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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法相与秩序
    
    
     法相乃诸相之一相。这是上文已提出的基本命题。诸相存而不在,故相不是在。惟诸相互助、互养、同构、同一,才是在、才为在,用亦以此呈显出来。在当然也不再是某相。这些便是相与用或存在的基本区别。哲人所谓聚则为在、散则为相,互养是用、无养是存,即是此意。
     上文所言,世界由体、相、用三界同构而成,这实非是经验的把握或常人的知识。俗世所能思、所能言者,惟在或用的世界,体界、相界则往往被略去不计、不虑。妄人多会以无凭无据之论,一推了之。所谓凭据,无非就是感觉。长期以来,感觉是此在评价真理的尺度和行为得失的标准,忽略体界、相界实是感觉不到的原因所致。这表明,此在的动物状态是何等的严重——一抹灵性尽投诸生与死的生存拚搏之中,何来灵光普照、洞穿三界的慧识?自古以来,佛为此苦苦救渡,儒为此谆谆仁化,道为此无待全性……。这等用心,其实也是瓢背盛水,几人人得境中?!
     然而,不识得体、相之景意,便无有存在世界的真解说,更无此在诸般痛苦、烦恼的真解脱。这正是法学何以要由现象深人相景之中的真正原因。
    
    
     第一节 秩序的来源
     法相本身不是法,或法相不即等于规则。但法相确是法之是法、规则之是规则的原因、背景。换言之,法或规则是法相的表征形式、外在。
     不论你认为与否,世界的真实就是和谐。体用不二、以相养用是和谐的最高境界。就三界分别而论,和谐并不是相等意义的概念。体、相两界无有在的表现、隔阂,故无所谓和谐不和谐,它们不需要和谐。和谐的需要者,唯在界而已。
     在是诸相的同构。这一同构,问题就出来了。虽然本质上讲,诸同构彼此间并非截然分立自在的,它们广普地有着相的交流、交换,只是此在不自知、他知而已,然同构即意味着相对或某种意义上的分裂、隔阂、独立、自在、对抗,乃至于在对在的毁灭、吞噬。否则,同构也就失去了表征存在世界的普遍意义。
     这说明,有同构就有不和谐,存在本身即意味着不和谐。
     对世界言——同时也是性智觉悟当然得理会的问题是——没有同构就没有存在,而同构又意味着存在或世界的不和谐。这便是世界或存在的最大、最深层的二律背反。在这里,与其说世界需要和谐,不如说存在需要和谐。
     如何解决这最大的二律背反呢?世界本身已经有了解决问题的方案,并且也按这个方案实践了它的部分过程。人,这个被必然性所选择的或自认为的世界的观察者、参与者,甚或是自觉的参与者,首先得体悟这个方案,然后才能参与之。
     这个方案的基本脉络如下:
     相对于体言,在是体的局限、残缺或堕落。在不能退回到体以实现其完满,而必须通过在本身的复杂化、多样·化自足,不断地超越残缺、局限,以致最终使全在完满、完善起来:体用不二、以相养用。这正是世界被表征为巨大、无限过程——体变相养用显、同构互助自足——的原因,也是世界的内涵所在。过程和内涵都是具体的、实践的、不可回避的,这就是存在。
     存在之如此,就不难理解秩序的来源了。
     秩序是同构得以同构的前提。同构首先是诸相的同构。在相界中,诸相本是互不相关的,一旦相互同一、互养、互助、同构,便是在界的开始,从此,便有了所谓量(相量)的取舍和方式的彼此。当此之际,若无有内具的约制力量和原则,诸相亦是无能自为同构的。进而,同构也不能千篇一律,否则,呈显出的也只是一个绝对单一的存在世界。由逻辑可知,单一的世界不仅不能追寻和谐的终极,而且也难以为存在。此理彰明,诸相的互助、互养、同构、同一,以及同构的差别异型,并保持相对的自在特性,均是一种与相俱来的内在约制力量所致。这种力量就是法相。是法相的功能性显示,保证了存在所以为存在。
     有序是宇宙间的广普现象。宇宙或存在为什么会有序呢?这曾引起了解释者的普遍思考和各种解说。在已有的学理解说中,神学家们的回答最为肯定:神或神的意志安排了这种秩序。近几百年来,这种观点已被很多人所怀疑。唯物主义批判了神学的观点,可对真实原因的探究,又采取了不了了之的态度。诸多科学家义不容辞地从不同的领域、层次致力于这一现象的研究,可他们却非常地小心谨慎,既怕错误地深人了神学的窠臼,也不想与唯物主义者发生过分的沾染。他们用假设的句式写道:如果物理定律本身是伴随着宇宙产生的,那么,它们就不可能解释宇宙如何产生。②
     世界为什么有序?或者说世界为什么出现秩序呢?
     我的理解是,作为存在之构成的质素、前件、原因(诸相)中,本已包含了法相,是法相在参与诸相的互助、互养、同构、同一的过程中,自发地从存在或同构本身(不是外在)呈显着约制、规定、设置同构的功能,以使同构成为同构、存在成为存在。此意是说,有序或秩序不是外在(如神那样)强加的,也不是后于存在才有的,它源于存在之前,并呈显、内具于存在之中,是存在本身。法、秩.序、规则,其因在存在之先,其果则在存在之中。
     秩序来之于存在或同构自身,这是意识自觉理解和解释世界的一个基本立足点。它表明,所谓秩序或有序即法相的外化和显示。这里,法相如何变转自本体,我且搁置不论,需得强调的乃是,自诸相有法相始,法相的价值、功能始终如一:以约制诸相为同构的方式参与诸相的互养、互助,并得以规定此同构是此同构,彼同构是彼同构,设定总同构的守衡关系,协调过程的合理与恰当。
    
     第二节 秩序的显示
     法相决定秩序,其显示者,一般名之为规则。其价值取向已如上述:在诸相、诸同构互助、互养、自足的过程和方法中约制有序、排斥混乱。
     然而,诸相参与互助、同构的具体环境、诸同构参与更高级同构互助的环境是各不相同的,即法相不可能以单一的方式参与诸相的互养、互助,并呈显出规则。于是,规则、秩序、法的不同类型就出现了。
     几乎从存在一开始,环境就同步地塑造着同构的状态,并影响其规则的显示方式。规则依环境的不同而千差万别、异彩纷呈、变化多端,具有一定的或然性、相对性、灵活性,并因此满足着世界的秩序要求。
     (秩序也是一种需求,警察、司法服务,立法和行政也是服务吗?)
     环境差异导致了规则呈显方式的不同,这只是其一。其二,不论规则的方式多么千差万别,其依赖的原则却是大体相同的。这些原则主要包括:有利原则、习惯原则、妥协原则、选择原则、重复原则、均衡原则。
     这些原则通常可被视为秩序现象的基本原则,存在世界中的绝大部分规则都是在此基础上塑造成型的。同构是这些原则赖以成立的大前提。一同构就是相对的自在或自为实体,故具有与他同构相区别的自在性。如果只是一静止的自在者,也许无需复杂的规则为之约制。恰好相反,全部世界都变动不居。这种变对任一同构有两方面的压力:一是它要想为在或继续为在,必得从他在或相中摄取养源;二是它要抵御被摄养的可能。无论前者还是后者,它都要识别和选好对象。因为它不能对一切他在、他同构任意摄养,也不会成为任何他同构、他在的摄养对象。总是有若干在或同构与它无伤害关系、无摄养冲突,甚而它们还可能结成联盟,互为依赖、共同存在。这种现象就是存在世界中的亲恐关系。
     亲恐关系是存在世界秩序的开端,它由诸相之养的必然性所导出,养的善恶二致性决定着亲恐关系的后果。一些同构、在之间的亲善,是由互养、互助的善意所支援的;而必欲摄得养源,又是恶的自发性所怂思的。在这善恶的共同支配下,亲其所亲、恶其所恐,就成了万在,亦是万法的基点。诸在由此各寻自利的自足、复杂化之路,诸多秩序、规则亦由此自足、延伸、复杂开来。
     有利原则
     有利原则是一典型的秩序现象,它是亲恐关系的直接派生物。作为一基本原则,它可被理解为许多规则的直接导因。有利原则的含义是,当一在与他在发生关系时,得以是否对自我有利作为其行为依据。这里,相互安全、和睦、共利是其核心。根据对己有利决定其行为和相与关系,是许多秩序现象的形成原因。比如分子世界中,肥皂泡的形成便是肥皂分子根据于己有利的原则而作出的行为并出现的现象。一个肥皂分子有点像一个长蝌蚪,它的尾部由一串碳原子和氢原子组成,头部则是两个氧原子并带负电荷。由碳和氢原子合成的分子或其一部分被认为有恐水性(不喜欢水),可头部的氧原子恰相反,非常喜欢水,具有亲水性。当肥皂溶于水时,上述特性便快速地显示出来,肥皂分子形成一小束一小束状,尾部在束内(离不开不喜欢的水),头部则在束的外层,与水相连。于是,自行组织起来的肥皂分子就成了肥皂泡。肥皂之所以能够分解脂肪的道理也在此。因为脂肪类分子也有恐水性,故而喜欢肥皂分子的尾部,这导致了肥皂分子与脂肪分子的自行组装,客观上也就分解了脂肪。
     此例表明,分子间的亲恐关系,逼使各自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并显出自己喜好的倾向,结果就有相应的秩序呈显出来:要想存在着,就要优先保护自己。可以认为,人在法中的若干有利原则,也是由这一亲恐关系所决定的。
     习惯原则
     习惯是另一决定有序现象的重要原则。现代科学的一个普遍解说认为,在微观世界中,随机性是其主要存在特征。若如此,那么,存在的方式和状态为何这样而不那样呢?上述的有利原则及下文的重复和选择原则都是很重要的原因。除此之外,有些原因大概只能用习惯原则来解说。所谓因习惯而形成的规则实际上意味着:
     这样作固然是事实,但那样做也并无不利之处。如合成蛋白质的氨基酸,一律都是“左旋的”。其实,“右旋的”氨基酸也可以合成蛋白质。
     为什么氨基酸一开始就是左旋,而不是右旋的?这完全是习惯使之然,它不受有利原则影响。即是说,第一个氨基酸碰巧左旋了,所以后来它的继承者都追随这种左旋的规则,于是有机世界都有了左旋的特征。根据习惯来形成的秩序,也是分子同构中的普遍现象,但并不仅止于分子层次,人类社会中的若干秩序和规则,有很多都起源于习惯:若翼不出差错,就得尊重惯例。(苏联的宽轨,我国的窄轨,火车不能运行)
     妥协原则
     妥协原则是表现非常普遍的一项秩序原则。在互养、互助、同构和复杂化的过程中,当冲突不能依有利原则回避,或相与关系不可避免时,相互间的妥协便成了必不可少的行为规则。据认为,现实中的晶体都是有缺陷的,这种缺陷使晶体表面生成形状复杂的沟槽和断面箭头方向的不一致。我们还知道,自然界中有一种改错机制,它足以修正一般意义的变异现象(这种机制保证了物种的同一性,学医学后,知道DNA修复,出错了就成了癌症)
     然而在晶体中,这种改错机制似乎失效。从现象看,某种箭头图案错误的拼凑实际上比所有箭头均指向一个方向的规则拼凑更为稳定。(这在固体物理学中得到验证)而且缺陷结构还使信息被复制下来。这表明要复制缺陷结构并不困难,而要消灭它却非常难。从某种意义上讲,晶体的有秩序不是来之于某种理想的规则,而是某种错误被妥协接收的结果:既然无法战胜它,那就容允它。(这有点......)
     这种因妥协而出现的秩序,不只在晶体世界,生命世界中的细胞也是一个典型的妥协产物。我们已知晓,一个细胞之内,除了它自己的组成部分外,还有一些外来的寄生者(有人相反认为,是一些奴仆,英文翻译不恰当slave 辅助的,次要的),如线粒体、叶绿体,甚至鞭毛、纤毛等。这些进入者与细胞完全不是一码事,它们有各自的DNA和RNA,可以自我复制,独立完成和实现它们的生命过程。据说在十亿多年前,细胞和这些细胞器并不共生,后来,它们被细胞吞并,从此一直留驻在那里。从生物学的角度看,这样的共生是各取所需。细胞依靠这些寄生者为自己提供碳水化合物和氧(因为细胞是没有安装呼吸设备的),而细胞器则可无忧无虑地在这里享用免费食宿。十多亿年前,二者合而为一,究是吞并所致,还是寄生所致,现在已无从查考。从后果看,这是一种典型的妥协现象,而且是一种非常重要、非常关键的妥协成就。可以说整个生命现象几乎都依赖这种相互容并、共生的特殊方式才维持下来。显见,妥协原则是生命世界中一条具有原创性的核心秩序规则。正因为此,它对生命现象的影响力持续不衰,直到人类社会中的契约现象,正好组成了一根完美的链条。
     (面朝大海,春暖花开......法律系的海子,法哲学他应该是透彻了,抵抗不了暖、美等欲望控制)
     选择原则
     现在,我们可以讨论另一种有序的显示方式,这种方式叫选择。选择,是基于简单同构的有易感性所作出的有倾向性的行为。它或许后于有利原则和习惯原则显示,或许相错显示。作为一秩序的原则,它具有明显的复杂性,从这种意义上讲,它应是基于有利与习惯原则所产生的原则。如上述肥皂分子的尾部对同样恐水性的脂肪分子的选择及对水分子的排斥,左旋的氨基酸对左旋的选择和对右旋的排斥,都具有复杂的抉断意义,并导致了更高级次
     有序现象的发生。可见,有利和习惯是选择原则成立的基础。正是这些基础帮助若干同构在参与更高级次同构的时候和过程中,作出了合理、恰当的选择,并进而实现了更大秩序现象的呈显。
     选择,是一种性相行为。在简单同构中,它的显示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并非说它们没有“感”性的具有。在复杂同构中,这种“感”性已明显起来,因之,其选择的能力和倾向也更加明朗化。这种进化的结果,使选择原则的主动性愈加突出:欲求更加完满,就当趋善避恶。从某种意义上讲,人在法之所以要从自在法中独立出来并发展不已,也正是选择原则不断主动化使之然的一种结果。因为此在的意识自觉正是那久远而来的“感”性的最高摄敛、积累。故而,不仅人在法是一种选择的结果,其中的合意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之类更是这选择原则的人化显示。
     除了有利、习惯、妥协、选择诸原则之外,还必须注意重复原则之于规则方式的呈显意义。一般说,重复与习惯有含义相通的地方,但也有一些明确的差别。重复是说,某同构在参与互助、互养的过程中,反复它所该为的行为,若不为,其后果可能发生异变,故它有机械的、不可改变、不能改变的特征。习惯在形式上与重复相类,但习惯有时是一种可改变的现象,这种改变一般不会影响结果的出现。遵守重复原则的典型现象有如脱氧核糖核酸(DNA) 的双重链子。每个这样的链子有四种链节(腺嘌呤、鸟嘌呤、胸嘧啶、胞嘧啶),作为构件,它们形似锯成的拼板,可以互相扣住以组拼成一个双股链。链子的第一次组拼大体上没有严格的排列次序,只要相互扣住就可以。一经组拼成功,后面的链子就再不能有随意的行为,它们只能按第一次组拼的方式无穷地重复下去。这种重复恰是地球上第一个生命产生至今,全部生命者所赖以出现的原因所在。假定后面的组拼发生错乱(这实是不可能的假设,因为错乱的模块或链节扣不住),那么,生命世界的混乱就不可想象了。可以说,重复决定了生命世界的有序。
    
     其实,遵守重复规则的远不限于生命世界,如晶体的生长,亦是一种典型的依据重复原则而形成的有序现象。重复,看似简单,其实包含了明确的价值取向。任何在基本上都不会重复与己不利的行为,一个行为被重复,意味着它对行为者的有利价值:希望永远保险,惟有恪守定规。这一倾向在生物世界中特别明显,许多自在法规则都是如此形成的,人在法亦不例外。可以说,早期的人在法规则有多一半是通过重复方式显示出来的。
     均衡原则特别适用于同构之间,是两个或多个同构有序的根据,也是一个系统或体系形成秩序的主要依据。这与妥协原则有相类之处。均衡有两层内涵,其一是对称性,其二是平衡性。
     对许多存在言,对称几乎是保证其完善、和谐、有序的主要方式。如各种球状结构、生物世界中的形体结构、星体的圆(椭圆)形轨迹,等等。在若干球状结构中,小至一个原子,大至恒星,其内部的对称性都是极其完美的。正是这种对称,才保证了这些结构在动态中的稳定。对称原则的特定意义,促使不少人开始想象更大意义上的对称问题,如时间反演(称为T对称)、旋转对称(G宇称)、电荷共轭(C对称)、空间反射(P对称)之类。有序就是对称,对称就是有序。这是当代物理学界的一个普遍看法。
     平衡也是科学家们使用率很高的一个术语。它是一个与对称略有差别的概念。对称具有镜像特征或等形特征,而平衡则没有如此严格的要求,它只要求系统或同构不至因某单一势力过强而致使该系统或同构无序、毁灭。至于参与这同构或系统的各势力是否具有镜像特征或等形特征,一般无关紧要。如生命世界中的生态链或异养链就充分遵守了平衡原则。每一个生命载体都无一例外地是他生命载体的食物之源(养源),不论它是食肉者,还是食草者、食腐者、分解者。在这一链条或过程中,没有多余者、旁观者。外观上的残酷、粗野或温顺、藐小都不在本质上影响这一平衡原则的成立。正是这一原则的广普性,才保证了生命世界的兴盛与发展。
     另外,在核物理学家看来,如果没有一种特殊的平衡原则的控制,宇宙根本不可能形成今天的样子。这种特殊的平衡就是强相互作用与电磁相互作用的平衡。强相互作用是一种作用于原子核内部的短程力,它的作用是把核子(中子、质子)约束在一起,以保证原子核的稳定,因此也决定着存在世界的稳定。电磁相互作用则是一种长程力,也是一种斥力。作为长程力,它能从一个质子触及到原子核另一侧的质子;作为斥力,其质子间的电排斥,足以把原子核撕裂。不难设想,如果没有强相互作用,原子核就不会存在,可能存在的唯一的原子只会是由一个质子和一个电子构成的氢原子,宇宙则仅仅由氢气和一些自由游移的中子构成。如果没有电磁相互作用,那么原子就不会存在,宇宙就只有一团核子和自由游移的电子。存在世界的现实是,强相互作用和电磁相互作用势均力敌,没有一方是胜利者。其中,中子(中性电者)起到了关键作用,它既和质子相吸同一,又不增加排斥力°。存在世界的基本构件就是这样被稳定下来的:既然冲力(突)不可避免,那就抗衡守中、鼎足而立。这个世界也因此有机会去寻找和开创更多的前景。可以认为,如果把对称性和平衡性两相比较,平衡原则具有更本质意义的特征,它可以更直接地转化为世界的法则本身,并决定世界的秩序。
     在人在法中,平衡原则或均衡原则的影响丝毫也没有减弱,伦理法中的中庸原则,契约法中的对等、妥协原则、制约抗衡原则均是其直接表现。
     法相显示为规则,只是法相之为法相的一种状态或一重性。从更根本意义上讲,显示出来的只是法相的表象态。另一面或另一重性是法相隐序态地参与着诸相的同构并决定存在的秩序。
     法相的隐序态是无所不在的。与之相比,法相的显序态则是相对的,并非处处表现着的。我们说某些存在的混乱、无序,不是说那里没有法相支配,或法相没有参与其互助、互养,而是其显序态被环境扼制了,无法表征出来,致使存在或同构没有明显可见的约束。在这种无约束的背后,法相的隐序态仍然无所不在,并起着实质的支配作用。否则,任何无序、混沌都不会导出有序来。
     法相的隐显二致性,为我们理解法现象提供了依据。它表明,法相或其隐序态是绝对的,而规则或法相的显序态则是相对的、可变动的、也是虚假的。我们执着秩序和和谐的价值取向,但不应固守具体的规则,规则的变化、复杂化、自足是被使之然的。这或即可解释为,面对我们熟识或由我们自创的秩序、规则,应有自觉应变、顺势应变的把握,不能一成不变。我们的秩序感觉、我们的心理应有无限的包容性。否则,我们会为虚假所累,以致被自足、互养、互助的大流淘汰。
    
     第三节秩序与存在的复杂化
     复杂化与有序是存在世界之自足的基本内容。存在只有充分地实现了复杂化和秩序的内涵,才能最终完完全全地与体同一不二,才能消磨体、相、用的隔碍,实现存在的完善。然而,复杂化与秩序通常也是对抗着的两种存在表征。
     复杂化是一个类似于进化的概念,它可包括多样化、同构耗散、混乱无序这类充满激情的内容。存在是不断复杂化的。这很容易引人认同。比方说,我们之所以能来到这个世界上,正是依赖了复杂化的惠照。然而,这并不是世界(即使是存在世界)的全部。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复杂化也只是一种相对性的表征,它必得依赖存在、同构有序的前提。不难设想,如果存在只一味地复杂化,那么,存在就会为复杂化所毁亡。
     其理由如下,复杂化所依赖的基础是存在世界中的具体同构,是同构之诸相的互助、互养导出了复杂化现象。如果同构本身不能充分地完善、摄敛、自我实现,那么,诸相的互助、互养必然不是复杂化,反是毁亡。为此,复杂化之流就时时可能被同构的自利需求和环境支援所拦截、敛滞。惟其如此,同构的自足、完善才有可能。它的意义是,只有充分完善、自足了的同构才更有资格、更有条件、更有可能参与更大过程、更大意义的复杂化之流。就此可知,秩序或有序之于任一具体同构——它的存在及前途——更具决定性。故凡同构都乐意追求秩序、有利、和谐的存在状态,而不乐意卷人复杂的流化过程。
     当然,这种倾向也是不能绝对的,它的有害性是使复杂化的大流受阻。为此,在更抽象或更广普意义上讲,复杂化与有序必得有一种协调、守衡的关系状态。否则,没有充分复杂化的同构也无以实现存在世界之自足的大命,同时还可能意味着这样的同构被进化所遗弃。
     那么,什么原因足以促使这种关系协调与守衡呢?仍然是法相。法相具有合理、协调的主动能力,是它的呈显才保证了世界的恰到好处。
     在微观(量子)世界的视野中,这个世界(存在)并不必然如此,那里,随机性无所不在,各种可能性都有均等的机遇和潜力。这表明,存在的前景有无限多种。然而,客观世界中,这种复杂性和多样可能性被大大地简化了@,存在世界所表现出来的可能性是已经和正在呈显的现实的唯一性或充其量有限的若干种现实状态。
     同构是我使用非常频繁的概念之一,它有时是名词,有时是动词,有时还是形容词。它既是存在的方式,也是存在本身。作为名词,它始终是个变数概念,因为我们几乎无法在这个世界上发现任何绝对单一的同构实体。故而,同构的真实意义应当是复合着的实体状态。以同构来形容存在是最准确的概念,只惜尚不为人类的思维习惯所把握,故不易常识化。相反,分类学更易于被欢迎。正因为此,同构便被分别为了不同级次,也被赋予了不同的称谓。
     如弦、夸克、中微子、光子、胶子、介子、电子、中子、质子、原子、分子……组织……星体、星系……宇宙。请注意,这种种称谓只是让人有了清晰的感觉,其本质仍然不外乎每一个概念所指的都不是单一的实体,而是同一的若干次级实体的联盟。这种联盟就是诸相的同构或诸同构的同构。由此可知,同构不仅指诸相的同一同构,也指若干或无限多同构的同构。后一同构是前同构的变态或复杂化。
     (都是脑海中的认识,而不是“客观事实”)
     存在是同构。同构是存在复杂化的开始,也是问题的开始。同构作为同构的联盟,就算不考虑诸同构之间的相的交换、交流所带来的复杂化的后果,仅就实体之间的构合而言,其可能性恐怕也没有任何数学能予以计数。物理化学家”告诉我们,若拿9个碳原子和20个氢原子相联接,其方式有35种之多,此即说,它们的结合可产生35种不同态的同构实体(分子)。若拿40个碳原子和82个氢原子相排列组合,其方式则有60万亿种之多,即有60万亿种实体同构形式因这些结合而存在这个世界上。这还远不是事情的结局。我们都知道,世界上已知元素有100多个,如果每种元素的若干原子相互之间都如此这般任意地组合,那么,其方式和实体种类就只好用无限或无穷大来形容了。这个类举还没有下降到电子、中子、质子等更微观的层次,若果以这些粒子的任意组合为设计,存在世界将是不堪设想的。
     (易经,八卦,也想用发明的八个符号来给整体性的宇宙分类,真的有隔行如隔山吗?没有,精神文明、器物文明、制度文明,其实它们都是整体,三个同时体现,只是有的弱有的强。计算机串行通信中,也是这么判断的,信噪比)
     同样的情形还见之于算术和音乐之中。构成算术的要素是0~9这10个数,虽然如此,它们之间的组合也可以是无穷方式的。倘真这样,那就不难想象,算术也是一门没有边际的学问。构成音乐韵律的是1234567这7个音符,它们之间也有无穷的组合方式,倘真那样,也就没有贝多芬、莫扎特、肖邦了。再往近处看,汉字的偏旁部首、字母文字的字母、一切棋类的格式、路径,也都具有几乎同态的可能性。
     然而,真实的结果并不如可能性那样具有无限性,所有可能的混乱、无序都没有发生,发生的只是高度的秩序和几乎是唯一的现实性。在分子世界里,哪些原子之间发生组合、同构关系,通常是非常稳定的,也趋向于最佳、最合理的后果。算术中的数的组合也不是任意的、乱杂无章的,反趋于有效、有用、合理、必需。音符的排列则受制于美、和谐的韵律效果。
     如此之类,合理化、和谐化的价值取向成了法相呈显的唯一追求,也是法相平衡复杂化、无序、混乱现象的基本原则。法相追求合理、和谐、有利,是存在世界呈显秩序和规则的实质原因。量子世界的混乱、无序并不意味着由它们所同构的宏观世界也必然是无序的。相反,正如中国哲学在很早以前就揭示过的那样,整体是所有各个部分的先决条件。整体的合理、和谐、有效、有利,正是法相所致力追求的价值所在。它纵容量子状态的无序、混乱(这实是一种从外部观察的结论,并非真实的解说),未予约束、限制,只是一种权且,并非不负责任。因为只有低微同构的充分自由、无序,才能为高精同构的呈显提供可能的选择。此表明,秩序的隐藏,有时是存在世界所必需的。
     合理、和谐的秩序原则不只在限制复杂性、无序、混乱、无限多样性诸方面具出力量,在超越时间方面也有特殊意义。理论计算表明°,在原始地球上合成具有易感性的核苷酸,其成功的概率是10109分之一,也就是必须做10109次试验,才有一次成功的机会。就算1秒钟做实验1次,从地球形成到现在也只完成了大约10'5次实验,还有1094次实验等待着去完成,这个时间显然比可观测宇宙的时间更长。它说明,若等全部试验做完才产生核苷酸(生命的基质脱氧核糖核酸(DNA) 的节链) , 不要说地球, 就是宇宙也几乎不可能。然而,地球生命至少已有35~38亿年的历史。此乃明白地告诉我们,生命呈显的试验并不如理论计算的那样繁杂,而是相当简并了的,以致时间被无情地超越了。是什么力量促成了这种超越呢?显然是合理、有序的原序机制堵死了试验过程中的绝大部分无效的概率,只以很少或唯一的有效试验就完成了生命呈显的事实。
     秩序是存在世界所必不可缺少的具有,存在在复杂化的同时,也不断追求着秩序和规则。恰当的秩序有利于存在的复杂化,这是不移的定则。同理反逆,愈是复杂化的存在,愈易作出秩序的选择和规则的创化,二者相形益彰。
     复杂化是必然的,但过速的复杂化适得其反;秩序是必需的,但秩序也必须支援复杂化的过程,不应为秩序而秩序。
    
     第四节秩序的复杂化与进化
     存在需要复杂化和多样化。没有复杂化、多样化和进化,就没有存在的过程,因而亦无存在可言。问题是,复杂化、多样化、进化所带来的后果定然是原有秩序的破坏、扰动、混乱、无序、耗散。倘一任无序自主,过程依然难以实现。这是存在的又一难题。除非秩序、规则也相随并进地复杂化,否则,世界亦无法自足。
     法相是存在本身,故秩序、法则有逻辑的绝对性、广普性。不论其简,也不论其繁;不论其粗,也不论其精;不论其低,也不论其高。或者说,有多复杂的存在现象,就有多复杂的有序规则为之制衡。这是一种理论上的判断。在理论的判断之外,特别应予理解的两种现象更具客观意义。其一是秩序和规则是渐进复杂化的,这样,我们可以依据某种标准作出过程式的描述;其二,存在本身可能反其道而行之,对秩序、规则的价值予以歪曲、篡改,特别是当某一存在经复杂化的过程具备了特殊的行为能力以后,这种篡改、歪曲、变通更具现实性。
     秩序现象的复杂化,本质上不能理解为若干同构间规则的相加,而是参与互助关系的诸同构,各自具有之法相的交流、交感的互养实现或互养的自足。这种互养的结果是:a.原有各自的规则之间相互妥协,因而具出新的秩序现象;b.直接具出原来没有的新秩序现象;c.原有规则的合理部分(即不与新秩序对抗的部分)继续有效;d.对任何显序态的规则言,它都有内外两个功能方向:对内的约制、控制,使之为同构,对外的妥协、平衡,使之与他同构和谐或导向更高级同构秩序。这种内外的二致性都具有无限扩大化的趋势。
     互养,使法相获得了复杂化、进化、自足的机会。那些构成微观实体并决定该实体存在方式、行为的法相,在与他实体互养的过程中,相与为一,成为了更复杂的法相,进而决定更高级实体的秩序。诸法相间互养的实现,是诸相之自主性的呈显。此即表明,存在世界的秩序是自发的,不论这存在是何种形式,以及在何种过程中出现。
     存在世界的秩序也是复杂化的。这种自发性和复杂性的融合,就是存在世界之自足的实现。此就是我们的真实理解:世界既不需要外力推动,也不需要外在力量来维持它的相与关系,它的构成复杂到什么程度,其秩序也会同态地进化到什么程度。
     法相的自发性、自主性和复杂化的必然性,使存在世界的创化、进化成为可能。在量子环境中,相的交换、交流显得自由、充分,诸相的互养表征出了相对的无序状态。这并非说,量子世界中没有秩序,而是法相的显序态不易为我们所理解。就是说,按我们的眼光和感觉,它们是混乱、无序的。其实并非如此。举一例可明了此种情形。当一个人从飞行中的飞机上往大街上看(这个人最好是没有现代生活经验的原始人)时,他会本能地认为,大街上乱七八糟,毫无秩序可言。相反,一个置身于大街中的市民则不会这样认为,因为在他看来,每个人的忙碌是设计好了的,房屋、道路、立交桥、天桥等等也是设计好了的,即使有闲逛者,也知道尽可能地按规则行路,避免与人、与车、与房屋、与桥梁相撞。如此而论,谁能说粒子、量子的行为不是一种超微观世界中的有序现象呢?
     要不,你带着你的智慧变成一个量子去试试!
     很显然,我们的能力和观念都限制了我们对超微观世界秩序的理解。物理学所理解的规则只限于粒子之间的同构现象(三种相互作用°),以此至微便无能为力。相反,以此至宏之世界的秩序则要容易理解得多。其实,物理学所说的粒子、原子并非绝对的同构实体,它们只是诸相和诸次级同构所处的某种特定的同构状态,其间,诸相受自主性、自发性支配仍能自由地交流、互养。这交流、互养的后果是使复杂化继续升级。至此,物理学所揭示的规则(粒子规则)便不再是存在世界唯一有效的规则。一些更复杂的规则必经由化学家们的发现,才能为人们所理解,它们支配比粒子、原子世界更复杂存在、同构的秩序。
     复杂化同构是复杂化的诸相互养的必然后果。与之相随,同构的复杂化亦为诸相的复杂化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和环境。同粒子规则一样,被动的分子规则仍然无法停住存在世界的进化进程。当有机生命同构呈显出来后,一种被称为生物规则的秩序现象也随之而来。在其中,自主性、自发性更呈特性化表征。这种强烈的表征性也日益改变着规则和秩序的进动方向。结果是,在高级的生命同构中,一些可称为动物规则的秩序现象也呈显出了。
     在这类存在、同构中,诸相的自主性、复杂性获得了空前的自足,以至于它们可以特化进化、专门化、职能化。智能是这种自主性、复杂性在过去时空环境中,诸相广为互养、创化的最佳特产。智能之不同于一般的性相,在于它自足为了自觉性或意识自觉。从这里开始,动物规则又有了新的分叉。一种依自觉性或意识自觉而成立的全新规则和秩序现象从中延伸出来,并日益突出其功用、价值。这就是此在的规则。它是人为的,也是因人而有的,故命名为人在规则或人在法。
     据此可知,法则和秩序并非一单一现象,而是复合现象。是无数级次的秩序或法则的同构、复合,才创化出了我们最熟知也最有感情的这种秩序和法则。同理亦知,如果把我们这个法现象理解为一个法域或法体系的话,那么,在它的内部,原有的所有法则和秩序现象也自然地构成为若干次级的法域或法体系。即使有更多的域际法出现,其属内的若干不同级次的法域或法体系不是消失了,而是继续存在,并发挥功能作用。我们这个法或秩序现象充其量只是对内具的法或秩序予以了超越,同时也作为一种域际法去行使对它们的裁判、评价权力。毫无疑问,在我们的这个法或秩序后面,也有更高级的域际法在等待着呈显,也会一样地将要裁判、评价我们的这个法和秩序。
     此在的智慧能力或意识自觉是诸相互养、互助之自足在此在中的呈显,故不为他在所具有。然则,若没有诸相得之本体的自主性、自发性和复杂化的必然性,没有久远而来的互养、互助、自足,亦决无有此在的意识自觉。从这后一意义上讲,此在的意识自觉得之诸在,亦在诸在,故是诸在之自足过程中的公共特产。这是我们之于我们自己更应该理解的。
     此在的意识自觉为法相及其法则、秩序的进一步复杂化提供了特殊的条件和可能性。其主要意义在于,秩序不再只是诸在、诸同构被使之然遵守的、不得不如此的存在依凭,而且也是自觉为之、自知而为的存在取向。
     意识自觉使法则或秩序的状态开始了根本性的自足转向。它改变了自在法或自在规则的单一方式,使这个世界上有了受者自创的法则和秩序。在自在法中,受规者只能接受绝对的支配和约束,它们不自知,更不他知,自发性没有与受规者的能动性相融为一。在人在法中,受规者的被动局面大为改观,他自知其为,甚至自知其所为、其所以为,法相的自发性与其本身所摄获的自主性、自觉性常能相融为一。这便使规则、秩序不只是受使的依据,更可能是自觉的向往。随着意识自觉的更真实呈显,这种向往也日益明确、突出,以致隐序态被更多地发明、发现,终至显序态与隐序态同一不二。那样,人也自足为了非人,此在自足为了彼在。秩序、和谐无所不在,人域伦理、人际伦理一一成为历史,惟存在伦理光芒四射。
     应当说,这样的前景还相当遥远。此在正面临着(当然也是它所作所为)的是人在法的初级态。不成熟、不完善的意识自觉所支持的秩序需求,从形式上看,它满足了法则进化的复杂化需求,但其内涵却还相当低级,并未脱出动物规则的窠白。换言之,它只是把动物的占有、分配、冲动、驱力、统治等生存行为、法则予以了文字化和理性化的解释。它以更好的理由和论证支援了人类从远古继承而来却又大为膨胀了的私欲、恶行,在许多地方和相当意义上改变了秩序或法之为法的价值导向。这个改变的后果是人域和人际两个领域的分裂及这两方面秩序混乱的出现。可以说,这是宇宙间不完善的自主能力又不恰当地发挥作用的一个典型例证。
     当然,我们对自己的批评只能是一种警醒式的提示。同时,我们还必须承认,人类的现状和它的过错也是不可缺少的、不可跳越的。只是,这样的承认不应被当作胡作非为的背景支援。互养、互助始终是一切秩序所以成立的内在根据。当我们追求秩序的时候,我们深深地体悟过两个词的涵义和份量吗?
     法相与他相一样,不是固定不动的使动者,它亦在诸相的互养、互助过程中实现其自足和复杂化。在很多时候,这样的自足、复杂化可用异化形容。比如在生命世界中,生存与性行为本是DNA(脱氧核糖核酸) 强加给其载体的特化现象, 其本意是便于DNA的安全、复制。有性生殖使摄养的质量和环境大为改观, 进而导使载体形式的多样化, 这的确为DNA提供了多样化安全居所的可能性,然生存中的异养复加剧了载体之间的生存竞争与协调,这也为互养开出了新天地。这样的改观和开出使法相的自足、复杂化成为实然。
     在前期,任何观察者(如果有的话)都无法从生存与性的有关规则中看出生命现象有比DNA所追求的安全、寄生、复制更多的其他可能性,然而在今天,我们显然已知晓,竞争、多样化、复杂化、协调进化的结果, 已大大地超出了DNA的期望值。智慧生命的出现——虽然它目前仍然只是一种载体——明显地有了它自己的事业、自己的规则。这些事业, 这些规则所追求的, 不再是DNA的安全、复制、寄生的原初目标,而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终极关怀。它还试图通过这样的事业、法则,最终摆脱受使的局面、地位,而成为自主、自觉的存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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