷的、富的、黑的、白的、男的、女的,其实都是一条绳子上的蚂蚱。所以,西方的那个救生艇理论行不通。所谓救生艇理论是说,地球就好比一艘大船,现在,船出了问题,要沉了,有几只救生艇漂在海面上,上面已经坐着了几个人(发达国家),大量的落水者正在水中扑腾,救生艇上的人决定把艇开走,逃生去,不管其他的人了。真实的情形是,地球就是这么一个,要沉大家一块玩完,不可能你逃了,我逃不了。既然是一条绳子上的蚂蚱,大家就得齐心协力,要跳就一起跳,要不跳大家都不跳,别跳的累得半死,什么问题也没有解决。我想,这种理念应该成为我们未来法律的重要追求和价值取向。
以上是有关人际同构法的理学问题。这些问题很大,不是我一时说得清楚的,不过,我提出却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