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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第 89-91 题
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请回答第89—91题。
第89题
89 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B.
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C.
甲虚假平账,不再归还600万元,构成贪污罪
D.
甲侵占公司600万元,应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考点:挪用公款罪,贪污罪
选项A错误。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非法挪为己用的行为。挪用公款者具有偿还公款的意图,没有将公款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本案中,甲用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自己的债务,但是甲并没有直接将账做平,而是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这说明在一开始,甲并没有贪污这套房子的故意。他只有挪用这套房子还债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选项B错误。甲挪用的是公司现实控制的房子,不是公司现实控制的600万元现金。所以,甲的行为只能被认定为挪用公物。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一般的公物不构成犯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才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甲确实没有偿还这600万元的能力,甲的行为会给公司造成600万元的损失,那么可以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选项C正确。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可知此时甲就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了,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公款和公物,因此甲构成贪污罪。
选项D错误。甲侵占公司600万元,这是从其挪用公物600万元发展过来的。将这一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就不能再将甲的挪用行为认定为犯罪了,不然就是重复评价了,而且,甲的行为本来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90题
90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B.
甲安排程某与他人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
C.
程某以行贿的意思向甲赠送仿制古董,构成行贿罪既遂
D.
甲以受贿的意思收下程某的仿制古董,构成受贿罪既遂
考点:串通投标罪,行贿,受贿罪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据此可知,要构成串通投标罪,行为人必须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本案中,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这说明三家公司之间并没有串通投标报价。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这说明他们串通的行为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所以甲和这三家公司之间不构成串通投标罪。同时,甲当然也不构成教唆犯。
选项C.D错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古董、字画时,收到赝品的应如何认定受贿数额的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有争议。应当区分两种情况来讨论这个问题:(1))行贿人明知是赝品,谎称是真品,按照真品的价格向受贿人行贿的;(2)行贿人不知道是赝品,误以为是真品,按照真品的价格向受贿人行贿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本来都应该按照赝品的实际价格认定受贿数额,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行贿人确实花费了真品的价格购买赝品,受贿人也有接受真品价格那么高的受贿数额的故意,将受贿数额认定为赝品的价格有些罚不当罪。所以,目前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对于第一种情况,因为行贿人确实只有行贿赝品的故意,所以直接按照赝品的价格认定受贿数额。对于第二种情况,不计算数额,仅按照情节轻重处理,并且认定为受贿既遂。《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的量刑不再唯数额论,情节轻重也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根据上述观点,程某的行贿数额仅为5000元。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要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至少应为1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的),通常为3万元。甲的受贿数额只有5000元,不构成受贿罪。根据该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要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至少应为1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的),通常为3万元。程某也不构成行贿罪。

第91题
91 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BCD
A.
甲以非法手段骗取国有公司的财产,构成诈骗罪
B.
甲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构成贪污罪
C.
程某协助甲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欺骗,构成诈骗罪与贪污罪的想象竞合犯
D.
程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
考点:非法占有的目的
无论是诈骗罪还是贪污罪都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甲是为拿回自己垫付的钱而虚开发票报销。这种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故意。这是违反财会制度的行为而不是诈骗或者贪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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