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一、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广义的简易程序包括争讼简易程序和非讼简易程序(非讼程序多为简易程序),争讼简易程序则包括“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多为初审程序,但并非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而是与普通程序并存,在诉讼程序体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
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多为初审程序。在我国,目前仅规定了一审简易程序,对应于一审普通程序。我国《民诉法》第十三章规定的是“简易程序”(第157~163条),其中第162条规定的是“小额诉讼程序”。对此,《民诉解释》则分别称为“简易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民诉解释》第2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本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各有其适用的案件,分别是简单民事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在程序上前者比后者更加简易。
许多国家民事诉讼法同时分别规定“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七章是“关于简易法院诉讼程序的特则”,第六编是“关于小额诉讼的特则”)。在此种立法体例中,与简易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对更简易的案件或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所适用的、更加简易的程序。例如,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广泛采用表格式的诉状和判决书;开庭时间放宽,不少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程序中都有小额程序得于夜间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开庭的规定;为节省法院及当事人的时间及费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小额诉讼程序中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调查证据程序的省略D;当事人为诉的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除当事人合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经法院认为适当者外,一般不予允许;判决书中仅记载判决结果,仅于例外必要时,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小额程序法要求记载其理由要领等。①
二、简易程序和和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
诉讼是通过程序实现正义的。现代诉讼机制是以公正程序保障为基础原理和基本出发点的。然而,无论审判多么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成本过于昂贵,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面对现代社会中权利救济大众化要求的趋势,缺少成本意识的司法制度更容易产生功能不全的问题。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并非只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它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目标是,实现司法的大众化,使当事人便于接近司法,获得简便快捷的司法救济。C
缺乏效率的民事诉讼程序是不合理的,各类案件和各种程序平均占用司法资源或诉讼资源也是不合理的。一般说来,诉讼标的越大或案件越复杂,当事人和国家就越愿付出更多的诉讼成本,旨在得到更加正确的判决。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繁简而设置相应的程序,这种做法已被各国民事诉讼立法普遍接受。
建构诉讼程序必须遵行程序保障原理和诉讼费用相当性原理。程序的多元化或专门化是社会发展的逻辑结果和适当解决纠纷的内在需求。正当而合理的诉讼程序应当具有充分保护权益和保障社会安全的品格。程序的繁复或简易都应与所需解决的纠纷和所要保护的权利的性质和意义相匹配。
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在于高度简化程序,使程序在灵活的同时出现了某种非确定性。◎简易程序追求的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便和效率@,或者说“追求达到迅速而经济的裁判之程序保障”(属于促进诉讼之程序保障),因而其程序构造是简易的,并包含更多当事人合意或自治的因素。
西方国家是在经过法治发达、诉讼程序高度合理化之后开始建构简易程序,并认为案件质量永远是第一位的,以公正为核心才谈得上效率。D简单案件仅需适用简易程序就可实现其实体公正。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并非仓促、草率审判。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设计和适用不应以损害诉讼公正性为代价,而应当谋求诉讼公正与效率的一体实现。
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通过限制甚至取消当事人的一部分诉讼权利来获得或突出“效率”时,应当重视程序自身所应具有的最低限度公正性的保障,即简易程序应当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要求,必须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等程序参与权。
第二 节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
在我国,简易程序必须同时适用于:(1)简单民事案件及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普通民事案件;(2)一审程序;(3)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的法庭。
所谓简单民事案件,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
所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
所谓“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但是,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民诉解释》第257条):(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否则可能导致简易程序的过分扩大适用,从而侵害当事人获得普通程序公正审判的权利。当事人不得为适用简易程序而提出部分诉讼请求,但已向法院陈明就其余诉讼请求不另起诉的除外。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方式
1.人民法院依法适用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对于简单民事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2.当事人合意适用
根据《民诉法》第157条第2款和《民诉解释》第264条的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民诉解释》第257条规定的案件除外),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3.程序转化与适用异议
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或者发现案情复杂而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不过,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人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二、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一)起诉之简易
原告可以口头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准确记人笔录,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当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二)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交费办法》第1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民诉解释》第19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三)传唤、通知和送达之简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民诉解释》第140条)。
必须注意,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四)审前准备之简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①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人笔录。
(五)诉讼上先行调解
《简易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10日内将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六)开庭审理之简易
对没有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回避、自认、举证证明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法庭审理的顺序,不受普通程序顺序的制约。应当注意,开庭审理中,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①
《庭审录音录像规定》第8、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法院应当将替代法庭笔录的庭审录音录像同步保存在服务器或者刻录成光盘,并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完整性校验值签字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进行确认。
(七)审限比较短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是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民诉解释》第258条第1款),
《繁简分流意见》推行集中时间审理案件的做法。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实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一般应当当庭宜判。
(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简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4)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九)案件卷宗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1)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2)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3)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4)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5)证据;(6)询问当事人笔录;(7)审理(包括调解)笔录;(8)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9)送达和宜判笔录;(10)执行情况;(11)诉讼费收据;(12)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
第三节 小额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民诉法》和《民诉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因此,下文阐释的是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必须同时适用于:(1)小额诉讼案件和法律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其他民事案件;(2)一审程序,且实行一审终审;(3)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的法庭,以及海事法院和其派出法庭。
所谓小额诉讼案件,是指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但是,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诉解释》第275条):(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2)涉外民事纠纷;(3)知识产权纠纷;(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1.关于法院告知义务。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2.关于适用异议。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人笔录。
3.关于管辖异议。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4.关于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5.关于举证期限和答辩。
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6.关于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
小额诉讼程序中,允许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不过因此而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则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若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则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7.有关庭审和宣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繁简分流意见》,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
8.关于上诉。
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对于小额诉讼案件中的一审判决,虽有些国家限制其上诉,但允许以严重的程序违法或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本应适用普通程序而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属于程序适用上的重大违法,为上诉理由),提起上诉。比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11条规定,上诉标的额超过600欧元的,才可提起二审;上诉标的额低于600欧元,但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问题具有原则上的重要性,或者有维护法律发展或判决一致性的需要,也可上诉。
9.关于再审。
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诉法》第200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审判小额诉讼案件的,其标的额须以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为限。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则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除了小额诉讼案件之外,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诉解释》第274条):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
1.郑飞诉万雷侵权纠纷一案,虽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同意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了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回复)。开庭时被告万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送达判决书时法院通过各种方式均未联系上万雷,遂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判决书。对此,法院下列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
A.同意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B.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C.作出缺席判决D.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参考答案:CD
2.赵洪诉陈海返还借款100元,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关于该案的审理,下列哪一选項是错误的?()(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
A.应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
B.应开庭审理,但经过赵洪和陈海的书面同意后,可书面审理
C.应当庭宣判
D.应一审终审
参考答案:B 318