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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第 95-96 题
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请回答第95—96题。
第95题
95 乙男提供了二人之前的网络聊天记录。关于这一网络聊天记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属电子数据的一种
B.
必须随原始的聊天时使用的手机移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C.
只有经甲女核实认可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D.
因不具有关联性而不得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考点:考查的是电子数据以及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
A项:说法正确,当选。证据的种类,也称证据的法定形式,是指法律规定的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其中,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具体来说,在当今网络社会经常使用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电子公告牌记录、电子资金划拨记录、网页等文件均属于电子数据。
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94条的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根据上述规定,网络聊天记录不一定要提供原始的聊天记录,只要经审查确定为真的,即可作为定案的依据。电子数据虽然需要经甲女核对,但甲女认可不是作为定案依据的条件。只要经审查确定为真实的即可作为定案依据。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上的联系性,从而能起到证明作用。乙男提供的网络聊天记录与双方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具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具有关键作用,可以作为本案的定罪量刑依据。
第96题
96 本案后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应当不公开审理
B.
甲女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的费用,法院应给予补助
C.
甲女可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乙男赔偿因受侵害而支出的医疗费
D.
公诉人讯问乙男后,甲女可就强奸的犯罪事实向乙男发问
本题考查的是一审程序的要求。
A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83条和第274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4)审判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本案中,由于乙男采用胁迫手段与甲女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案,涉及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207条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根据此规定,经济补偿权是证人独有的权利,被害人不享有经济补偿权。本案中,甲女出庭作证,但其不具有证人身份,而是当事人身份。
C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138条的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起诉到法院后,甲女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其人身权利受到乙男侵犯而造成的医疗费属于物质损失,有权要求乙男赔偿。
D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198条的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据此,甲女作为被害人也可以就犯罪事实向乙男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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