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当事人
基本要求
了解与理解:
民事诉讼各类当事人的特点,司法解释中对当事人地位确定的相关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
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的条件及诉讼权利行使的法律后果,结合实践确定不同的民事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适格(含义当事人适格的标准 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第二节 原告与被告
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通常情况下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
第三节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性质)
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 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程序(公告登记裁判的效力)
第五节 第三人
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含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原告的区别)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含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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